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制糖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最新政策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意见》(粤环〔2014〕25号)的最新政策。 由于珠三角地区现有电镀企业众多,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 术及管理水平整体基础较差,在短时间内所有指标难以全部稳定 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省环保厅拟组织编制广东省《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确定珠三角区域内电镀企业水污 染物排放限值。在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 ,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1 总 镍(mg/L)
0.5
2 总 铜(mg/L)
0.5
3 氨 氮(mg/L)
15
4 总 氮(mg/L)
20
5 总 磷(mg/L)
1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何为“后果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
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
电镀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DB31 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已解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容有哪些?
If you don't have the courage to fight wolves, don't shepherd sheep.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水资源是地球上人类生存所必须的最重要能源之一,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可以帮助政府部门、生产厂家、居民用户有效解读我们国家现行有关水污染的问题,接下来让我来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内容有哪些细节?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内容;一、加大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1、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3、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这些新规定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今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如何,都要纳入到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来。
二、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条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对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
1984年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仅仅把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作为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一条界限,这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做出的规定。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
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中药类)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30
3
悬浮物
15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5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6
动植物油
5
7
氨氮(以N计)
5
8
总氮(以N计)
15
9
总磷(以P计)
0.5
10
总有机碳
20
11
总氰化物
0.3
12
总汞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3
总砷
0.1
14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GB 11894—8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9
总磷(以P计)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10
总有机碳
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 13193—91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71—2001
11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m3/t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pH值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6920—1986
2
色度(稀释倍数)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 11903—1989
3
悬浮物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18年
ICS XX.XX.XXZ XX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199-2018代替 DB 31/ 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发布稿)2018 -11 -30 发布2018 -12 -1 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 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4)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污染物监测要求 (10)6实施与监督 (17)附录 A(资料性附录)水质总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8)附录 B(资料性附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2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 DB 31/199-2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于1997 年 11月首次发布,2009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对DB 31/199-2009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 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 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 环戊二烯、苯胺和多环芳烃、苯系物总量共14 项污染物控制项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项目;将现行标准的可溶性钡、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总大肠菌群(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等 4 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总钡、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粪大肠菌群;将现行标准的二甲苯总量调整为1,2- 二甲苯、 1,3- 二甲苯、和 1,4- 二甲苯 3 个项目;――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收严了总汞、总镉、化学需氧量等63 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
重点行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览
重点行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前两项规定。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该文件于1999年对标准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进行修改,详情如下:《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COD 一级标准值由100mg/l调整为120mg/l,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标准值按照一级:160mg/l,二级:250 mg/l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腈纶、己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分为 A 标准和 B 标准。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 标准。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2-2018)》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制修订,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2月1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
行业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可参考本标准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9 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2300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危险化学品目录》(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5 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 年第83 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6 ﹞94 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 〕1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和污水质量检测方法
废水排放标准和污水质量检测方法1、废水是指居民活动过程中排放的水和径流雨水的总称。
它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初雨径流入排水管等无用水,一般是指无价值或无价值的水。
那么,废水检测的综合排放标准是什么呢?2、废水排放标准如下: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废水监测常规污染物可分为四类:一是特征污染物。
工业废水中有害污染指标的测定。
二是一般污染指标的测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18年
ICS XX.XX.XXZ XX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199-2018代替 DB 31/ 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发布稿)2018 -11 -30 发布2018 -12 -1 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 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4)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污染物监测要求 (10)6实施与监督 (17)附录 A(资料性附录)水质总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8)附录 B(资料性附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2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 DB 31/199-2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于1997 年 11月首次发布,2009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对DB 31/199-2009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 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 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 环戊二烯、苯胺和多环芳烃、苯系物总量共14 项污染物控制项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项目;将现行标准的可溶性钡、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总大肠菌群(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等 4 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总钡、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粪大肠菌群;将现行标准的二甲苯总量调整为1,2- 二甲苯、 1,3- 二甲苯、和 1,4- 二甲苯 3 个项目;――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收严了总汞、总镉、化学需氧量等63 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
对环境水污染行政处罚罚的标准是什么?
You have to believe in yourself. That's the secret of succ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对环境水污染行政处罚罚的标准是什么?导读:对环境水污染行政处罚罚的标准是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明确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除此之外,应当缴纳排污费用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行政罚款。
一、对环境水污染行政处罚罚的标准是什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二、法律规定是什么?《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比对
6~9
30 20
5
650
1600
DB37/3416.4-2018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 第5部分:海河流域》二级标准
水域和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划 的水域以及GB 3097—1997中三
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10
5
45 6.5~9.5 64
150 100
600
—
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 质标准》C级标准
下水道末端无无污水处理设施 时,应根据污水的最终去向符 合国家或地方现行标准,且符
合C级规定
150 — 70 30
— ——
6~9
—— —
—
2000
DL/T997-2006《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 硫废水排放标准》
其中全盐量为厂区外排指标, 其他为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出口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0 5 20 2
重点保护区域:小清河干流大
DB37/3416.3-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 堤之内的全部区域以及小清河
3 0.5 15 6~9 30 10 3 650 1600 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重点保护 干流大堤沿汇水支流向外延5km
排入GB 3838—2002中Ⅲ类水域
3 0.5 15
6~9
30 10
3
650
1600
DB37/3416.4-2018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一级标准
(划定的保护区除外)以及GB 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
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2002中IV、V类
3 0.5 15
— — — — — 物排放限值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L
排放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限值 Ph/无纲量 色度(稀释倍数) CODcr BOD5 SS 动植物油 挥发酚 氨氮 总氮 总磷(以 P 计) 甲醛 乙腈 余氯 粪大肠菌群数(1)/(MNP/L) 总有机碳 6-9 50 80 20 50 5 0.5 10 30 0.5 2.0 3.0 0.5 50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限值 Ph/无纲量 色度(稀释倍数) CODcr BOD5 SS 动植物油 挥发酚 氨氮 总氮 总磷(以 P 计) 甲醛 乙腈 余氯 粪大肠菌群数(1)/(MNP/L) 6-9 30 50 10 10 1.0 0.5 5 15 0.5 1.0 2.0 0.5 10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16
总有机碳 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
15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注:1)消毒指示微生物指标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省 份 城市 (区)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范围 名称 苏州市 江 苏 省 无锡市 常州市 镇江市 南京市 湖州市 浙 江 省 杭州市 嘉兴市 全市辖区 全市辖区 全市辖区 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市 溧水县、高淳县 全市辖区 全市辖区 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 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 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 区域 上 海 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容:--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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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 镍(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 镉(mg/L)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012年9月1日起批复环评文 件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也就 是执行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现有项目的总镍、总铜、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 6项水污染物指标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执行,其余 14项水污染物指标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
18 石油类(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பைடு நூலக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制浆造纸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制糖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最新政策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意见》(粤环〔2014〕25号)的最新政策。 由于珠三角地区现有电镀企业众多,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 术及管理水平整体基础较差,在短时间内所有指标难以全部稳定 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省环保厅拟组织编制广东省《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确定珠三角区域内电镀企业水污 染物排放限值。在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 ,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 排放限值工作会议
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和两高司法解释
目录
背景 相关文件要求 相关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两高司法解释 执法案例
背景
环保部门管理工作的需要 当前,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十分重视,特别是近几年
相继发生了松花江、太湖水污染事件,造成部分城市饮水困难,党中 央和国务院多次提出要加强和尽快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工作,提高环保 的准入门槛,对新建项目和敏感地区执行最严格的标准。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 氮(mg/L)
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 氮(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 磷(mg/L)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背景
行业自身发展需要(以电镀行业为例)
电镀行业使用大量强酸、强碱、重金属溶液等有毒化学品, 在工艺过程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
近年来,珠海市内不少涉重属企业已建立污染处理设施,对 产生的废水、废渣和废镀液进行收集和集中处理。许多电镀企业 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发和推广低浓度、低污染的 电镀工艺、清洗工艺,发展电镀废液的净化与回收技术,消除和 减少污染。
5 总 银(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 铅(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 汞(mg/L)
0.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 铜(mg/L)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 锌(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 铁(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 铝(mg/L)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1 总 镍(mg/L)
0.5
2 总 铜(mg/L)
0.5
3 氨 氮(mg/L)
15
4 总 氮(mg/L)
20
5 总 磷(mg/L)
1.0
6 化学需氧量(mg/L) 80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12年11月30日,广东省环保厅就下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 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 知》(粤环〔2012〕83号)。
2013年1月16日,珠海市环保局拟文(珠环〔2013〕18号) 要求各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企业执行新标准。
2014年4月9日,广东省环保厅下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 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粤环〔2014〕25 号),对电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政策进行微调。
背景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目前,节能减排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
行动。面对节能减排的严峻形势,制定并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推动 企业的技术进步、产品的升级改造。
前山河环境提升工程是珠海市2013-2015年的重点工作, 李嘉书记对该项工作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并要求环保部门“进一步提高本市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标准, 研究出台更严格的环保达标政策”。因此,为保护珠海的重点河 流,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刻不容缓。
2、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等3个行业的化学需氧量与氨 氮排放分别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评文件批复日期为准),自 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对于现有项目,电镀行业自2012年12 月31日起实施;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行业自2013 年9月1日起实施。
因此,新标准的出台和实施,符合电镀行业技术升级与发展 的需求,是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新期待。
相关文件要求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 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要求包括珠海在 内的珠三角地区:
1、电镀行业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