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热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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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

换热设备管理规定

QG/SHCZ 11·122—2008(A/0)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换热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更新和报废的管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沧州分公司的换热设备的管理。

2职责

2.1 机动部

2.1.1负责换热设备的归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条例、规程、规定、技术标准等,制(修)订本公司相应的换热设备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1.2负责设备采购前技术谈判和签订技术协议。

2.1.3 负责审查换热设备改造方案和施工方案, 参与新建装置、技改、大修或更新项目中换热设备设计图纸的审查。

2.1.4 建立换热设备台帐和主要换热设备技术档案。

2.2 生产车间

2.2.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换热设备管理的有关标准、条例、规定和制度。

2.2.2负责本单位换热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2.2.3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换热设备台帐、技术档案。收集、保存换热设备

2008-10-10发布 2008-10-11实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的图纸资料。

2.2.4 负责编制换热设备的检修计划。

3 管理要求

3.1 设计

3.1.1 换热设备的设计由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换热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3.1.2 使用单位负责换热设备设计委托,委托书应提供设备的工艺条件和操作参数等,有腐蚀性或有特殊要求的要加以注明。

3.1.3大修、更新项目中换热设备的结构型式和材料一般不能改变,但对于那些结构不合理、受介质腐蚀严重、寿命短、制约装置满负荷长周期生产的换热设备,设备管理人员可提出更改意见,经设备副总工程师组织专业人员讨论确认后实施,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3.1.4新建装置和技改项目换热设备的设计除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规程和规定外,还要求做到:

3.1.

4.1 重要设备的设计要以附加技术条件的形式,完善设计图纸。

3.1.

4.2采取合理的工艺设计,避免由于工艺设计的不合理造成对换热设备的损坏。

3.1.

4.3结构型式要符合先进、合理、高效和节能等要求。

3.1.5大修或更新项目换热设备的设计图纸需经机动部和使用单位会签;机动部参加新建装置或技改项目换热设备设计的审查。

3.1.6 选择换热器接管法兰时应考虑与其连接的管系热应力。

3.1.7 换热设备的选材要参考国外经验,按《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

设备设计选材导则》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主要考虑设备的工作条件、设备的可靠性以及使用寿命,同时也要考虑到选用材料资源和经济效益等因素。换热设备的寿命一般应在10年以上(管束寿命5年以上)。

3.1.7.1 换热管的选材,重点是防腐蚀,具体选用时一般可遵从以下主要原则:

低温部位的选材

蒸馏装置的初、常顶冷凝冷却管束可选用涂料防腐、双相不锈钢、

镍基合金或钛管等材料,但应避免使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不推荐

使用渗铝防腐技术;

轻烃和液化气冷却器管束及其它含硫化氢浓度高部位的管束宜选用

涂料防腐、08钢等,慎用18-8系列不锈钢材料;

蒸汽发生器管束材质一般选用碳钢材料。

高温硫腐蚀部位,可选用18-8系列不锈钢和碳钢渗铝等材料。

耐氢腐蚀材料按API RP 941“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高温高压临氢作业用钢”选取;

冷却水为腐蚀控制介质的冷却器管束,宜采用涂料防腐(如TH847、TH901)

3.1.7.2 管束管板材料均为锻件,材料一般有16Mn、35#钢。当换热管与管板连接形式采用焊接时,不能选用35#钢管板;采用强度胀接时,管板硬度比管子硬度高出HB30。

3.1.7.3壳体、封头材料应从压力、温度和使用介质综合考虑,并符合压力容器用钢要求。有应力腐蚀时,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高温硫腐蚀的

部位,按照炼制高硫原油选材要求,选用复合钢板,设备的接管、法兰选用相应耐腐蚀材料。

3.1.7.4 螺栓材料,按设备的介质、温度和压力进行计算选取(附表)。

换热器螺栓螺母选用表

4.1.7.5 其它事项

换热管为不锈钢的管束,折流板、拉杆、定距杆也应选用相同和类似的不锈钢,以免使用过程产生电化学腐蚀。

奥氏体不锈钢应避免在易产生氯离子应力腐蚀、钠离子碱腐蚀和连多硫酸腐蚀的场合使用。

在选材的同时,还应考虑相应的防腐措施。如涂层、镀层和电化学保

护等。

新材料在使用前,应充分论证其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并经一定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

3.2 制造

3.2.1供应公司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选择有制造资质的换热设备制造厂

订货,并检查和监督制造厂执行技术协议和履行供货合同情况。

3.2.2重要设备的制造,另签订详细的技术协议。

3.2.3 制造单位要严格按标准、规范、图纸和技术协议等要求进行设备制造,机动部、供应公司和使用单位主动检查制造单位执行上述要求情况。

3.2.4 制造设备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材料标准或技术协议的要求,必要时机动部和供应公司可对制造设备的材料进行检查或提出意见。

3.2.5 制造单位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制造工艺,并经工艺评定合格。

3.2.6机动部、使用单位对设备制造过程的中间关键点和工艺停检点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设备的最终验收(现场验收或到货验收)由供应公司组织,机动部、使用单位参加。验收按标准、规范、设备图纸和技术协议等有关规定进行。

3.2.7 设备交货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技术特性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制造竣工图等。

3.2.8公司内部单位制造的设备,当垫片符合图纸的要求并符合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在使用前,可以不更换垫片;由公司外部单位制造的设备,在使用前应更换垫片,有特别注明的除外。

3.2.9 设备接管法兰(包括配对法兰)、螺栓应有标识、合格证和材质证。

3.2.10 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投用12个月,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设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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