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10
•【字号】渝发改环〔2019〕25号
•【施行日期】2019.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
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9号)工作要求,我委牵头推进我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工作,目前已形成《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9年1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环气候处)。
请实名反馈意见建议并留下联系方式,便于联系沟通。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环气候处,邮编:401121。
请在信封注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1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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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 全市 公共 机构 共 计 1 4 5个 , 中国家 机关 8 5 55 其 4 5个 、 事业 单位 6 3 8 2个 、 团体 组织 1 8 。 6个
21 年,全市公共机构建筑总面积 90. 万平方米 , 00 28 1 5 其中国家机关 40. 万平方米、事业单位 _ 55 6 6 ^
89 %、 . %、.9 . 0 04 8 28 %。详 见 图 2 ( ) —2 略 。 3能耗 分布 。 .
21 0 0年全 市 公共 机 构能 源 消耗 总 量为 1 28 吨 标煤 , 中 : 0 .4万 其 国家 机 关 5 .5万 吨标 煤 , 比 5 .8 ; 3 2 占 1 % 7 事 业 单 位 4 .0万 吨标 煤 , 88 占比 4 .5 其 中教 育 事业 单 位 占 比 1 .4 、 74 %( 82 % 科技 事 业单 位 占 比 0 8 文化 事 . %、 4 业 单 位 占比 06 %、 生 事 业单 位 占 比 83 %、 育事 业 单 位 占 比 1 0 其 他 事业 单 位 占比 1 . %) 团体 . 9 卫 .1 体 . %、 8 79 3 ; 组 织 07 . 9万 吨标 煤 , 占比 07 %。详 见 图 2 ( ) .7 —3 略 。
行 了有 益 探 索 , 了许 多卓 有 成效 的工作 , 做 但也 存 在着 管 理体 系 不完 善 、 能 奖励 和 约束 机 制 未 建立 、 能 节 节 技 术推 广 力度 不 够 、 能监 管 体 系薄 弱 、 能 资金 投入 不 足等 问题 。为 推 动我 市公 共 机 构节 能 工 作 深入 开 节 节 展,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节 约 能源 法 》 《 共机 构 节 能条 例》 《 庆市 节 约能 源条 例》 《 庆市 公 共机 构节 、公 、重 、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渝办发[2008]160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16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简称限额),是指根据国家公布的有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标准、规定等,结合我市能源利用实际状况所制定的单位产品所消耗的电力、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的最高指标。
限额由市经委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是指用能单位所生产产品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超过我市公布的限额,超限额部分使用的能源实行加价收费。
第四条市经委负责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的收取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加价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三电办、市节气办、市节煤办(统称专业节能办)和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负责超限额使用能源的考核和收费工作。
第五条超限额使用能源实行加价收费的产品目录由市经委公布,并书面通知企业。
高耗能产品首批纳入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范围。
第六条超限额加价收费属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重庆节水节电实施方案
重庆节水节电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的紧缺和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难题,重庆市制定了节水节电实施方案,旨在倡导全社会节约用水、节约用电,推动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节水节电意识。
重庆市将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加大对节水节电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的节约用水、用电意识。
同时,还将在学校、社区等地方开展相关主题活动,引导学生和居民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
二、推广高效节能设备,降低用水用电成本。
重庆市将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居民购买高效节能设备,如节水器、节能灯等,以降低用水用电成本。
同时,还将加大对节能设备的研发和生产力度,提高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满足市场需求。
三、加强监管,严格控制浪费行为。
为了有效节约用水用电,重庆市将加强对各类用水用电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浪费现象。
对于违规浪费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用电。
四、建立奖惩机制,激励节水节电行为。
为了进一步推动节水节电工作,重庆市将建立奖惩机制,对节约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更多人参与到节能减排工作中。
同时,对于浪费用水用电的行为,将进行严格处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技术支持,推动节能减排工作。
重庆市将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推动相关技术在生产生活中的广泛应用。
同时,还将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共同推动环保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为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六、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重庆市将出台相关政策,对节水节电工作进行引导和支持,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政策保障。
同时,还将加强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和引导,推动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为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总之,重庆市的节水节电实施方案将以全社会共同参与为基础,通过宣传教育、技术支持、政策引导等多种手段,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用电,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2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7【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29号)《重庆市供用电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27日重庆市供用电条例(2009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供电企业和用电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和建设、供用电设施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工作的领导,将电力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挥电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
第四条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市政、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电力建设、供应与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网规划建设、供用电设施、供用电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科学用电的宣传和教育。
第二章电网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电力发展规划。
制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适度超前、均衡协调的原则。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有关规划同步实施。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一条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渝府发[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现就切实加强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节能降耗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资源节约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大力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是实现胡锦涛总书记对重庆“314”总体部署、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市政府已将节能目标列为“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约束性指标,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
近年来,全市加大了节能降耗的工作力度,但是去年我市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目标,主要原因是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等方面问题,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的工作难度。
面对严峻的节能形势,市政府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决心不变,将通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解决当前影响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问题,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战略决策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节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节能降耗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采取更加坚定有力的政策措施,集中力量,切实推进当前的节能工作,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降耗任务,坚定不移地实现节能工作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为加强对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了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长王鸿举任组长,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副市长余远牧任副组长。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20RR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渝府发[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1〕10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十二五”时期,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脆弱,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为坚决贯彻落实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共建共享和谐重庆,按照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一)提高认识。
按照国家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市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进一步削减,特别是环保减排指标在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进一步削减的基础上,新增了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指标,任务十分艰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用能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紧迫任务,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节约型、清洁型、生态型产业结构,坚持把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坚持结构调整与技术进步相结合,坚持优化存量与控制增量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进一步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加快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促进“五个重庆”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4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4号)《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能源(以下称节能)应当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能并举、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发展耗能低、污染少的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用电保民生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11]13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用电保民生的紧急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用电保民生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11〕1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电力供应紧张局面,局部地区电力供需矛盾比上年在时间上更早、涉及范围更广、缺口有所加大。
我市存在的电力供应紧张的问题与全国基本一致,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电力供应仍趋紧张。
今年以来,我市全力推进电力电煤保障工作,基本确保了一季度电力供应。
但随着夏季用电高峰来临,电力缺口可能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保煤、保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务必落实市政府关于节约用电的综合调控措施,倡导节约用电,抓好民生保障工程,维护全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科学调度“保重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供电单位和电力调度部门要按照“保民生、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制订有序用电方案,全力做好有序用电工作。
一是首先确保民用和公共服务领域用电。
保证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电,保证广播电视、电信、交通、医院、学校以及供水、供气等重要单位用电。
二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节约用电。
要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减少大功率耗电设备使用,减少待机时间;尽可能少用空调设备,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
三是严格限制高耗能产业用电。
在电力供需矛盾突出时,首先对高能耗用电企业实施限电,尤其对8大高耗能行业坚决拉闸限电。
四是加强城市照明节电管理。
在当前电力供应紧张情况下,各地景观照明和亮化工程一律关停,只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照明需要。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2号——《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2号——《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2号《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已于2019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章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节能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分别编制本领域的节能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第五条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重庆市浪费动力条例〔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提高动力应用效率,加快树立浪费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继续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浪费动力法»,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力应用、监视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浪费动力〔以下称节能〕应当坚持节能与开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能并举、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的原那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任务的部门〔以下称市节能任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节能监视管理任务。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担任节能监视管理任务,并接受市节能任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任务的部门担任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任务的综合协谐和监视管理。
第五条市节能任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展革新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方案,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管理节能任务的部门应当依据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规划和节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强节能任务,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维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动力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提高,鼓舞开展循环经济,鼓舞开展耗能低、污染少的产业,限制开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鼎力开展效劳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产品能耗,改善动力的开发、加工转换、保送和供应,提高动力应用效率。
鼓舞开发、应用新动力和可再生动力。
第七条鼓舞、支持节能迷信技术的研讨、开发、示范和推行,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提高。
第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树立节能目的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域性节能目的分解下达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归入目的考核。
市节能任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归入市级节能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分解下达节能目的,并实行目的考核。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渝府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4]6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
为将国办发〔2004〕3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开展资源节约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时间和范围2004年至2006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
重点推进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二、资源节约的目标和基本要求(一)目标经过3年的努力,使全市的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显著增强,部分行业盲目发展、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严重浪费资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资源节约技术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资源节约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并得到较好实施,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从2003年的1.42吨标准煤降至1.26吨标准煤,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从55.9%提高到68%,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从2003年的68.4%达到75%,耕地减少趋势得到遏制。
(二)基本要求1.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相结合。
在制定全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项目等各项工作中,要按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把节约资源、降低消耗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循环经济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渝府发[2008]109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10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为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顺利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油(天然气)节电等方面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石油、天然气和电力是重要的能源资源。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我市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供应紧张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虽然近几年我市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状况仍然比较突出。
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市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供应持续紧张,亟需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
要解决我市能源问题,必须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
切实做好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供需紧张矛盾的重要措施,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节约和利用好宝贵的能源资源。
二、加强对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重视和抓好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渝办发[2009]27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25【实施日期】2009.08.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六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9〕2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行动目标通过持续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不断增强市民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把节能变成全体市民的自觉行动,最终把我市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行动措施(一)开展能源紧缺体验。
在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如步行或坐公交车上、下班,办公时间停开一天空调、停开一天电梯等),强化节能意识。
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本单位或本行政区域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二)加强车辆节能。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停车等候时应停开空调,推进公务车改革。
倡导单位和个人选乘轻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倡导组合乘车。
(三)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
除有特定要求并经县级以上节能办公室批准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倡导市民家庭参照上述标准设置空调温度。
(四)减少电梯使用。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在非高峰时段应减少电梯运转台数,提倡三层楼以下停开电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渝办发[2006]24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0.17【实施日期】2006.10.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4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实现市委二届八次全委会提出的全市“十一五”期末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以上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工作,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
全面贯彻落实资源节约基本国策。
以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法治为保障,以提高终端用能效率为重点,健全法规,完善政策,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强化宣传,加强管理,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能优先的方针,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相结合;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重点突出、分类指导和全面推进相结合;坚持把企业作为节能的主体;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和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由“十五”期末的1.42吨标准煤和2.75吨标准煤降到1.13吨标准煤和2.06吨标准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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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理用能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产品设计、生产等环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标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能源最低消费量。
生产或供应能源单位不得向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无偿或低于国家规定价格提供能源产品。
生产或供应能源单位不得对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实行能源使用包费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或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和节能监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列入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的产品(技术),应当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
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产品(技术)。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用能单位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能源利用监测制度。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域性节能指标分解下达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纳入目标考核。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纳入市级节能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分解下达节能指标,并实行目标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做好能源生产、消费和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能源产品生产、购进、消费、库存原始记录和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按规定向统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建立能耗指标公报制度。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十四条 与节能相关的科研、技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培育节能技术服务市场,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工艺、产品。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监、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快先进节能产品(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建立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制度,鼓励发展节能产品(技术)认证服务体系。
(一)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二)企业一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百,二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三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十五条 加强建筑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节能管理,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推广节能结构、材料、技术、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建立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制度。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对使用煤炭、天然气、电力和成品油的用能单位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加价收费制度,加价收取的费用作为政府用于节能的专项资金。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加价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额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未经批准或者核准,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第五条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发展耗能低、污染少的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加强交通节能管理,建设节能型交通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推进农村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开发和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鼓励使用高效节能的省柴节能器具。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宾馆、商场等公共场馆应当树立节能意识、制定节能目标、推行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家庭和个人应当树立节能意识,倡导家庭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节能器具。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鼓励多渠道筹集节能资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节能标准制定、节能产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定期开展能源利用状况评价和能源审计,对重点用能设备和主要工艺开展不定期监测。
第十四条 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市级节能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指标,并实行目标考核。
第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
企业应当履行节能主体责任。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重点耗能企业单位产值能耗等用能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
凡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
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或产品设计时,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
(一)违法进行节能评估或审查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三)出具虚假能源利用监测报告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高能耗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能耗标准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限期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产品设计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收能源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
第三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准确可靠。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计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71011(颁布时间)
20071101(实施时间)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4号(文号)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11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开发、生产、销售、推广节能产品(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产品(技术)节能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颁发节能产品(技术)认证证书,并列入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
列入国家或本市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的产品,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从事节能培训、节能产品(技术)开发与推广、节能技术工程设计和咨询、节能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能源利用监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实施的能源利用监测,有关用能单位应当配合。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列入法定监测计划的能源利用监测项目实施监测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一)对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设置能源最低消费量的;
(二)向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无偿提供能源产品的;
(三)低于国家规定价格向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提供能源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