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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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范文(4篇)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范文(4篇)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放射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离射塔(含放射性医疗用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放射性工作环境的单位,包括核电厂、核研究院所、放射医学机构等,以及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放射人员是指在放射性工作环境下从事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核工程师、放射工程师、医学放射科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定期检查、健康评估和健康指导,全面了解放射人员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并预防相关疾病,提高放射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五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应当实施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职业健康教育,提高放射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章健康管理内容第八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健康监测和评估、健康指导、应急处理。

第九条健康监测和评估是指对放射人员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生化指标检测、影像学检查等,评估放射人员的身体状况和疾病风险。

第十条健康指导是指通过对放射人员进行个体化的健康指导,提供相关职业病防护知识和生活习惯指导,帮助放射人员提升职业健康水平。

第十一条应急处理是指在发生放射事故或放射性污染事件后,对放射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相关处理措施,保证放射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健康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放射性医疗器械使用资质;拥有专业的健康管理医生和相关技术人员;设有完善的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十四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健康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4篇)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4篇)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背景放射科人员在工作中长时间接触放射线,必须遵守严格的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以确保其个人健康和安全,并减少潜在的辐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二、健康管理1. 定期体检:放射科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以评估其在放射线工作环境中的健康状况。

体检项目应包括全面的身体检查、血液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

2. 健康指导:放射科人员应接受相关健康指导,包括个人卫生习惯、饮食健康、锻炼等方面的建议,以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

3. 健康教育培训:放射科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健康教育培训,包括辐射防护知识、辐射剂量监测和控制方法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其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三、个人剂量管理1. 个人剂量监测:每位放射科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进行辐射剂量监测。

个人剂量计应定期校准并记录使用情况,以确保准确监测个人辐射剂量。

2. 剂量限值:放射科人员的个人剂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放射线防护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个人剂量超过限值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3. 剂量控制措施:放射科人员应积极采取各种控制措施,以减少辐射剂量,如合理调整工作站位置和姿势,使用适当的防护设备和工具等。

4. 防护措施:放射科人员应严格遵守辐射防护措施,包括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定期检查和更换防护设备等,以减少辐射暴露。

5. 剂量监测记录:放射科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记录应详细记录和保存,包括个人剂量计读数和使用时间等信息,以备查验和追溯。

四、管理措施与责任1. 责任方:医院放射科应设立辐射防护管理岗位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医院管理层和放射科人员本身。

2. 监督检查:医院放射科应定期进行辐射防护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个人剂量监测记录、个人防护设备使用情况和防护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等。

3.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的放射科人员,应及时进行违规处理,包括警告、处罚和教育等。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定期体检: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身体健康检查,包括全面体检、胸部X射线、肺功能等相关检查项目。

2. 职业暴露评估: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暴露评估,包括评估其接触辐射的频次和剂量,并对其进行相关防护措施的培训和指导。

3. 防护设施和装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配备有效的防护设施,如铅制护罩、手套、防护眼镜等。

同时,必要时应提供防护装备,如个人剂量监测器和辐射防护围裙等。

4. 健康教育和培训:为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应定期开展有关辐射防护的培训和健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5. 工作环境监测: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辐射水平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6. 职业健康监护:建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辐射暴露和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

7. 应急预案和处置: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8. 心理健康支持: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和辅导,帮助工作人员解决工作和心理压力。

9. 奖惩机制:根据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奖惩机制,同时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10. 相互合作和交流:鼓励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合作和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职业暴露风险。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的目的是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防止放射性辐射对其身体产生不良影响。

下面是一个可能包含的内容及措施:1. 健康检查: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需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和辐射检查,以确保他们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2. 辐射防护:工作人员应接受辐射防护培训,掌握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必须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护衣、手套、眼镜等,并遵循相关操作规程,减少辐射接触。

3. 工作时间和休息: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合理安排,避免长时间连续接触辐射。

4. 紧急情况处理: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工作人员在突发事故或辐射泄漏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并提供相应的紧急处理培训。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是针对从事放射性物质应用、管理、研究等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规定的实施旨在保障放射人员的健康,预防放射性疾病风险的发生,促进放射工作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一、规定的范围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医疗、科研、原子能、核电、核武器等领域从事放射性物质应用、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员。

同时,规定还适用于为放射人员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职业健康监测机构。

二、规定的管理内容1.职业健康监测放射人员在从事放射性物质应用、管理、研究等工作前,应接受职业健康检查,以确保他们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他们需要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测,包括健康评估、放射性物质内外照射剂量测定、生物指标检测等。

任何异常结果都需要受到密切关注和处理,确保放射人员的身体状况维持在安全水平。

2.安全培训与教育放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其对放射性物质与放射安全的认识和了解。

培训课程应包括放射工作操作规程、个人防护措施、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放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作操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防护措施放射人员需要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以减少放射性物质对身体的内外照射。

这包括穿戴防护服、手套、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屏蔽和封闭式装置等技术措施,以及规范的工作操作等。

4.医疗保健如果被放射物质内外照射或暴露,放射人员应及时接受医疗护理和紧急处理。

医疗机构需要及时提供放射性类别和剂量测定、医疗护理、随访和记录等服务,以帮助放射人员恢复健康。

三、管理的意义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在推动放射工作安全生产、维护人员身体健康、促进放射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保障人员身体健康放射性物质在内外照射人体后,对人体的损害为常人所不易察觉的,而职业性暴露和长期接触将具有慢性后果。

贯彻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不但可以通过职业健康监测及时发现职业性健康问题,还可以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和减少医源性放射病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保障放射人员的身体健康。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模版为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之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一、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在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严格的职业健康检查,并需达到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之要求,方得参与相关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严禁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不符合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二、医院需定期为放射工作人员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____年,且在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次数。

三、当放射工作人员离开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对于参与应急处理或遭受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立即组织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实施医学随访观察。

五、医院应在收到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的____日内,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并将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及时调离其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于需要复查或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及时安排。

六、放射工作单位严禁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或可能导致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同时,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七、放射工作单位应为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该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八、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且放射工作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

九、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等费用,均由医院承担。

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应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十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健康管理规定,以规范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保护其健康。

本文将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

1.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包括常规体检和放射工作相关的特殊项目检查。

常规体检项目包括身体状况、生化指标、心电图等,特殊项目检查包括放射线暴露量、放射性物质残留量等。

2. 健康体检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对于发现的健康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跟踪。

二、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1. 放射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工作时应佩戴符合标准的防护装备,包括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等。

2. 在接触放射性物质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接触皮肤和吸入呼吸道。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1. 放射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放射安全培训,了解放射工作的风险和防护知识。

2. 定期进行放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四、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监测。

1. 对放射工作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包括空气中放射性物质浓度、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等。

2. 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放射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五、放射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管理。

1. 针对放射工作人员可能面临的心理压力和心理问题,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和咨询服务。

2. 建立健康的工作氛围,鼓励放射工作人员相互支持、互相关心,保持良好的心态。

六、放射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

1. 制定放射工作应急预案,包括放射事故的处置流程、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的准备等。

2. 进行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应变能力。

七、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和评估。

1.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包括放射暴露量、放射性物质残留量等。

2. 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本(4篇)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本(4篇)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放射科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技师、护士等岗位。

第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负责监督和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医院必须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健康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五条医院应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估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病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医院应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如空气净化、防护设施等设备设施。

第七条医院应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

第八条医院应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管理,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医院的工作。

第十条医院应对违反本制度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废止医院原有的相关制度。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节总则为加强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提高技能水平,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组织领导1. 本制度由医院放射科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2. 医院放射科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监督执行,定期评估和总结。

第三节职业健康检查1. 所有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入职前需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放射影像学评估等。

2. 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包括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甲状腺功能等项目。

3. 工作人员从业满五年后,增加一次心脑血管检查。

第四节职业危害防护1. 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设备,包括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4篇)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4篇)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放射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依据《放射性物质管理法》、《职业暴露限值》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放射性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理以及相关技术工作者等放射职业人员,以及常年接触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放射人员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应依法进行,注意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个体特点、动态管理。

第二章健康排查和检测第五条放射单位应对放射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射安全知识教育、体格检查、生物学指标检测、医学影像学检查等。

第六条放射单位应建立健全健康档案,记录放射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掌握放射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做出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放射人员应按照单位的要求配合进行健康排查和检测,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八条排查和检测结果异常的放射人员应及时进行再次检测和诊断,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健康保护第九条放射人员应进行个人防护,佩戴适当的防护装备,减少辐射对身体的伤害。

第十条放射单位应配备合适的工作环境和设备,保证放射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咨询和指导机构应为放射人员提供个体的防护和保护措施,提供相关的健康知识教育,确保放射人员知晓放射工作的危害和防护方法。

第十二条在工作中发生辐射事故或意外事件时,放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障放射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放射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不能私自泄露、带出或接收放射性物质。

第四章休养和康复第十四条放射人员应定期进行休养,调整身心状态,降低放射对身体的负荷。

第十五条放射人员如因工作受到辐射伤害或患病,应享受相关工伤和医疗保险待遇,并按时就医进行治疗。

第十六条放射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康复人员,对受伤或患病的放射人员进行康复训练和指导。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放射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精选10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精选10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精选10篇)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第三章个人剂量管理第四章健康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

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

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条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GB1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一、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二、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l-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实施。

四、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五、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参与事先计划的照射和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

授乳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内照射。

六、根据工作场所类别与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

对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七、放射工作人员按本规定在接受健康检查、治疗、休假疗养或因患职业性放射病住院检查、治疗期间,保健津贴、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诊断为职业性放射病或不适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将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另行分配其他工作。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范本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范本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放射人员的身体健康,规范放射人员的工作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一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和减少放射性物质对人体造成的危害,维护放射人员的健康。

第二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防范为主、预防为主、综合管理。

第三章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一节放射人员健康体检第三条所有放射人员应定期接受放射人员健康体检,并按照规定填写健康档案。

第四条放射人员健康体检应包括常规体检和放射性物质相关的特殊体检。

第五条定期体检的频次根据放射人员的工作性质和辐射剂量确定。

第六条放射人员健康体检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放射人员,对有问题的放射人员要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措施。

第二节职业健康监测第七条岗位辐射剂量较高的放射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监测。

第八条职业健康监测内容包括放射性物质检测、辐射病变检测等。

第九条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放射人员,对有问题的放射人员要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措施。

第三节危害评估与防护措施第十条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危害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提供充足的个人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确保放射人员的个人防护。

第十二条加强危害教育和培训,提高放射人员对辐射危害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确保放射人员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四节心理健康管理第十四条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心理健康评估,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

第十五条提供丰富的业余文体活动,鼓励放射人员参与,缓解工作压力,保持心理健康。

第十六条加强对放射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其心理健康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对有心理问题的放射人员要进行专业治疗和辅导。

第五节放射人员福利保障第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放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福利。

第十九条建立放射人员职业病、工伤保险制度,确保放射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发文字号】(88)卫防字第7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5.01【实施日期】1988.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88)卫防字第7号GWF01-881988年5月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

对在甲种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附件1)。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第四章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卫生部在国家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放射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放射疾病诊断组,其职责是: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为国家放射疾病诊断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本院的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职业活动中可能受到电离辐射影响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需满足以下要求:1. 达到法定年龄____周岁;2. 经过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3. 完成放射防护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4.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 持有有效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由医教部负责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1. 培训考核合格后,工作人员方可参与相应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天;2. 培训周期不超过____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天;3. 医教部需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包括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信息;4. 医院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级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个人剂量监测管理:1. 个人剂量监测周期通常为____天;内照射监测周期遵循相关标准,定期送省级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结果通知个人;2. 医院永久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录入《放射工作人员证》。

六、放射工作人员在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 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需按要求操作;3. 进入强辐射工作场所,除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需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七、职业健康管理:1. 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者方可参与放射工作;2.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间隔不超过____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检查;3. 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需进行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4. 对参与应急处理或受到事故照射的工作人员,医院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按国家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5. 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级疾控中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6. 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____日内,将检查结果告知相关人员,对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7. 不得安排怀孕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应避免职业性内照射;8. 为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职业史、健康检查结果和医学随访观察资料;9.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0. 医院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救治等相关费用。

2024年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2024年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2024年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人员的健康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从事放射作业的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施策,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放射人员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健康,确保其身体和心理状态良好,减少对辐射的敏感性和损害风险。

第二章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主体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从事放射作业的人员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第六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服务机构是从事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事放射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对放射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的法定责任,确保放射作业的安全和人员的健康。

第三章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内容第八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内容包括:(一)健康评价:通过体格检查、辐射生物学监测、健康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放射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二)健康监测:对患有某些放射相关疾病的放射人员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放射病、白血病、甲状腺疾病等;(三)心理健康管理:根据放射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心理咨询、心理干预、心理康复等服务;(四)健康教育:开展针对放射人员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他们的健康素养和危害防范意识;(五)职业病预防:加强放射作业场所的卫生环境管理,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六)记录和报告:对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和报告,建立健全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七)其他必要的健康管理措施。

第九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制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程序第十条从事放射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组织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确保程序合法、科学、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预防放射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等活动中直接从事放射性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科学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与职业健康相关的培训和健康检查,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制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计划,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使其掌握放射性基础知识、放射安全防护知识和放射性疾病防治知识。

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和设施,并对其进行使用和维护培训。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记录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和接触放射性物质的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放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放射防护用品和设施,防止放射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离岗前,应当接受全面的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个人健康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防护知识与相关法规的培训作如下规定。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1、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新聘放射工作人员或调入本单位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参加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定期参加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调离放射岗位或离开单位时,应参加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4、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放射工作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工作人员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有职业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者不得从事该职业。

(2)、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放射工作有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时,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职业病病人及疑似职业病病人要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对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要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

二、个人剂量监测: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配戴个人剂量计。

2、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本单位采取每90天送检1次。

三、放射工作人员培训1、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培训;做到每个人员都进行培训,考核合格。

2、上岗前必须参加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能少于4天。

3、在岗期间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能少于2天。

四、放射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1、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档案。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终生保存。

2、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相关检查档案。

五、费用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和防护知识培训的费用均由本单位负责支出,不得向放射工作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卫生部令第52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52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年6月5日卫生部令第5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

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

超过2年示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条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GB 1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篇)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篇)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提高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建立科学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的对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放射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技师、护士等从事放射工作的所有人员。

三、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1.根据国家和医疗行业的相关规定,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物质的检测、辐射剂量的测量、放射病学检查等。

3.医院应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职业健康体检的场所和设备,并负责体检结果的记录和报告。

四、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放射工作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下工作。

2.医院应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3.医院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1.医院应根据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辐射服、防护手套等。

2.医院应培训放射工作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防护用品的检查和更换。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防护用品,严禁擅自取下或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六、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1.医院应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传达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

2.医院应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和提高,增强其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医院应根据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和岗位能力提升。

七、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1.医院应定期进行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分析评估结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2.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职业病报告制度,及时记录和报告职业病病例和职业健康事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八、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1.医院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和控制放射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改进工艺流程、优化工作方式等。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xx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xx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七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七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____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____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____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人剂量监测管理(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____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七、职业健康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____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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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健康管理是指一种对个人或人群的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准备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到山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检查合格者,方能从事放射工作。

2、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到山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医学检查。

在本公司内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一年内,再参加一次体检。

3、安全环保部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及时组织联系年度体检工作,及时将个人体检结果装入档案,并填写于个人放射工作员证。

4、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接触放射源的工作时,一律要佩带个人剂量计(射线计量盒)。

个人剂量计测读周期为三个月。

5、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将剂量计带在工作服左领尖上(或胸前位置)。

严禁随意打开,不许轮换佩带,当天工作结束时,不要把剂量计置放在工作场所内,以便准确测试。

6、剂量监测工作由山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监测结果(监测评议书或报告书)。

7、安全环保部按时下发收回、送交个人剂量计,收集个人剂量检测结果。

8、参加安全环保部以上单位组织监测时,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发放相应的补助费,现场测一枚源,补助2元/人,(每组限为2人)。

9、检修、改造过程中,装、卸一枚源,增加补助40元。

10、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3周保健休假。

11、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标准(即每人每月月210元)。

参考国人部(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中二类人员享受保健津贴标准。

12、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在接受健康检查,保健休假期间照常享受保健津贴。

13、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5、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停发。

16、如因从事放射工作而检查出身体出现国家有关规定的疾病,公司将给予一定的治疗时间和费用补助。

放射性事故管理规定1.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

责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

技术事故:指以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的放射事故。

其他事故:指除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2. 射性事故按类别分为: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

二类: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

三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

3.发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向放射性防护室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危害和影响,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

4.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撒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5.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度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

6.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肇事单位应立即报告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马上逐级上报南阳市卫生防疫站、市公安局,并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7.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并及时上报给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便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分析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8.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模型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9.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剂量当量超过0.25SV者,应及时给予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10.发生放射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卫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第五章罚则酌情处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执业条件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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