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王位继承法
《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
英国《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 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 ies of the Subjec t and Settli ng the Succes sionof the Crown),是英国一部重要的法律,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
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原文如下:国会两院经依法集会于西敏寺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最新英国历代王朝及君主世系
英国历代王朝及君主世系一、诺曼王朝(1066—1154年)征服者威廉登基后称一世,在位21年。
王位先后传给他的两个儿子威廉二世和亨利一世。
如此历经三王之后,“绝嗣断统”,也就是说这个家庭继绝了男性继承人。
然而出自女系的继承人还有两系。
先是威廉一世的外孙斯蒂芬登上王位。
另一系不答应,结果爆发了一场夺位战。
双方打得精疲力竭,议定斯蒂芬死后,由另一系继位。
1、威廉一世(征服王)(法文:Guillaume le Conquérant; 英语:King William I The Conqueror; 拉丁文:Willielmus Rex Anglorum,1028年9月-1087年9月9日)诺曼底公爵(1035年-1087年)、英格兰国王(1066年-1087年在位)。
2、威廉二世·鲁弗斯(红毛王)(英文名William II Rufus,约1056年~1100年8月2日),英格兰国王,由1087年到1100年在位。
3、亨利一世(儒雅王)Henry I (1068年—1135年12月1日),英格兰诺曼底王朝国王(1100年—1135年在位)。
4、斯蒂芬(英文名Stephen,1096年~1154年10月25日),英格兰国王,由1135年到1154年在位。
二、安茹王朝(1154—1216年)斯蒂芬命归西天后,亨利一世的外孙继位,称亨利二世。
他本是法国的安茹伯爵,纹章以金雀花为图案,王朝也因而得名。
英法相争的百年战争就是在这个朝代爆发的。
此王朝传八世而终,其中包括约翰王。
1、亨利二世(短斗篷)Henry II Curmantle(1133年3月25日—1189年7月6日)是英格兰国王(1154年—1189年在位),他也是法国的诺曼底公爵(1150年起)、安茹伯爵(1151年起)和阿基坦公爵(1152年起)。
2、理查一世(Richard I,1157年9月8日-1199年4月6日),又名狮心王理查(Richard the Lionheart),是英国金雀花王朝的第二位国王,他在位期为1189年至1199年。
王位继承法
王位继承法王位继承法王位继承法总说:现在世界上的国王几乎都是终身制,王位的继承也是世袭制。
但王位继承法却因国而异。
嫡长子孙继承法是很多国家采用的方法,这种继承法和中国古代皇家的继承法相类似。
如果皇帝无子,则从皇室近亲过继,继承大统。
现在日本、不丹、尼泊尔、西班牙的皇位继承大致都是这样。
英国实行的王位继承法是男女都有继承权,但规定先男后女,先长后幼的原则。
现在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就是因为老王乔治只生下她们姐妹俩,她是姐姐,所以登上了国王的宝座。
而王储必须等到现任国王驾崩才有资格登基。
至于要等多长时间,那就很难预测了。
如挪威国王奥拉夫五世今年已80多岁了,王储也逾花甲之年,但还得等下去。
英国王位继承法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一七OO年制订,一七O一年公布)第一条当今国王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继承,安妮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都无后嗣时,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与尊号,由已故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伊丽莎白公主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死后,如果都无后嗣,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国君主所享有的一切荣誉、称号、皇权、特权、权力与权威等,都应归属于该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
贵族院议员及平民院议员本身及其后代,应当以全国人民的名义,在当今国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后并且无后嗣时,按照本法关于王位继承的限制规定,坚决拥护和保卫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并竭力以生命和财产对任何企图反对者加以摈斥。
第二条按照本法可以继承王位、坚持同罗马教会交往者,按照威廉国王和玛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规定,均无资格按前举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规定可以继承王位者,若现在或将来同罗马教廷或者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都应按照前举法令所规定和确认的情形,丧失继承的资格。
英国王位制度
《王位继承法》是英国议 会于1701年通过的一个 专门规定王位继承问题 的法律文件,当中规定 了王位继承原则。君主 的王位世代相袭,儿子 优先于女儿,而女儿又 优先于侄子或者侄女。 这样国王没有儿子只有 女儿,那么就会出现女 王。另外,如果男嗣死 亡或者放弃王位,而且 他也没有其他继承人, 那么也由君主的女儿出 任国王。
戴安娜王妃与查尔斯王储婚礼的视频
11/30/2014
英国政治制度 —王位制度
历史1201 李宗俞
一、国王的起源 二、王位的继承、逊位 三、王室机构与裁员 四、总结
一、国王的起源
当代著名哲学家罗素在《权力论》中指出,“国王的起源和 僧侣的起源一样,是史前的。”英国的国王最早可追溯至史前 的部落联盟首领—王,而国王的权力也是从早期部落的"王”的 权力演变而来的。
• 机构成员
11/30/2014
• 伊丽莎白女王陛下 • 爱丁堡公爵殿下(菲利普亲王)(王夫) • 王储查尔斯王子(威尔士亲王 女王长 子) • 剑桥公爵夫妇威廉王子和凯特王妃(威 尔士亲王长子及妻子) • 乔治·亚历山大·路易斯2013年7月22 日出生 封号:“剑桥王子殿下”也称 为“乔治王子”(剑桥公爵夫妇长子) • 哈里王子殿下(威尔士王储次子) • 约克公爵殿下(女王次子) • 比阿特丽斯公主殿下(约克公爵长女) • 埃塞克斯伯爵夫妇殿下(女王幼子及妻 子) ...... • 注:这些人并无王室头衔,也不帮女王 执行王室公务,也不从王室内库中支取 薪资。但女王会邀请他们参加非官方的 仪式,也会参加一些官方的仪式,如女 王生日时的阅兵礼,女王的金禧纪念, 王室成员的葬礼等。
(二)王室裁员
2001年5月14日,据英国 • 2010年4月4日,英国 《世界新闻报》报道,英 媒体报道,英国伊丽 国正在考虑将部分王室成 莎白女王为减少王室 员剥夺王室尊贵的地位和 开支,计划将王室成 待遇的计划,根据这项改 员大幅收窄为四人, 革计划,英王室成员将可 即伊丽莎白女王、查 能分化成两类,一类成员 尔斯王子、威廉王子 属于王室核心成员,拥有 及哈里王子。一些 王室成员全部的特权和待 “二线”王室成员将 遇。另外一类成员则必须 被删除于体制外。近 离开王室,这些人士日后 需要“自食其力”来谋生。 代,英国出台法律, 并减弱王室权利,王 但作为补偿,这类王室成 室开销缩减。 员可以从事商业活动。
王位继承法
王位继承法英国王位的继承是根据长子继承权来决定的,即王位应先由现任君主的长子继承,然后才依次序轮到其他儿子,最后才轮到女儿。
但是根据法律,英国王位的继承不是自动的,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规定,王位应该传给汉诺威选帝侯夫人索菲亚(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的有血缘关系的后代,而且继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
一些人认为该规定与英国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视的条款有冲突。
不过实际上,绝大多数有资格继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开场合都大多宣称自己是圣公会成员。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王位的继承是由议会来决定的,而非君主本人。
王位继承顺序这里列出了有资格继承王位的前16人目前的君主: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陛下 1.威尔士亲王查尔斯王储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长子) 2.威廉王子殿下(查尔斯王储的长子)3.亨利王子殿下(又名哈利王子,查尔斯王储的次子) 4.约克公爵殿下(又名安德鲁王子,伊丽莎白二世的第二个儿子) 5.比阿特丽斯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长女) 6.欧吉妮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次女)7.威塞克斯伯爵殿下(又名爱德华王子,伊丽莎白二世的第三个儿子)8.路易斯公主殿下(又名路易斯·温莎,威塞克斯伯爵的女儿)9.塞文子爵詹姆斯(又名詹姆斯·亚历山德拉·菲利普·提奥,威塞克斯伯爵的儿子)10.王家长公主殿下(又名安妮公主,伊丽莎白二世的女儿)11.彼得·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长子)12.扎拉·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女儿)13.林莱子爵(乔治六世的孙子、玛格丽特公主的儿子)14.查尔斯·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儿子)15.玛格丽特·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女儿)16.萨拉·切多(乔治六世的孙女、玛格丽特公主的女儿)由于欧洲各国王室通婚的结果,一些欧洲国家的君主和王族也有权继承英国王位。
英国王室继承规则
英国王室继承规则
英国王室继承规则是指在英国王位空缺时,由谁来继承王位的法律规定。
目前,英国王位继承规则主要遵循男性优先原则,即男性继承人优先于女性继承人。
根据英国王室继承规则,首先继承王位的是皇位的直系继承人,即英国君主的儿子或女儿。
如果英国君主没有儿子或女儿,则由英国君主的兄弟或姐妹继承王位。
如果英国君主没有直系继承人,那么王位将传给英国君主最近的亲属。
如果多位亲属都有权继承王位,那么英国政府将根据其他因素来决定谁将成为下一任英国君主,例如公众支持、政治因素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英国王室继承规则,天主教徒和婚姻中有配偶是天主教徒的人无权继承英国王位。
总体来说,英国王室继承规则是一个相对稳定和明确的体系,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质疑。
随着社会和文化的不断变化,未来可能会出现新的王位继承情况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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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近代民主政治的确立及发展
英国近代民主政治的确立及发展历史传统——有限的王权时间:13世纪——17世纪初(包括都铎王朝)。
表现:13世纪《大宪章》—— 原则:法律高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议会传统 —— 是否同意征收新税的传统权力— — — — — — — — —(1640)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 — — — — — — —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1. 背景:英国的 取得成功2. 标志:通过《 》实质:英国资产阶级与新旧贵族妥协的结果《王位继承法》: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 (1700年制订,1701年公布) 第一条 当今国王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 )继承,安妮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继承。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发展完善内阁起源于光荣革命前的国王最高咨询机构——枢密院,光荣革命后内阁逐渐取代了枢密院,成为国王直辖的最高行政机关确立过程(1)首相制度的形成:时间 — 18世纪;第一任首相 — 1721年,沃波尔(2)确立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制度:(18世纪中叶)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即应辞职;内阁失去议会多数信任时,可以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直接诉诸选民的裁决。
(3)国王的权力逐渐削弱。
(4)维多利亚女王时期,让在议会选举中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阁,该党的领袖就是理所当然的首相。
(5)责任内阁制的确立:19世纪中期 (6)议会中的“第三院”背景:19世纪后期,英国也开始了向帝国主义过渡,由于垄断组织的出现,使英国面临着更为激烈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和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使资产阶级不得不在政治上做出必要的调整——加强行政权力。
表现: ① 内阁占用议会会议的时间达全部时间的84.5%. ② 内阁几乎垄断了全部立法权. ③ 内阁篡夺了议会的财政权.④ 议会对内阁的控制变的极其微弱.趋向: 内阁权力膨胀,议会的权力和作用缩小.1. 1832年改革(1)背景:①光荣革命后,议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土地贵族(托利党)操纵着议会议员的选举;②一些“衰败选区”仍有议员名额;③工业革命展开后,新兴工业资产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强烈要求参与国家管理。
英国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国宪法中重要的一部法律,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威廉三世被宣布为“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国王的前提就是必须接受由议会所提出的这部《权利法案》。
在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超向虚位君主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国的《权利法案》可以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的前身。
国会两院经依法集会于西敏寺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英国王位和贵族继承制度
脉上是受到平等的王室对待。
修订的继承顺序:《王位继承法》
但是长子继承权的顺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这部法律在遵循长子继承权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条件。
《王位继承法》规定:
丽一世又被称为“血腥玛丽”。
长子继承权的传统让长子的后代无论什么辈分,都比次子的继承顺序优先,这就是为什么新出生的小王子比哈里王子的王位继承顺序要高。
长房的女儿尽管在优先权上不及自己的兄弟,但高于自己的叔叔婶婶,而且尽管其子女是外姓,但在血
英国的贵族继承制:长男继承子,次子——小说主角罗切斯特,不得不。
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
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日期:2006-04-12]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一七OO年制订,一七O一年公布)第一条当今国王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娜公主继承,安娜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的女儿、汉语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都无后嗣时,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与尊号,由已故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伊丽莎白公主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死后,如果都无后嗣,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国君主所享有的一切荣誉、称号、皇权、特权、权力与权威等,都应归属于该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
贵族院议员及平民院议员本身及其后代,应当以全国人民的名义,在当今国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后并且无后嗣时,按照本法关于王位继承的限制规定,坚决拥护和保卫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并竭力以生命和财产对任何企图反对者加以摈斥。
第二条按照本法可以继承王位、坚持同罗马教会交往者,按照威廉国王和玛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规定,均无资格按前举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规定可以继承王位者,若现在或将来同罗马教廷或者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都应按照前举法令所规定和确认的情形,丧失继承的资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在加冕时,按照当今国王和已故玛丽女王统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国会法令(称为加冕宣誓法),举行宣誓仪式,并且应当依照该项法令所定的手续和方式,签署并朗诵其中所规定的誓词。
第三条关于保障这些领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详明的规定。
当今国王和丹麦安娜公主死后且无后嗣时,为保障我们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订更详明的规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
这应当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国王的权力加以规定。
此后凡登上王位的人,都应同法律规定的英国教会交往。
高中历史王位继承法知识点总结
高中历史王位继承法知识点总结王位继承法是指王位传承的法律制度和规定。
不同国家和时期的王位继承法有所不同,本文将以欧洲历史为例,总结高中历史王位继承法的相关知识点。
一、原始继承法在早期社会,王位往往通过血缘关系进行继承,即子嗣继承。
这种继承法最早出现在古代埃及、巴比伦等地。
例如,埃及的法老王位是由法老的儿子继承的,传承至皇位。
二、男性优先继承法在欧洲中世纪,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男性优先继承法。
这种传承制度认为,王位应由男性继承,女性只有在男性继承者不再存在或无法继承时才能继位。
这也是因为当时社会普遍认为女性缺乏政治统治的能力。
例如,英国威廉一世逝世后,由于无子嗣,玛丽一世继位成为英格兰王后。
三、权力继承法权力继承法是指王位的继承依据是权力而非血缘关系。
在这种继承法下,国家的领导者会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决定继承者。
权力继承法往往与普鲁士王国的君主制度有关。
例如,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大帝规定,皇位应传给他的亲属或与普鲁士有利益关系的人,而非严格按照血缘关系传承。
四、教会介入继承法在中世纪,教会对政治和王位传承有很大影响力。
教会介入继承法是指教会通过加冕仪式和其他宗教仪式,来确认继承者的合法性。
例如,法国国王需接受教宗加冕才能合法继位。
五、选择继承法选择继承法是指继承者由国家议会或贵族代表选举产生。
例如,波兰立宪王国的国王继承者由贵族议会选举产生,而非世袭。
六、密集继承法在某些情况下,王位传承可能非常复杂。
当一个国家的王位上下来回传递给不同的王朝时,就可能产生密集继承法。
例如,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时期,由于亲缘关系错综复杂,王位的继承产生了许多争议和血腥的内战。
七、改革继承法当时代发展和政治变革时,王位继承法也随之改革。
例如,英国历史上的格罗斯特案(Glorious Revolution)促使英国实行了君主立宪制,明确规定继承者应是国教教徒(非天主教徒)。
八、无原则继承法现代社会逐渐发展到不再重视血缘关系的阶段,一些国家采用了无原则继承法。
英国文化介绍 政治篇
英国的政治制度君主政体是英国最古老的统治形式。
在君主政体下国王或女王是国家的领导。
英国最有名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这就意味着,当国王或者女王担任国家首脑时,真正的权利是属于选举出来的议会。
在君主立宪制下,国王无权立法或通过法律。
在大多数情况下,国王只是一个建议者。
虽然国王不再拥有实权,但他仍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角色,对维系英联邦的统治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君主通常的权利是任命首相、通过一定的法律、授予荣誉等。
君主立宪制有着很长的历史。
到17世纪末的时候,国王还是拥有实权的君主——这就意味着国王有权立法或者通过法律。
但是在更早的时候偶尔地国王必须与法律的规定相符合而且要考虑到群众的意愿。
我们现在知道的君主立宪制大多是在18到19世纪发展的。
作为政府的系统,君主立宪制有许多的力量组成:另一个是它将君主义务和党派政治相分离;另一个是他提供了稳定的、连续的、一致的方向。
理论上说国王拥有广泛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上国王的权利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
首相拥有决定国家大事的权利。
作为国家首脑,女王承担政治义务已经有超过一千年的历史了。
国王有义务任命国家的宰相。
国王任命或解散内阁或其他部长必须在首相的建议之下。
因此,在实际中是首相而不是国王控制着内阁。
国王,可能,仅仅是在名义上建立或解散内阁。
君主接受内阁送来的公文并且每周会见首相讨论当前的国家事务。
国王是组成议会的三部分之一。
另外两个分别是英国议会的上院和英国议会的下院。
国王有权利命令、休会、解散议会.每一个议会的会议要得到君主的命令才开始。
君主和苏格兰和威尔士有着相似的关系。
君主任命苏格兰的第一人部长,但是要在苏格兰议会的提名之下任命。
威尔士的第一任部长却恰恰相反,是直接由国民大会为威尔士选举出来的。
君主是武装部队的首领。
国王有权利对外宣战、倡导和平、指导军队行动、、、虽然这些权利国王并不能出于国王自己的意愿,只是作为对首相的建议而被提出。
许多国王的权利被限制是通过枢密院而实施的。
1701年王位继承法
xxxxxxxx总说:现在世界上的国王几乎都是终身制,王位的继承也是世袭制。
但王位继承法却因国而异。
嫡长子孙继承法是很多国家采用的方法,这种继承法和中国古代皇家的继承法相类似。
如果皇帝无子,则从皇室近亲过继,继承大统。
现在日本、不丹、尼泊尔、西班牙的皇位继承大致都是这样。
英国实行的王位继承法是男女都有继承权,但规定先男后女,先长后幼的原则。
现在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就是因为老王乔治只生下她们姐妹俩,她是姐姐,所以登上了国王的宝座。
而王储必须等到现任国王驾崩才有资格登基。
至于要等多长时间,那就很难预测了。
如挪威国王奥拉夫五世今年已80多岁了,王储也逾花甲之年,但还得等下去。
xxxxxx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一七OO年制订,一七O一年公布)第一条当今国王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继承,安妮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都无后嗣时,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与尊号,由已故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伊丽莎白公主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死后,如果都无后嗣,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国君主所享有的一切荣誉、称号、皇权、特权、权力与权威等,都应归属于该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
贵族院议员及平民院议员本身及其后代,应当以全国人民的名义,在当今国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后并且无后嗣时,按照本法关于王位继承的限制规定,坚决拥护和保卫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并竭力以生命和财产对任何企图反对者加以摈斥。
第二条按照本法可以继承王位、坚持同罗马教会交往者,按照威廉国王和玛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规定,均无资格按前举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规定可以继承王位者,若现在或将来同罗马教廷或者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都应按照前举法令所规定和确认的情形,丧失继承的资格。
英国王位继承人的所有爵位
英国王位继承人的所有爵位作为在位君主的长子,爱德华一出生就被封为康沃尔公爵*、罗特赛公爵*,同时,从父亲那边,他还继承了萨克森-科堡-哥达王子以及萨克森公爵的头衔。
1841年12月8日,爱德华被封为威尔士亲王*和切斯特公爵*。
1850年1月17日,又被封为都柏林公爵*。
1858年11月9日,被封为嘉德骑士*。
1867年5月24日,被封为蓟勋爵士*。
1863年,爱德华宣布放弃萨克森-科堡-哥达公国的继承权,并让给了弟弟阿尔弗雷德王子。
在爱德华幼年时期,维多利亚女王与丈夫就计划将其培养成为立宪君主的典范。
从七岁开始,在父亲的安排下,爱德华就开始接受一系列严格的教育,但是爱德华却不太擅长学习,总是达不到父母的预期。
虽然学习不好,但是爱德华非常聪明、充满魅力、擅长社交。
1959年,爱德华到牛津大学基督教堂学院接受教育,是首位进入牛津大学的王储,在没有父母的管束之后,爱德华渐渐对学习产生了兴趣,考试成绩也很理想。
1861年,他又转去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学习历史。
*康沃尔公爵(Duke of Cornwall):康沃尔公爵爵位永远是属于英国国君的长子。
康沃尔是英格兰王国的第一个公爵爵位,在1336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三世册封长子黑太子爱德华为首任康沃尔公爵。
但是在爱德华尚未继承王位就过世后,其公爵爵位再度册封给他的儿子,也就是未来的理查二世。
在1421年规定:康沃尔公爵直接授予英国国君的长子。
倘若英国国君的长子过世,其长子的儿子无法直接继承公爵爵位。
然而,倘若长子并无子嗣,则由英国国君的次子获得爵位。
基于这些准则,只有英国国君的儿子可能成为康沃尔公爵,纵使孙子是王位继承人,则孙子也没有权力继承公爵爵位。
康沃尔公爵的领地有大约570平方公里,其中超过一半位于德文郡。
康沃尔公爵在其领地内,有权将死去而且没有继承人的子民的房屋收回。
康沃尔领地内所有被捕捉的鲟鱼则在礼节上都要献给公爵。
康沃尔公爵对所有领地码头上的船舶持有拥有权。
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
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第一条当今国王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娜公主继承,安娜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的女儿、汉语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都无后嗣时,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与尊号,由已故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伊丽莎白公主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死后,如果都无后嗣,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国君主所享有的一切荣誉、称号、皇权、特权、权力与权威等,都应归属于该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
贵族院议员及平民院议员本身及其后代,应当以全国人民的名义,在当今国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后并且无后嗣时,按照本法关于王位继承的限制规定,坚决拥护和保卫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并竭力以生命和财产对任何企图反对者加以摈斥。
第二条按照本法可以继承王位、坚持同罗马教会交往者,按照威廉国王和玛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规定,均无资格按前举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规定可以继承王位者,若现在或将来同罗马教廷或者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都应按照前举法令所规定和确认的情形,丧失继承的资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在加冕时,按照当今国王和已故玛丽女王统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国会法令(称为加冕宣誓法),举行宣誓仪式,并且应当依照该项法令所定的手续和方式,签署并朗诵其中所规定的誓词。
第三条关于保障这些领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详明的规定。
当今国王和丹麦安娜公主死后且无后嗣时,为保障我们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订更详明的规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
这应当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国王的权力加以规定。
此后凡登上王位的人,都应同法律规定的英国教会交往。
此后本国王位与尊号归属于非英格兰王国的人的时候,如果未经国会同意,本国国民不负防御不属于英国的领土而从事战争的义务。
欧洲的王位继承制度
欧洲王位继承制度欧洲的王位继承制度,源远流长,历史悠长。
从古罗马帝国时期到中世纪,再到近现代欧洲各国的君主制,王位继承制度一直是欧洲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制度旨在阐述欧洲王位继承的规则、原则和程序,为相关国家和地区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王位继承的基本原则1.血统继承:王位继承通常遵循血统继承的原则,即限定于特定的家族或氏族内部。
2.长子继承:多数情况下,王位由君主的第一个儿子继承。
然而,某些国家如英国和西班牙,允许长女拥有优先继承权。
3.顺序继承:在存在多子女的家庭中,继承权通常按照年龄长幼顺序进行分配。
三、王位继承的程序规则1.合法性原则:继承人必须是合法的,即未被法律剥夺继承权。
2.婚姻对等原则:在某些国家,如西班牙和葡萄牙,王位继承也受到婚姻对等原则的影响。
这意味着王位继承人必须是与王室有对等婚姻关系的家族成员。
3.空缺条款:若没有合法子嗣继承王位,可依据各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空缺条款进行选举或指定继承人。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战争和冲突:在战争或冲突期间,王位继承可能受到特殊处理。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在战争状态下暂停王位继承程序,以避免纷争。
2.王位觊觎:对于可能出现的王位觊觎者,各国应采取措施予以打击,确保王位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五、相关规章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制度旨在为欧洲各国的王位继承提供统一、实用的指导原则。
各国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使用本制度时需结合本国国情和法律体系进行具体操作。
同时,各国政府应定期审查和更新本制度,确保其适应时代发展和国家利益的需要。
法律讲堂文史版英国女王(2篇)
第1篇一、引言英国女王,作为英国君主制度的象征,其地位与影响力在世界范围内都享有盛誉。
从古至今,英国女王扮演着国家元首的角色,象征着国家的稳定与繁荣。
本文将带领大家走进英国女王的传奇故事,探寻她与法律的不解之缘。
二、英国女王的法律地位1. 国家元首英国女王作为国家元首,拥有象征性的权力,如签署法律、主持国家仪式等。
在法律上,女王被视为国家的最高代表,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2. 宪法地位英国女王的法律地位源于宪法。
英国宪法为不成文宪法,女王在宪法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女王有权任命首相,但需遵循首相的意愿;(2)女王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但需遵守议会规定;(3)女王有权签署法律,但需遵守宪法和议会规定。
3. 实际权力尽管英国女王在法律上拥有象征性的权力,但实际上,她的权力受到议会和首相的制约。
在英国政治体制中,女王的作用更多体现在维护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团结等方面。
三、英国女王与法律的历史1. 女王与《大宪章》《大宪章》是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确立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权力平衡。
在《大宪章》的制定过程中,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发挥了重要作用。
她支持贵族争取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大宪章》的制定。
2. 女王与《权利法案》《权利法案》是英国宪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它确立了议会的主权地位,限制了国王的权力。
在《权利法案》的制定过程中,英国女王安妮批准了该法案,为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3. 女王与《王位继承法》《王位继承法》是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规定了英国王位的继承顺序。
在《王位继承法》的制定过程中,英国女王维多利亚亲自参与了法案的审议,并在法案通过后签署成为法律。
四、英国女王的法律贡献1. 维护国家法律制度英国女王作为国家元首,在维护国家法律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她通过签署法律、主持国家仪式等方式,确保国家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
2. 促进国家团结英国女王在国内外事务中,积极发挥调解作用,促进了国家团结。
权利法案英国
权利法案(英国)东方法眼按:《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国宪法中重要的一部法律,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威廉三世被宣布为“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国王的前提就是必须接受由议会所提出的这部《权利法案》。
在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超向虚位君主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国的《权利法案》可以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的前身。
国会两院经依法集会于西敏寺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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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王位继承法》
【简介:原文为Act of Settlement,1701年由英国国会通过并公布,是英国又
一宪法性文件,主要对英国王位继承顺序作了详细安排,明确规定天主教徒不能担任英国国王,解决了长期困扰英国政局的王位继承问题。
】
第一条当今国王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娜公主继承,安娜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都无后嗣时,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与尊号,由已故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伊丽莎白公主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死后,如果都无后嗣,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国君主所享有的一切荣誉、称号、皇权、特权、权力与权威等,都应归属于该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
贵族院议员及平民院议员本身及其后代,应当以全国人民的名义,在当今国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后并且无后嗣时,按照本法关于王位继承的限制规定,坚决拥护和保卫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并竭力以生命和财产对任何企图反对者加以槟斥。
第二条按照本法可以继承王位、坚持同罗马教会交往者,按照威廉国王和玛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规定,均无资格按前举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规定可以继承王位者,若现在或将来同罗马教廷或者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都应按照前举法令所规定和确认的情形,丧失继承的资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在加冕时,按照当今国王和已故玛丽女王统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国会法令(称为加冕宣誓法),举行宣誓仪式,并且应当依照该项法令所定的手续和方式,签署并朗诵其中所规定的誓词。
第三条关于保障这些领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详明的规定。
当今国玉和丹麦安娜公主死后且无后嗣时,为保障我们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订更详明的规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
这应当由国王陛下征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国王的权力加以规定。
此后凡登上王位的人,都应同法律规定的英国教会交往。
此后本国王位与尊号归属于非英格兰王国的人的时候,如果未经国会同意,本国国民不负防御不属于英国的领土而从事战争的义务。
本法的限制规定发生效力后,凡生于英格兰、苏格兰或爱尔兰所属自治领或领土之外的人(包括入籍的在内,但父母是英国人的除外),不得担任枢密院顾问官或者国会两院的议员,也不得担任文武官职,他本人或者他所信托的人不得享有国王赐予的土地或者世袭财产。
对国会平民院提出的弹劾,不得凭恃英王赦免进行抗辩。
第四条本国法律和法令的确认。
鉴于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凡是登上英国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依照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他们所属官吏和大臣也都应按照同样的法律为国王效力。
因此,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谨作如下的请求:一切保障国教及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现行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得予批准和确认,并由国王陛下征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他的权力加以批准和确认。
(北大法律信息网:“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英文原文参见美国国会网站资料库:Act of Settlement, 1701,/parliament/settlemen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