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东省⾷品⽣产加⼯⼩作坊和⾷品摊贩管理条例》《⼴东省⾷品⽣产加⼯⼩作坊和⾷品摊贩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品安全管理,规范⾷品⽣产加⼯⼩作坊和⾷品摊贩的⽣产经营⾏为,制定了《⼴东省⾷品⽣产加⼯⼩作坊和⾷品摊贩管理条例》,下⾯是详细内容。
《⼴东省⾷品⽣产加⼯⼩作坊和⾷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7⽉31⽇⼴东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品安全管理,规范⾷品⽣产加⼯⼩作坊和⾷品摊贩的⽣产经营⾏为,保障公众⾝体健康和⽣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品⽣产加⼯⼩作坊和⾷品摊贩的⽣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品⽣产加⼯⼩作坊(以下简称⾷品⼩作坊),是指有固定⽣产场所,从业⼈员较少、⽣产加⼯规模⼩、⽣产条件和⼯艺技术简单,⽣产加⼯传统、特⾊⾷品的⽣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品、散装⾷品或者现场制售⾷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品⼩作坊和⾷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品⽣产经营活动,⾃觉遵守⾷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品安全。
⾷品⼩作坊和⾷品摊贩对其⽣产经营的⾷品安全负责,⽣产的⾷品应当符合相关⾷品安全标准,不得⽣产销售危害⼈体健康和⽣命安全的⾷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统⼀领导、组织、协调本⾏政区域的⾷品⼩作坊和⾷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政区域的⾷品⼩作坊和⾷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职责负责本⾏政区域的⾷品⼩作坊和⾷品摊贩的相关⼯作。
第五条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政区域的⾷品⼩作坊和⾷品摊贩的⾷品安全。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通过奖励、资⾦资助、场地租⾦优惠等措施,⿎励和⽀持⾷品⼩作坊、⾷品摊贩改善⽣产经营条件和⼯艺技术,提⾼⾷品安全⽔平。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结合曾经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考虑到这一情况,新法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既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以给地方更大的自主选择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新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也就是截止日期到2016年9月30日;但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在其关于食品安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内容,如果修改该地方性法规可能需要等待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经将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其反复修改后还要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改,还要看何时能够安排上国务院常务会议;因此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尚需时日,也就意味着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其关于食品安全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尚需时日;因此,其中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内容难以按食品安全法关于授权立法的规定在2016年9月30日前得到修改;这是一个比较充分、合理的理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据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二、地方立法的范围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和第三十条只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而新法增加了一个“等”字;这是一处重要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除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实践中还有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2012年6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提到了“五小”,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因此,地方立法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以外的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地方立法的调整范围;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将小餐饮纳入调整范围,该条例第三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但是,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条例;”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范围老法和新法都没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和范围作出规定,但这是地方立法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目前比较权威的定义有两个:一是2007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为: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二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以上两个定义都强调“不含现做现卖”,但有的地方立法如湖南将小作坊分为制售分离的小作坊和现场制售的小作坊;客观上讲,现场制售食品的小作坊难以与小摊贩、小餐饮划清界线;以上两个定义都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体定位为“单位或个人”;可以说很不确切;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体资格问题,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有人提出小作坊包括小微企业,甚至包括小微企业中的企业法人;对于这个问题,2010年2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发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明确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至于小作坊能否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公司原则上不可以;因为食品安全法有11处提到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专门进行规范,如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成为判断其是小作坊还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重要标准之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能称其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就不能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反之,已经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哪怕是一人公司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而不应当属于小作坊;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河南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民事主体资格界定为“个体工商户”,非常值得称道但陕西将小作坊的民事主体资格界定为“个体生产经营者”;广东、山西界定为“生产经营者”;确切地说,无论是“个体生产经营者”,还是“生产经营者”,都不是民事主体的概念,而且让人联想到“个体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是否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如果把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甚至一人公司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列入小作坊的范围,无疑会使小作坊的范围无限膨胀;如果只把部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一人公司列入小作坊,那么对于其他被列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一人公司在市场准入、行政处罚方面又有失公平;因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民事主体资格应限定为个体工商户;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经营范围问题纪要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于其自身生产条件和能力所限,有必要对其可以生产加工的食品范围进行限定;为确保安全,应当原则上禁止或者限制其生产加工高风险食品;省级政府可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以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黑龙江、北京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准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贵州、吉林规定监管部门应当编制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湖南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上即所谓的高风险食品;北京规定对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三小作坊的市场准入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否应当取得许可呢纪要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以不实施行政许可,但应当实行备案管理;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小作坊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当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经营者名称;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及基本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添加剂的名称、类别、用途、实际最大用量、进货渠道等;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检验;生产加工人员健康状况;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其他要求;县级质监部门认为符合有关要求并具备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能力的,予以备案,并发给备案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只有在取得备案号后方能从事生产经营;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这属于典型的非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审批,即备案的实质就是行政审批;目前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多数地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宁夏、吉林、山西、甘肃、浙江、上海、北京、黑龙江、贵州;有的实行备案制度,如河南;有的实行登记制度,如内蒙古、广东;1.许可制度;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1款、第2款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持符合第九条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2.备案制度;例如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3.登记制度;例如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经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但从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名为登记制度,实为许可制度;小作坊是否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是地方立法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与新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该管理办法中有两条规定与小作坊是否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紧密相关;即第十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对以上规定有两种解读:一是既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民事主体资格都是个体工商户,因此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都要取得许可,只是许可的具体管理办法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二是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逻辑来看,其在附则中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显然是将小作坊是实行许可管理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立法权限交于地方;因为现实中河南、甘肃等已经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备案管理,不可强求所有地方对小作坊都实行许可管理;笔者倾向这种观点;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问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界定小作坊的要素之一是“销售范围固定”;2007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具体措施之一是“限制销售”,即“严格限制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销售最多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超出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邻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形成联动机制,做到产品销售超出县级行政区域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积极协调工商、卫生等部门,严格限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单位;”但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的纪要又否定了自己说法;该纪要指出:“限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销售范围,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具备可操作性;”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陕西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吉林规定:“小作坊应当按照许可区域和项目经营;禁止超出规定区域和项目经营;”是否应当限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笔者认为,从市场经济以及统一市场的要求出发,不应限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只要能从源头上管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行为,又能从流通过程中做到可追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可以销往世界各地;世界很多大企业都是从小作坊起家,如果限定其产品的销售范围,如何能使其做大做强呢四、食品摊贩一对食品摊贩的界定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一般将食品摊贩界定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比如,湖南规定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河南、吉林还将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经营作为界定食品摊贩的要素;各地一般将食品摊贩定性为经营者,山西将其定性为生产经营者,宁夏则定性为个人;山西、河南、湖南根据是否提供餐饮服务对食品摊贩进行分类;山西将其分为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摊贩;河南、湖南将其分为流通类和餐饮类,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零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摊贩,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二食品摊贩的市场准入问题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与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该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大部分地方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吉林、甘肃、山西、上海、北京、湖南;如山西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有的地方如河南、贵州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如河南规定,流通类食品摊贩从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经营地点后十五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类食品摊贩从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经营地点后十五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五、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的要求作了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因其自身条件限制,不能与生产经营企业同等要求,但应当以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原则,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换句话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未来的地方立法中,立法者必须要考虑食品安全法的哪些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即地方立法要处理好与食品安全法的关系;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用了两个概念,一个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另一个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据统计,前者在食品安全法中出现了11处,而后者出现了42处;应当说食品安全法中所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都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再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新法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管主体由有关部门明确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第1款最后一句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督管理;需要声明的是此“监督管理”是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如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还需工商部门或者城管部门执法;原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与之相比,新法第三十六条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以上增加的内容是借鉴有些地方立法的规定,主要解决食品摊贩随意占道摆摊经营,阻塞城市交通,影响城市美观等环境卫生问题;例如北京、湖南、贵州、河南、浙江、吉林的地方立法都规定了食品摊贩定时定点经营制度;七、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是新增加内容;主要考虑是既然新法第三十六条已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相应这类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也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最麻烦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因为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目前对新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有两种解读一地方性法规除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外,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罚款可以作出完全不同于新法关于罚款的规定;因为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顺序来看,它是规定在第一百二十二、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所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之后,意味着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有前几条违法行为的罚款,地方可以作出完全不同于前几条的规定;二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新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如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地方性法规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罚款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该观点的核心要素是,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即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凡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罚款,都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罚款;下面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逐一进行分析:。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办事指南

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发布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吴川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准予通知书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驳回通知书。
吴川政府服务中心现设在吴川市海滨街道创业路号星桥国际酒店楼,可在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业务。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窗口事项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
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公安机关
原件备查,盖章
【样表】
广东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盖章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受自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结果名称: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结果样本: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图
办理结果类型: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不支持预约办理。
2022年广东省小作坊销售范围

2022年广东省小作坊销售范围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制售、不含自酿酒制售、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不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10、其他类食品制售。
但是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1款第1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难点及对策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难点及对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我国长期形成的食品经营形式。
由于人文文化、消费习惯、体制机制上存在多头管理、无人愿管及交叉管理职责不清等原因,各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一直是个难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表现形式及特征一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少、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但生产条件及设备较为简单,一般都是从事炒货、糕饼、酿酒、豆制品和卤制品作坊等,其生产加工是主要环节,生产的食品是否卫生,质量是否合格是监管的关键。
二是小餐饮,在固定场所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和服务性劳动,向消费者提供现场餐饮和消费场所服务的经营户,多表现为早点店、小吃店、小餐馆等,提供现场餐饮和消费场所服务是显著特征,行业本质属餐饮。
三是食品摊贩。
一种是固定食品摊贩,指在当地政府允许或者临时指定的街巷或者其它公共场所有摊位(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者在相对固定的场所进行食品销售活动,以经营预包装为主、散装食品为次;另一种是流动食品摊贩,指以流动为主要经营形式,摆摊设点经营食品的经营户,没有固定场所,占用禁止摆摊设点的街巷和公共场所经营,不但食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难以达到要求,而且影响交通、影响环境和城市秩序。
二、恩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难点(一)大部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呈现脏、乱、差特点。
食品生产小作坊大多都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城区的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大部分经营规模小、分布散、卫生条件差、设施简陋,从业人员多数是农民和下岗职工,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以谋生为主要目的,流动性比较大。
消费人群主要是低收入者、学生及卫生意识差的群众。
(二)部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处于无证无照状态。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活动实施分段监管,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东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

东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标题:东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东莞市,作为中国制造业的重要基地,食品生产加工行业也在这里繁荣发展。
然而,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东莞市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严格的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了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于其规模较小、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等原因,往往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因此,东莞市政府决定采取措施,对这类企业进行严格管理。
具体而言,就是制定了一份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旨在限制小作坊涉足高风险食品的生产加工。
该目录包括了多种常见的食品类型,例如:熟肉、糕点、糖果、饮料等。
这些食品都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容易受到细菌、病毒、添加剂等污染。
此外,这些食品也是消费者日常饮食中的常见品种,对公众的健康具有较大影响。
对于列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食品,小作坊将被禁止从事相关生产活动。
对于违规者,将依法予以严惩,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此外,消费者也有权对违规企业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严格查处。
总的来说,东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是一项重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相信,在政府的严格监管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东莞市的食品安全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生产加工保密协议生产加工保密协议为了保护双方商业利益,确保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保密信息不被泄露,双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保密协议:一、保密内容甲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涉及的商业机密、技术信息、产品设计、客户资料等所有保密信息,均属于本协议的保密范围。
二、保密责任1、乙方应建立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确保保密信息不被泄露给第三方。
2、乙方应对所有涉密人员进行培训,明确保密责任,签署保密协议,确保保密信息不被泄露。
3、乙方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未经甲方许可向第三方泄露保密信息。
东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

东莞传统盐渍鱼 除外。
3.鱼糜制品(鱼丸、虾丸、墨鱼丸、其他)
东莞传统手工鱼 丸、鱼包除外。
4.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
5.其他水产品
即食水 产品
1.风味熟制水产品(烤鱼片、鱿鱼丝、熏鱼、鱼松、 炸鱼、即食海参、即食鲍鱼、其他)
4.话化类
5.果丹(饼)类
6.果糕类
水果制 品
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 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
2.果酱(苹果酱、草莓酱、蓝莓酱、其他)
18
炒货食品 及坚果制 品
炒货食 品及坚 果制品
1.烘炒类(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其他)
2.油炸类(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其他)
3.其他类(水煮花生、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裹衣 花生、咸干花生、其他)
焙炒咖 啡
焙炒咖啡(焙炒咖啡豆、咖啡粉、其他)
21
食糖
糖
1.白砂糖
2.绵白糖
3.赤砂糖
4.冰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
5.方糖
6.冰片糖
7.红糖
8.其他糖(具体品种明细)
22
水产制品
非即食 水产品
1.干制水产品(虾米、虾皮、干贝、鱼干、鱿鱼干、 干燥裙带菜、干海带、紫菜、干海参、干鲍鱼、其 他)
东莞传统鱼干除 外。
食用酒
食用酒精
精
16
蔬菜制品
酱腌菜
酱腌菜(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虾油 渍菜、盐水渍菜、其他)
自然干制蔬菜、 干制食用菌除 外。
蔬菜干 制品
1.热风干燥蔬菜
2.冷冻干燥蔬菜
3.蔬菜脆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完整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结合曾经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
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
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16年9月1日施行)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中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中山市三乡镇鸦 岗村西边岭二巷9 李剑军 号之二
29
中山市三乡镇源 河粮油店
广东省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登记 《新办》
中山市三乡镇前 陇村秋怡阁商住 楼B3号一楼
范玉梅
30
中山市沙溪镇御 嘉香熟食加工场
广东省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登记 《新办》
中山市沙溪镇涌 头村南康街28号 A03
张玉棠
31
中山市沙溪镇朱 文民生面店
烧猪、烧鹅);
2018/3/21 2018/3/23
2021/3/20 2021/3/22
熏烧烤肉制品:烤肉;
GD202300198 2018/3/23
2021/3/22
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白煮
类;熏烧烤肉制品:烤肉,烤鸡 腿,烤鸭,叉烧肉,其它(烤鸡、
GD202200191
烧猪);
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白煮
13
中山市沙溪镇高 友鲜面店
广东省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登记 《新办》
中山市沙溪镇云 汉村乔津街33号 首层
周高友
14
中山市黄圃镇月 兰肠衣加工场
广东省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登记 《新办》
中山市黄圃镇福 寿街14号之二
刘权荣
15
中山市黄圃镇允 稳肠衣加工厂
广东省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登记 《新办》
中山市黄圃镇镇 一村朗土路(刘 肇棉厂房)
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 类,白煮类;熏烧烤肉制品:熏 肉,烤肉,烤鸡腿,烤鸭,叉烧 肉;
GD201200204
2018/3/26
2021/3/25
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 GD201200205 2018/3/26
2021/3/25
熏烧烤肉制品:烤肉,烤鸡腿, 烤鸭,叉烧肉;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10.8.3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10.8.3征求意见稿)》第一篇: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10.8.3征求意见稿)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10.8.3征求意见草稿)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个人。
传统、低风险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体责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责任】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二)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准许资格证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餐饮类以外的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1)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一、生产加工场所要求1.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1.2 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生产加工场所不得饲养禽畜,不得设立厕所。
1.3 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合理布局,应当设立原辅料仓储、生产加工、成品仓储等功能间。
1.4 生产加工场所应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1.5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门窗应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
二、设施与设备要求2.1 具备良好的供水和排水、排污设施,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排水终端口应设置防鼠格栅;与外界通风设施应装有纱网。
2.2 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照明、通风、排烟设施。
2.3 具备独立的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
2.4 设置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应具备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应明确标识。
2.5 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
2.6 具备良好的防鼠、蝇、虫等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加工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孳生。
2.7 应具备与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和器具,设备和器具应保持清洁。
2.8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2.9 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10 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6日)时间:2015-07-24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核心提示: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生产经营规范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第三节互联网食品经营第四节餐饮服务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第二章)第二节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第三节食品检验检测(第五章)第四节食品追溯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章)(七)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增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食安委职责】省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贯彻落实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专家委员会,研究分析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提出重大政策措施建议,为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省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五条【地方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管相适应的食品检查员队伍。
食品检查员的资质认定、考核管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生产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参考格式)

附件3-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生产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XX市食药监局××分局:
本申请人对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对食品卫生与安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能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能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9月1日起实施_条例_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9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今年的9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9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xx年5月25日修订通过,将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食品网店实行实名制和资质审查《条例》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
许可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
保障食品可追溯,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其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配送食品台账,并可以现场提供企业总部留存的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记录,记录和凭证的保存应当符合法定期限。
违法成本有所提高《条例》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主管部门管辖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和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针对未按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加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罚。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违法行为惩处,对未依照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
该负责人还提醒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现状和监管对策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现状和监管对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易落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组织或个人。
食品小作坊不同于食品小企业、食品小摊贩。
虽然三者有相似之处,也容易混淆,但是还是可以界定的。
食品小摊贩没有固定营业场所,即便相对能够固定,一般都是露天经营的,没有生产经营用房,而且以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为主要特征,如果有生产加工的成分,也是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一体化的。
食品小作坊有固定生产加工用房,销售方式包括零售或批发。
但是与食品小企业相比较,食品小企业有企业的主体资格,符合企业设立的最低条件,经过法定程序设立;而食品小作坊一般没有企业的主体资格,未经过法定的企业设立程序。
食品小企业相对正规,监管也容易些;食品小摊贩属于流通领域,一般处在公共场合,其生产经管过程经常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监管相对也容易些。
而食品小作坊既具有流动性,又具有隐蔽性,监管难度较大,本文重点讨论小作坊的监管问题。
食品小作坊的存在具有现实合理性,客观上对方便城乡居民生活、促进就业、发展地方经济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存在的问题很多,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
如何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既保证食品安全,又促进食品小作坊健康发展,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食品小作坊现状分析(一)特点1.数量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年8月17日发表的《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显示,全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
从该数据可以得出,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占食品企业总数的78.8%。
食品小作坊的数量是动态变化的,各地的数量相差也较大,占全部食品企业的比例也不太一样。
例如,2005年上半年,济宁市质监局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普查,发现6053家食品生产企业中10人以下的小作坊有5038家,占83.3%;[1]2008年江西省九江市有2367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户),其中小作坊2009家,占总数的85%;[2]2007年哈尔滨市呼兰区有269家食品企业,其中小作坊达到212家,占79%。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草案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小作坊,应当遵守本办法;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作坊是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产品采取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的是现做现卖食品,并在本生产加工场所销售为主的生产经营行为纳入食品流通领域;生产经营的是即做即食食品,并在本生产加工场所销售和消费为主的生产经营行为是餐饮服务活动;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蜜饯、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和各种酒类以转化饲料为主,生产米酒为辅的酿造米酒除外等高风险食品;第四条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小作坊质量安全负总责;村委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地区内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作坊监管工作;第六条小作坊监管坚持“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七条质量监督部门对确认达到食品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给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第八条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登记后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九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0日内未补正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审查通则完成对申请人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合格的,应当在10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报地市级质量监督部门;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申请人,自接到核查结论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许可申请;第十一条地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收到符合核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四年;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实施年审制度,小作坊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每年期满前1个月内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第十四条小作坊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换证审查;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审查通则及证书的制作由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证书;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证书;第十七条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变更为小作坊;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十八条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十九条小作坊应当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并对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第二十条小作坊应当具备与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车间,并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活区、生产加工区、营业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应当有效分隔,防止各工序之间交叉污染,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第二十一条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采购、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十二条小作坊应建立产品生产与销售台账;第二十三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第二十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十六条小作坊生产简易包装的食品应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显着位置,明示产品准许证编号注明“本产品仅限在XX地区销售”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小作坊生产简易包装食品,其产品标识应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标识备案;第二十八条小作坊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二十九条小作坊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应索证索票,建立购进与使用台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用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六无标签的简易包装食品;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三十一条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的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申报;小作坊开业前,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小作坊的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第三十二条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小作坊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第三十三条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只能在本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域内销售,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并不得进入商场、超市等流通环节和食堂、餐馆等餐饮环节销售;第三十四条小作坊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小作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施抽样检验,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不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对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第三十七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样检验,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小作坊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对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验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小作坊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受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文明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小作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准许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二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以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食品;五生产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六食品生产者在有关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准许证:一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食品生产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四生产经营无标签的简易包装食品;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准许证:一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和使用台账;二未建立食品生产销售台账;三未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四生产加工场所无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五身体患有传染疾病、不健康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六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出厂或者销售的;七超范围、超区域生产销售食品的;八未执行开业或歇业申报制度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吊销准许证;第四十七条伪造、变造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取得生产准许证的小作坊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准许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小作坊未按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实施年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六、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日为工作日;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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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单位名称
生产地址
负责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食品种类
及包装情况
执行标准
生产场所面
积
仓库面积
从业人员总数
主要
从业
人员
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有健康证
设施设备明细(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明细(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生产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提交的资料目录
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4.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5.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复印件。
保证申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本人资质符合《食品安
全法》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单位名称
生产地址
负责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登记证编号原有效期
至
食品种类
及包装情况
执行标准
生产场所面
积
仓库面积
从业人员总数
主要
从业
人员
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有健康证
设施设备明细(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明细(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生产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提交的资料目录
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4.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5.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复印件。
□6.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复印件
保证申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本人资质符合《食品安
全法》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名称
登记证编号
负责人联系电话
申请变更项目
申请变更原因
变更后情况的
详细描述
保证申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本人资质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负责人(签名及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