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谁的责任怎么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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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

OBSERVE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文—鹿钦连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屡禁不止,不仅使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甚至夺去受害人的生命;同时也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9年9月3日,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审理意见”)o这些法规和意见将会进一步推动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法律责任,理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在实际当中,涉及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时,往往仅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导致大多侵权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

在有关文件中,通常将抛物列入坠物范畴,把抛物和坠物统一称为“坠物”。

但是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高空抛物行为的主观恶性更大、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

这也是本人在研讨或文章中坚持把抛物、坠物分别表述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意见将抛物和坠物进行明确区分,有利于对高空抛物、坠物的分类治理,有利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处罚和定罪量A本文作者鹿钦连刑。

下面,笔者从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浅析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刑事责任审理意见要求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要求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对于高空坠物行为,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很多人认为,审理意见对刑法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便使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行为入刑。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以上罪名实际上本已包含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由于司法上的理解不同,造成法律适用没有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也明确讲到,“我们坚决依照刑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高空抛物、坠物定罪量刑、民事责任承担的内容予以具体细化。

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小编希望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一、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 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 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 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 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二、发生高空坠物后物业怎么处理?现在物业服务部门面对高空抛物, 其监管也身处尴尬。

目前的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区域的行为作出24条规定, 但没有列出相应的处罚办法。

为此, 不少物业部门的负责人都表示, 这是他们作为物业服务部门最尴尬的事, 他们没有任何处罚权, 他们曾想过要制订相关的处罚措施, 由于担心有违规之嫌, 只好作罢。

但面对高空坠物的发生, 物业公司肯定不能无所作为。

1、无事故损失的处理无事故损失的高空抛物, 物业公司也不可忽视, 应尽快找到肇事人, 指出其肇事行为及其危害, 及可能面临的治安处罚, 劝告其不要再犯。

对有过高空抛物行为的人, 应在日常的保安巡视中, 加强对其的监督。

如无人目击肇事者, 则应及时清除坠落物, 并由保安在可能出现肇事者的相关楼层住户中进行询问与调查, 同时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及可能面临的治安处罚, 显示物业管理对此事的关注。

2、发生损失的事故处理如果因高空抛物, 而造成了社区内居民财产与人身安全遭受损失的情况, 物业公司应及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取证, 查找肇事者。

物业服务公司及时足额购买公共责任保险, 可以规避此类相关的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高空坠物导致损伤赔偿问题怎样解决

高空坠物导致损伤赔偿问题怎样解决

高空坠物导致损伤赔偿问题怎样解决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相关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一、高空坠物导致损伤赔偿问题怎样解决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若正在施工的单位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应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负责。

若建筑物已经施工完成,为所有人所拥有,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但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的,则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业公司),承担法定责任。

,应该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指导,让相关业主承担起自身责任,加强小区的管理。

他认为,应该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来代表业主意志,并引进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独立的应诉主体代表业主出庭应诉,这样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减轻讼累,案件执行起来也会比较容易。

”▲二、怎样举证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

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都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凭借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由全体所有人就自己无过错或者与损害事实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承担证明责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证明具体的加害人来说更容易些,也跟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2022 年 8 月 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伤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造物使用人赋予补偿。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专家认为,相关条款厘清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的这一规定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热议,笔者在百度上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即将就跳出了与“高空抛物有关的信息” 1340 万条之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大厦林立。

由此,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事件也呈多发态势。

面对飞来横祸,如何向加害人追责?如何守护居民及行人的“头顶安全”?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到底有哪些?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事件时常发生,不仅仅是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高空抛物现象曾经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后来又称为“头顶安全”问题被热议。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人甚至致死事件给人们敲响了密集的警钟,让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头顶上的危(wei)险、威胁,对头顶上的安全也有了越来越迫切的需求。

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

引起对高空抛物的热议笔者能查到的最早的事件是 2000 年5 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年 5 月 11 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 3 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 年 8 月 10 日,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 65 号、 67 号临街的 24 家住户及开辟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 33 万余元。

2001 年 12 月 19 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其余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

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

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

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物业区域内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案例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重重却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成为安全的隐患和监管的难点。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还涉及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目前,我国一些城市通过安装摄像头抓拍高空抛物者。

技防只是整治高空抛物的举措之一,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公民文明意识、安全意识的教育,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该追究谁的责任?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

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

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

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

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

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高空抛物/坠物时怎么办?1、当客户服务部人员接到高空坠物投诉或事件出现时,应采取以下行动:1、1立即进行调查,迅速辨认抛物方向、楼层号码、位置,设法寻找违例者。

1、2如有需要可向违例者发出警告,并报告警察。

如果未能找出违例者,在有需要时通知所有业主,并指出该行为的严重性。

1、3派人看管好抛下的物品(证物),如所抛的物品砸坏公共设施、车辆等,应用线圈围起来,并拍照存案。

1、4记录一切详情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2、如高空坠物引起有人受伤,管理人员应做到:2、1通知救护车及公安机关。

2、2协助照顾伤者。

2、3设法寻找违例者或证人。

2、4封锁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

2、5记录一切有关资料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2、6报告物业经理通知安保部主管及呈交书面报告。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日益普遍,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就高空抛物事件的侵权责任加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高空抛物事件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人、高处、抛物物品、制造侵权行为。

行为人是指具有抛物行为的主体,包括直接抛物者和共同抛物者。

高处是实施抛物行为所处的位置,一般指在室内或室外高层窗户、阳台等处。

抛物物品是指被抛物行为所投掷的实物,可以是生活垃圾、建筑材料等。

制造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抛物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标准针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学界和司法实践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主要有三种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和过错责任观点。

1. 绝对责任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认为,不论行为人的过错与否,只要发生高空抛物事件,行为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这一观点主张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然而,绝对责任观点容易造成侵权行为人的权益受损,对于仅有轻微过失的行为人可能过于严厉。

2. 过失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并且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观点注重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但可能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足。

3. 过错责任观点过错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故意或恶意制造高空抛物事件时才应承担责任。

这一观点对行为人的过错要求较高,侧重于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可能不充分。

三、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措施为了更好地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高空抛物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高空抛物案例和法律法规,增强大家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

2. 增加监控设施加大对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发现和记录高空抛物行为的能力。

法律讲堂高空坠亡案例(3篇)

法律讲堂高空坠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日,A市B区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亡事故。

受害人赵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突然从楼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坠楼原因系楼上邻居李某家窗户玻璃破碎所致。

赵某家属将李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二、责任认定1.李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窗户玻璃的所有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2.物业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窗户玻璃破碎的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赔偿处理1.李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李某应承担赵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2.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物业管理职责,造成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人的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窗户玻璃的所有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物业公司赔偿人民币10万元。

五、法律提示1.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检查、维护设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认定浅谈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认定浅谈
的搁 置物 、 挂物 发生倒 塌 、 落 、 悬 脱 坠落 造 成他 由此 , 害人 只能起 诉 坠物 的所有人 或 者 管理 人在行 使其 财产 所有权 时 , 得违 反 和损 害社 受 不 人损 害 的 , 的所 有人 或者 管理人 应 当承 担 民 人 。因为 其他 人是 无辜 的 , 能成 为被 起诉 的 会公 共利益 和他 人合法 利益 。由此 可以认 为 , 它 不 事 责任 , 能够证 明 自己没 有过错 的除 外 。 显 对 象 。所 以, 但 ” 责任 只能让 坠物 的具 体管 理 人或 建筑 物上 的坠物 造成他 人损 害 , 是建 筑 物 的 就 然, 坠落 物 的 管理 人或 所 有 人 要 承 担 民事 责 行 为人 承担 。另一 种观 点认为 , 筑物 上 的 坠 共有 人 中的一 个 或几 个 在 行 使其 对 建 筑物 的 建 任, 对此 不存在 疑问 。问题 在于第 二种 情形 。 物 致人 损害 属于危 险来 源 型侵 权 行为 , 即认 所有 权 时 , 也 出于 故意 或过失 的过错 损 害 了他人
有观 点认 为 , 根据 民法 的相 对 性 原 理 , 责 部承 当连带 责 任 ; 同共 有 的财产 , 有 权 人 共 所
坠落 物 , 即能 明确 责任 人 的情 形 。另 一种 情 理者 呢 ?还是 整个建 筑物 的所 有者或 管理 者 ? 的财产 , 也 所有 权 人 在 内部 按 份 承 当责 任 , 外 对
定争议 或 疑 问 。这 缘 于 高 空 坠物 行 为 的 主 事 责任 。反过 来 , 当受 害 人请 求 赔 偿 时 , 只需 序 和公平 ( 护 弱 者 ) 角 度 , 第 二 种观 点 保 的 持 体对象 不明 晰 , 冈而 对 民事 责任 主体 的确 定 带 举 证证 明物 件等 管理 瑕疵造 成损 害 的事 实 , 以 是 可取 的 。如 果 要 求受 害 人 必须 指 出谁 是 具

高空坠物伤人 责任谁来承担

高空坠物伤人 责任谁来承担
加 害 人 能 证 明 自 己l 过 错 , 责 任 即 可 豁 免 。 无 其
出 具 了 一 份 证 明 , 容 为 “ 时 风 特 别 大 , 女 内 当 王 士 不 知 被 什 么 东 西 砸 伤 , 车 站 西 侧 是 工 地 围 墙 临 时 搭 建 的 工 棚 , 工 棚 上 有 一 块 约 长 2米 、 宽 13米 、 0 5厘 米 的 黑 色 压 缩 板 正 好 被 大 风 刮 . 厚 . 落 到 地 上 。 王 女 士 砸 伤 属 意 外 事 件 ” 。 后 王 女 士 据 此 诉 至 法 院 。 要 求 对 工 棚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的 某 建 筑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建 筑 公 司 承 认 , 王 女 士 候 车 的 站 台 后 面 靠 围 墙 是 公 司 临 时 搭 建 的 工 棚 , 公 司 所 有 , 要 用 于 存 放 建 属 主 筑 材 料 及 施 工 工 具 。 认 为 . 女 士 没 有 直 接 证 但 王 据 证明其 受伤与大 风吹落 压缩板 有 因果关 系 , 不 同意 赔 偿 。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现 有 证 据 中 不 能 证 明 现 场 有 其 他 可 能 砸 伤 王 女 士 的 物 体 , 同 时 派 出 所 证 明 王 女 士 被 砸 伤 属 意 外 事 件 , 即 其 所 受 损 害 不 属 刑 事 治 安 案 件 , 故 应 推 定 王 女 士 受 伤 系 建 筑 公 司 的 压 缩 板 砸 伤 所 致 。 对 王 女 士 被 压 缩 板 砸 伤 头 部 昏 迷 的 问题 建 筑公 司 不 能 举 证 证 明 自 己 无 过 错 , 故 适 用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判 其 承 担 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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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 点热评
在 公 交 车 站 等 车 的 王 女 士 , 意 外 被 大 风 吹 落 物 当 场 砸 昏 。 后 , 将 大 风 刮 落 在 地 的 压 缩 事 她 板 所 有 人 和 管 理 单 位 某 建 筑 公 司 告 上 法 庭 。 最 终 , 院 适 用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终 审 判 决 : 筑 公 司 法 建

《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新增规则评述

《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新增规则评述

2021年第3期(总第265期)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rts&Social Sciences)No.32221General Serial No.265《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新增规则评述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摘要:《民法典》第1054条第2、3款规定的“情形”是指“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

第0款第2句分号之后的“侵权人”,应该理解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第1款标点符号使用存在瑕疵,第2句的“分号”应该改为“句号”,而该句的“句号”则应该改为“分号”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作限缩解释。

公安等机关“查清责任人”,既包括查清“具体侵权人”,也可能经调查仍然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但查清了第1款规定的“补偿责任人”和第2款规定的“补充责任人”。

“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安全警示、宣传和教育措施,消除危险措施和高空抛物坠物来源监控措施三个方面,但作为信息积极提供义务的高空抛物坠物来源监控措施,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既包括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也包括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但具体侵权人逃逸或者无法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抛掷物致害情形下,补偿责任人的追偿权并不减少受害人向具体侵权人寻求赔偿的金额,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补偿责任人”优先于“补充责任人”追偿,但劣后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补偿;追偿;补充责任;查清责任人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8-0460(2021)03-0101-13《民法典》第1056条第3款①未作文字调整地包含了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下划线部分)全部内容:“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024年度建筑行业高空坠物事故责任认定协议2篇

2024年度建筑行业高空坠物事故责任认定协议2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建筑行业高空坠物事故责任认定协议1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1.1 合同各方1.2 高空坠物1.3 事故责任1.4 认定协议2. 合同主体2.1 甲方权益2.2 乙方权益2.3 丙方权益3. 责任认定3.1 事故报告3.2 事故调查3.3 证据收集3.4 责任划分4. 事故处理4.1 事故通报4.2 事故整改4.3 赔偿事宜4.4 责任追究5. 合作协议5.1 合同期限5.2 合作原则5.3 合同终止5.4 违约责任6. 保密条款6.1 保密内容6.2 保密期限6.3 泄密责任7. 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程序7.3 仲裁申请7.4 法律诉讼8. 法律适用8.1 合同效力8.2 法律法规8.3 合同解释9.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9.1 签署程序9.2 生效条件9.3 附件内容10. 合同修改与补充10.1 修改条件10.2 补充协议10.3 修改生效11. 合同解除11.1 解除条件11.2 解除程序11.3 解除后的责任12. 合同终止12.1 终止条件12.2 终止程序12.3 终止后的权益处理13.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3.1 履行义务13.2 监督与检查13.3 履行情况评估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转让14.2 继承条款14.3 第三方受益14.4 不可抗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术语1.1 合同各方1.2 高空坠物本合同所称高空坠物是指在建筑工地、建筑物、构筑物等高空作业区域内,因施工、使用、维护等原因而脱离控制,并对地面人员、设施、车辆等造成伤害或损失的物品。

1.3 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是指在建筑行业高空坠物事故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过失行为导致的事故发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4 认定协议认定协议是指甲、乙、丙三方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书面协议。

2. 合同主体2.1 甲方权益甲方享有对建筑项目的安全管理权、监督权和对乙方、丙方的选择权。

2021年《民法典》最新案例解读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2021年《民法典》最新案例解读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但是从现代社会分散风险的角度考虑,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时 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他人重伤、死亡。
虽然,从理论上讲,受害人的损害可以通过保险和基金得到填补, 但是,我国的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够完善,实践中被侵权 人往往无法通过这些渠道获得救济;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 定,被侵权人有时也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救济,这不利于保障被侵权 人的权利,有损社会公平正义。
四是新增了有关部门查找职责的规定,本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人”,这对于解决实践中高空抛物侵权人查找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 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则符合侵权 责任可归责性的基本法理。 一方面,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通常有抛物的故意,在危害 后果上既可能是希望相应的损害后果发生,也可能是放任这一损害 后果的发生,这一情形主观上是具有明显的可归责性。
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对这种情形作出规定,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这有利于合理分 散损失,及时救济受害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不是对被告的不公平,而是为了平衡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合理地保护被侵权人,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目录
01 2021年最新案例 02 立法背景 03 侵权人的直接责任 04 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
目录
05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承担 06 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07 与堆放物损害责任的区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 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浅析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浅析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原告 起诉 。0 二 、 议 责任承 担 主体 的依据 争
律转 化为人 们之 间的法 定权利 义务 关系 , 而使 正义观念 深入 人 进 心 :形 式正义 是 通过 公正 的司 法程 序 使公众 对程 序 公正产 生 信
从而 使人 们所 要求 的正 义和所 主 张的权 利得 到有 效 的保护 。 各地法 院做法 不一 , 所折射 出来 的是支撑 各 自作 出裁决 的理 赖 ,
法作 为调整 人与人 之 间关系 的规范 , 该 以追 求和 实现法 的 应
( ) 二 裁定驳 回原 告起 诉
济南 市市 中 区法 院和 济南 市中 级法 院判 决 的木 墩致 人死 亡
案。 此案 经一 审 、 审 、 二 再审程 序 , 后 以无 法确 定坠 落物 位 置及 正义 价值 为依 归 。 的正 义价 值体现 在 实质 与形式 两个层 面 上 。 最 法 所 有人 或者 管理 人, 能适用 《 不 民法通 则》 16 为 由, 驳回 实质 正义 是通过 立法 、 法 、 第 2条 裁定 执 守法 , 而把 正义观念 和制度 化 的法 从
正 本着有 损害就 有救济 的原 则 , 论基 础存 在差 异 。 然而 不管 作 出什 么裁 决 , 官们都 是本 着 维持 法 院作此判 决 , 是 以正义为 依托 , 法 良好 的社会秩 序 , 护社 会公平 , 维 促进 社会和 谐 的初衷 , 将法 槌定 保 护受 害者 的合 法权 益 。作 为一个 无 辜的 受害 者 ,遭 受 飞来 横
法律 明文规 定不支 持 以放 弃权利 为条件 的不履 行义 务 , 院 法
够证 明 自己没有 过错 的除外 。 见 , 规定 适用 的条 件 是致 害人 判 决整栋 建筑 物 内所 有有 可能 成 为致 害人 的区分 所有 的住 户 分 可 此 明确 的情况下 , 由建 筑物 的所有 人或者 管理 人对 高空 坠物致 人损 担赔 偿 责任 也正 是基 于此 。所 有 的住户 都可 以对 建筑 物 中属 于 害 , 担损 害赔 偿责 任 。 承 若所 有人 或者 管理 人 能证 明 自己没有 过 自己专有 的部 分行 使 占有和 处分 的权 利 , 然而 , 当住户 在行 使此

高空坠物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高空坠物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高空坠物归责原则是怎样的1、被砸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

剩下的就是盖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

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

如果走在路上,不幸被高空中坠落的物体砸伤,受害人要求赔偿时,是否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用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到底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到底是怎样的,接下来请看介绍。

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1、被砸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

剩下的就是盖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

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对被砸者负责,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被砸者举证不现实,故而适用于举证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

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

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因此,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适用于法律中举证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坠落物体砸伤,剩余的举证责任则由居住的业主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论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

论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

2 “ 平 责 任 ” 认 为 , 现 代 侵 权 法 实 际上 就 是 围绕 着 受 害人 、公 说 “ 保 护 为 巾心 发 展起 来 的 ” 现代 侵 权 行 为 法发 生 的 一 系列 变 化 : 错 , 过 的客 观化 、 错 的 推 定 、 格 责 任 、 平 责 任 等 都 表 明 , 权 法 的发 过 严 公 侵 展趋势, 日益 突破 自己 责任 的樊 篱 , 向优 先保 护 受 害人 方 面倾 斜 。 但 我 们 更 应 看 到 , 管 自己 责 仟 原 则 在 现代 怎 么 变化 , 都 是 不 它 有一定底线的 ! 如 同 高 空 抛 坠 物 侵 权 案 件 中 , 坠 物 无 法 处 于 被 告 完 全 的 独 抛 有 的控 制 之 下 , 使 被 告 自己 采 取 了 有 效 的 措 施 也 不 能 避 免 其 他 即 被 告 的过 失 行 为 , 被 告 与他 人之 间 不 具有 特殊 的关 系 。 因此 , 且 八 十七条规定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 的。 3“ 护 弱 者 ” 认 为 受 害 人 大 多是 弱 者 , 且 又 已 经 遭 受 了 、保 说 而 不 幸 的损 害 , 以 应 该 运 用 公 平 责 任 原 则 让 可 能 的 加 害 人 来 承 担 所 部分责任 。 但 是 , 们 可 以对 受 害 者表 示 出最 大 的 同情 , 们 可 以对 受 害 我 我 者进 行 社 会 捐 助 , 却 不 能 以 同情 代 替 法 律 , f H 动摇 法 律 的 权 威 , 而 使得无辜的受害人投诉无门 。 三 、 高 空抛 坠 物 侵 权 责 任 的相 关 建议 对 经 过 以 上 的 分 析 , 者 认 为 高 楼 抛 坠 行 为 不 应 成 为 一 类 独 立 笔 的 侵 权 行 为 新 类 型 。因 为 高 空抛 物 致 人损 害 问 题本 就不 应 仅 仅 在 侵 权 行 为 法 的 范 畴 内进 行 讨 论 。 首先 , 国家 和社 会 应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提 倡 对 此 类 案 件 的 事 前 预

高空坠物定义和责任是什么?

高空坠物定义和责任是什么?

高空坠物定义和责任是什么?随着高层建筑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高空抛物事件也是越来越多,高空抛物的事件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重视这个问题,那么高空抛物出事怎么处理,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下高空坠物定义是什么?高空坠物的责任有哪些?随着高层建筑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高空抛物事件也是越来越多,高空抛物的事件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重视这个问题,那么高空抛物出事怎么处理,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下高空坠物定义是什么?高空坠物的责任有哪些?▲一、高空坠物定义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该类顽疾的久治不愈拷问着城市管理,也拷问着立法部门,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

▲二、高空坠物责任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

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

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

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

面对价值冲突,要尽可能平衡责任来确定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最大程度实现法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明确此类民事案件的民事责任主体。

由此,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护弱者) 的角度,这种观点是可取的。

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须指出谁是具体的侵害人才能获得赔偿,无异于剥夺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利于实现法的价值的平衡。

由此,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应当理解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作这样的理解,并不定仅仅为了民法救济的方便。

工程施工高空抛物规定

工程施工高空抛物规定

工程施工高空抛物规定一、总则为确保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防止高空抛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高空抛物,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安全措施不落实等原因,导致施工材料、工具、设备等从高处坠落,对地面人员、设施和设备造成伤害或损失的行为。

三、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高空抛物行为承担责任。

2.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

3. 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4. 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高空抛物事故的发生。

四、预防措施1.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和过往人员注意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高空抛物的危害及预防措施。

3.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并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执行。

4.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施工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5.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等,防止施工材料、工具等高空坠落。

6.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事故处理1. 发生高空抛物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报告有关部门。

2. 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施工单位应当总结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高空抛物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高层建筑高空坠物抛物线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高层建筑高空坠物抛物线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层建筑⾼空坠物抛物线范围是怎么规定的现在的房⼦基本上都是⾼层建筑的,⽽且在⾼层建筑上⾯扔东西的话,就有可能会对下⾯的⼈造成重⼤的损害,⼀般对于⾼空坠物,抛物线的范围是如何确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层建筑⾼空坠物抛物线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前⾼层安全通道的搭设都是6⽶,因为上⾯每10层要搭设⽔平安全防护⼤棚,悬挑长度也是6⽶。

⾼空坠物危害严重,此前经媒体多次报道并有专家⽤实验证明:⼈的颅⾻可以承受的极限是200公⽄到500公⽄,从中⾼楼层扔⼀个鸡蛋下来,虽然理论上没有达到颅⾻⾻折的极限,但是砸在头上,也可能导致脑震荡或者颅内出⾎死亡。

如果换做是同等质量的⽯头或其他坚硬的物品,所造成的伤害要⾼1.5到3倍。

如何预防⾼空坠物1、不主动抛物这是违法的⾏为。

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五⼗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所有⼈、管理⼈或者使⽤⼈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管理⼈或者使⽤⼈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第⼀千⼆百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因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损害的,由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承担侵权责任。

2、注意检查房屋从⾼空坠下的物体⼩到纸⼱、果核、⽛签,⼤到晾⾐架、烟灰缸、花盆,更让⼈触⽬惊⼼的还有钢板、防盗⽹等庞然⼤物。

⼏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松动、查阳台,天⾯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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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谁的责任怎么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随着城市建筑的高度不断上升,高空坠物事件也是频频发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死于高空坠物事件了。

谁谁被砸伤了这种事情在新闻中是时常听到,那么高空坠物谁的责任呢,该怎么对这种事故进行相关的认定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规定。

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一是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比如,某人被高空坠物砸伤,却不知道坠物来自具体何处。

对于前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对于后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此之前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由于该条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不同的裁决。

比如,2001年,济南一位老太太被高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不治身亡,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院最终判定无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具体法条看,《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对各方责任界定明晰,实践中,主要的难点在于各方责任承担比例。

以大风天的住宅坠物为例,砸伤路人,究竟由谁承担责任,如果有租户的话,租户和业主又各应该承担多大比例,需要根据具体形势加以判
断。

如果是绿化树木被刮倒伤人,则要看相关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应尽之责。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大风等自然恶劣天气下的坠物伤人案件中,一般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以天气恶劣,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辩护,但是,该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持,因为在有天气预报等条件下,当事人应该预知可能存在的坠物风险。

所以,天气恶劣并不是免责理由。

但是,如果相关责任人尽到提醒的义务,比如,口头提醒、设置警示牌等,则可能会减轻相应责任。

争议主要来源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与第八十五条的归责原则不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即受害人如果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另外,第八十五条属于侵权责任,而第八十七条由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所以,法律界定为补偿责任,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

而且,这种补偿责任不属于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每个责任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向权利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则是指,每个责任人均有义务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所以,
在高空坠物伤人不能确定责任人时,受害人只能向共同责任人分别追偿,而不能要求某个或某部分主体承担全部责任。

虽然立法和司法都重在解决加害主体不明情况下的受害人
救济,希望借此机制激励业主提供证据,减少受害人损失,但是,该条款自出台至今也并非没有不同声音。

比如,有学者就认为,此举虽然可以分摊责任,填补局部损害,却很容易伤害整体的正义。

以上就是对于高空坠物谁的责任怎么认定的相关的回答。

其实通过阅读上述文章,我们应该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

如果是在小区中,那么物业是有责任对楼房进行检查,看哪里有坠物的发生可能。

若是在大街上,那么就只能找到抛物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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