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办理失业登记(含各区咨询电话及办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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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理失业登记
事项名称:个人办理失业登记
设定依据:
1.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3.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
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应办理失业登记:
(一)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二)停止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四)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五)进京落户的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符合(一)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应办理失业登记的其他本市户籍劳动力。
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书面证明、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注销证明、《中止灵活就业个人声明》。
4. 经个人签字确认的《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
5.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个人失业前身份材料:
1.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的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
2.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本市农转非劳动力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
5.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6.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交《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7.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提交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提交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经个人签字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办理地点: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办理时间: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12333
办理流程:
第一步:失业人员填写《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选择将个人档案转往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明确失业登记地点。如选择转往常住地街道(乡镇),须经常住地社区(村)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失业人员将表格填写齐全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将《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交用人单位。
第二步: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持《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和个人档案,到失业人员所选择的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退档手续。
第三步: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后,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并根据失业人员的选择,将个人档案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第四步:失业人员将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向个人档案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失业登记申请。
第五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失业人员提交的失业登记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在《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材料不齐的,要求其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材料不齐的,要求其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第六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失业登记信息。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制作证件。
第七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相关证件原件交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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