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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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 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 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 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 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 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 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 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 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 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 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 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 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 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 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 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2017年3月
课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 调查 一般规定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七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一章
总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9.22•【文号】国务院令第89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文章来源:/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 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八年八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六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七章处罚执行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章执法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文章来源:/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5.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5.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案第四章自行协商第五章简易程序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七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八章处罚执行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一章执法监督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那么如何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呢?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关于如何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相关内容。

一、如何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1、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情形(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在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2、受伤人员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2款的规定,只要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不论是否是轻微伤,都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必须报警,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的规定,造成人员轻微伤,并且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不需要报警。

如果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由公安机关按一般程序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只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二、简易程序的处理程序1、在事故现场的处理程序: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序,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简易处理程序: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协议书或者交通事故相关文字记录材料。

交通事故一般处理流程与简易处理(发生车祸处理程序步骤)

交通事故一般处理流程与简易处理(发生车祸处理程序步骤)

交通事故一般处理流程与简易处理(发生车祸处理程序步骤)近几年随着大家收入的提高,对汽车的需求量也在增大,据公安部最新统计,截至2023年3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02亿辆,其中汽车3.07亿辆;机动车驾驶人4.8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50亿人,居世界第一,平均每个家庭就有一辆汽车。

上路的汽车多了,自然而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在增加,我们肯定目睹或者经历过交通事故,但是你知道怎样处理交通事故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听我和你说一说。

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让自己镇定下来,不要慌张。

花费几分钟读下去,保证你不后悔。

一、现场处理1.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交通事故发生后,马上停车,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是晚上还要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车辆没有撤离到安全区域时,应该在车身后方50-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二次事故发生,危及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4.离开现场。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确保车辆的正常同行,事故车辆可以安全移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并且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保留相关证据后,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如果不妨碍交通,千万不要随意移动,一定要等交警前来处置。

5.解决纠纷。

第一种情况,没有争议,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的,或者其他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情形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可以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第二种情况,轻微交通事故,走简易程序处理: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没有争议的财产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第三种情况,严重交通事故,按一般程序处理:有人员的伤亡,事故起因复杂,责任确定双方有争议的,简易程序无法解决或者双方不愿以简易程序解决的,当事人需要通过一般程序来解决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流程图二、轻微交通事故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如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外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
第二条 福 建 省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第七条
各 方当事人 均无 导致交
通事故的过错 ,属于交通意外事 故的 ,
各方 均 无责 任 。

方 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 故的 , 第八条 当事 人 同时具有 两种 以
错交通违法行为 由《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五条 因两 方或两 方以上 当事 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 , 行为人按照
以下 规 则 分 别 承 担 主 要责 任 、 等责 任 同 ( ) 一 实施 重 大 过 错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他 方 无责 任 。
通 管理部 门适 用本 规则确定 交通事故 过错程度分类》 具体列举。 当事人 的责任 , 但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和 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 的交通事故除外。
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的交通违法行 为负交通事故责任 的, 由本级公安机关
交 通 管理 部 门组 织 3 以 上县 级交 通 事 名
的, 负事 故次 要责任 ;
( ) 施 同 类 型 过 错 交 通 违 法 行 三 实
第一条 为 规 范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故 重 大 危 险 的 交通 违 法行 为 。 ( ) 二 一般 过错 交通 违 法 行 为 : 因 指 未 履 行 交 通 安 全 一 般 注 意 义 务 而 实 施 的具 有 影 响 道 路 交 通 安全 、 发 交通 事 引 故 一 般 危 险 的 交通 违 法行 为 。 重 大 过 错 交 通 违 法 行 为和 一 般 过
行 为 所带 来 的法 律 后 果 , 自觉遵 守 交 通
规则 ,促进预 防道路交通事故社 会化。
当然 ,B 日 ,在 福建 省公 安新 闻发 布 6 5
事故外 , 其它事故处理均适 用《 规则》 确 定 当事人事故责任 。 排除适用有交通肇 事犯罪嫌疑道路 交通事故 , 主要是考虑 到本《 则》 规 尚处于试行阶段 , 而交通事 故刑事案件对刑事证 据要求较严格 , 对 当事人法律制裁较严厉,因此 ,规则》 《 暂不适 用涉嫌交通肇事犯 罪的案件 , 待 时机成熟后再考虑扩大适用范 围。 排除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 则主要 是因为正在征求意见的《 福建省无人员 伤 亡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办法》 对适 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 采用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高效,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处理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执勤民警应当秉公执法,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办事。

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自行协商第六条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具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臵,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等候处理。

对保留现场的,应当依法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现场处理、记录事实、赔偿协商的程序和步骤实施。

第八条现场处理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相互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凭证,确认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报警的七种情形之一。

(二)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拍摄留存能够反映事故车辆在道路上的位臵、各方车辆号牌、碰撞部位的照片。

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经常组织所属人员学习交通安全法规,教育他们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中、小学应将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作为品德教育的内容,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第四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控告。

第五条交通警察应自觉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接受人民群众和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交通警察的教育、管理。

对擅自放弃职权、滥用权利、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条例》第八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维护交通秩序,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道路第七条公安机关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建设的管理,保证道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八条未经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人均不得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或者设施。

损坏道路的,应负责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第九条养路备料不得在道路的弯道、桥头二十米内或者道路的两侧对称堆放,不得占用车行道。

违者处直接责任人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第十条铁路道口的路幅不得小于道路车行道的宽度。

第十一条架设跨越道路的设施,不得影响车辆通行,架设方案应经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门审查、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施工。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者,处直接责任人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并限期拆除违章架设的设施。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代为拆除,其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道路两旁的住房或者单位在人行道上架设遮阳棚(篷),不得损坏道路和影响行人安全通行,遮阳棚(篷)与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二点五米,棚(篷)沿不得伸入车行道。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怎么规定的?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怎么规定的?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怎么规定的?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随着交通事故的日益增多,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纠纷也更加复杂。

为此,福建省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即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确定规则。

熟悉和理解这些法律法规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为▲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确定规则的详细规定。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但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和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交通事故除外。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条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交通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一)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重要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重大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一般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一般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由《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具体列举。

▲第五条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按照以下规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二)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三)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年修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年修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签令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如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六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七章处罚执行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章执法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但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和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交通事故除外。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条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交通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一)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重要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重大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一般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一般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由《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具体列举。

第五条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按照以下规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二)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三)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第六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完整版)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简易程序办理案件)

(完整版)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简易程序办理案件)
3
施救费
相关施救单位出动人员、消防车、拖车、救护车等对事故人员、车辆进行现场施救所发生的费用
施救单位出具的相关收据(根据投保时相关条款看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当事人自行主张未及时保存证据,或者保险公司未将该项赔付,刻意漏项。
4
鉴定费
鉴定时向司法鉴定所缴纳的费用 实报实销
鉴定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当事人自行主张未及时保存证据,或者保险公司未将该项赔付,刻意漏项。
2.当事人自行主张存在已经修理,但是无票据的可能,也存在等待保险公司定损,但是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的可能,导致该项费用主张权利丧失。
2
重置费
车辆灭失(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着火已经烧毁、调入河中被冲走等)或者无法修复(大部分损坏或已无法修复价值),为购买一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得出车辆重置费用具体数额
一、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当事人自行主张存在保险公司刻意按最低价格确定该车的重置费的可能,或者未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不懂诉讼程序,会存在败诉的可能。
3、损坏严重的车辆;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院出具的价格鉴定委托书。
(2)车辆维修清单。
(3)车辆行驶证。
(4)车辆受损照片。
当事人自行主张可能存在对该项费用的漏项,以及针对该项费用主张时所需提交的证据材料,从而导致该精神抚慰金
辽宁省现行标准为:若造成伤者死亡,精神抚慰金一般为5万元;十级伤残为最轻级别,精神抚慰金3000元-5000元,每增加一级伤残金额相应向上累计

福建道路交通安全法

福建道路交通安全法

福建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下面是福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内容:第一章总则一、本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路网规划和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三、福建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二章驾驶员一、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二、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得饮酒前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对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吊销驾驶证。

第三章机动车一、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三、福建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予以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一、福建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修复损坏的交通设施。

二、福建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障受伤交通参与者的救治。

第五章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罚一、禁止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闯红灯、不礼让行人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对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扣留机动车等措施。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

二、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及时报告医院,协助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

第七章法律责任一、违反福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对于交通事故中的救助、救治工作人员进行暴力威胁或者施暴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共8张PPT)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共8张PPT)
3、撞红灯事故。撞红灯的一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压越中心双实线与对向车辆发生事故时,压越中心双实线的车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1、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倒车的车辆负全部责任。
4、倒车事故。倒车的车辆负全部责任。 1、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
三、简易程序的处理方法
第十四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 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 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 辆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 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6
五、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 常见情形及责任划分。
5、左转车与直行车发生事故。左转车负主要或全部 责任。
6、逆行事故。压越中心双实线与对向车辆发生事故时, 压越中心双实线的车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7、叉路口事故。让行车未让行的负主要或全部责 任。 8、非机动车道、公交专用道事故。进出非机动车 道未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负主要或全 部责任。
7
练习题:
1、只有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值勤的 交通警察按简易程序处理。 ( )
X
2、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有何意义?
答:1、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2、 方便事故当事人;3、保障道路交通畅通。
8
再进行协商。
损故害形赔 态偿碰协撞议部书位内、成容赔交包偿括责通事任堵故等发内塞生容的的。对时间驾、驶地点人、处天气以,2当0事0人元姓罚名款、机;动驾车辆驶车人驾驶有证其号、他联道系方路式交、通机动安车全种类违和法号牌、保险凭证号、事
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6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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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网络公文签发人:谢开禧发送时间:2009年8月17日(共14页)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闽交警网传〔2009〕159号关于执行《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交警支队: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我省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省公安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联合制定《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遵照执行:一、深入学习。

要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全体事故处理岗位和路面执勤民警认真系统学习《办法》内容,深刻领会《办法》制定意义,熟悉掌握《办法》适用范围、当事人自行协商方式和事故简易程序处理。

二、广泛宣传。

要主动联合保险行业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声势。

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办法》实施前的宣传教育。

同时,— 2 —利用车驾管、违法受理、事故处理等窗口,通过张贴《办法》宣传公告、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路面执勤民警要结合日常事故处理工作等方法广泛开展宣传。

三、严格执行。

11月1日开始,《办法》将在全省实施。

凡发生《办法》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

在施行的初期遇当事人不了解、不明白的要耐心予以解释。

要与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联系《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下简称《记录单》)承印事宜,在对外业务窗口放臵足够数量的《记录单》供驾驶人领取。

要根据实际需要报告主管公安机关,组织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要做好《办法》执行的情况跟踪,发现问题及时汇总,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上报总队。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3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高效,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处理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执勤民警应当秉公执法,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办事。

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自行协商第六条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但有下列情形— 4 —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具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臵,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等候处理。

对保留现场的,应当依法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现场处理、记录事实、赔偿协商的程序和步骤实施。

第八条现场处理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相互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凭证,确认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报警的七种情形之一。

(二)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拍摄留存能够反映事故车辆在道路上的位臵、各方车辆号牌、碰撞部位的照片。

在已经建立交通— 5 —事故自行协商彩信服务平台的辖区,根据规定将照片发送服务平台。

(三)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需要申请保险理赔的,在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后,记录事故事实前,立即向保险公司或统一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受案信息平台报案。

第九条记录事实应当做到:共同填写《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简称《记录单》)的“基本情况”和“基本事实”部分。

无《记录单》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种类和号牌、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

第十条赔偿协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无需保险理赔的,可以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协商并履行赔付。

(二)需要申请保险理赔的,按下列步骤进行:1、参照《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定责原则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或者在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指导下协商赔偿责任。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参照第十九条规定的保险理赔责任划分原则快速协商赔偿责任。

2、在事故损失查勘定损后,获取查勘人员出具的交通事故— 6 —损失确认书。

接受查勘定损方式可以是: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不妨碍交通顺畅的撤离地查勘定损,或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内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定损点查勘定损,或到统一的交通事故定损理赔机构查勘定损,或到有资质的交通事故估损机构查勘定损等。

3、按规定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根据与保险公司的约定,持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

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完成《记录单》的“协商结果”部分的填写,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各持一份。

协商不成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十一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捏造虚假交通事故信息以骗取保险理赔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三条对仅造成人员伤情轻微交通事故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报警的七种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到报— 7 —警后应当指派就近的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责令当事人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事故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二)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确认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定责原则,确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三)依法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或第八条第(三)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还应当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四)对符合调解条件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赔偿原则,进行当场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

对造成人员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或者当事人涉嫌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事故事实确需进一步核实,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当场确定或调解无法当场进行的,应当在现场处臵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处理工作。

因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需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处理工作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

不— 8 —得以需要检验鉴定为由,扣留事故车辆。

第十五条事故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保险理赔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现场查勘定损,应当在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后的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害而承担的损失,应当依法先在被保险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对超此出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除依本办法适用快速理赔的情形外,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损害赔偿责任比例,按照被保险车辆投保的商业机动车保险的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在我省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对交强险赔偿实行无责代赔、互碰自赔的处理机制,简化交强险理赔流程,方便当事人办理索赔。

第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的,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快速划分理赔责任并对被保险人实行快速理赔:(一)事故发生在6时至20时期间;— 9 —(二)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损失无明显高于一万元;(三)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在我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出险案件,应按以下原则快速划分理赔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二)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方当事人承担各自交通事故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三)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过错的,承担各自交通事故损失。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出险案件,应按以下快速理赔方式赔偿被保险人损失:(一)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由承保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负责对各方车辆查勘、定损和理赔。

承保全责方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无责方的车辆损失,先在全责方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此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在全责方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对于全责方的车辆损失,先在全责方投保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超出此责任限额部分在全责方投保的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

(二)各方当事人均负有事故责任的,由各方的保险公司分— 10 —别对各自承保的车辆负责查勘、定损,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各有责方保险公司对各自承保车辆的损失,先在其投保的交强险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超出此责任限额部分在其投保的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

对于无责方的财产损失,由有责方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共同均担。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所需的材料。

对适用快速理赔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收齐理赔所需材料并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其他适用正常理赔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收齐理赔所需材料并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

第二十二条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保险公司选择合适地点,设立统一的交通事故车辆定损理赔中心,建立统一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受案信息平台,方便当事人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记录单》由保险公司承印,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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