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的管理办法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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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的管理办法和风险1995 年10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了依法转让专利权可以质押。目前专利权质押制度很不成熟也不完善,同时由于专利权的不稳定特性,造成专利权质押的风险较大。办理专利权质押的,应当在专利局进行专利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的。
一、质押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供下列文件:
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2、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7、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专利权的定义: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权利,作为质押权标的的专利权,只限于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以下几项:
1 、对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即专利权人依法对其获得的发明创造所独占享有的制造、使用或销售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
2 、专利转让权,专利权人可以依法通过买卖、赠与等形式将专利转让给他人,专利转让合同只有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3 、专利许可使用权,专利权人对其获得的专利享有许可他人实施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专利转让权和专利实施权是专利权中依法可转让的财产权,专利权人可以以
这两项权利设定质权。
三、风险防范:
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质押要把质物交付质权人,专利权质押不可能实现现实占有的交付,所以,法律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规定除订立质押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出质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价值评估:
目前国内评估无形资产价值通常采用收益法,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要看评估机构的执业经验和案例。目前“北京产权交易所”,是经北京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包括知识产权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