合同文本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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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

一、合同文本的选用、填制和审查

(一)合同文本的选用

1、制式合同文本的选用

选用制式合同文本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业务种类、合同文本的适用范围进行选用;

(2)有标准类合同文本(ABCS)的,应当选用标准类合同文本(ABCS);

(3)有示范类合同文本(ABC)的,可以选用示范类合同文本(ABC);

(4)已经废止的制式合同文本不得选用。

2、非制式合同文本的选用

选用非制式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个别业务,我行没有相关制式合同文本或者虽然有制式合同文本,

但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选用的,可以与其协商拟订非制式合同,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制式合同。

(2)针对个别业务,有制式合同文本但不选用的,由二级分行(直属支行)

及以上机构负责拟订非制式合同;没有制式合同文本的,由经办行负责拟订非制式合同。

(3)非制式合同由有权拟定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二)合同文本的填制

1、合同文本的填制分为手工填写印刷合同文本和机器打印电子合同文本两

种方式。手工填写印刷合同文本的,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

填写;机器打印电子合同文本的,除个案业务外,批量打印待合同电子化实现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填制合同文本时,应确保填写内容的字迹工整、端正、清晰,使用文字

规范、标准,不得使用同音字、通假字、简化字或错别字。填制完毕后,合同内容、文字确需变动的,应当由双方签章认可,不得单方擅自涂改。

3、合同文本内容的填写应当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待填内容应当准

确填写到对应的空格(栏)位置,不得错位、错填、漏填。合同文本上如有不必

填写内容的空格(栏),应当以斜线划去,或在空格(栏)处加盖空白章。

4、同一合同的各份文本之间的填写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同一合同的笔迹、

墨水颜色应当尽量保持一致,同一业务的相关合同文本文书中对相同事项的表述

应当保持一致,同一业务的相关合同和文本文书之间相互引用填写文本名称、编号、业务事项等内容时应当准确、完整、一致。

5、办理业务后,相关合同、文本文书、权利凭证等均属于重要的法律文件

或证据,必须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妥善保管。在业务检查、档案管理等过程中,不

得在合同、借款凭证、清单附件等合同文本文件上随意填写、涂划无关信息或加盖无关印章、标记。

6、采用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的电文填制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国际惯例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7、借款凭证的制作

从2005年10月1日起,全行所有贷款业务的借款凭证必须由CMS打印制作,不得以手工方式制作借款凭证,下列情形暂除外:①由柜员直接办理的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②根据2005年10月1日以前签订的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发放的借款凭证;③在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可循环使用信用的贷款业务;

④贷款类别为“贸易融资贷款”的贷款业务;⑤申请人在异地的贴现业务;⑥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非贷款业务;⑦总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CMS对上述“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可循环使用信用的

贷款业务”已可以实现凭证打印,经营行在CMS中处理额度可循环的贷款业务时,应选用“可循环借款合同”的合同种类进行录入和生成编号,打印该合同项下借款凭证。

(三)合同的审查

合同文本填制完毕后、各方当事人签章前,应当由合同审查员进行规范性审查。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合同管理办法》之规定,需经法律审查的,还应在规范

性审查之前由法律审查部门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查。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合同管理办法》之规定,针对个别业务的制式合同文本,修改其条款内容或在“其他事项”中填写内容,增加农业银行义务或限制农业银行

权利的,应按规定程序由有权行进行法律审查,但二级分行(直属支行)及以上机构的正式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修改或填写的除外。例如:总行对于具体信贷业务批复中允许的限制性条款即属于二级分行(直属支行)及以上机构的正式文件明确

规定可以修改或填写的内容,经办行按批复要求直接填制于“其他事项”,可不进行法律审查。

二、合同编号

(一)合同编号栏

1、合同编号栏原则上应在合同名称的右下方(靠文本右侧)。

2、对于信贷类文本,原已印制的以字段表述合同编号的存量制式合同文本,

如“()农银借字()第号”,应将该字段以斜线划去,在原字段上方书写CMS生成的合同编号;对于已按现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CMS)自动生成17位数字编号印制的的制式合同文本,可以按原合同编号处的

17个空格填写CMS自动生成的合同编号,多位后补,少位则将多余空格以斜线

划去;对于新印制的需按CMS自动生成编号填写的制式合同文本,印刷时应将

合同编号印制为“合同编号:”。

3、非制式合同原则上应在合同名称的右下方拟定“合同编号:”字段。

(二)合同编号的编写

1、制式合同文本编号

对于由CMS自动生成编号的制式合同文本,按照CMS生成的编号填写;对于其他制式合同文本,按照印制的合同编号规则规范填写。总行或上级管理行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非制式合同文本编号

非制式合同,原则上均应以我行合同签订机构为单位,按照唯一性、规范性和有效区别的原则逐笔序时编写合同编号,并记载于非制式合同的右下方“合同编号:”处。对于对方当事人需载明其编号的,我行确定的非制式合

同编号可以不记载于合同中,但也应采取特殊的形式明确其编号,以便于存档备查和规范管理。例如,可以在合同名称上方空白处以铅笔批注的形式标明本行确

定的合同编号。

3、特殊制式合同文本的编号

(1)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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