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初探
Legal Sys t emA nd So c i et yf奎篁!圭垒金竺!竺型圭!盔蜜豳露筮嚣圈■●恢复性目法韧漯逯奎岳摘要恢复性司法究竟是指什么?它对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我国将会有着怎样的影响?本文拟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点进行阐述,来回答这两个问题。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传统司法社会关系和谐社会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19.02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西方国家在刑事政策领域推行的一项新制度,近年来,随着刑事和解制度及社区矫正制度等概念不时见诸报端,恢复性司法的字眼也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那么,恢复性司法究竟是指什么?它对我国当前的司法有着怎么样的影响?笔者拟通过介绍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分析其特点来回答这两个问题。
对于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当前有不同的理解,有人侧重于恢复性司法下的特殊机制,有人则侧重于受害方利益的整体补偿,也因为侧重点的不同,对于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显得五花八门。
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中对恢复性司法作了这样的系统定义:1.恢复性司法方案系指采用恢复性程序或旨在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2.恢复性结果系指由于恢复性程序而达成的协议,恢复性结果的例子包括补偿社区服务和旨在对受害者和社区进行赔偿并使受害者和(或)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其他任何方案或对策:3.恢复性程序系指通常在公正第三方帮助下受害者罪犯和(或)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恢复性程序的例子包括调解、和解、会商和共同定罪等:4.当事方系指受害者罪犯和可能参与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受到犯罪影响的其他任何个人或社区成员:5.调解人系指其作用为促进受害者和罪犯参与座谈方案的公正第三方。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刑事司法革新运动,它发端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北美被害与加害和解计划,它以1974年始于加拿大安大略省K i t chener的V O R P为榜样。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摘要】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以修复与和解为目的的司法理念,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密切相关。
在和谐社会视角下,恢复性司法原则应包括尊重人的尊严、强调社会互助、重视社会和谐等。
恢复性司法机制需要建立在社会参与、社会支持和社会服务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和解等手段实现司法目标。
实践案例表明,恢复性司法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犯罪率,提升人民幸福感。
未来发展方向包括加强社会治理能力、推动司法改革等。
在和谐社会视角下,重视恢复性司法的重要性,建设路径应注重社会参与和多元主体合作,实现途径包括教育、宣传等多方面的努力。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恢复性司法有着重要意义和广阔前景。
【关键词】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和谐社会、视角、原则、机制、案例、影响、未来发展、重要性、建设路径、实现途径。
1. 引言1.1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是指一种以恢复和修复为导向的司法理念和实践。
它强调的是通过重建受害者、加害者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平稳。
恢复性司法关注的重点不仅仅是对罪行的惩罚,更加注重的是对罪行造成的损害和痛苦的纠正和弥补。
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中,重要的是强调责任的认知、道歉和补偿,以及对加害者和受害者双方的身心健康恢复和社会再融合。
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包括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机制,例如和解、调解、赔偿、帮助服务和社区参与等。
它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修复性的程序和处理方式,来实现对罪行的纠正和对社会关系的重建。
在和谐社会视角下,恢复性司法不仅仅是一种司法方式,更是一种社会治理的理念和方式,是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途径。
1.2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意义在和谐社会视角下,恢复性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人平等、和谐相处、互帮互助的社会,而恢复性司法正是符合这种社会价值观的司法理念。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对犯罪行为的修复和被害人的赔偿,而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罚。
在和谐社会中,重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恢复性司法正是通过促进犯罪者、受害者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和解与沟通,实现了人际关系的和睦与和谐。
恢复性司法
4、符合刑事便宜主义的要求。人类不断进行法制建设,当繁杂浩帙的法律体系建立起来后,越来越多地业界人士又不断地进行反思,面对越来越周全冗长的程序和细密繁琐的法条规定,执法工作又悄然追求一种简约、经济的便宜道路,追求尽可能以简单的方式结案,以较小的成本获取法律的效益。恢复性司法使受害方、加害方面对面地直接对话,在司法诉讼之前即提供沟通、交流、化解的机会,使矛盾直接有效地得到修复。相较于严格、完整的刑事处罚程序,恢复性司法免却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繁缛过程而使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是一种便宜的处分方式。
2、顺应刑罚目的的迁变。法律最初产生的社会土壤是战争和掠夺,刑罚在初期阶段主要体现一种报复性的血亲复仇观念,你砍我手我断你手,你让我流血我必让你流血,即《圣经》所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近代法制,犯罪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者对整体社会利益的侵犯,国家代表受害人对犯罪进行报复,恶有恶报的报应理念仍是刑罚执行的主要思想基础,这是人类共有的感情,也是我国公众对司法价值的重要认可和取向。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观念也不断发生衍变,刑罚越来越强调教育观念、改造观念,注重犯罪者的回归问题,刑罚已由报复主义向目的主义转变,不少执法者,甚至包括受害人已不强调对刑事犯罪的严厉惩罚,越来越理性地倾向刑罚的目的以教育、挽救、修复为主。
提要:恢复性司法通过受害人和犯罪人的沟通对话来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这一司法模式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在西方国家有较广泛的适用。但是我国基本持排斥态度,具有许多不利效果。适用这一司法模式,必须对其对象、条件等进行必要的规制。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 概念 渊源 理论依据 现状 规制
5、法律亲和化和民主化的要求。近年来司法工作越来越强调民本色彩,既然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执法工作就不能变成冷冰冰的无情物以僵化面孔出现。但是司法活动中,国家褫夺了许多当事人的发言权,被告人畏于法律噤若寒蝉,受害人在国家强权面前个体的发言权也几近没有,司法太霸气和太硬气。现代司法要求法律亲和化、民主化,法律应尊重而不是剥夺当事人的合理意愿,维护并支持当事人的一些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敢于讲话并提供讲话的机会。恢复性司法建立的双方对话程序是社会关系得到修复的重要前提,有利于矛盾根本上能得以化解,这种程序和模式是法律亲和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1. 引言1.1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挑战美国是一个多元化和复杂的社会,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难题之一。
尽管美国政府一直在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体系和相关政策,但少年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少年犯罪的高发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社会中一些深层次问题的存在,比如家庭稳定性问题、教育资源不均衡、贫困和社会排斥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一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行为上出现偏差,从而触犯法律。
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对待少年犯罪问题的方式也存在一定争议。
传统的惩罚式司法模式对于少年犯罪者的惩罚力度较大,但对于其改造和重返社会缺乏有效的辅导和帮助,这往往导致了一些问题少年再次犯罪的情况。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挑战在于如何平衡惩罚和恢复之间的关系,如何更好地辅导和帮助那些有潜力改过自新的少年,从而实现社会的更好治理。
【字数:253】1.2 恢复性司法的定义与特点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以恢复和修复为目的的司法理念和实践方法。
其核心理念是将犯罪视为对受害者、社区和整个社会造成的伤害,而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违反。
恢复性司法强调修复受害者的权利和尊严,同时也关注犯罪者的责任感和改造可能性。
在恢复性司法中,犯罪者被要求承认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参与赔偿受害者,进行道歉和弥补的行为,以实现社会和解和修复。
恢复性司法的特点包括强调社区参与和合作、关注受害者的需求和权利、重视犯罪者的改造和责任承担、注重社会和解和修复以及追求公平和公正。
该司法模式与传统的惩罚式司法有着明显区别,更加注重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以及对社会和解的促进。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是简单地将犯罪者视为孤立的个体,倡导着更具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的司法实践。
在治理少年犯罪中,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可以帮助少年犯重建社会联系,理解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和解的过程来实现自我修复和社会再融入。
1.3 借鉴意义借鉴美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对其他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处理少年犯罪的方法,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恢复和重建,以期使少年重新融入社会。
美国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已经有了很多成功的经验,这些经验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借鉴。
恢复性司法注重少年的心理健康和教育。
美国认识到少年犯罪往往是来自于家庭和社会环境的问题,他们通过提供心理咨询和教育机会来帮助少年恢复正常。
心理咨询可以帮助少年解决心理问题,教育机会可以提高少年的知识水平,帮助他们以积极的方式参与社会。
恢复性司法关注少年的社会融合。
犯罪行为常常使得少年与家庭、朋友和社区疏离,恢复性司法强调恢复他们与社会的联系。
通过与家庭和社区合作,提供社会支持和康复计划,帮助少年重新建立社会关系,回归正常生活。
恢复性司法还注重培养少年的责任感和行动能力。
通过参与社会服务和工作项目,帮助少年建立积极的自我形象和责任心,从而更好地恢复并回归社会。
在美国的恢复性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其中一个主要的争议是如何平衡少年的恢复和惩罚的目标。
一些人认为,对于严重犯罪行为的少年,应该进行更严厉的惩罚,以示警示;而另一些人认为,过度的惩罚会增加少年的抵抗和反抗心理,因此应该注重恢复和重建。
资源的不足也是一个挑战。
恢复性司法需要专门的机构、人员和经费来支持实施,但往往由于资源的不足而难以实现。
加大对恢复性司法的投入,建立完善的机制和制度,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美国的恢复性司法经验为其他国家治理少年犯罪提供了借鉴。
通过重视心理健康和教育、关注社会融合、培养责任感和行动能力,可以帮助少年恢复和重建。
恢复性司法也面临着争议和挑战,限制了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需要在平衡恢复和惩罚的目标、加大资源投入等方面加以解决,以实现更好的结果。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在美国,治理少年犯罪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传统的惩罚性司法模式往往只是简单地对少年犯罪者进行惩罚,而没有真正解决他们的问题。
近年来,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帮助少年犯罪者改变他们的行为,并重新融入社会。
该模式注重的是对于犯罪者的关怀和支持,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惩罚。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美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及其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的应用,并探讨这一模式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
在美国,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往,针对少年犯罪者的司法模式往往是基于惩罚和监禁的,然而这种模式未能真正解决少年犯罪问题。
相比之下,恢复性司法模式则是着眼于少年犯罪者的康复和再教育,以帮助他们摆脱犯罪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在恢复性司法模式下,少年犯罪者通常会接受心理咨询、教育培训、职业指导等康复性措施,以帮助他们改变行为和思维方式。
与此社区参与也是恢复性司法模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将会为少年犯罪者提供支持和帮助,以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通过这些康复性措施和社区参与,恢复性司法模式能够帮助少年犯罪者真正改变他们的行为,避免再次犯罪。
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取得了很多成果,并且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很多借鉴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恢复性司法模式,促进其在国际上的交流与合作,以应对全球范围内的少年犯罪问题。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可以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的缓刑制度
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的缓刑制度一、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的缓刑制度概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
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的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
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采用的是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我国的缓刑制度虽然是缓执行制度,但却是在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同时进行缓刑宣告的制度。
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然而,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
即适用缓刑既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更要关注不予关押的社会危害性。
同样,恢复性司法其固然要关注犯罪人的已然之罪,这就是“顾后”,但其更加关注犯罪人以及一项具体犯罪中有利害关系的所有各方聚集在一起,共同决定如何消除这项犯罪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这就是“瞻前”。
此外,缓刑是确实不危害社会的有条件不予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与恢复性司法所强调的非犯罪化的处理方式一样强调刑罚的轻缓化与非监禁化,强调社区的矫治,为此可以说缓刑制度与恢复性司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据估计,截止20世纪90年代末,欧洲共出现了500多个恢复性司法计划,北美的恢复性司法计划有300多个,世界范围内的恢复性司法也仅为1000多个。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恢复性司法概述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一种基于社会和道德伦理学根源的治理模式,注重解决犯罪对受害者、社区和罪犯本身造成的损害。
相比于传统的惩罚性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强调的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积极的双方合作解决犯罪所带来的问题。
其核心思想是:犯罪行为并不是只针对国家的行为,而是一种破坏社会关系的行为,因此犯罪行为的修复需要通过增强社会关系达到。
恢复性司法的主要特点包括:将受害者纳入到司法程序中、重视双方合作解决问题、强调修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及更多地关注社会和心理方面的因素。
恢复性司法在美国的应用美国已经对恢复性司法的思想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实践。
该国针对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恢复性司法流程。
该流程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和会议三个环节。
在协商环节,受害者和罪犯以及家属之间进行交流,协商如何更好地恢复受害者的权益。
在调解环节,受害者和罪犯之间进行修复,通过双方互动解决问题,增强两人的关系。
在会议环节,社区组织、警察、家长和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参与,共同解决问题,让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和谐。
恢复性司法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所取得的成效恢复性司法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值得其他国家借鉴。
首先,它有助于恢复受害者的权益。
在恢复性司法的实践中,受害者可以直接参与到犯罪案件的解决中来,通过与罪犯的会面和交流,重新获得自己损失的尊严和权益。
其次,恢复性司法有助于减轻罪犯的犯罪压力。
在恢复性司法的实践中,罪犯可以与受害者和解,解除犯罪造成的内心压力和负担,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最后,恢复性司法有助于改善社区的和谐氛围。
通过恢复性司法的实践,社区支持和监督罪犯的道德自我修复,同时强调责任和重视社区关系,也可以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综上所述,美国针对少年犯罪问题实践的恢复性司法思想与方法是一种值得其他国家借鉴的方法,其立足于社区的关系思想,维护犯罪行为对社区关系的破坏。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一、美国的少年犯罪现状美国是一个多元化的国家,其少年犯罪问题也相对严重。
据统计,每年有数以万计的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被捕,其中绝大部分为非暴力犯罪。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显示,美国少年犯罪率自90年代中期以来有所下降,但仍然较高。
少年犯罪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对社会治安的影响,更是对未成年犯罪者本人和其家庭的影响。
二、美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1. 基本理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注重社会和谐、关注未成年犯罪者心理健康的司法模式。
其核心理念是将未成年犯罪者视为社会的一部分,强调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走向正轨。
该模式强调未成年犯罪者的个人成长和社会责任感,致力于遏制未成年犯罪行为,促进未成年犯罪者社会复原。
2. 核心特点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特点包括:个性化定制、多元化的干预形式、社会参与和家长参与。
在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的过程中,司法机构会根据未成年犯罪者的个性和犯罪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处理方案。
司法机构也会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和矫正措施,包括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社会服务和康复辅导等。
社会参与和家长参与也是恢复性司法的重要特点,强调社会各方的合作,共同帮助未成年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
3. 成效评价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显示,采取恢复性司法措施的未成年犯罪者在脱离监管后再犯率普遍较低,很多未成年犯罪者还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声誉,成为社会的积极分子。
这说明恢复性司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遏制未成年犯罪行为,促进未成年犯罪者的社会复原。
三、借鉴意义1. 强调心理健康恢复性司法模式强调对未成年犯罪者心理健康的关注和疏导,这一特点对其他国家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许多未成年犯罪者犯罪行为的根源往往是心理问题,加强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对于预防和治理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2. 多元化的干预形式恢复性司法模式强调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个性化定制,采取多种形式的干预措施。
浅析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思想
浅析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思想【摘要】本文主要从浅析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思想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刑罚理念、对犯罪者和社会的影响,以及实践案例。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加深入了解恢复性司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恢复性司法提倡的是通过重建和修复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纠正,更注重犯罪者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解。
结合实践案例,可以看到恢复性司法在实践中取得的一些积极成果,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探索,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刑罚思想、犯罪者、社会影响、实践案例、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当今社会,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惩罚性司法往往只是停留在对罪犯的单纯惩罚上,而不关注犯罪的根源和犯罪者的心理健康。
恢复性司法的出现意味着对犯罪问题的另一种思考和解决方式。
在本文中,将从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理念、恢复性司法对犯罪者的影响、恢复性司法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恢复性司法的实践案例等方面来探讨和分析恢复性司法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希望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的深入研究,可以为我们更好地认识犯罪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解决途径。
2. 正文2.1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注重修复和重建受害者、犯罪者以及社会关系的司法理念。
它强调的是以一种积极的方式去应对犯罪,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惩罚犯罪行为。
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更重要的是对人际关系的破坏和伤害。
它的目的是通过弥补受害者的损失、重建犯罪者与社会的关系,最终实现对所有相关方的和解和恢复。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社会的主体性和责任感,即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要尽力修复自己所造成的伤害。
在恢复性司法的框架下,犯罪者被视为一个有可能被改变和重建的个体,而不是一个永远无法改变的罪犯。
恢复性司法试图通过庭审、调解、社区服务等方式,帮助犯罪者认识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并做出弥补的努力。
最新-恢复性司法在刑事诉讼的应用 精品
恢复性司法在刑事诉讼的应用一、恢复性司法概述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
恢复性司法在国际官方的定义为恢复性程序系指通常在调解人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①。
可见,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主张恢复、修补因犯罪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一定的救济手段对被侵害一方的利益进行补偿,以达到利益平衡之目的,从而化解双方的矛盾,最大限度的恢复到犯罪破坏之前的社会关系的初始阶段的一种救济措施。
二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当前人民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我国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峻。
从顶层设计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改革任务和法律任务,制定完善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这为加快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立法基础。
中央已经从立法层面肯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价值,在生态环境保护上更加注重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修复,修复生态刑事案件中被破坏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到办理生态刑事案件中更加有利于实现生态保护的意义。
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生态刑事司法领域从修复关系上来说是对被破坏的生态的本体的修复,也是对人与自然恢复平衡关系的修复,这种运用形式与当前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提倡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高度的契合。
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传统的刑罚体制和重刑主义不同,它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障和社会关系、自然关系的恢复。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恢复性司法中正好具有赔偿司法中的物质损害补偿又兼具矫正司法中的非物质损害补偿,加之更加追求社会平等、生态平衡,而这种平等和平衡是人类与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平等的,人类在破坏环境的同时环境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人类一定的报复。
恢复性司法运用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所破坏的生态环境权的修复需求,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的行为并非初衷在于破坏生态环境,而是大部分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极少部分在于生活的需要,客观表现在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顾公共利益的自私行为。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美国是一个以恢复性司法为基础的国家,尤其是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通过创造性和互动式的方法,让少年犯罪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他们提供改变行为的机会。
相比传统的惩罚式司法,恢复性司法更加注重重建受害人和社区影响,第一次犯罪的少年被视为可能改过自新的人。
这种方法更注重解决根本问题,以防止未来的犯罪和重犯率。
美国的恢复性司法倡导的是一个系统性的综合性方法,以便有效地应对少年犯罪问题。
下面是一些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做法和措施:1. 社区纠正:社区纠正是指将犯罪者安置在离家较近的监狱或禁闭中心中,使其能够接受对他们行为的后果负责,并在社区中服刑。
这种方法旨在解决个人问题,比如道德伦理和心理健康问题,同时也能维护家庭纽带和社区联系。
2. 教育和培训:恢复性司法倡导在少年犯罪者中进行教育和培训,以帮助他们获得技能和知识,以便更好地融入社会。
这种方法通过提供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少年犯罪者改变行为和思维模式。
3. 受害人参与:恢复性司法重视受害人和社区的参与。
它为受害人提供合适的支持和保护,并给予他们参与犯罪者的恢复过程的机会。
这种方法有助于加强受害人的复原能力,并促进双方之间的理解和和解。
4. 个案管理:个案管理是一种在司法程序中对少年犯罪者进行个性化和全面管理的方法。
通过评估和监测犯罪者的行为和需求,个案管理帮助确定适合他们的惩罚和恢复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1. 关注根本问题:恢复性司法注重解决个人问题和社会问题,以促进少年犯罪者的改变。
其他国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并注重犯罪背后的根本原因,以制定适合自己国家情况的少年犯罪治理措施。
3. 个案管理:个案管理是恢复性司法的一个关键特点。
其他国家可以借鉴美国的个案管理经验,开展个体化和全面化的治理,确保犯罪者获得适合他们需求的支持和制度化的监测。
关于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几点思考学
关于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几点思考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恢复性司法程序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探讨。
恢复性司法程序是一种追求更完善司法公正的新型司法方式,旨在强化人权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恢复性司法程序。
什么是恢复性司法程序恢复性司法程序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司法程序,它不同于传统的惩罚性司法程序。
恢复性司法程序旨在回应对罪行造成的损害,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通过对受害者、社区和罪犯进行协商,以促进社会和谐和平等正义法治,实现实质性的恢复和赔偿。
而传统惩罚性司法程序则以犯罪行为为中心,罚款、监禁、死刑等手段来实现惩罚。
恢复性司法程序的优点恢复性司法程序相对于传统司法程序,有以下几个优点:人性化恢复性司法程序是以人为本的司法程序,它不仅关注罪犯的罪行,而且关注受害者和社区的利益,在考虑具体体裁和量刑时,更加注重人文因素,尊重罪犯、受害者和社区的权利。
有效减少复仇恢复性司法程序可以有力减少复仇犯罪,使罪犯得到合适的处罚,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治疗和赔偿,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罪犯须与受害人直接交流,体验到由他们产生的伤害,真正了解他们所造成的后果。
通过这样的体验,罪犯有机会认识到自己过错的严重性,并有可能改变自己行为方式。
节约社会成本相比传统司法程序,恢复性司法程序不仅人性化,而且可以节约社会成本。
在惩罚性司法程序中,罪犯往往需要花费大量资源进行监禁、检查和审查,而这些资源可以更好地用于修复被犯罪伤害的社区和受害人。
促进社会和谐恢复性司法程序是一种更平等和更友好的司法方式,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平等正义法治。
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罪犯必须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不仅要通过赔偿的方式为受害者和社区提供帮助,还要承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将促进罪犯实行自我反省和监督,从而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水平。
恢复性司法程序的特点和难点特点恢复性司法程序主要针对刑事犯罪,重点强调罪犯、受害者和社区的协商,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因素。
浅析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环境犯罪中的适用
浅析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环境犯罪中的适用引言在环境保护日益受到关注的当下,环境犯罪的频发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环境犯罪的挑战,许多国家开始关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应用。
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的是通过恢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来实现社会和解。
本文将浅析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环境犯罪中的适用性,并探讨其中的优势和限制。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概述恢复性司法理念起源于西方社会,被视为一种与传统惩罚性司法模式不同的刑事司法改革方法。
其核心思想是将犯罪视为社会关系的破坏,主张通过恢复性的方法来修复这种破坏的关系。
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目标是实现三方面的恢复:对被害人的恢复、对犯罪人的恢复以及对社会的恢复。
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犯罪中的应用1. 基于环境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环境犯罪往往导致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因此恢复受影响的生态系统是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一个重要应用方向。
恢复性司法可以要求环境犯罪人修复其造成的环境损害,以实现对被害环境的恢复。
2. 重建社会关系的恢复性司法环境犯罪不仅对环境造成直接的伤害,还常常破坏了社会中的关系。
恢复性司法可以通过促进受害者、犯罪人和社会之间的对话和重建关系来实现社会的恢复。
这种方法强调的是受害者能够表达其受到伤害的感受,并与犯罪人进行对话,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和解。
3. 强调犯罪后果与责任的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在处理环境犯罪时,强调的是犯罪人要对其犯罪行为负责并承担后果。
除了受到法律制裁外,犯罪人还需要参与恢复过程,为恢复环境、赔偿被害人等做出努力,以实现其对社会的恢复。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优势1. 促进社会和谐与和解恢复性司法强调对话和重建关系的重要性,可以促进受害者、犯罪人和社会之间的和谐与和解。
在环境犯罪中,这种方法能够帮助受害者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和安抚,同时也能教育犯罪人认识到其错误的严重性,并承担责任,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 强调责任与后果恢复性司法要求犯罪人要为其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并主动为恢复社会秩序做出贡献。
浅谈恢复性司法——一种新的刑事法律制度
划 也 达 30 个 。 0多 世界 范 围 内 的恢 复 性 司 法 则 达 l0 o 个 。 0 多
恢 复性 司法 作 为 一 种 与 传 统 形 式 司 法制度完全 不同的新 型纠纷解决 方式 。 最 为 显 著 的特 点 是 被 害 人 地 位 突 出 。 一 改 传 统 司法 模 式 中 被 害 人 的 证 人 角 色 。 而 成为 整 个 恢 复 性 司 法 过 程 的 主 角 。但 是 。这 并 不 是 说 恢 复 性 司 法 背 离 了 司法 的 内在 价 值 目标 。 价 值 目标 而言 。 复 从 恢 性 司法 和 传 统 司 法模 式 是 统 一 的 .否 则
表 现 在 受 害 人 和 罪 犯 在 恢 复性 程序 进 行
恢 复 性 司 法 的 合理 害人 的 角 色
中可 以 随 时 终 止 该 程 序 。无 论 恢 复 性 程 序 进 行 到 哪 一 阶 段 。当 事 人都 有 权 终 止 该 程序 。这 一 要 求 无 形 中成 了 自愿 原 则
择 其 中可 资 借 鉴 的 来 用 .关 键 是 理 念 的 引进 .我 国 目前 在 实 体 法 与 程 序 法 上 对 恢 复 性 司 法 没 有 强 有力 的支 持 , 但是 刑 法 第 3 条 、刑 事诉 讼 法 的酌 定 不 起 诉 等 7 条 文还 是 提 供 了一 种 尝 试 的 可能 。现 在 国 内很 多 省市 都 已经 开 展 了恢 复 性 司法
相关 项 目 的实 践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其 实 是 将 传 统 刑 事 司法 制 度 与 恢 复
迫 或 诱 使 受 害 人 或 犯 罪 人 参 加 。 如 果任 何一 方不同意采 用恢复性 司法方案 。 均 不 可 启 动 恢 复 性 司 法 程 序 。 自愿原 则 还
恢复性司法
•为此加拿大学者苏珊·夏普提出五个要素:
恢复性司法的五个要素:——加拿 大学者苏珊· 夏普提出
• 1、恢复性司法鼓励充分参与协商 • 2、恢复性司法在于寻求愈合因犯罪而造成 的创伤。 • 3、恢复性司法寻求充分而直接的责任 • 4、恢复性司法寻求整合已经造成的分裂 • 5、恢复性司法强化社区以预防进一步的伤 害
• •
1、第一次侵 害 2、第二次侵 一、恢复性司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害
恢复性司法
20世纪六七十年代 学者们认为通过惩罚犯罪所达 到的社会的平衡状态是一种有害的正义。 • 1、刑罚再严厉也不能使受到的损害恢复到原来的状 态 • 2、罪行法定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忽视了被害 人 • 3、受到侵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还包括犯罪人 和社 区(菲利三因素论——社会因素)
三、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
• 1、恢复性司法不仅跟社会条件有关系而且跟社区 有关系 • 2、犯罪预防不光有赖于政府的公共政策,而且有 赖于基层社区采取措施。 • 3、如果没有犯罪双方当事人的参与,犯罪所造成 的后果就不能完全地得到解决。 • 4、司法措施应当具有足够的灵活性 • 5、司法机构之间以及司法机关与社区之间应该有 一种协作关系。 • 6、司法应该追求平衡,单一目标不能凌驾于其他 目标之上。
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的历史背景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 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 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
恢复性司法在中国出现的背景
• 1、刑罚中附加刑——罚金刑执行难导致法 院的司法权威被降低。 • 2、被害人权益得不得补偿 • 3、对于被告人被判刑、罚金又要赔偿不服 • 4、刑事诉讼领域虽然强调保障人权,但真 正落到实处的很少,而把更多注意力都放 到惩罚犯罪上。
各 种 类 型 犯 罪
恢复性司法制度
恢复性司法制度随着社会对于犯罪制裁的日益严格,恢复性司法制度也日渐受到重视。
恢复性司法制度(Restorative Justice)是一种以和解为基础、以关注受害者和社会影响以及履行道德义务为目标的司法制度。
通过恢复性司法制度,社会、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采取一种对话的方式来对待犯罪事实,追求被害者的正义,并试图消除犯罪产生的社会影响。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核心是和解,它侧重于消除受害者的报复心理,试图帮助受害者开始接受并挽回伤害,同时也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侧重于责任认知和自我审视,以及促进犯罪嫌疑人对社会贡献和健康回归。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实施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必须表现出悔改的诚意,即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要永远保持一个和解的心态。
另外,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加以限制,不得以此替代更严厉的犯罪制裁,不能以轻则责或免除责任,也不能用来为贪污腐败、破坏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实施任何形式的法律豁免。
当前,恢复性司法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实施,不同国家也或多或少地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一方面让犯罪嫌疑者感受到责任,另一方面也能让受害者得到解决。
在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实施也备受关注,比如当前实施的法院调解制度就是其中一种,省部级也不断探索实施恢复性司法,以全面改善司法制度,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恢复性司法制度不仅有助于司法领域的依法行政,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引导和构建社会公平、和谐的价值观,有助于消除双方彼此的歧视和怀疑,推动人们在正义底线下相互尊重和理解,避免过度采用刑事判决,可以让犯罪嫌疑人重拾正义,追求被害者的正义,使犯罪嫌疑人正确认知犯罪,加强自身责任感,走向正途,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恢复性司法制度应当成为司法案件依法处理的重要抓手之一,应当在各级司法机关加强推广宣传。
司法机关应当对恢复性司法的内容、原理、意义及其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解读,并细致安排实施,以促进恢复性司法的发展,强化人得权力和责任共享的司法思维,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情况
一、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情况"恢复性司法"一词,作为一个规范化概念,涵盖了一系列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原则和制度,在西方法治国家已有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史。
它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改革运动,首先是缘起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世界普遍存在的"司法危机",从20 世纪70 年代开始,随着主流刑事司法在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一问题上的困惑,一种以和解、道歉、悔过为基础的犯罪处遇模式逐渐被重视,并引发了一场以恢复性司法为核心的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
并且这一潮流由于受到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一系列文件的推动,更是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的效应,使其不仅成为刑事法学界理论研究的“显学”,而且也成为了一些国家立法改革的内容和未来司法的发展方向。
我国的学术界近几年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基本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也是刑事和解的目标,但是,无论从我国封建社会就已存在的还是从现代社会的刑事和解实践来看,我国的做法与恢复性司法的价值目标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这种差距可能与对恢复性司法内涵的理解不无相关,并且这些差距是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突破口。
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已日趋无力应对现代社会的犯罪压力与民众对司法正义的诉求,因此,恢复性司法以现有刑事司法模式的替代(而非局部改良)方案的面目,登上了历史舞台。
然而,虽然恢复性司法有着种种优点, 但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弊端: 首先, 恢复性司法主张犯罪侵害的是个人利益, 而非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犯罪的处理应该由被害人和犯罪人协商解决, 这等于混淆了民事侵权行为与犯罪的本质区别, 用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是否不妥? 其次, 恢复性司法缺乏对正当程序的关注, 整个过程中没有证明的存在, 只要犯罪人承认自己是行为的实施者, 接下来的问题就不是证明, 而是如何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这样的做法是否应该被质疑? 第三, 恢复性司法也可能会侵犯到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利益, 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 被害人往往会面临必须原谅犯罪人的尴尬境地, 否则就会面临被视为没有爱心, 报复性强的压力; 而从加害人角度看, 凡是不愿选择恢复性方式的加害人, 都会被冠以认罪态度较差的帽子, 在随后的正规司法程序中面临着被从重处罚的压力, 从而使其不得不 自愿地选择进入恢复性程序。
恢复性司法分析
恢复性司法分析拟从恢复性司法出现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等方面,介绍该制度形成的制度土壤和发展方向,对恢复性司法制度进行较为初步的浅析。
也对西方国家的恢复性司法制度提出一些疑问,以期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标签:恢复性司法;被害人学理论;程序分流近年来在西方刑事司法领域出现了一场所谓的恢复性司法运动。
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不同,恢复性司法将犯罪看作是一种人对人的侵犯,被害人、社区和犯罪人都在犯罪过程中受到伤害;犯罪行为引起了义务和责任,犯罪人应当赔偿被害人和社区的损失,社区承担将改造后的犯罪人重新整合的责任;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区都是利害关系人,他们一起参与到恢复性司法程序中,共同决定对犯罪问题的处理。
1 恢复性司法出现的历史背景传统的刑事司法一直是建立在报应主义基础之上的,但人们发现传统的刑事司法理论并没有带来人们预期的效果。
相反,由于矫正、监禁政策的失败,使得西方这些国家的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狱中人满为患,恢复性司法也是在这个时候应运而生。
恢复性司法一词最早由美国学者巴内特提出。
他在一九七七年发表了题目为“赔偿:刑事司法的一种新范式”的文章,论述了早期在美国进行的被害人和加害人调解试验中所包含的一系列的原则。
他反对西方国家刑罚的预设模式以及报应理念,提出犯罪不应被认为仅仅是冒犯了国家,更重要的是侵犯了特定个人和群体的行为,犯罪人不是对国家欠下了债,而是对被害人和社区欠下了债,债务不能以传统的刑罚形式偿还,而应当用赔偿的方式履行。
恢复性司法认为,单纯的惩罚并不能达到修复的目标,也不能指望通过惩罚来长生效果,而应当通过重建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来抚平被害人遭受的创伤,并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
2 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作为“恢复性司法”的理论集大成者,美国哈佛大学的霍华德-泽赫教授,对“恢复性司法”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恢复性司法最大程度上吸纳特定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司法过程,以求共同地确定和承认犯罪所引发的损害、由该损害所引发的需要以及由此所产生的责任,进而最终实现对损害的最大补救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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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征、目的、优点、弊端、程序、适用范围、理论基础等一、概念1、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2、恢复性司法是指对犯罪的受害者进行赔偿和补偿的一系列司法措施,包括在案件的调查的初级阶段使用包括调解在内的措施,以便能在审判前弥补损害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它可包括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偿、援助以及犯罪人社区服务和重返社会等内容。
二、特征1、它关注司法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补救由犯罪造成的其他损害。
2、它以谋求对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补偿为主,同时也关注犯罪人、社会关系或社会安全感的恢复,达到多方受益的效果;这种效果的实现,是通过对犯罪惩罚方式的改进即恢复性司法来完成的;在涉及具体的犯罪惩罚方式时,被害人的意见是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内容。
3、它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实施,也可以在犯罪人服刑中或服刑后进行;参入和解、协商的人不仅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还可以包括他们的近亲属、社区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法官是重要程序的主持者和调解者。
三、目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
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
四、优点:1、对被害人:(1)保护被害人权益。
被害人可以当面告诉犯罪人犯罪行为对他们造成的影响,犯罪人的道歉与补偿将使被害人的心理受到很大的慰藉。
(2)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地位,使被害人有更多的发言权,而不只是充当证人角色。
可以说,在该程序中,在某种程度上,被害人居于检察官或法官之角色;(3)确保被害人的实质利益,使被害人可以获得完全或适度的赔偿,而且加害人真挚的道歉也可以弥补被害人精神上的损害,有助于被害人的再社会化;(4)这种方法为受害人提供了获得补偿、增强安全感和寻求将事情了结的机会,使罪犯能够深刻认识其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并切实承担责任,同时使社区能够理解犯罪的根本原因,促进社区福利并预防犯罪;2、对司法制度:(1)实现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刑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从完全的意义上讲,实现刑法的目的的标准不是唯一的惩罚犯罪,而是既惩罚了犯罪,又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包括精神上的安慰,物质上的补偿。
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使社会关系良性互动,犯罪分子有悔罪诚意,向社会忏悔,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给受害人一定的物质补偿,犯罪分子有了悔罪诚意,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实质上也是惩罚犯罪的一种形式,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的保护,有利于我国刑法的目的实现。
(2)节约司法成本和社会资源。
刑事和解制度使被害人、被告人面对面地直接对话,化解情绪,在司法诉讼之前提供沟通、交流、化解的机会,如果达成了协议,法庭在程序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部分可以减去,更不用进入执行程序,同时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有明确的认定,诉讼成本大为减少。
相比较于严格、完整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一种便捷的处分方式,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和社会资源。
(3)充分体现维护人权的高度文明,体现从宽出路的刑事政策。
(4)多元化解决纠纷,进行司法分流。
恢复性司法能快速、合法、有效地解决大量轻微案件的责任归属,司法机关就能够集中人、财、物方面的资源,重点处置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
(5)可以节约办案经费。
恢复性司法不主张监狱行刑,在经济上具有吸引力,并且其处理程序所需时间较短,被害人与犯罪人都不需要特别的物质或精力上的特殊准备,而对于恢复性结果的确认,又避免了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的进一步司法资源支出。
3、对社会:(1)有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刑事和解制度通过双方的协商、让步,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纠纷,建和谐社会。
(2)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取向。
“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客观上要求把人的生存本质、客观个性、道德标准及发展要求,作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与归宿点。
法律提供了双方对话的机会,并在结果上尊重人的选择,是对人的尊重,通过和谐处置人的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从归属上看法律不仅体现了打击犯罪,也具备了法律的人性化,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3)促使社会向轻刑化社会发展。
当今社会经济、文化高速度发展,客观要求对犯罪的惩罚向轻刑化社会发展,它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犯罪人的改过自新。
通过刑事和解制度的实现,对犯罪人而言,可以赢得被害人的谅解,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减轻其社会标签化效应;犯罪人从内心受到谴责,悔过自新,选择回归社会的道路;社会效果上讲有利于社区恢复稳定,从三个不同角度都反映出轻刑化的良好结果,各种利益之间产生了适度平衡,这就是轻刑化社会的客观目标,当今社会向轻刑化社会发展是物质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我们积极实现刑事和解制度,是顺应社会的轻刑化社会的客观要求。
(4)修复被破坏的社区关系。
鼓励被害人和社区成员都积极地最大程度地参与司法程序,一方面使犯罪人减轻对社会的抵抗情绪,另一方面也能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促进犯罪人与社区的融合。
(5)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的一种不断发展变化的对策,它通过使受害人、犯罪和社区复原而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建立理解并促进社会和谐4、对国家:(1)弥补国家与社会对受害人保障的不足。
我国经济尚不发达,没有完整的社会救济制度,法院对于受害人爱莫能助。
虽然我国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是判决后实际执行比例很小,多数得不到经济赔偿,许多受害人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处于痛苦和贫困之中,国家在经济上没有实力帮助他们恢复,社会保障制度救济又不健全,不能解决他们的最低要求。
通过刑事和解可以使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弥补社会救济制度的不足。
通过刑事和解不仅可以使被害人心灵创伤得到慰藉,同时也可以使得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重新恢复。
因此,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国家与社会对受害人保障不足这一难题,有着独特的弥补功能性作用(2)采用恢复性司法并不妨碍国家起诉被指控的罪犯的权利。
(3)依国家职权追究犯罪,剥夺了被害人的权力,甚至任何主张的权力。
按照“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取向,如果剥夺了被害人的权力,人权与人的本性无法体现,作为国家代表公权力的刑事司法,对遭受人身、财产侵犯而渴望获得各种赔偿的公民,应当尊重,出自保护人权和维护人的本性,不能随意否定其自由选择处理纷争的权利,甚至不能取消被害人的发言权;如果国家采取完全的替代式职权追究方式,不让被害人有选择权和发言权,容易产生对法律处罚不满,实质上对被害人利益保护不足的怨恨转嫁到了国家以及法院,人们的不满成为和谐司法的最大障碍。
因而,国家应当尊重公民选择问题解决方式的自由,这是人的本性、人权更高层次社会文明的要求。
同时作为对被告人来说,我国的刑事政策有给出路的政策,如果被告人没有选择刑事调解的权利,与人权和给出路的刑事政策相悖,刑事和解制度可以作为一种刑事政策为被告人提供从宽出路,有了被害人与被告人自由选择解决纷争的方式,才有被告人选择从宽出路的机会。
5、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好处:(1),有利于矫正犯罪。
在大多数青少年犯罪案件以及轻微刑事案件中,其主观过错并不大。
犯罪发生后,行为人内心经历着激烈的冲突,严厉的惩罚可能会激起他敌对社会的情绪。
(2)恢复性司法着眼于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促使其在社会的感召下改恶从善。
(3)合乎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可以疏解检察官、法官的案源,从而使他们可以集中精力处理更为重要的事项;(4)加害人可以免受刑罚之苦,国家可减轻刑罚的负担,同时也可减少加害人回归社会的难度,鼓励加害人自新,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并具有快速解决社会冲突的效用。
(5)这种方法能够使犯罪所影响的人公开交流其感情和经历,而且是着眼于解决他们的需要的。
五、弊端:(1)导致“用钱买刑”的丑恶现象会死灰复燃,只要允许用经济赔偿减轻刑罚,应判的不判,该重判的轻判,可能使犯罪人应受到的处罚太轻,逍遥法外,从而得不到应有的教训。
(2)穷人犯罪无法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只能用其它方式进行补偿,形成物质劳役和精神奴役。
(3)少数被害人乘机进行讹诈被告人钱财首先,恢复性司法混淆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恢复性司法主张犯罪侵害的是个人利益,而非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犯罪的处理应该由被害人和犯罪人协商解决,这等于混淆了民事侵权行为与犯罪的本质区别。
用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是不恰当的。
其次,恢复性司法自身具有的特点使其缺少相应的程序保障。
恢复性司法缺乏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关注,因而会不可避免地给犯罪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造成损害。
恢复性司法程序中根本没有证明的概念,而是假定只要犯罪人承认自己是行为的实施者,接下来的问题就不是证明,而是如何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这无疑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公然违背,在被告人缺乏经验而社区力量又相当强大时,极有可能导致被告人因恐惧而被迫承认自己是犯罪人。
再次,恢复性司法存在着损害被害人利益的可能性。
但是,许多被害人组织对恢复性司法至今仍然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他们担心恢复性司法对社区主导刑事司法的强调会导致国家打击犯罪无力,从而使被害人利益更加无法保障。
而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被害人也往往会面临必须原谅犯罪人,否则就会面临被视为没有爱心,报复性强的压力。
赋予被害人以是否同意给犯罪人减刑、假释的权利,又会使被害人面临来自犯罪人的威胁和收买的危险。
最后,恢复性司法也存在着损害犯罪人利益的可能性。
恢复性司法的责任形式和运作方式中包含着导致加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重大危险。
六、恢复性司法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如下的理念和主张:首先,恢复性司法在犯罪观上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传统理论认为,犯罪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被害人几乎被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对犯罪的处理,被认为是国家的事情。
但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社区中的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犯罪的处理应该充分发挥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作用。
再者,由于犯罪是在社区发生的,会对社区成员的安全感、对社区的安宁和成员间的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因而社区也应在犯罪的处理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其次,恢复性司法认为,正规的刑事司法系统以沉默权、排除规则等规定"鼓励"犯罪人否认有罪指控,逃避刑事责任,有的案件本来被告人产生了悔罪情绪,愿意承认有罪,但律师却"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出发",极力阻止他这样做,这种鼓励犯罪人逃避罪责的制度扭曲了是非善恶的道德观念,而恢复性司法则从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交流,使他们切实感受到自己行为给他人带来的恶劣影响,并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道德上的否定,从而下决心不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