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法建筑操作规程序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实践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规划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廉洁、公正、合理、合法。

第三条立案:

(1)规划监察执法人员对发现或接到各种渠道反映来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及时前往现场勘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迅速查处。

(2)规划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施工。

(3)经初步调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立即立案并深入调查。立案应按规定填写全省统一制定的《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转局法制室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调查取证:

(1)规划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当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笔录要真实全面。如有必要,应对违法建设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

(2)现场勘察内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全称、详细地址,现场标绘违法建设平面位置示意图(1/1000地形图),并标清每栋违法建设层数、高度、长、宽、建筑面积、工程进度等。

(3)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应记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初步核审对规划、交通、市容、绿化、市政、文物、消防、环境保护及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等方面的影响程度,提出处罚意见及处罚依据并按规定填写处罚审批表,报局法制室核审。

第五条核审

调查的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提交局法制室进行书面核审。局法制室应依据《建设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书面核审意见。

第六条告知、听证

局法制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向违法当事人下达告知通知书或听证通知书。

听取违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举行听证会。

第七条决定

违法建设案件存在《建设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问题的,执法人员应积极进行补充、完善后报局违法建设查处会议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意见。

第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执行

局法制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复工通知书,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三日内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等材料立卷归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