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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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 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 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 系统,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煤尘系统,必须符 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 (三)《煤炭法》
▪ 1.《煤炭法》立法的目的
▪ 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合理 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 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五、铁路交通
2625
六、民航飞行
4
七、渔业船舶
836
八、农业机械
327
九、其 它
19
死亡人数
83200 11536 2631 1540 2760 4268 1076 67759
336 1825
6 262 306
94
2010年各行业领域各类事故情况表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合计
363383
79552
一、工矿商贸
▪ 我国与世界主要产煤国安全的差距 ▪ 1、 差距:以1998年为例 ▪ 俄罗斯产煤2。6亿吨,死亡172人,百万吨死亡率0。66 ▪ 波兰产煤2亿吨,死亡45人,百万吨死亡率0。23 ▪ 印度产煤2。9亿吨,死亡137人,百万吨死亡率0。47 ▪ 南非产煤2。1亿吨,死亡48人,百万吨死亡率0。23 ▪ 美国产煤9。8亿吨,死亡28人,百万吨死亡率0。03 ▪ 我国当年产煤12。22亿吨死亡人数高达7508人(其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
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主的方针 ▪ 1996年煤炭法第七条 ▪ 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 ▪ 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 (三)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 1、安全第一含义 ▪ 强调安全具有最高价值,具有最优先的地
位。重视人的生命价值,生命是最宝贵的。安 全工作放在第一位。 ▪ 2、预防为主含义 ▪ 强调加强防范,防止事故的发生。对事故 要有科学的预见性,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把事故隐患生命是最宝贵的消灭在萌芽状态。 ▪ 3、综合治理含义 ▪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人管、法治、 技防多管齐下,综合施治。
▪ 2009年,产煤29.5亿吨,死亡2631人,百万 吨死亡率0.892.
2009年各行业领域各类事故情况表
事故起数
合计
379248
一、工矿商贸
9542
其中: 煤 矿
1616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
1230
建筑施工
2330
工商贸其他
百度文库
4189
二、火 灾
127186
三、道路交通
238351
四、水上交通
358
8431
10616
其中: 煤 矿
1403
2433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
下降17.2%
二、火
危化品 灾
下降9.4% 下降3.5%
三、道路交通
下降3.7%
四、水上交通
下降2.1%
五、铁路交通
下降12.1%
八、农业机械 九、其 它
下降18.3%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 死亡率由0.248降到0.201, 0.892降到0.749,降幅
▪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一)《安全生产法》
▪ 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 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 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 具体内容共有七章97条。
▪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六)《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立 法目的
▪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保 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 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 展。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 员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
▪ 2、明确规定的煤矿十五项重大隐患 ▪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的;
▪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 运转。并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 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 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
(十)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定》于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条。
▪ 1、制定目的
▪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班组长培训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与法律法规
开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 (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
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依然比较严峻。
2007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3,770人,煤 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9.7% 和20.6%。2008年中国煤炭产量增加到27.2 亿吨,死亡人数3215人,百万吨死亡率下降 到1.18。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 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 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 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 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作为一项强制性制度 确定下来。
▪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节选
▪ 1.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 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 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 报。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二)《矿山安全法》 ▪ 1.立法的目的 ▪ 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矿山事故,
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 山法制。 ▪ 2.《矿山安全法》的指导思想 ▪ 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 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3.《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 该法共八章50条。 ▪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 告;
一、我国法律体系划分 ▪ (1)宪法:常委会或1/5代表提出,2/3通过生效
▪ (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法律 ( 人大) 《 安 全生产法 》
▪ (3)行政法规(条例)( 由国务院制定)《 煤矿 安全监察条例 》
▪ (4)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
▪ (5)行政规章 分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煤矿安全 规程 》
▪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 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 (5)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 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 (6)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 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 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降幅19 %
16%
▪ 2010年上半年 安全生产事故起数
6.6%

死亡人数
11%;

重特大事故起数
36.4%

死亡人数
53.4%。

其中,煤矿事故654起,死亡1240人,较大事故57起,
死亡274人,特大事故5起,死亡201人。
▪ 央企煤矿发生2起特大事故、1起重大事故。3月1日,神华骆 驼山煤矿透水,死亡32人;3月28日,王家岭煤矿透水,38 人死亡。新疆沙吉海煤矿顶板事故,死亡10人。
▪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 2.《煤炭法》的主要内容
▪ 该法共八章81条。该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 煤矿的健康发展;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 号公布,自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 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 周至少休息( 2 )日。
▪ 2)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 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 括:
▪ (1)在作业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 章作业。
▪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 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 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中原煤生产死亡6134人)百万吨率为5。02
(二)安全生产方针内容和提出过程
▪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
▪ 二安全生产方针提出过程: ▪ 建国初毛主席、周总理等领导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
都做出重要指示。 ▪ 建国前,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中就强调保护劳动者
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 建国后煤炭系统会议多次强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主要包括:
▪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有了解作业场所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 利。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1)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3)建立安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 4)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 5)加大安全监察力度 ▪ 6)加强培训 ▪ 7)关口前移,做好预防 ▪ 8)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 ▪ 9)加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 10)切实保障矿工权利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有五章50条。
▪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 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四)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 1、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 ▪ 2、坚持“三不生产”的原则:不安全不
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 不生产
▪ 3、杜绝“三违”,坚持“四不放过”的 原则
▪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 5、坚持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 6、 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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