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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征求湖南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征求湖南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征求湖南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3.11.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关于征求湖南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湖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安排,湖南省民政厅委托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编制的《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并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

请于2023年12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331号
联系人:侯石俊
联系电话:138****7562
电子邮箱:*****************
湖南省民政厅
2023年11月17日附件:
1.《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2.《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反馈表)。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湘民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民发〔2016〕48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民政对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省厅制定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维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6年11月11日湖南省民政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民政厅根据全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需要,以及补助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做好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商,根据本地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加大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投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将补助资金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主要包括:(一)为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家庭发放基本生活救助金;(二)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特困人员发放救助供养金;(三)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发放短期基本生活救助金;(四)为部分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等有特殊需要的困难群众,统一采购、发放衣物、被褥、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五)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政府购买的照料、护理服务;第七条省民政厅采用因素法对补助资金进行分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2•【字号】湘政办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二日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2、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厅;3、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承担的湖南省内社团基金会审批、登记、监管职能交给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将国(境)外和省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全省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民政业务培训,涉外收养咨询和接待服务,指导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的职能,分别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州社团和涉外、涉港澳台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管理民政部委托的全国性社团;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9.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政府采购
正文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政府
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0〕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22〕18号),湖南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了《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执行。

原有的《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湘民发〔2020〕37号)同步废止。

凡列入目录并已安排财政预算的服务事项,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目录执行。

执行中确需新增目录外的购买服务事项,由湖南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湖南省民政厅及时组织调整修改指导性目录。

附件: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相关全省性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

请各相关全省性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要求(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1),真实、准确、完整的填报年检材料和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及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于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直接将年检纸质材料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和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对材料内容和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出具初审结论。

根据有关规定,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2022年度被评估为5A等级和2023年度被评估为5A、4A等级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除外),可免于提交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具体名单见附件2)。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组织,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不再接收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省民政厅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

附件1.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2.2023年度检查工作免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社会组织名单湖南省民政厅2024年3月7日附件1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对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安排如下:一、年检范围凡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非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增加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五)加强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全省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站)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附件: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湖南省民政厅2022年7月18日附件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第一部分民政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一、社会组织管理(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法人)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09.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12.29(二)行政法规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02.06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10.256、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06.017、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2013.12.07(三)部门规章8、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1.10.159、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8.01.2410、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2011.03.0111、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2000.04.101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2010.12.2713、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2010.12.271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2010.12.271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2005.06.011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1999.12.2817、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2010.12.2718、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11.1019、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2010.12.2720、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06.0721、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2006.01.12(四)政府规章22、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2017.12.2823、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 2017.12.28二、社会救助(一)行政法规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03.02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10.01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6.03.01(二)政府规章4、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3.06.015、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2007.12.016、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08.03.01三、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12.29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12.29(二)地方性法规3、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1991.10.014、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3.10.0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10.01(三)部门规章6、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06.01.017、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8.01.01四、区划地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03.11(二)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03.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02.28(二)行政法规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2019.01.01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002.07.015、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1989.02.036、地名管理条例 2022.05.01(三)部门规章7、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0.01.018、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2008.09.019、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2005.06.2810、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0.12.27五、社会事务(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18.10.26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04.27(二)行政法规4、婚姻登记条例 2003.10.015、殡葬管理条例 2013.01.016、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08.017、残疾人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条例 2017.07.01(三)部门规章8、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06.01.239、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10.0110、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08.2511、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1993.03.3012、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2006.08.011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08.0114、工伤保险辅助器配置管理办法 2016.04.01(四)政府规章15、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2017.12.28六、养老服务(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12.29(二)地方性法规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01.01(三)部门规章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20.11.01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11.01.01七、儿童福利(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06.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21.06.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6.03.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01.01(二)行政法规6、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19.05.25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05.25(三)部门规章8、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2019.01.019、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2014.12.0110、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05.25八、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09.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09.01(二)行政法规3、志愿服务条例 2017.12.01(三)地方性法规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2022.01.015、湖南省募捐条例 2021.03.316、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2012.12.01(四)部门规章7、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2016.09.018、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2016.09.019、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2018.09.0110、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9.01.0111、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2021.02.02九、其他(一)行政法规1、彩票管理条例 2009.07.01(二)地方性法规2、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2009.01.01(三)部门规章3、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2014.03.01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1999.12.235、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07.016、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2011.08.017、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2011.09.018、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08.16第二部分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07.1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04.2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09.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0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03.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12.29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07.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05.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07.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2010.10.01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05.15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09.203、重大行政程序暂行条例2019.09.01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01.01三、地方性法规1、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7.01.012、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2018.11.30四、政府规章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18.07.102、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07.103、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17.04.014、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10.0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10.01.016、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10.04.177、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2007.06.018、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01.05.01第三部分党内法规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10.24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09.0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10.01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6.01.015、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10.277、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2015.12.25(注:以上标注的时间为最新颁布/修订后,开始实施的日期。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9〕3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9〕3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9〕3号各市州民政局、各省本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部署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省民政厅制定了《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9年5月5日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部署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省民政厅将开展社会组织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要求,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社会组织收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坚决杜绝社会组织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防止出现行业垄断和欺行霸市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二、清理内容(一)清理社会组织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定或者修改是否召开了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是否超过4个层级,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是否存在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并收取会费;社会组织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是否存在向同一家会员企业重复收取会费现象。

(二)清理社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

社会组织是否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社会组织是否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社会组织是否存在不合理收费项目,是否降低了盈余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是否存在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是否存在价格垄断、欺行霸市行为。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推动湖南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一)坚持依靠法治建设促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紧紧围绕《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加强法治民政建设,民政法规规章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升,民政法治化水平逐步提高,但民政法治建设在立法、执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影响了民政事业发展。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和民政法治建设的新形势下,迫切要求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行民政职能,发展民政事业。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刻认识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民政法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依靠全面加强法治建设,促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

(二)坚持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共同推进。

改革是推动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的不竭动力,法治是推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的基本方式。

要以民政事业转型发展为目标,将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和全面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有机结合,两轮驱动,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以改革推动、促进、提升民政法治建设,以民政法治建设引领、规范、保障民政事业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三)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

围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以推动民政立法进程为重点,以提高民政执法水平为核心,以加强民政法治监督为支撑,以提升民政普法工作为基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执法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民政普法格局,建设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民政法治队伍,为民政事业转型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3年省级福彩公益金(社会事务类)扶持建设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3年省级福彩公益金(社会事务类)扶持建设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3年省级福彩公益金(社会事务类)扶持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3年省级福彩公益金(社会事务类)扶持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做好2023年省级福彩公益金(社会事务类)扶持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科学安排补助资金,现就相关建设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2.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3.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点建设及服务;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建设;5.婚俗改革试点地区特色婚登服务场所建设。

二、申报原则(一)突出重点。

项目符合社会事务“十四五”规划,项目申报坚持少而精,申报一个,建成一个。

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设施“空白县”、改革试点地区项目建设。

(二)坚持标准。

科学设置项目建设规模、功能、标准,严格按照社会事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标准等政策文件执行。

(三)注重绩效。

坚持需求导向,实事求是申报所需项目,对绩效较好、已经在建的和今年开工建设的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支持,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三、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以市州为单位报送,各县市区民政局确定申报项目后,报市州审核汇总。

各市州要对项目严格把关、掌握实情,申报资料经市州局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

项目申报所需资料:一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所需资料:1.政府会议纪要;2.可行性研究报告;3.立项;4.自然资源、建设(规划)、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意见;5.地方项目资金保障情况;6.规划设计图纸;7.项目资金申请报告;8.现场照片;9.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申请;10.民政局同意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批复。

二是精神卫生机构建设所需资料:1.政府会议纪要;2.可行性研究报告;3立项;4.地方项目资金保障情况;5.规划设计图纸;6.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民办发[2009]57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民办发[2009]57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民办发〔2009〕57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伤残抚恤工作,推动伤残抚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省厅制订了《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民政部门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2007年8月1日以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2007年8月1日以后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国家和省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省级民政部门主管全省伤残抚恤工作,负责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伤残抚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湘民办发[2008]9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08.10.2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98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障:(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在乡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以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保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一)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二)福利彩票公益金;(三)社会捐助资金;(四)其他资金。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严禁。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0.23•【字号】湘民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民发〔2015〕47号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现将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5年10月23日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

根据《信访条例》、《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全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规政策,依法规范信访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表达诉求,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第三条民政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应当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梳依法处理,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二章分类梳理第四条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应当根据信访诉求主体、具体目的,按照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信息公开类进行分类梳理。

第五条意见建议类、政策咨询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可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

第六条信访投诉请求梳理范围,应当厘清正常民政业务办理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法定途径处理信访与一般信访区分,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确切法规政策依据。

第七条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投诉请求,按法定职能权限、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确定本级相关职能部门权责、责任人。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湘民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7〕10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政府和民政部的工作部署,以解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最突出困难和最迫切需求为目标,切实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真正实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日常和生病期间有人照料,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

逐步建立适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服务管理和机构建设模式,把救助供养的重点逐步转移到照料护理工作上来,把机构建设重点转向照料护理区和护理床位建设上来,不断落实、完善和创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机制,确保实现《湖南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选择、托底供养。

特困人员自主选择供养形式,鼓励和支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可自主选择集中或分散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要实行托底集中供养。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湘民函〔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切实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得到规范、专业、有效的照料服务,真正做到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进一步增强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制定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民政厅2020年7月10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一、全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1、照料服务人与特困人员不是共同居住的,照料服务人原则上每周上门提供1次照料服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或者每月提供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服务次数可根据特困人员实际情况和要求合理安排。

2、照料服务人除上门提供服务外,每周至少与特困人员通一次电话,随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身体、生活、居家在位等情况。

3、督促帮助特困人员对居住房屋室内外进行基本保洁,主要包括整洁居室(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清洁物具和洗涤服务,确保桌面、门窗玻璃、地面及墙壁清洁无积灰;厨房无明显污渍、灶具洁净、地面卫生无死角无遗漏;卫生间洁具洁净、无异味。

4、督促特困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督促特困人员洗澡,至少每周1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

5、督促帮助特困人员至少每两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枕巾)一次,保持床铺清洁,必要时及时清洗;至少每季度翻晒被褥一次。

6、做好特困人员送医陪诊、住院照护、住(出)院手续办理、住院护理保险申报及资料提供等工作。

特困人员病情严重或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养老服务类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养老服务类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养老服务类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养老服务类项目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科学合理分配省级福彩公益金,做好2024年度养老服务类项目申报工作,精准科学安排补助资金,现结合全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当前养老服务重点工作,确定组织申报一批养老服务类项目。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项目筛选申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别1.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或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2.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含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3.公办养老机构消防改造;4.市域安联网建设。

二、申报原则(一)突出重点。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建设需求,项目申报坚持少而精,科学设置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杜绝“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做到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建成一个。

(二)对标对表。

所有申报项目应严格对照具体项目申报所需资料准备相关材料,并在湖南省民政厅“互联网+民政政务服务”平台(http://59.231.8.221:10000)的2024年项目申报端口录入项目资料,否则不予资金支持。

(三)注重绩效。

各地应坚持需求导向,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在建和配套资金已到位的项目优先支持,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申报资料(一)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或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申报所需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政府会议纪要或局党组会议纪要;2.可行性研究报告(改建项目可不用);3.立项申请及批复;4.土地使用权证;5.一件三证(初步设计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规划施工设计图纸;7.概算、财评报告;8.招标文件及合同;9.项目资金申请报告;10.地方项目资金保障情况;11.现场施工照片;12.人员安置方案。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湘民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打好省政府重点民生实事保障仗,切实增强残疾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现就2023年全省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标准2023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应合理制定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本地区补贴标准。

2022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高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地区,2023年不低于2022年当地标准。

二、执行时间残疾人“两项补贴”新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年初发放低于80元/月的地区按照新标准补齐差额。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发放”纳入2023年度省政府打好重点民生保障仗管理清单,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全力抓好落实,把好事办好,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准认定对象。

各地要巩固去年精准认定成果,市州民政局每季度、县市区民政局每月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与死亡、低保特困、工伤保险、监狱服刑、残疾人证等数据进行比对,各县市区残联应当每月将残疾人证异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切实做到“应享尽享、应补尽补”;严格落实精准动态管理,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同步完成相应程序,做到线上线下发放一致。

(三)做好资金保障。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湘民函〔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函〔2023〕36号各市州民政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现将《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23年10月25日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优势和独特作用,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办函〔2023〕57号)有关要求,以实际行动助推湖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扩大国内需求、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积极作为,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贡献行业协会商会力量。

二、重点任务(一)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

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扩大内需、培育壮大实体经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招商引资、防范化解风险等重大问题,利用扎根行业、贴近企业和专家团队资源优势,通过调研走访、数据分析、问题研究、政策咨询、专家座谈、专题研讨等方式,切实摸清本行业领域发展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建言资政成果。

获得等级评估在有效期内4A级(含)以上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2024年年底前至少向有关部门报送1篇有利于推进本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调研报告或建言资政成果。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6〕50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6〕50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现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6〕50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化,不断提升供养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6年10月31日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设立行政许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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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文件湘民办发…2006‟31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民政“十一五”规划△通知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直有关单位民政部办公厅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2006年5月29日印发- 2 -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期间民政工作情况“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民政部的精心指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全省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十五”计划目标基本实现。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建立。

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到2005年底,全省已经初步建立起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每年有10%左右的群众得到了民政部门的救助。

一是城市低保工作进一步规范。

到2005年底,享受城市低保140万人。

5年累计发放低保资金37.82亿元;保障人数由2000年15.47万人增加到2005年140万人,增长了9倍;人均月补差由2000年20多元提高到2005年66元,提高了3.3倍。

全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城市低保政策法规体系,地方财政投入建立起自然增长机制,低保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

二是救灾救济工作及时、有效。

全省共投入救灾资金13.5亿元,年均救助灾民200万人次左右,累计完成恢复重建住房50.2万间。

全省- 3 -建立“慈善超市”136个,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1600个。

三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新成绩。

全省五保对象人均实际供养标准为600元/年,五保供养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由乡镇民政办直接发放。

2004、2005两年,全省共投入专项资金1.75亿元,改扩建敬老院近700所,五保集中供养率由3%提高到10%以上。

四是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工作取得新进展。

全省46个县(市、区)建立起农村低保制度,享受低保对象55万人,月人均补差救助23元左右。

76个县(市、区)实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救助特困户60.5万人,月人均救助8.2元。

五是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

全省全面推行了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累计直接救助11.34万人,资助18.7万人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惠及困难群众150多万人。

68个县(市、区)建立起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已救助2万人,惠及困难群众近10万人。

各地还创办“慈善药房”,为救助对象购药提供优惠服务。

六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实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从强制性收容遣送到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重大变革。

全省累计救助10.47万人次,约占全国救助总量的9%。

七是老区扶贫开发工作效果明显。

累计投入老区扶贫开发资金近4000万元,安排项目1533个,培训老区群众3000多人次。

切实加强对老区工作的领导,营造了领导重视、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共同支持老区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

八是慈善事业有很大发展。

累计募集慈善款物12025万元。

开展了“微笑列车”、“爱心- 4 -改变命运”等一系列慈善济困和赈灾活动,救助困难对象28万余人次。

(二)社区建设和村民自治工作稳步推进。

社区建设由中心城市向中小城市推进,开展了小城镇和建制镇的社区体制改革。

全面启动了和谐社区建设。

社区基础设施大为改善,全省90%的城市社区建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活动用房。

完成了社区规模调整,并产生了首届社区居委会,初步形成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社区建设新格局。

社区服务水平大幅提升,服务内容不断拓展,社区服务逐步走向市场化。

全省先后有1个市、8个县(市、区)被命名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城区)。

加强了村级自治组织建设,全省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0%以上的村制定了村规民约,60%以上的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97%以上的村实行了村务公开。

完成了全省第五次和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开展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试点,全省12个县获“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称号。

(三)“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扎实开展。

95%的县(市、区)建立起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4次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保证了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提高。

完成了重点优抚对象普查工作,建立了优抚对象管理信息系统。

广泛开展了“爱心献功臣”和“扶持优抚对象脱贫致富奔小康”活动,使部分优抚对象脱贫致富。

进一步完善了军地关系协调机制,巩固和发展了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

全省10- 5 -个市、县(市、区)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

退役士兵安臵改革取得明显进展,较好地保障了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累计接收安臵军队离退休干部2785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进一步规范。

完成了建国前烈士传、建国后烈士传1、2卷编纂出版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进一步规范。

民间组织发展较快,累计新登记各类民间组织6335个。

社团结构进一步优化,行业协会占社团总数的30%以上。

进行了社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试点。

开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

完成了基金会换证和登记工作。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101个。

出台了《湖南省行业协会办法》等政策性文件。

(五)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取得新成绩。

累计销售福利彩票28.4亿元,为省、市、县募集福利资金4亿多元,支持了一批福利设施建设。

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共新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633个。

新增福利院13家,床位数2600张。

全省社会福利企业达805家,安臵残疾职工1.47万人,5年累计总产值达200亿元。

大力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全省平均火化率为18%,比2000年提高11个百分点。

出台了《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办理涉外儿童收养登记10050件,募集捐赠款2.4亿元。

启动了残疾儿童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残疾孤儿康复手术228例。

开展了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实现了婚姻登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

- 6 -(六)区划地名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完成了湖南省2005年至2015年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的编制和85个市和县(市)城镇体系规划的修改评审工作。

配合农村税费改革撤并乡镇157个,合并建制村2160个,撤销了全省仅存的8个区公所。

地名管理市场运作取得新突破,全省新设地名标志15000多块,门牌125万余块,29个设市城市和51个县城完成了标准地名标志的设臵工作。

完成了省本级和9个市(州)、70个县(市、区)地名数据库建设。

加大了界线管理工作力度,建立了界线信息管理系统。

(七)老龄工作进一步加强。

圆满完成了《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

累计投入老年事业发展资金1亿多元,新增各类老年服务设施4000多个。

认真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落实了老年人的优惠待遇。

(八)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

全省民政系统共投入1200万元,初步建立起办公自动化、电子邮件和各项民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比较完善的网络安全防范体系,实现了部、省、市三级数据、语音、视频联网。

经过“十五”期间的发展,民政事业已经初步形成覆盖全体人民群众的工作格局,实现了工作重点由农村向城乡并重转变,工作对象由传统民政对象向全社会转变,工作机制由独家承揽向社会共同参与转变,保障重点由基本生活保障向基本生活、民主政治权益等全方位保障转变。

形成了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社会- 7 -筹集为辅的民政资金投入机制。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各类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优抚医院、社会捐助站、殡仪馆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和民间非营利机构迅速发展。

民政事业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福利服务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民政事业在“十五”期间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力度与困难群众的现实要求不相适应。

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虽已铺开,但救助标准较低,有的单项救助工作覆盖面还不广,解困作用不明显。

二是资金筹集与民政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

每年民政救助对象达600万人以上,约占全省总人口的10%,而救助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社会救助的工作有待加强。

三是基础设施建设与民政对象的需求不相适应。

当前我省民政基础设施数量不够,整体水平不高,已有的设施还普遍存在设备不齐、功能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难以适应民政工作的发展趋势和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

同时,民政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执法手段不健全,基层工作力量薄弱,工作手段落后等问题也制约了民政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十一五”期间民政工作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一方面,党中央提出科- 8 -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为民政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近几年,全国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投入连续增长,为民政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民政工作面临着很好的机遇,党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把民政工作的社区建设、村民自治、民间组织管理、社会福利、优抚、双拥、社会救助、慈善、老龄等工作列入了“十一五”发展规划,为民政部门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管理和服务作用搭建了一个广阔平台。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对民政工作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任务,因此,加快全省“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意义重大。

根据“十一五”期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全国民政工作的整体部署,“十一五”期间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求真务实,改革创新,重点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管理服务和基层民主政治体系,大力加强民政福利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民政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管理和服务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总体目标是:进一步改革和创- 9 -新民政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使民政法制建设更加健全、财力保障更加有力、基础设施大为改善、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事业发展新格局,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为广大民政对象提供比较好的公共福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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