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试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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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

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文 号】苏财库﹝2002﹞16号【发文日期】2002-08-14【实施时间】2002-08-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省级各试点部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反馈。

《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苏政办发[2002]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基金预算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按国家规定,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均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存储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可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进行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试行方案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改革工作,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02年4月)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推行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但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支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性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和全面监督;财政性资金的入库不够及时、退库不够规范,拨款环节多,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性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6]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6]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7月30日银发[1996]25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勤俭办行、增收节支,严格管理,做好分析、加强监控。

第三条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全额预算是指财务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要编制预算,由上级行核定下达,全面考核。

收支挂钩是指费用核批要与实现收入和盈亏挂钩,超收或增盈减亏给予奖励,减收或减盈增亏予以处罚。

明确职权是指明确划分各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总行对省级分行监督、管理,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行对本身财务收支的真实必、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

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财务预算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核批、执行、考核和财务决算、财务检查、财务分析以及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布日期】2013.08.26【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对2006年印发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2013年8月26日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已实行就地直接缴库的有关专项收入,以及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票据管理维持原方式不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简称执收)的资金。

江苏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在全省推广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在全省推广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在全省推广试行单位公务
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财库[2016]4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布日期】2016.09.29
【实施日期】2016.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在全省推广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
(苏财库[2016]49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联江苏分公司:
2016年初,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进行试点。

目前,我省省级预算单位已全面试行单位公务卡。

为进一步深化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决定在全省各市县推广试行单位公务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单位公务卡试行工作
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采用。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

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问题(一)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

坚持“摸清底数、确定重点、健全网络、强化责任、加强宣传、加强执法、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的工作方针。

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社团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

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和方法,建立工作责任制,完善奖罚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覆盖全省的归集网络。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家喻户晓。

要特别重视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工作。

要切实依法行政,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也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和处罚情况,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

(二)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通称单位)和在职职工(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不含外方、港澳台籍员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

有条件的地方,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省政府没有新的政策调整之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0%,企业等其他单位仍各为8%一12%。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8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8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8号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为试点地区。

现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意义我国自2007年开始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行为难以有效监管问题。

目前公务卡制度已成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打造“阳光财政”的一项基础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个人信用且授信额度有限的个人公务卡已不能完全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有必要探索推出由单位作为承债主体并能满足大额支付需要的单位公务卡。

建立单位公务卡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是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扎实有序做好试点准备工作试点地区应制定试点工作的时间表,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包括确定试点单位、确定发卡银行、确定卡样、制定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办卡、指导试点单位制定内部管理细则、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完善有关财务报销制度、进行政策宣传培训等。

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保2016年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对2006年印发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2013年8月26日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已实行就地直接缴库的有关专项收入,以及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票据管理维持原方式不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简称执收)的资金。

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预算改革,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所有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围绕富民强省、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目标,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做到制度创新、编制创新、管理创新。

实事求是地编制收入预算,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按照先保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机构正常运转经费,后保重点支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大部门预算改革力度,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逐步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具有江苏特色的部门预算管理模式。

第四条预算编制原则(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

严格支出预算安排顺序,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和党政机构正常运转资金的需要;确保省委、省政府已定的事关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重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综合预算原则。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收支。

(三)零基预算原则。

预算安排不受往年基数影响,在核实省级各单位人员、资产等情况的基础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各单位人员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各单位公用支出;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核定项目支出。

(四)收支平衡原则。

预算编制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方针,既体现实际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五)统筹兼顾和保证重点原则。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减少、压缩对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财政投入,逐步减少对非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保证公共支出的需要。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和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的精神,进一步指导和促进各单位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财政部决定以量化评价为导向,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明确实施内部控制的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发现内控建设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

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前期部署、部门协调、进度跟踪、指导督促、宣传报道、信息报送等工作,确保所辖单位全面完成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本地区(部门)单位内部控制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开展评价,确保按时完成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基础性评价工作的指导,为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

各单位应于2016年9月底前,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为依据,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及其填表说明,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三、强化使用,完善内控体系各单位应将包括评价得分、扣分情况、特别说明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在内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以明确下一步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和改进方向,确保在2016年底前顺利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宁财绩〔2020〕260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宁财绩〔2020〕260号市各相关部门(单位):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规范、细化绩效评价工作流程,现将《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2020年7月21日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定绩效评价对象第三章绩效评价前期准备第四章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第五章绩效评价报告撰写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归档整理第七章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规范、细化绩效评价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三年(2019—2021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绩效评价指市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收入的合规性、全面性、合理性,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以及部门履职效能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涉及四本预算,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的财政项目和政策以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涉及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中央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八条公务卡由中央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江苏省财政厅)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也称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各单位在年初编报年度收支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或服务等,并在财政部门批复年度单位预算后,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

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

各基层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的单位采购预算)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门的有关业务部门(处、科、股,下同)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办或采购科,下同)各一份。

第七条财政各业务部门应对各有关主管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汇总,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15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15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15号)省各委、办、厅、局,本厅各处室、单位: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我厅研究制定了《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六月十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支出预算”)是指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审查和批准的一般预算支出的年度调整预算,包括年初预算(即当年财力安排的支出预算),以及中央专款补助、上年结余结转、超收财力、地方政府债券和调入资金安排等。

经省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支出预算执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按预算办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按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执行预算。

(三)按进度拨款,不得超期拨付资金。

在实际支出过程中,省级各部门、单位和省财政厅负责支出预算管理的各相关处室(以下简称“厅相关处室”)必须厉行节约、讲求效率,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1999.10.20【实施日期】1999.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江苏省财政厅)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也称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各单位在年初编报年度收支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或服务等,并在财政部门批复年度单位预算后,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

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

各基层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的单位采购预算)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门的有关业务部门(处、科、股,下同)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办或采购科,下同)各一份。

第七条财政各业务部门应对各有关主管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汇总,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以下简称执行计划),执行计划的报送、审核、汇总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徽商银行南京分行:为保障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促进江苏省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推动江苏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我分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二○一○年一月六日附件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促进江苏省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是指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下同)依据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同)的法定管理职责,对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以及政策措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确定评价等级的制度。

第三条评价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科学、高效、合理的原则。

(三)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苏财库(2016)13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苏财库(2016)13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苏财库〔2016〕13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意见》(苏财库〔2016〕11号)精神,参照中央财政做法,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省级预算单位自2007年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以来,公务支出透明度日益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大额提取和使用现金等问题。

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要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一)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的支付事项,凡能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转账办理的,应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转账办理;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应当使用公务卡(含个人公务卡和单位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3.签证费、快递费、部分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苏政办发〔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2日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精神,按照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工作要求,有力有序推动我省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把握绿色金融发展总体要求1.发展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思维,突出问题导向,积极改革创新,加强风险防范,以推动经济绿色低碳发展和创新转型升级为导向,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和风控体系,引导和激励更多金融资源支持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助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加快建立,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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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
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财库[2016]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布日期】2016.02.29
【实施日期】2016.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
(苏财库[2016]10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中国银联江苏分公司:
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进行试点。

单位公务卡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更是完善党风廉政制度建设、规范单位财务管理的新举措。

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按照《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为认真做好我省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及时办理单位公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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