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百人事故警示教育片文字材料已美化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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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警示教育片文字材料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炭工业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我国的煤矿安全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煤矿安全仍然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据统计,建国以来共发生了一次死亡100人以上煤矿事故24起,死亡3780人。另外,2007年还发生因暴雨洪水引发的事故灾难1起,死亡181人。距今最近的是2009年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煤(岩)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08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防范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建国以来煤矿百人以上事故的主要特点、原因分析和教训通报如下:
一、百人以上事故的主要特点
1.瓦斯事故多发
24起百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中,瓦斯事故22起,占91.6%;水害和水害事故各1起、分别占4.2%。
22起百人以上特别重大瓦斯事故中,瓦斯爆炸事故17起,其中煤尘参与爆炸事故7起;煤尘爆炸事故4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起,且有2起瓦斯爆炸事故也是由突出瓦斯引起的。
2.百人以上事故多发生在大中型煤矿
大中型煤矿系统复杂,人员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其严重。从井型看,24起百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中,6起发生在30万吨以下的小型煤矿,11起发生在30-120万吨的中型煤矿,7起发生在120万吨以上的大型煤矿。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的13起百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中,国有重点煤矿8起,占61.5%;国有地方煤矿1起,占7.7%;,乡镇煤矿
4起,占30.8%。
3.个别地区事故集中
26个产煤统计单位中有12个地区发生过百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2000年以来,有8个地区发生过百人事故,其中:黑龙江发生3起;辽宁、陕西、贵州、河南、广东、河北和山西各发生1起。
4.第四季度事故较多
24起百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中,第4季度发生12起,第2季度发生6起。
二、事故主要原因和教训
教训之一: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如:2007年山西省临汾市洪桐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该矿批准开采2#煤层,实际超层越界盗采9#煤层,非正规作业,乱采滥挖,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2007年12月5日违章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造成105人死亡。
山西瑞之源煤业“12·5”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该矿超层越界非法盗采煤炭。
二是为了逃避监管,采用假密闭、暗道并提供假图纸资料,没有正规通风系统,造成瓦斯积聚。
三是布置10个以掘代采工作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
四是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核定能力21万吨/年,实际产量达60万吨/年,每班定员61人,实际多达128人。
五是该矿盲目施救,打开2#煤与盗采9#煤之间的密闭,致使风流短路,造成该矿施救人员和2#煤层作业人员伤亡,导致事故扩大。
教训之二:通风瓦斯管理混乱
17起百人以上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有13起是由于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可靠,循环风、串联风甚至无风微风作业造成的,占76.4%;煤与瓦斯突出、密闭采空区瓦斯溢出造成瓦斯积聚的各有2起,分别占11.8%。
如:2005年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由于冲击地压造成3316风道大量瓦斯异常涌出,使331采区大面积瓦斯达到爆炸界限,工人违章带电检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造成214人死亡。
辽宁阜新海州立井“2·14” 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通风系统不合理,331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3315综放工作面与3316风道掘进面没有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
二是瓦斯超限没有按规定及时停电撤人,监控系统长达4个月不正常,但没有进行维修;值班矿领导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瓦斯报警后长达11分钟仍未实施停电撤人措施。
三是劳动组织管理混乱,海州立井与孙家湾矿斜井合并成立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后,没有统一的安全管理制度,非法使用外包工队,且以包代管;井下多工种交叉作业现象严重,事故当班入井人数574人。
教训之三: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
一些煤矿未及时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一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在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情况下就进行施工作业,没有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如:“2009年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
该矿在三水平南二石门15#煤层探巷爆破作业诱发煤(岩)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进入二段皮带机巷,在二水平南大巷与新鲜风流汇合,然后进入二水平卸载巷附近区域,达到瓦斯爆炸界限。电机车架线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共造成108人死亡。
黑龙江龙煤集团新兴煤矿“11·21” 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该矿施工巷道已低于相邻益新煤矿始突标高,没有及时科学的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也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二是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未按要求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放系统。
三是违反作业规程,在发生突出事故的113工作面掘进施工中未严格执行打超前钻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是进、回风巷道间的反向风门不合格,瓦斯逆流进入进风巷。
五是突出后瓦斯超限,未及时切断受波及区域的电源。
又如:2004年河南省郑州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10·20”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该矿在21岩石下山掘进工作面放炮,引发了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进入西大巷进风流中,达到爆炸界限。架线电机车产生的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造成148人死亡。
河南郑煤大平煤矿“10·20” 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该矿没有及时科学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也未按要求对21采区按突出采区进行设计和管理。
二是瓦斯超限没有立即撤人,突出后在长达31分钟时间内没有采取停电撤人措施。
三是矿井通风管理混乱,进、回风巷道之间的反向风门没有按规定关闭,导致瓦斯逆流。
教训之四:机电设备管理缺失
21起百人以上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中,有13起是由电气火花引发爆炸,占61.9%。
如:2002年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公司城子河煤矿“6·20”特备重大瓦斯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