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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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探讨

对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探讨

它实质上是指如何在相 互抵触 的各 种行政规范 中进行最佳选择 ,并使这种选 择的决定具有正 当性和约束力的 问题 本文主要从
行政程序法制化 的意义 、理论基础 和原则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行政程序 ;法制 化;基本 原则 中 图 分 类 号 :D0 5 文 献 标 识 码 :A

强 的 程 序 对 目前 经 济 改 革 中 出现 的秩 序 混 乱 、制 度 不 力 的 现 出 现 了一 种 折 中 的观 点 , 认 为 行 政 法 既 有保 权 作 用 ,又 有 控 象 是 一 剂 良药 , 也 是 中 国 当前 实现 法 治 主 导 的最 佳 选 择 。 由 权 作 用 , 反 映 了 2 0世 纪 以 来 行 政 法 的 新 变 化 。 于 程 序 具 有 开 放 的 结 果 和 紧 束 的 过程 , 随 着 程 序 的展 开 , 参 目前 ,对 行 政 法 理 论 基 础 的 研 究 已突 破 了“ 权 法 ” “ 保 与 控 加者越来越 受到“ 程序上 的过 去” 的拘束 ,而制度化 的契机 也 权 法 ” 范 畴 。 的学 者 【提 出行 政 法 的理 论基 础 是“ 衡 论 ” 的 有 3 】 平 。 由此 形 成 。程 序 开 始 于 高 度 不 确 定 的 状 态 , 但 其 结果 却 使 程 这种 观 点 认 为 ,行 政 法 的 全 部 发 展 过 程 就 是 行 政 机 关 与 行 政 序 参 加 者 难 以抵 制 , 形 成 一 种 高 度 确 定 化 的 效 应 。 因此 , 如 相对 人 的 权 利 义 务从 不平 衡 到 平 衡 的过 程 。现 代 行 政 法 不 应 果 我 们 要 实 现 有 节 度 的 自由 、有 组 织 的 民主 、有 保 障 的人 权 、 是 管 理 法 、控 权 法 , 而 应 是 “ 衡 法 ” 其 存 在 的 理 论 基 础 则 平 , 有 制 约 的 权 威 、有进 取 的 保 守 这 样 一 种 社 会 状 态 的话 ,那 么 , 是“ 衡 论 ” 也 有 学 者 对 此 持 不 同 意 见 , ] 为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 平 。 [认 4 程序 法 可 以作 为其 制度 化 最 重 要 的基 石 。 从 这 个 角 度 出 发 , 公 民 与 法 人 的 权 利 应 与行 政 机 关 取 得 平 衡 ,但 非 平 分 秋 色 , 可 以 看 出 ,行 政 法 制 的 程 序 化 与 行 政 程 序 的 法 制 化 是 中 国 行 在 权 利 与 权 力 之 间 ,应 以 公 民 与 法 人 的 权 利 为 本位 。 有 学 者 提 出 马 克 思主 义 的 “ 共 权 力 论 ” 行 政 法 的理 论 基 础 ,“ 共 公 是 公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政 府 对 经 济 的管 理 从 微 观 管 理 转 变 权力论” 的核心 观点是:认为 国家权力 、政府权 力、司法权 力 到宏 观管理 ,从直接管 理转 变到 间接管理 ,从计划调控转 变 等不 是某 种特权或私权 ,而是社会的权力 、人 民的权 力;行 到 市 场 调 控 。从 新 的政 治 功 能 来 说 ,它 要 求 政 治 体 系 从 要 素 使 这 些 权 力 的 机 关 和 人 员 不应 是 凌 驾 于 社 会 之 上 、人 民 之 上 管理 转 向 程 序 管 理 ,从 内在 管 理 转 向外 向 管 理 , 从 保 险管 理 的官 僚 机 器 , 它 们 必 须 是 不谋 私 利 、 不 以权 营 私 的 , 是 全 心 转 向 保 证 管 理 。 【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 政 治 体 系对 社 会 和 经 全 意 为 人 民服 务 的 。对 于 “ 衡 论 ” 2 】 平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 在行 政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
都 是 法 制 建设 实 践 的 产物 ,同 时也 是 行政 法 学 ,尤 其是 行 政程 序
体现的行政程 序宗 旨可给我们启 迪和借鉴 。WT O的宗 旨既不是 偏重追究行政效率 ,也不是兼顾提 高行政效率 和保护公 民合法
权 益 ,而 是 要 求 各 成 员 单 位 的政 府 为 各 自的 贸 易 商 服 务 ,赋 予
各贸易商更 多的信息与权利 ,减少贸易与投资壁垒……一句话 , 注重 程序 公 正 与平 等 ,注重 保护 和 增 进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合 法权 利 。关 于 行 政 程 序 法 的立 法 目的 应 该 是 既 全 面 ,又 突
出重点 。
如影片 《 村官普发兴 》 ,取材于已故全国劳模、“ 中国优秀村
的云 南地方 民族文 化遗 产 ,建立 云南 地方 社 区群 众 文化 服 务平 台 ,
官” ,党 的 最 基层 组织 的领 头 羊 ,是 和谐 社 会 的代 表 人物 ,是 社 拓展 新 的 地方 社 区群 众文 化 服 务窗 口 ,同样 是 我们 从 事 地方 社 区
从适 应 市 场经 济 、民主政 治 和 国 际潮 流 的 发展 需 要 出发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应 高屋 建 瓴 ,大 处 着 眼 , 以程 序 公 正 为本 位 ,确 立 公 正 ( 利 )优先 ,兼顾 效率 的模 式 ,在这 方 面 ,W T 权 O规 则所
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进入 9 O年代 以后 ,我 国 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逐 步得到加强,尤其是 19 年颁布并实施的 6 9
序 法 作 用 :二 是 主 张效 率 为 优 先 ,公 平 为 补 充 ,认 为行 政 程 序 法 的 核 心 内容 是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必 须 以一 定 的 效 率 为 保 障 ;三 是 主 张 公 正 ( 利 )优 先 兼顾 效 率 ,认 为 在 公 正 与 效 率 发 生 矛 权

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论文

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论文

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论文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程序法典化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行政程序法典化可以给行政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则,有效约束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的法治化。

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论文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现状分析行政程序的法典化是政治、法治、行政、社会等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

我国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例如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文件。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些因地制宜的行政程序规范,例如因特殊程序需要建立的“福建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这一举措有效减少了程序环节对市民的不必要麻烦。

可以说,我国在行政程序领域的立法和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二、问题分析然而,我们也看到了一些行政程序法典化方面的问题。

首先,各地立法水平不同,一些地区的行政程序法规比较滞后,无法满足当地市民的需求。

其次,当前法律文件的内容有些过于抽象,缺乏实际案例的说明,使得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

而且,一些行政程序规则制定的过程有些漫长,需要更快的响应速度。

此外,一些地方的行政程序规则还缺乏统一性,使得市民的办事难度增加。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加强研究和改进。

三、对策建议为了加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大研究力度。

需要各级政府和学术机构加大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力度,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应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2.实现本地区制度有机统一。

需要政府建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现代化制度,建立地方性的每个领域的行政程序法规。

3.加强宣传,提高市民的知晓度。

加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宣传,公开透明化行政程序规则,包括网站、政府门户等平台,让市民顺畅参与行政活动。

4.突出实效,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政府应根据国情,将行政立法与实践相结合,制订实践性的制度来推进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实施。

总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论文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比较法视野下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研究的路径思考

比较法视野下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研究的路径思考

现代商贸工业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2024年第1期作者简介:罗程文(1997-),男,江西吉安人,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张新阳(1999-),男,河南郑州人,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㊂新成为发展的第一驱动力,持续优化经济结构㊁提升经济效率,厚植坚实的物质基础,才能最终迈向共产主义,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㊂4㊀结语在新时代,以公平正义为导向,以深化完善创新分配制度为方法,以推进共同富裕目标,我们不断把马克思主义根本原则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致力于形成全民共享发展成果,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分配制度㊂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人民出版社,2012.[2]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上册[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3]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下册[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4]邓小平文选: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5]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6]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N ].人民日报,2015-11-04(2).[7]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N ].人民日报,2015-11-04(3).[8]冯霞,简智荣.‘哥达纲领批判“的分配正义观对新时代共同富裕的启示[J ].社会主义研究,2022(04):42-48.[9]杨德才,潘熙庆.从 不患寡而患不均 到 既患寡又患不均 中国共产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历史演进及其经验总结[J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1(06):37-44.[10]张璟龙,刘李红.共同富裕视阈下协调配套的分配制度体系 思想渊源㊁演进历程与实践进路[J ].经济学家,2023(02):5-14.[11]谢地,武晓岚.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探索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建党百年收入分配理论演进与实践轨迹[J ].学习与探索,2021(10):88-96.[12]关斐,司小飞.共同富裕视域下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历史考察[J ].河南社会科学,2023,31(05):73-82.比较法视野下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研究的路径思考罗程文㊀张新阳(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0)摘㊀要: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典国家,许多的立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一直在为建设法典化的法律体系作出不懈努力㊂行政法律部门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不庸置疑地是我国法典化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施行不仅意味着我国民法法律部门内容的完善,更是在我国法典化的历史进程中迈出了坚实一步㊂结合域外行政法法典化的比较法研究,通过对国外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类型归纳,探索并挖掘出不少宝贵立法经验,以及逐步完善的行政法学理论,加之我国正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实践,法治国家㊁法治政府㊁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完善,推动了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历史进程㊂关键词:行政法法典化;行政程序法法典化;比较法研究中图分类号:D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4.01.0531㊀法典化的意义法者,天下之公器;亦治国之重器㊂ 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是法典化最重要最关键的功能㊂ 这句话概括了行政法法典化的最大功能 整合行政法律体系的内容㊂对于推进国家法律的体系化具有重要意义㊂法典化意味着举国的重视与支持,是行政法治强而有力的保障,符合新时代人民对构建法治社会的需求,同时对公民合法的基本权益维护有着积极作用㊂法典化表明了国家㊁政府限权利民的决心,向人民表达了自己坚决法治的态度,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稳定,还能提高政府信誉㊂法典化带来的影响,对于学术界意义重大㊂一方面,法典化意味着国家对法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学界对于行政法律部门的重视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理论有了长足进步,但是还有很大成长空间㊂法典的出现,也表示着法学界将要不断地探索完善理论,以适应社会发展,极大的鼓舞了法学界积极性,由此带来了学术繁荣㊂㊃661㊃2024年第1期现代商贸工业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2㊀行政法法典化的研究历程2.1㊀行政法法典化的提出1980年陶希晋先生提出现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体系中,还缺少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制定我们国家自己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㊂这表明我国的行政立法已经不能满足片段式立法现状,出于社会发展需求的考虑,系统地进行行政法法典的编纂应该提上日程,于是第一个行政立法研究组在陶希晋先生组织下成立㊂并且提出了起草行政法典的框架和思路:将我国数量庞大,相互之间重复矛盾很多的现有的行政法条文进行全面㊁系统地整理,因此,制定出所有行政单行法的总纲,使行政法成为严密法律部门的关键㊂虽然学者们提出了行政基本法的试行草案,因没有成熟的社会条件和相对应的立法技术,这一探索没有取得突破,处于讨论阶段㊂因此学者开始转变思路,将法典化的工作重心转向程序法方向㊂在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如何设置问题上,我国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是相互独立的制度,同时又将行政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相结合,通过‘民事诉讼法“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立法这一现象,吸收了程序立法推进实体立法的有效经验,确定了行政法领域应探索程序法为先㊂2.2㊀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2.2.1㊀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历史进程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对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和限制滥用行政权力十分重要㊂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出台,再加上由国务院部门㊁地方人大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行政程序法规㊁规章,基本建立完善了行政程序法律体系㊂这些程序法为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解决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㊂随着我国法治治理水平的提升,其自身的局限显现出来㊂一方面,不同的法律程序之间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规范㊂另一方面,行政主体总是试图回避单行程序法㊂学术界强烈建议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㊂目前,行政程序的地方立法卓有成效,如正式施行的第一部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㊂行政程序的地方立法对于中国的行政程序法治化㊁法典化的推进具有重大意义㊂也为我国日后推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提供了经验和思路㊂2.2.2㊀行政程序法典化比较法研究在比较法上,国际上行政程序立法已有先例: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设立了共计31部统一行政基本法典㊂例如西方国家有过3次行政程序法典化高潮,第一次高潮发生在欧洲大陆,1889年西班牙最早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标准法“的编纂以及紧随其后的1925年奥地利通过的‘一般行政程序法“;第二次高潮发生在二战后的德国与美国,其中美国于1946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APA),对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决程序均作了规定,德国在1976年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三次高潮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典型代表是1990年意大利制定的‘行政程序与公文查阅“㊂可以总结出西方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行政法法典化的3大特征:首先,行政法体系彻底法典化并不是法典真正的目的,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行政法典化的特征体现在将行政法体系进行有限的法典化,从行政组织法㊁实体法㊁救济法3个方面上进行部分内容的法典化㊂其次,将规范行政机关使行政权的行为作为整部行政法典的核心,注重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的调整㊂例如,法国‘公众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就直白地将公众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应该重点调整这一命题展现出来㊂最后,一个特征是法典规制行政权力的手段主要是从程序上对实体权力进行限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的一系列在行政程序上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㊂综上所述,行政程序法典化在我国有地方立法先行的研究;在域外有大量的立法经验,通过对行政程序的每个环节的规范与设计,使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对推动我国行政法法典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㊂3㊀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可能性行政法的法典化实践要有成熟的技术水平㊁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完整的理论体系,需要政府的支持与推动㊂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行政法的体系已经足以支撑我们开展行政法法典化的工作,各方面的条件基本具备㊂3.1㊀行政法理论体系比较成熟行政法理论体系建立涉及行政法学领域的各个方面,我国现有的行政法理论体系中包括行政主体理论㊁行政行为理论㊂基本理论之间逻辑衔接紧密,体系完整㊂现代行政事务繁杂,往往需要有行政机关承担责任,这就需要一个统一的概念,把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整合起来,并承担因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产生的权利㊁义务,这个统一的概念就是行政主体㊂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针对行政主体的表现形式给了一个大致的范围,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实施㊁承担行政责任并且能够成为行政诉讼主体㊂行政主体概念虽然仍存在不足,但是这个概念的引入与建立是我国行政法理论构建的第一步,是行政行为理论㊁行政法治监督理论㊁行政救济理论的先决条件,不可或缺㊂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对外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行为㊂在确定了行政主体后,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需要调整和规范,关于行政行为,我国相较外国作了更为细致分类和㊃761㊃现代商贸工业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2024年第1期定义,我国行政诉讼概念,多用行政具体行为一词,并围绕其制定相应的案件受理制度及其可诉性规则,使 行政行为 ,不囿于学术的概念,能成为法律制定术语㊂因此,辨析行政行为边际范围,要做到国外理论与国内法律规定的双向结合㊂总之,我国在行政主体㊁行政行为理论较为成熟,但仍有进步的空间㊂3.2㊀行政法律体系比较完善行政法有以下组成部分:第一㊂关于行政组织与职权的建立法,广义的行政机关编制法等内容,以及公务员法与公物法,可称其为与行政主体有关的法律,这种行政法律对行政法的主体范围,职权范围进行调整,对行政权法定行使的主体与范围方面的限制㊂但是,存在着对行政组织法进行规制的问题,我国发展乏力㊂第二,调整行政权行使与运行的法律,总称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㊂该法也有两种类型:一是包含各方面行政管理,例如教育法㊁科技进步法,环境保护法㊁出入境管理法等;二是比如行政处罚法㊁治安管理处罚法等㊁行政许可法和其他关于行政程序的㊂这些单行行政法,其发展程度在我国相当成熟,对于后来行政法法典编纂工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㊂对行政权的行使与运行进行监督的法律等有关法律,统称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其中有行政监察法㊁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等㊂这些行政法律在权力主体㊁权力范围和行使程序等方面都有规定,在管理上和最终监督救济程序上,对行政法律行为进行全方位规制㊂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体系已基本成型,尤其是关于行政管理的法律,已相当齐全,确立了若干基本行政和法律制度㊂综上所述,行政法法典化的条件,在行政法理论体系和行政法体系方面都较为成熟㊂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的全面贯彻落实,或许正是推行行政法法典化的绝佳时机㊂4㊀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进路选择 总则法典化有不少学者认为行政法总则法典化是很难做到的:因为世界上并没有先例㊂但行政法总则法典 ‘石荷州一般行政法典“就位于德国石荷州,该行政法典自1968年起开始实施,包括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等,开创了联邦德国行政法律法典化的先例,对德国各州以至‘联邦行政程序法“等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㊂随后在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过程中,行政法㊁总则法典方案仍作为学者考虑的内容㊂其中蕴含着丰富的行政实体法规则,被认为是行政总则的法典化,而不是只是单纯行政程序法典化㊂在技术方面,我国也有制定得非常不错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代表的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吸取了德美行政程序立法的特长,已展现出很高的立法技术水平㊂虽然它在名字上只涉及到程序的内容,其实际内容包含了总则㊁组织法㊁实体法和程序法,已经初具总则特征,证明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水平比较完善㊂笔者认为,在行政法法典化的观念上,应该强调以实体法内容为主,程序法为辅的立法结构㊂无论从政治体制还是从立法技术来看,行政法总则的法典化在我国可行度很高,加之‘民法典“先总则的立法方式已经在我国得到实践证实㊂5㊀结语现阶段我国行政法所有领域法典化的可行性不高,从学术研究的深度和立法立意的高度来看,我国行政法总论与分论并非步调一致,总论总体架构和具体规则是在比较借鉴中发展起来的㊂另外我国部门行政法,多以政策调整为主导,有关研究的质与量不如一般行政法完备㊂即使我国制定了同时具有总论和分论的完整的行政法法典,总论和分论也只是简单组合,不能真正地做到法典体系的有机统一㊂因此,笔者认为,行政法总则法典化在我国现有的研究与实践中,无论从我国国情还是立法水平来看,制定行政法总则还是可行的㊂参考文献[1]Wolfgang Kahl,Die 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 zwischenKodifikationsidee und Sonderrechtsentwicklungen,in:Wolf-gang Hoffmann-Riem/Eberhard Schmidt-A mann (Hrsg.)[M],Verwaltungsverfahren und 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Baden-Baden,2002:89.[2]钟瑞华,李洪雷.论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意义与路径以民法典编纂为参照[J].行政管理改革,2020,(12): 72-79.[3]应松年.关于行政法的理念[N].人民法院报,2018-08-29(05).[4]何海波.法治的脚步声:中国行政法大事记[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1.[5]刘仁文.只向真理低头:江平先生访谈录[J].[6]姜明安.21世纪中外行政程序法发展述评[J].比较法研究,2019,(06):130-143.[7]李洪雷.国外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简要历程[J].紫光阁,2015,(02):45-46.[8]王世涛.行政法的法典化:法学教义与规范模式[J].行政法学研究,2022,(05):43-56.㊃861㊃。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
定义
行政法法典化是指将行政法律规范系统化、条理化和体系化的过程。它旨在将各种零散的行政法律规范整合为一 个有机整体,为行政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提高行政效率与质量。
必要性
行政法法典化对于实现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减少行 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 任度和满意度。
行政法法典化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保障
行政法法典化从法律体系的高度 对行政程序法进行了规定和保障

行政法法典化为行政程序法的制 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行政法法典化有利于推动行政程 序法的改革和完善,促进其与时
俱进地发展。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的互动发展
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 法典化在行政法的发 展中相互促进、共同 发展。
必要性
当前我国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法典化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程序不透明、不公正等,亟待完善。
重要意义
完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法典化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权利,推动政府 法治建设。
未来展望
01
02
03
理论研究
加强对行政程序法和行政 法法典化的理论研究,探 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法 治道路。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性
法律。
行政程序法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实施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定程序 和步骤,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相互依存、 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
体系。
02
行政法法典化
行政法法典化的定义与必要性

论行政程序法典化

论行政程序法典化

论行政程序法典化随着行政管理的不断推进和发展,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出来。

而行政程序法典化便是对行政程序法的规范化、规范化立法的一种反映,它有助于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作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权威性,进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含义所谓行政程序法典化,就是将行政程序法规制的主要内容作为一项立法的主体来进行规范,以明确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原则、程序要求、程序规则等。

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核心是在立法上将行政程序法的各项规定具体化、精炼化。

二、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意义1、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程序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到行政强制等方面都包含其中。

在行政实践中,不同的行政行为容易引发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多重差异,若是没有完善、明确的程序保障,就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很大的威胁。

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征地拆迁等行政行为中,如若没有严格遵循合法程序,就会导致公民的财产权受到侵犯。

因此,行政程序法典化可以明确行政机关的程序要求和规则,建立公民申诉和追究责任的制度,从而加强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

2、保障行政作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权威性行政程序法典化有助于确立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权威性等方面的基本准则,鼓励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作为时遵循程序、尊重权利、公正公平。

这样,就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权益,并有效地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作为的信任度。

3、推动行政管理的现代化随着信息化的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的现代化也呼之欲出。

如果没有一个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典化,就无法满足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

因此,行政程序法典化有助于推动行政管理的现代化进程,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行政效率。

三、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现状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典化面临着一些问题。

虽然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和义务已经在法律、法规和会议中得到了规定,并在日常行政实践中得到了执行,但对于一些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原则性、基础性的法律措施尚不完善。

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障碍、模式和技术问题

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障碍、模式和技术问题

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障碍、模式及立法技术收稿日期:2007-11-13作者简介:刘太刚(1966-),男,黑龙江伊春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宪法、非营利组织法。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997(2008)01-0023-04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障碍、模式及立法技术刘太刚(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摘要】我国行政法法典化所面临的主要障碍并不是技术障碍而是非技术障碍,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应当选择总法模式,行政法法典化的实现方式应当是分块合成,并以开放式的结构体系为将来接纳新的单项行政法律留有空间。

全国人大应以总法模式的行政法典总揽我国行政领域的立法思路,尽早把行政法典列入立法规划,同时加紧制定行政法总则,以立法形式确立适用于一般行政领域的法律原则。

【关键词】行政法;法典化;行政法典;立法技术长期以来,统一的行政法典一直被许多人视为非分之想。

行政权的不断扩张、行政事务的纷繁复杂以及国外鲜有行政法典的现实,使行政法法典化的思路一直难以被立法部门及行政法学界的主流所接受。

但随着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及国内外行政法治的发展,克服行政法法典化的技术障碍已触手可及,在此背景下,中国行政法是否应和其他部门法一样,选择一条法典化的发展道路,这关系着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宏观战略和未来形貌,值得探讨。

一、行政法法典化的技术障碍迄今为止,认定行政法难以法典化的理由显然出自技术方面的考虑。

“行政法之所以不存在统一的法典,其原因有三:第一,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存在较大的差别,很难以统一的规范加以调整;第二,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留给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和规章调整,而不宜由统一法典进行规范;第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不完全成熟,从而不具备将之编篡成统一法典的条件。

行政程序法治化探究论文

行政程序法治化探究论文

行政程序法治化探究论文一、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涵义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问题上,国内行政法学界存在着颇多误解与混乱。

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

[65]这实际上是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显然是错误的。

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这意味着只要有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有行政程序。

只不过我们以前不太重视行政程序问题,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因而对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规范,由此导致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恣意。

我们今天倡导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矫正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

而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观点,客观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这一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所作的诸多努力,也与相关论者的初衷相背离。

笔者认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项原则。

国内行政法学界另有一些学者将行政程序法治化称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

[66]这虽然说不上错误,但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为按照当今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价值内容。

以此类推,则行政程序法制化仅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行政程序。

对于法治建设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国内行政法学界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张。

[67]这对于行政程序过于随意、过于杂乱的中国现实来讲,是有着极大的针对性的。

但它实际上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部分内容,因而更不能以之代替行政程序法治化。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呢?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关键。

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就是把行政程序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以现代法治精神来规范与整合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演讲范文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演讲范文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演讲范文内容提要行政程序法治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中存在着:顽固的传统观念严重影响、制约着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健康发展;行政程序立法问题颇多,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司法审查范围过窄,不能对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司法不独立及司法腐败;行政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和不足。

针对存在的问题,作者提出了诸如转变传统观念,深入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独立,进行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和严肃行政执法等简要的对策分析。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治司法审查行政执法对策分析一、行政程序法治的重要性及其简要回顾追求程序正义,在我国日益引起法学家和立法机关的重视。

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1)行政法治,又称依法行政(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既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也不得失职,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违法行政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法治,除了要贯彻一般的法治原则外,还必须贯彻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法律保留、依程序行政、职权与职责相统一和司法救济等原则,以指导和规范行政权力取得和行使的整个过程。

“依法行政”之中的“法”,固然包括实体法,但行政程序法更是其应有之义。

如果把行政法治看作行政方面的法治状态的话,那么行政程序法治就是实行行政法治的重要手段、方法或者步骤。

行政程序法治是依法行政的关键和重要内容。

没有行政程序法治,也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法治。

在张扬程序正义的今天,对行政程序法治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我国现代行政程序法治的建设开始于80年代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建。

1982年,我国宪法正式确认行政立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有权制定行政规章。

行政程序法治化问题的探讨

行政程序法治化问题的探讨

行政程序法治化问题的探讨【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和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法治建设步伐正在加紧推进,而依法行政作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对于其在不断的实施中所适用的程序则显得更为关键和重要,因为只有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程序合法、正当,才能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正当的这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

对此,笔者想就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探索,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从而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限度和最大范围得到保障,尽快使行政程序法治化道路朝着更好的方向和前进。

【正文】随着当前依法治国策略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也在不断的实施中,而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过程——行政程序,则显得更为重要和关键。

行政程序,顾名思义,是指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步骤、方式、顺序及时限等,是规范行政权和体现法治形式合理的行为过程。

它的种类很多:可以区分为基本程序和非基本程序;外部行政程序和内部行政程序;拘束行政程序和自由裁量行政程序,授益性行政行为程序与负担行政行为程序等。

1由于我国现如今是法治化道路,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和法律至上。

目前有人则只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这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相对独立价值,这是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源头。

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轨道,与现代法治精神来整合和规范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的实现行政目的,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这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

对于行政程序法治化,我们可以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其形式上表现为行政程序法也可以称为行政法律制度,即规定行政行为方式与步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仅包括行政程序法典还有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则表现为首先是宪政环境下的行政法治,是司法监督下的行政法治,是授权和控权相统一的行政法治,是形式和实质相统一的行政法治,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的行政法治,是静态意义和动态意义统一的行政法治。

行政程序法法典问题研究

行政程序法法典问题研究

行政程序法法典问题研究【关键词】行政程序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1 《规定》出台背景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推动行政程序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当前,我国仍然没有制定出一套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2003年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行政程序法》由于多方面原因迟迟未出台。

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的缺失严重制约了法治政府、规范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与完善,在这样一种制度供给落后于实践需求的背景下,湖南省政府率先打破了“先中央,后地方”的立法路径,提出了程序法建设“先地方,后中央”的设想,于2008年4月9日通过、10月1日开始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该《规定》是我国首部用来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方性行政程序规定,它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制度设计领域的空白,对我国程序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都具有重大意义。

2 《规定》概述2.1 立法目的《规定》第一章第一条就指出了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简言之“以程序控权,促依法行政”。

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主要是职权法,对部门职权的规定比较详细,但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性规范甚少,巨大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游离于法制监督外,行政程序上的违法现象颇为常见,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重实体,轻程序”可以说是我国行政执法部门的一个亟待纠正的传统,《规定》正是希望通过对行政程序的正当设置与完善来更好地规范与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从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2.2 基本原则《规定》第一章第五至第八条分别论述了行政程序包含的四个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原则、鼓励参与原则、高效便民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其中公开原则和参与原则被放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并以专章的形式诠释公开和参与这两大基本原则,这样的制度设计方式在国外也极为罕见。

浅析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

浅析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

。 【 2 第 一 ,有 效 的限 制行 政 权 力 的滥 用 。行 政 实 体 法 虽 然 也 要 求 责人 。不 许可 的 ,应 当 说 明理 由 。逾期 不 通 知 的 ,视 为 许 可 ”
浅 析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化 问 题
孟识 睿 、
( 黑 龙 江 大 学 黑 龙 江 哈 尔 滨 1 5 0 0 0 0 )
作者简介:孟识睿 ( 1 9 9 2一) ,女,汉族 ,黑龙江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在读 ,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方向。
摘要 :行政程 序 在行 政程 序 法 中的地位 以及 现 实 的行 政 活动 中起 到 的作用 是 不容 忽视 的 ,它 可 以防止 行 政机 关 工作 人 员滥 用 权 力 ,保 证
行政 相对 人 的权 利 ,减少 民众 - 9 政 府之 间 的矛 盾 ,减 少行 政 法院 的5 - 作 量 ,然 而我 国并 没 有 出 台一部 行政 程 序 法 ,相 关规 定 多散 于其 他
法律之中,这不利于社会长期 的稳定,众 多学者也呼吁行政程序能够法典化 ,本文从程序概述,行政程序发展现 状和建法典 的必要性几
法有 规定 明确 具 体 ,科 学 合 理 的特 点 。严 格 依 照 行 政程 序 办 事 能 够 有效 地 提高 行 政 机 关 的 办 事 效 率 。行 政 程 序 的 规 定 清 晰 明 确 。
1 .1 行政 程序 的产 生
这 一概 念 的提 出最 早 可 追 溯 于 英 国 革命 时期 ,洛 克 在 他 的 著 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适用相应 的程序 作 中提 出 了指 出 ,如果 在 一 个 国家 中,立 法 权 与行 政权 属 于 同 一 可 以合 理 有效 的利 用 资 源 ,节 约 行 政 运 行成 本 ,有效 的提 高 行 政 群体 ,那 么法 律 能对 他 们 起 到 的限 制 作 用微 乎 其 微 ,这 与政 府 与 机 关 的办 事 效 率 。 除 了这 些 ,为 了维 护 行 政 相 对 人 的合 法 权 利 , 社会 成立 的初 衷 不 符 。孟 德 斯 鸠 则 提 出 了权 力 制 约 权 力 的 理 论 。 行 政程 序对 这方 面也 做 出 了相 关 规 定 ,行 政机 关 在 进 行 行 政 行 为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所面临的困难及我们的设想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所面临的困难及我们的设想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所面临的困难及我们的设想作者:杨海坤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曾经提出:“形式主义”原则是一切近代法律的重要特征,而法律的“形式主义”主要是指法律活动的程序性。

但从人们的一般认识来看:法律活动的程序性通常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而对行政活动的程序性起初是被排斥在外的。

因为行政活动或行政行为充满复杂性和变异性,不同行政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管理对象作出自己的决定,享有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讲究行政程序及其规范化往往被认为是给行政机关工作束缚手足,会影响和降低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为此,各国行政程序法制化都经历了艰难的历程,各国法学家都把行政程序法典化视为难题。

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人们对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日益关注,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也已成为中国实现行政法治的一个主要课题。

行政程序法典化已成为中国行政法学者憧憬的目标,它将是中国行政法稳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但同时要看到:这是一项最艰巨的行政立法系统工程,是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最富有挑战性的课题。

在行政法历史上,不少国家法学家曾经努力制定一部适合本国需要的融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于一体的统一的行政法典,但几无成功。

于是立法家与学者们又开始向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方向努力,这一方面已有少国家和地区获得了成功。

例如奥地利国会议员早在1875年就提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要求,到1926年才使该国《一般行政手续法》公布生效,经过几十年时间。

德国近代行政法开山鼻祖奥托·麦耶1895年出版《德国行政法总论》巨著,提出行政程序问题,德国法学家阿普莱特于1929年就提出制定全国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建议,由于战争等各种原因直到战后才正式致力于这项工作,六十年代初正式负责起草工作,到1976年终于完成该法的立法程序,足足经过四代行政法学者的努力。

美国1929年就由参议员诺里斯·比尔首次提出行政程序立法草案,1937年根据罗斯福总统的命令,成立了行政程序委员会,直到1947年杜鲁门总统时才正式签署公布《联邦行政程序法》,其间经历了十七年时间。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S o cie t y 社会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彭宗平
内容摘要 针对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诸问题,作者提出了诸 如转变传统观念,深入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独立,进行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扩大 司法审查范围和严肃行政执法等对策分析。
从形式上说,行政程序法治化是指由 政府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顺序等 要素所构成的行为过程的程序化、制度化、 法律化,它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 定的程序,也就是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必须以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为依 据。从本质上说,行政程序法治化是一个动 态的系统化的法律程序,它不仅包括对行 政程序法律化的过程,而且包括对行政程 序科学化的过程、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 人之间的不平等性进行平衡化的过程。行 政程序法治化对于我国整个政府公共行政 活动来说,可以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统一 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公开性,保证对政府 职能的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行政程 序法治化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是控制 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扩大公民行政参 与的根本保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律建设 的主要目标,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 本趋势。
进行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
效力。在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往往缺乏 要指行政执法部门而言。我国现有行政程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目前,在我国进行
对行政主体违法行政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 序法对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的规定 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的确是当务之急。早
任方面的规定,这是一个很普遍的情况。
就比较少,现在依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的,并 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集中规定各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行政程 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 适应的过程。正像沃特森所概括的:“就像
序法治缺乏明确的宪法规定,致使我国的 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左右,不论其 人的器官移植的情形一样,一次成功的法

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

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

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紧密相连,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行政程序的法典化,是将行政活动中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进行系统的整合与规范,形成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这一举措有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首先,它有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

在没有明确的程序法典之前,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上的随意性,导致权力滥用。

法典化能够为行政行为设定明确的步骤、方式和时限,使得行政权力在既定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典明确了公民在行政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等。

公民能够依据这些规定,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行政机关的不当侵害。

再者,提高行政效率。

清晰、合理的程序规定可以减少行政过程中的不必要的环节和重复劳动,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加高效地履行职责。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

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我国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通过法典化,明确了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必须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环节,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在行政执法方面,法典化规范了执法的流程和方式,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保障执法的公正和公平。

然而,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的实践仍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部分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对行政程序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结果正确,程序上的瑕疵无关紧要。

这种观念不仅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也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典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的行政行为和管理方式不断涌现,现有的行政程序法典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滞后性,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有关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问题探讨

有关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问题探讨
2 0 1 3年 3月
黑 河 学 刊
He i h e J o u r n a l
Ma r . 2 Ol 3
总第 1 8 8 期 第 3期
Se r i a l No . 1 8 8 NO . 3
有关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问题探讨
⑧ 李智妹
( 沈 阳 广 播 电 视大 学 , 辽宁 沈 阳 1 1 0 0 0 3 )
面前 人 人 平 等 道 理 。

的合理『 生 及科学性有着至关重要 的关系。行政程序法有许
多性质 , 一般来说 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 面 : 一 是行 政程序
法 可 以从某 种 程 度 上 对 行 政权 力 进 行 有 效控 制 。由于程 序
法会将其行 政主体 自身的某些 行政行 为进行 有效 的约 束
有权利要求行政 当事人来依法参 与活动 , 这是行政当事人
的义务 , 否 则 就 会 承担 一 定 的 法 律 后 果 , 这 两 方 面 是 相 互 联系的, 一个 都 不 能 舍 弃 。
行 政程序法是 法律在行 使过 程中的必经途径 及行使 手段 , 也是行政机关 的职责所 在 , 是行政机关在执 法过程 中必须遵循 的程序。行政 活动 的效率是否良好与行政程序
【 作者简介】 李智姝 ( 1 9 7 9 一 ) , 女, 辽宁沈 阳人 , 硕士 , 沈 阳广播 电视大学讲 师。

9 6・
应 的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而 瑞 典 在 1 9 9 5年 左 右 制 定 和 颁 布 _ 『 相 应 的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 相 比之 下 , 我 国在 行 政 法 这 一 个环
和 限定 , 从 而保 证 其 行 政 权 力 在 行 使 以 及执 行 过 程 中 能 够

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

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

试论我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与依法行政摘要行政程序法典化是当今世界的一股潮流,也是我国行政法学界近来的研究热点,它将是中国行政法稳步走向成熟的标志,同时也是一项最艰巨的行政立法系统工程,是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最富有挑战性的课题。

而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

健全的和完备的行政法制体系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从某种意义上洪,没有行政程序的法定化,就没有依法行政可言。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典化依法行政中图分类号:d035.6 文献标识码:a一、有关行政程序法概念的争论在法律界,法律概念的争论从未休止,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更是如此。

目前,有关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的认识很不一致,争论的焦点是:行政程序是规定行政主体的程序,还是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程序;行政程序法是仅仅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程序,还是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各方行为的程序。

从我国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来看,涉及的行政程序也并不是单指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相对人以及利益相关人也都涉及行政程序。

因此把行政程序的主体仅仅归结为行政主体是不妥当、不全面的。

笔者认为: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行政法既有以行政权为重心发挥其作用的方面,也有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活动、发挥其作用的方面,行政程序是以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行政程序法则是有关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行政主体及其行政相对人各自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样概括的优点是涵盖面广、内涵丰富,把行政程序所涉及的复杂关系都纳入了调整范围。

笔者以为:本文讨论的行政程序法,是指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因为我国分散存在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已有相当数量,中国法制现代化所需要的,正是一部统一的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

二、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我国,虽然《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广大公民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法治意识已有很大提高,单行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已初步开展起来,学者们对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已有一些基础,但在立法理论、实践的准备以及法律规范的制定方面仍存在不足,其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传统,中国法制史上有关行政程序立法理论几乎是空白。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三个基本问题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三个基本问题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三个基本问题关键词: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行政权内容提要: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之一。

但是,当下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所面对的现状却是行政程序法治观念缺失,行政程序价值理念的失落,行政程序法律化程序滞后。

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上行政程序如何“法典化”,我们需要若干基本共识加以引领。

这若干的基本共识应当是有限制的且有效率的行政权是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借鉴他国经验且重视法律本土资源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方法,而单一立法与统一立法的并存则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模式。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应当是制定具有通则意义的行政法典。

一、当下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所面对的现状虽然我们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是由程序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行政程序制度却并不少见,如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

虽然我们宪法和法律上还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字眼,但是现有成文法条文背后却不缺乏这种法治理念,即使在一直被视为相对保守的法院也在其判决书中表达了对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认同,尽管是个别法院的作为,但我们不妨把它看作是一种晨曦的点点霞光。

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当下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所面临的现状仍然是相当严峻的。

(一)行政程序法治观念缺失近20年来尤其是九十年代以来的行政法制建设,尽管我们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是,行政程序的法治观念却并没有较好地与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意识相结合。

许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仍停留在“法律管的是老百姓”、“穿制服是高人一等”的认识水平上。

在执法上只看结果的合法性,不重视过程的正当性,虽然执法效率较高,但执法的实效却很低。

没有行政程序法治观念,必然导致行政程序中“人治”观念占主导地位,法律实用主义大行其道。

行政机关是依法行政还是随意行政,关键是看它是否遵守行政程序,但是,实践中的随意行政、恣意行政的现象可以说是屡见不鲜。

我认为,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在理论上是流行于我们法学理论上的“法律工具论”和“治国运动论”。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现实条件分析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现实条件分析
长 春市 委党校
J UR LOFT A Y S O O NA HEP RT CH OL
0FC C C P HA NG HU MUN C P LCO C N IIA MMn’ E r E
中国行 政程 序
( 江南大学
[ 摘
匕 刍 实 牛分 析 白现
曾祥 华
无锡 242 ) 1 12
法规 , 最近又 出台了《 府行政公开条例》 各地 方政府 政 , 也制定 了一些有关行 政程序 的规章 。
行政 改革无 疑会推动 行政程 序法典 化 的进程 , 但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现实推动力
( ) 政 推 动 力 一 行
是我 国的行政 改革还没 有取得 实质性 的突破 , 多行 许

再膨 胀 ” 。在很 多时候 改革往往 只具有短 时的运动
效应 , 阵风 之后又依 然故我 甚至 出现回潮 。许 多下 一 级机关 有时把 改革只停 留在会议 上 , 或停 留在 口头或
目标 , 依法行政成为行政改革 的重要 内容 , 障行政相 保
对 人 的权 利包 括程 序权 利成 为对 行 政机 关 的必然 要 文 件 上 , 旦 触 及 实 质 利 益 , 发 生 扭 曲 变 形 。 例 如 一 就
去 的利 益。 遇 到红灯绕着 走 ” “ 是许 多行政机 关规避法 法》《 、行政复议法》 《 、行政许 可法》 等行政程 序方面 的
律 的写照。法学界 通常认 为我 国有 “ 重实体 , 序 ” 法律 , 政强制 法和 行政收 费法也有 了比较成 熟的草 轻程 行
的传统 , 么在 实体违法广泛存在 的情况下 , 那 程序违法 稿。” 制定行 政程序法 E, N入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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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是中国当务之急,并从国际和其他地区的立法经验及国内立法条件两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

文章着重讨论了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所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并结合国内外的实际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一实现行政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瓶颈问题,而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则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头戏和新的突破口。

没有行政程序法,依法行政可能沦为空谈。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行政法以《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进入90年代以后,行政法学的一个关注点(热点)就是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

学者的研究已经推动了立法实践,引起了国家立法部门的重视。

中国加入WTO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

WTO涉及的远不仅是市场开放和贸易问题,它的主要约束对象是各成员单位的政府。

WTO协议和规则对行政程序的公开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中国政府承诺的及时通知义务,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行政决定义务,设立咨询点义务等等,无一例外都要履行。

另外,中国政府还承诺建立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在相关的贸易领域,任何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政府行为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将被法院撤销等等,无一例外都要履行。

一句话,中国各级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必将更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凡此种种,可以得出这一结论:中国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越来越为学术界和实际部门所公认,对此,国内学者已作了相当多地阐发。

笔者认为,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可以简单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行政程序法规范、监督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体现了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理念,重点在于对政府行为实行有效的事先自我控制;其次,行政程序法提升了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为行政相对方提供程序权利保障,从而体现人性尊严,追求社会公正,保障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民主化;第三,行政程序法促使行政权得到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权代表的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方的个别利益获得“双赢”的积极的效果。

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问题目前已没有太多争论,关键是目前制定该法典的条件、时机是否成熟,有没有可能立即纳入我国立法日程。

笔者认为,参照国际和各地区的经验,对照我国的现实条件,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时机已趋成熟。

(一)国际和其他地区立法经验可资借鉴20世纪是世界各国公法得到显著发展的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法与行政法在许多国家得到重视,各国行政法在关注行政权配置和运行的正当性的同时,对行政权运行程序的正当性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新一轮行政程序法典化高潮,如葡萄牙于1992年、日本于1993年、韩国于1996年分别制定了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典。

我国澳门地区于1994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典》,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典》也于1999年正式出台。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全球涌动的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民主化世界潮流影响下,各国、各地区行政程序法典化出现了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的趋势,为尚未立法或立法不完善的国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虽然各国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不尽相同,各国所积淀的法律文化传统也呈现差异,但各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则面临着不少共同性问题,例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须充分说明理由、给予利益相关人陈述意见机会等行政程序制度已成为各国共识。

国际和其他地区的经验对中国(大陆)行政程序法典化起着有益的推动作用,不仅可以使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减少成本,而且有利于我国有关立法赶上世界潮流。

近几年来,中美、中德、中法之间都进行了有关立法经验的交流,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法学者也多次进行了学术交流,国内已翻译或编印了各国、各地区行政程序法典(或草案)资料,国内学者在消化第一手资料基础上已作了不少比较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分析意见。

特别是WTO协定所体现的行政程序的宗旨、原则、制度对我国制定行政改革和行政程序立法有非常明显的依据和参照作用。

(注:参见戚建刚《WTO对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影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5期。

)(二)国内立法条件已趋成熟现代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有赖于立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又有赖于科学的法学理论,尤其是有赖于比较成熟的行政法学理论的指导。

而这两个条件,我国都已经初步具备。

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具有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的特点。

建国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受“法律虚无主义”影响,尤其是经过十年“文革”的严重摧残,我国行政法建设,特别是程序法制建设完全处于空白状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序幕,改革开放最初十年,国家立法的注意力集中在宪法、刑法、经济法方面,行政程序立法还处于自发发展状态。

但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逐步健全与发展,我国于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法治建设从此跃上了新的台阶。

《行政诉讼法》从司法审查的高度对行政行为的程序提出了严格要求,将程序问题放在与法律根据、事实依据并列的重要地位,确立了行政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在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后,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逐步得到加强,尤其是1996年颁布并实施的《行政处罚法》是一部非常注重行政程序建设的立法。

该法第一次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并明确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即将出台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都把注意力高度集中在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这些突破性进展,都是法制建设实践的产物,同时也是行政法学,尤其是行政程序法学研究成果的体现。

近十年来,我国行政法学无论在介绍、借鉴外国行政程序立法成果、学术研究成果方面,还是在研究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1996年厦门召开的“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应松年、马怀德提出了行政程序法最早的“体例结构”(注:应松年、马怀德:《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结构》,《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1997年章剑生在评析这个体例结构的基础上提出了另一个体例结构(注:章剑生:《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111页。

);1999年杨海坤、黄学贤在《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一书中也提出了一个初步的方案;2000年皮纯协教授主编的《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提出了第一个具体立法建议,在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建议稿”之前还有一个关于这个建议稿若干问题的说明。

该建议稿分总则、行政程序参加人、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计七十七条,这是迄今为止第一个具体草案。

尽管值得讨论的问题很多,但这是向行政程序法典化迈出的最可喜的一步。

可以说,一部中国行政程序法典正呼之欲出。

二所谓法典化(例如民法、刑法法典化),一般是指将众多散见、杂乱的成文法,予以分门别类,将相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经过认真鉴别与整理,有系统地编纂于同一法典之中。

而行政法的法典化,因其具有某些特殊性:行政法律规范数量庞大无比,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层级太多、形式繁杂,各行政机关职能、运行方式差别太多,变化也快等,因此要将所有行政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编纂于统一的法典中,其困难是难以想象的。

行政法的法典化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法典化,但不可能是所有行政程序法典化,也不可能是纯粹的行政程序法典化。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典化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典化的经验都表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同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不可能完全剥离,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最卓越功能可能使它自身成为一国行政法的总则,使该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制度得以确立下来。

这样的一部行政程序法典对于各单行法律、法规具有统领作用,对该国行政法的发展能起到正方向的“火车头”式的带动作用。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涉及的问题很多,笔者仅就其中几个重要问题发表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和价值取向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直接体现该法典的目标模式和价值取向。

据学者讨论,目前世界上行政程序法典的目标模式分为三种:一是权利模式(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二是效率模式(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三是权利效率并重模式。

与此相联系,目前我国国内学者对中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设想也有三种:一是主张兼顾效率与权利保障,设计一套两者兼顾的平衡机制,以全面发挥行政程序法作用(注:姜明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中国法学》1993年第5期;王锡锌:《市场经济与行政程序法制度》,《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二是主张效率为优先,公平为补充,认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是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以一定的效率为保障(注:章剑生:《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111页。

);三是主张公正(权利)优先兼顾效率,认为在公正与效率发生矛盾时,一般应作出公正优先于效率的明确安排与选择(注: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0~98、448~452页;杨海坤:《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学习与探索》1996年第3期;黄学贤:《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及我国的选择》,《苏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

笔者仍然认为:从适应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国际潮流的发展需要出发,行政程序法典应高屋建瓴,大处着眼,以程序公正为本位,确立公正(权利)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理由除已经阐发过的以外,(注: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0~98、448~452页;杨海坤:《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学习与探索》1996年第3期;黄学贤:《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及我国的选择》,《苏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WTO规则所体现的行政程序宗旨可给我们启迪和借鉴。

WTO的宗旨既不是偏重追究行政效率,也不是兼顾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是要求各成员单位的政府为各自的贸易商服务、赋予各贸易商更多的信息与权利,减少贸易与投资壁垒……一句话,注重程序公正与平等,注重保护和增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注:参见戚建刚《WTO对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影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5期。

)正如一位研究者所言:“当代中国需要行政法哲学思维。

这对行政法的整体把握与行政法的经验考察一道,构成中国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发展不可缺的两翼。

”(注:查庆九:《当代中国行政法需要哲学思维——评<行政法哲学>一书》,《法制日报》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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