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教育法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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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教育法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已经初步走上了教育法制化的轨道,但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还存在距离。本文全面考察了日本教育法制的历史沿革和规范结构,深入分析并论速了日本当今教育法制的立法精神和主要特色,以期对完善我国教育法制、提高我国教育法制水平,提供借鉴。
[标签]日本教育法制启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教育从无法可依到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使教育的重大问题和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都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总体来说,我国已经初步走上了教育法制化的轨道,但同时应看到,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尚未完全实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目标。在这方面,日本素以重视教育法制建设著称,其教育法制整体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全面考察日本教育法制历史沿革、特色及精神,对完善我国教育法制,提升我国教育法制整体水平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日本教育法制的历史沿革回顾
作为日本近现代意义上的教育立法,始于“明治维新”,其后随着日本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主要分为由《教育敕语》主导下的二战前和由《教育基本法》主导下的二战后两个发展时期。同时,依据其代表性教育法规的颁布,又可分为《学制》、《教育令》、《学校令》、《教育基本法》、《终生学习振兴法》五个时期。
(一)战前日本教育法制
1.《学制》。1868年日本明治政府先后实行了“富国强民、殖产兴业、文明开化”的三大政策,开始了“明治维新”,在这一时期颁布的《学制》,为日本教育描绘了一幅全新的学制蓝图。《学制》的颁布对于发展教育事业,促进了初等教育的普及,推动了日本教育体制改革,展示了教育立法,是推动教育改革的主要手段。
2.《教育令》。《教育令》一改《学制》强制干涉的中央集权体制,它承认地方分权、地方办学自由化和教学方式灵活化,放宽了就学义务的规定,充斥着自由主义基调,显示了明治政府在教育问题上的西洋化倾向。
3.《学校令》。随着以皇学家和汉学家为代表的保守势力的胜利,明治政府内的开明势力逐渐被削弱,以森有礼为代表的保守势力制定了教育法令,对日本的学校教育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从1886年起,相继颁布了《帝国大学令》、《小学校令》、《中学校令》、《师范学校令》等一系列教育法令,统称《学校令》。
(二)战后日本教育法制
1.《教育基本法》主导下的日本现代教育法制体系成形。二战后,日本《教育基本法》在国会通过并实施。《教育基本法》的颁布是日本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它是根据新宪法的基本精神而规定了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原则、方针和政策,以和平、民主的教育代替了军国主义的、国家主义的教育,以法令主义代替了敕令主义,对战后教育民主改革的开展和确立民主化教育体制起了决定作用。
2.《终生学习振兴法》开启下的当代教育法规改革。自上世纪70年代,日本进行了大规模教育改革,实行终生教育成为此次改革的基本方向。1990年,日本国会终于通过了作为第三次教育改革重要成果的《终生学习振兴法》,其意义深远。
二、日本当今教育法制的结构分析
(一)日本现行教育法制的基本框架
日本教育法制体系是以宪法和教育基本法为统领的法律体系。《日本国宪法》是所有其他各种法律的法源,不仅它所确立的立国原则是教育法制立法原则的依据,而且该法第23条和26条分别对与教育有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教育基本法》则被普遍认为是日本教育法制的“准宪法法律”。
确定《日本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统领地位后,日本教育法制的结构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进行分析。在纵向维度上首先有国家颁布的教育法规和地方行政机构颁布的教育法规之分,两者又进一步分为若干层次。国家颁布的教育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日本国宪法》;第二个层次是由日本国会制定的各种法律,如《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等带“法”字号的法律;第三个层次是由内阁发布的政令,如《学校教育法施行令》、《理科教育振兴法施行令》等带“令”字号的法规:第四个层次是由内阁总理大臣发布的府令以及由文部大臣发布的省令,如《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教育职员免许法施行规则》等“规则”类法规;第五个层次是由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之一的人事院和委员会等所制定的各种规则,如《特殊勤务津贴》、《勤务评定的根本基准》等;第六个层次是由文部大臣、各种委员会和各厅长官发布的告示、训令、通知、通达等。上述六个层次的法律、政令、府令和省令、规则、告示和训令等,构成了系统的国家教育法规体系。
作为地方行政机构颁布的教育法规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由地方议会制定的条例,二是由地方行政机构的长官制定的规则,三是由地方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委员会规则。这些地方性教育法规,作为国家教育法规的一种补充和延伸,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可操作性。
在日本教育法规横向维度划分上,可以将日本教育法规划分为关于教育状态的法部门和关于教育行政的法部门这样两个平行的法部门,在此基础上将两个部
门法进一步细分,可以分为关于教育状态的教育部门法和关于教育行政的教育部门法。
(二)日本成文教育法制的主要形式
1.宪法。在宪法里设有教育规定,明确规定国家教育的根本状况,在日本,国家宪法是首要的国家教育法规。
2.议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如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国立学校设置法、私立学校法等。
3.命令。命令与议会通过的法律相对应,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
4./有关教育的告示。告示是各大臣和各委员会及各厅的长官,就其所在机关所掌管的事务,在有必要向一般国民公示的情况下发布的文告。告示本身虽不能像政令、省令那样称为命令,但告示起着补充法律和命令的作用。
5.训令。训令是上级官厅对下级官厅行使指挥权而发布的行政命令。文部省训令是文部大臣或文化厅长官对其所属各局、部、直属机关、国立学校、审议会及附属机关等发布的执行职务方面的命令。
6.条例。条例是地方行政机关根据其自治权经地方议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是在不违背国家法令的前提下就本地区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法律规定。
7.规则。规则因制定机关不同其性质各异。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是广义上命令中的一种,如议院规则、最高裁判所规则、人事院规则等;由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则属地方的一种,如地方行政机关长官规则、人事委员会及公平委员会规则、教育委员会规则等。
8.条约。条约是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机关之间缔结具有法律权利义务的文书,日本的条约缔结权在内阁,但事前或者事后须经国会承认,然后经天皇认可。关于教育方面的条约对日本国内教育的事务也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必须遵守的教育法规。
三、日本教育法制的立法精神探究
立法精神主要涉及法的本质特征、法的价值以及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的相互关系等,一般外在表现为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
(一)日本教育法制的立法宗旨
考察日本教育法制早期的立法宗旨,可以发现其经历了从明治初期教育法规的国家主义立法、《教育令》时期民主自由主义立法、明治中期国家主义和皇道主义立法宗旨的嬗变。二战时期,极端国家主义即军国主义充斥日本法制,军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