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总氮三级排放标准
总氮三级排放标准
根据中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总氮的三级排放标准是:
1. 城市生活区和工业区:
- 一级标准:不超过35毫克/立方米;
- 二级标准: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
- 三级标准:不超过80毫克/立方米。
2. 农村和其他区域:
- 一级标准: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
- 二级标准:不超过80毫克/立方米;
- 三级标准:不超过100毫克/立方米。
这些标准适用于废气排放源的各种工业和生产活动,包括燃煤、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的燃烧、化工生产等。
同时,也适用于固体废弃物处理过程中的氮气排放控制。
2012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11号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 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 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012 年《重防范大气污染物卫生标准》(简称 GB3095-2012)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一套描述室内和室外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标准,将取代2003年发表的《重防范大气污染物卫生标准》(gb3095-2003)。
GB 3095-2012 标准规定,我国室外空气质量应符合下列四类百分位级,以清洁度由高到低分别为:
一、第四类(优/IV)
第四类(优/IV)是符合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最高类别,表现为空气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均低于标准规定的最低质量指标,也称“优秀”和“纯净”类,空气质量优良。
二、第三类(良/III)
第三类(良/III)是符合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空气质量较好的类别。
浓度低于或等于国家空气质量标准限量指标或最严格限量指标规定,但高于或等于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以上就是gb3095-2012标准对室内和室外空气质量的要求,也是我国空气质量的评价最终评价标准。
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中国环境和大气污染的防控,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览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览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尤其是空气质量的下降,给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改善空气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文将对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一览介绍。
一、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也是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为了解决空气污染问题,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其中,最重要的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该标准将空气质量分为六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六级,一级为最好,六级为最差。
标准中规定了多种空气污染物的限值浓度,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等。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52.5-2013)等相关标准,以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美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美国是全球环境保护的领先国家之一,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也十分严格。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了一系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AQS)。
NAAQS将空气质量分为六个指标,包括臭氧、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颗粒物和铅。
标准中规定了每个指标的限值浓度,以及相应的监测和评估方法。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清洁空气法案》(Clean Air Act),以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管理和保护。
三、欧盟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欧盟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也由欧盟委员会制定。
欧盟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空气质量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良、良好、一般和差。
标准中规定了多种空气污染物的限值浓度,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等。
此外,欧盟还制定了《大气质量框架指令》(Ambient Air Quality Directives),以协调成员国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日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日本是一个高度工业化的国家,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也非常重要。
空气质量标准评价
目
一氧化碳、总悬浮颗
粒、 铅、苯并芘、
其它项目(4项):总悬浮颗粒、
氮氧化物、苯并芘、铅
氟化物
推荐项目(5项):镉、汞、
砷、六价铬、氟化物
8
2、“GB3095—1996”与“GB3095—2012”的区别
污染物项 目
平均时间
年平均
NO2
O3 PM10 PM2.5 NOX BaP
24小时平均 1小时平均 日最大8小时平均
– AQI评价指标涵盖了GB3095-2012中6类空气污 染物,且涵盖了不同平均时间
– 逐小时和逐日发布AQI信息,与API相比, 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大大提高
– 中国AQI的分级方法、计算公式和健康提示等 主要依据美国EPA的AQI方法而制定
三、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范
二、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范
优
绿色
良
黄色
轻度污染 中度污染
橙色 红色
重度污染
紫色
严重污染
褐红色
指数分级
空气质 空气质量 空气质量指数类别 对健康影响情况 量指数 指数级别 及表示颜色
建议采取的措施
0~50 一级
51~ 二级 100
101~ 150
三级
151~ 四级 200
201~ 五级 300
>300 六级
优 绿色 良 黄色 轻度 污染 橙色 中度 污染 红色 重度 污染 紫色 严重 污染 褐红色
二、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范
• 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计算方法
– 污染物浓度的有效数字,与HJ633-2012中浓 度限值的有效数字一致,但CO保留小数点后 一位有效数字。
–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及空气质量分指数的计算结 果应全部进位取整数,不保留小数
硫酸雾 环境质量标准
硫酸雾环境质量标准
硫酸雾是一种有害气体,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我国对于硫酸雾的环境质量标准有严格的规定,主要参考以下两个标准:
1. 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的分类、项目和限值,其中硫酸雾属于有害气体项目之一。
根据标准,二氧化硫(SO2)和硫酸雾(SO3)是两种主要的硫酸雾成分,其环境质量标准如下:
- 二级标准:适用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氧化硫(SO2)日均浓度限值为10微克/立方米,硫酸雾(SO3)日均浓度限值为1微克/立方米。
- 三级标准:适用于居民区、文化教育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区域。
二氧化硫(SO2)日均浓度限值为20微克/立方米,硫酸雾(SO3)日均浓度限值为2微克/立方米。
- 四级标准:适用于工业区和其他区域。
二氧化硫(SO2)日均浓度限值为40微克/立方米,硫酸雾(SO3)日均浓度限值为4微克/立方米。
2. GB 50497-2010《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硫酸雾(SO3)是主要监测项目之一。
根据标准,火电厂排放的硫酸雾(SO3)日均浓度限值为20微克/立方米。
需要注�,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具体标准应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在生产和生活中,应尽可能减少硫酸雾的排放,保护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鄂环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鄂环发[2012]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全国第七次和全省第八次环保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环发[2012]3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2]7号),加快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宣贯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满足广大群众环境知情权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说清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是各地环保部门的根本职能,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是地方政府理应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
各地要抓住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这一机遇,加大宣贯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和我省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
要借助社会广泛关注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及官方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我省及地方在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等工作中的有关政策、具体安排及防控措施,提高公众对此项工作的认知度。
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新标准有关知识的科普,倡导绿色理念,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动员社会行动起来,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良好氛围。
二、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全面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空气中甲烷浓度标准
空气中甲烷浓度标准
根据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空气中甲烷(CH4)浓度的标准如下:
1. 对于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和其他区域,甲烷的24小时平均浓度不应超过1.5毫克/立方米(mg/m³)。
2. 对于设施相对集中的工业区、车辆排放污染较为严重的交通干线、建筑施工区、堆场和仓储区,甲烷的1小时平均浓度不应超过
3.0mg/m³。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中国的空气质量标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标准,而且实际执行的标准也会因地区、行业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此外,大气中甲烷浓度的自然变化范围也会受到气象条件、季节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细颗粒物(PM2.5)标准值解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细颗粒物(PM2.s)标准值解读阚海东近期。
细颗粒物(particlematter≤2.5p,minaerodynamicdiameter,PM25)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其纳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我国PM:,污染水平、PM:.,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PM:,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值的科学制定等。
笔者拟对此进行回顾和展望。
一、有限的监测数据表明我国PMz,污染比较严重尽管中国在全国范围尚未开展对PM:,的监测,但个别城市监测数据表明,我国PM:,污染比较严重。
2006--2010年,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和沈阳5个城市的PM2.5年平均浓度从55一m’至182斗e,/m3不等,是WHO(全球空气质量指南》年平均指导值(10¨g/m3)的5一18倍,也是美国环境保护署(EPA)PM2.5年平均标准值(15tlJs/m3)的4—12倍‘1引。
国外研究间接说明我国PM:.,污染严重。
有研究者采用美国航空航天总署(NASA)卫星气溶胶厚度(aerosolopticaldepth,AOD)反演地面PM2.5浓度,发现我国四大城市群(京津唐、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成渝)2001--2006年期间PM:,年平均浓度均超过50斗g/m3,而欧美发达国家则普遍低于15彬m3(川。
WHO在2011年9月公布了其首个空气质量数据库,以可吸入颗粒物(particlematter≤10斗minaerodynamicdiameter,PMIo)计,我国空气质量最好的海口市在全球1082个城市中仅排第814位,这间接反映了我国主要城市PM。
,污染水平较高。
二、PM:.,的健康危害已得到科学界的公认PM:.,被科学界公认为大气环境中健康危害最DO!:10.3760/cm8.j.issrLff253-9624.2012.05.004基金项目:国家环境保护公益项目(201209008);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201ICB503802)作者单位:200032上海,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公共卫生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全球环境变化研究所通信作者:阚海东,Emll:haidongkan@肿aiL.专家笔谈.大的污染物。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11号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11号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环境空气质量新旧标准及空气质量评价比较
环境空气质量新旧标准及空气质量评价比较一、环境空气质量新旧标准比较2012年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相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强调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进一步扩大了人群保护范围。
新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2、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见附表1);3、收紧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见附表1);4、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有效数据要求由原来的50%~75%提高至75%~90%(见附表2)。
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比较为了更好的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国家环保部同期颁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采用全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相比于空气污染指数(API),AQI更加全面的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的状况。
AQI与API具体比较如下:1、参考标准、发布项目不同API分级计算参考的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参与评价的污染物项目仅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三项的日均值,臭氧(O3)、一氧化碳(CO)的小时均值不参与评价。
AQI分级计算参考的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参与评价的污染物项目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粒子(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6项的24小时均值和小时均值(其中颗粒物为24小时均值,O3为8小时滑动均值)。
2、发布时间不同API只发布日报。
日报时间周期为24小时,时段为前一日12:00至当日11:0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AQI
(三)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 物。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NO和NO2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高位值;
• BPLo:相应地区的空气质量分指数及对应的污染物项目浓度指数表中与CP
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低位值;
• IAQIHi:相应地区的空气质量分指数及对应的污染物项目浓度指数表中与 BPHi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 IAQILo:相应地区的空气质量分指数及对应的污染物项目浓度指数表中与 BPLo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PM10 0.101 0.120 0.135 0.0872 0.098 0.117 0.088
PM2.5 0.081 0.090 0.085 0.062 0.075 0.087 0.068
青大属于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经查询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二级浓度限
值,发现3.11、3.12、3.13、3.16、3.17的PM2.5均超出二级浓度限度(24小时 平均:0.075mg/m³),故此时青大空气质量不达标。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 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 、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 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练习题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一、填空题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
答案:质量浓度2、氮氧化物是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的总称。
答案:氮的氧化物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铅是指存在于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答案:总悬浮颗粒物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1小时平均是指任何1小时污染物的平均值。
答案:算术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状态下的浓度。
答案:标准6、空气质量指数是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答案:定量7.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微米的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微米的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微米的颗粒物。
答案:≤100;≤10;≤2.5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说的标准状态指温度为K,压力为kPa 时的状态。
答案:273 K;101.325 kPa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每年至少有个日平均浓度值。
每月至少有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答案:324 2710、环境空气中的氟化物指以及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答案:气态,颗粒态。
11、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的1小时平均浓度要求每小时至少有的采样时间。
答案:45min。
12、环境空气中Pb的季平均浓度要求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个日均值。
答案:15,5。
13、环境空气中氟化物的植物生长季评价浓度要求每一个生长季至少有%个月平均值。
答案:70。
14、污染物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是数据统计中的关键,依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数据有效性规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苯并[a]芘和铅的24小时平均浓度要求每日应有个小时的采样时间。
环境空气质量等级标准 英文
环境空气质量等级标准英文
中国的环境空气质量等级标准对空气质量进行了分级,常用的标准为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以下是该标准中规定的六个级别的环境空气质量等级及其对应的英文表示:
1.一级(Grade I):
•英文表示:Excellent
2.二级(Grade II):
•英文表示:Good
3.三级(Grade III):
•英文表示:Lightly Polluted
4.四级(Grade IV):
•英文表示:Moderately Polluted
5.五级(Grade V):
•英文表示:Heavily Polluted
6.六级(Grade VI):
•英文表示:Severely Polluted
这些等级用于评估空气质量的优劣程度,从一级到六级,分别代表了从最好到最差的空气质量。
各个级别都对应了一定的空气质量指标范围,例如PM2.5、PM10、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臭氧(O3)、氮氧化物(NO2)等。
根据监测结果,空气质量等级会被确定,并相应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保护。
请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各自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上述
标准是中国的标准。
在其他国家,可能会使用不同的等级和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该标准修改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1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14日印发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3.14“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修改为:“参比状态reference state 指大气温度为298.15 K,大气压力为1013.25 hPa时的状态。
本标准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标准之一,它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GB3095-2012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标准。
首先,GB3095-2012共分为8个章节,包括了标准的范围、规定的空气质量项目和评价方法、空气质量标准的限值、空气质量评价和监测、评价报告和信息发布、监测报告和信息发布、空气质量达标的管理和监督以及附录。
其中,空气质量标准的限值是整个标准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环境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的限值,包括了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总悬浮颗粒物等。
其次,根据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空气质量限值,我国将环境空气质量分为6个级别,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和六级,对应的颜色分别是蓝色、绿色、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
不同级别的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也不同,一级和二级为优良空气质量,六级为严重污染空气质量。
再次,GB3095-2012还规定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和评价方法,包括了监测站点的设置、监测项目和方法、监测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保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最后,GB3095-2012还规定了对空气质量达标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了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和监督措施。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的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标准,它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一标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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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11号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
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二、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需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
为确保各地有仪器、有人员、有资金,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确保按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分期实施新标准的时间要求
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
(二)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要求之前实施新标准。
(三)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
三、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大气环境污染物浓度高、区域性大气复合型污染严重。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监测和公布数据只是解决大气环境问题的第一步,必须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空气质量。
近期,环保部门应积极联合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科学研究,制定达标规划。
在抓紧开展监测与信息发布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尽快开展达标减排相关科研,摸清规律,明确排放清单和控制对策,针对空气质量改善途径和阶段目标以及相应的控制工程技术进行科学、系统、深入地研究,探索建立辖区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系统、逐步形成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能力,进一步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制定达标规划报上级部门批准实施。
(二)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过快增长及产品出口。
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三)深入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加大产业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的火电、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大力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四)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采取激励与约束并举的经济调节手段,加快推进车用燃油品质与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进度同步,提升车用燃油清洁化水平。
全面落实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重点地区提前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淘汰“黄标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在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全面提高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
(五)建立健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
地级以上城市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环境空气监测结果日报和实时报工作,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引导当地居民合理安排出行和生活。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预警应急预案、构建区域应急体系,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实行重点排放源限产限排、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向公众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各地应尽快做好实施新标准的相关准备工作,按期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标准环境空气实施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电监会、能源局办公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