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合集下载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2012年12月21日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但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You can't measure it, you can't manage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第十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我国其实在很多的法律当中都有提到过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时候要适当,所以这里的适当就给了有机会作出处罚的这些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

但是不管任何事情,所谓的自由都还是应该有一个参考依据作为约束的。

就像是我国监管卫生防疫的行政机关,就需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对违法机构作出裁决。

一、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与《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配套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计生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用规则(2023版)第一条行政处罚裁量采取从轻、一般、从重三个档次。

第二条同时违反多项法律规定,且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三条罚款幅度在5000元以下的,最小裁量刻度为500元。

罚款幅度超出5000元、在IOOOo元以下的,最小裁量刻度为1000元。

罚款幅度超出IOOOO元的,属于从轻档次的最小裁量刻度为1000元,一般档次和从重档次的最小裁量刻度为5000元。

罚款幅度以倍数计算的,最小裁量刻度为1倍;基数大于等于1万元的,最小裁量刻度可以为0.5倍。

第四条当事人的下列情形属于从轻档次情节:(一)违法行为较轻、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未发现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较轻,及时纠正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且未发现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第五条当事人的下列情形属于从重档次情节:(一)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情节严重”情形的;(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的;(S)逃避、妨碍执法,或拒不配合执法的;(四)干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有“情节严重”处罚,但未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一)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二)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三)教唆、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既不符合从轻档次又不符合从重档次的,原则上按照一般档次进行裁量。

既具备从轻档次情节又具备从重档次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并根据主要情节进行裁量。

第八条有裁量基准分则的行政处罚事项,处罚档次、基准、情节划分以相应分则为准,其他要求依据通则裁量。

无裁量基准分则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据通则裁量,通则裁量从轻的基准约为小于等于30%,通则裁量一般的基准约为30-70%,通则裁量从重的基准约为大于等于70%o第九条依法适用《行政处罚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的,先按本规定进行裁量,再适用《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 2004 ) 10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 〕 17 号),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省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认真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制定部门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

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和制定部门网站公布。

郑州、洛阳市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执行省级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三个方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或者对责令暂停执业资格等规定有时间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等级: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涉及情况复杂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必要时可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等级。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本文档旨在介绍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的流程图。

以下是详细的流程步骤。

1. 接受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监督执法部门可能通过不同渠道接收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公众举报内部调查审计发现交叉检查审核报告中发现问题2. 立案并调查一旦接收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的信息,监督执法部门将立即进行初步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决定是否进行立案。

如果决定立案,将进行以下步骤:确定案件性质及相关法律依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 复核与审理监督执法部门将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移送给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进行复核与审理。

此阶段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召集相关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依法审核案件材料和证据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申辩及陈述考虑案件的性质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4. 决定行政处罚依法复核与审理后,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和调查结果,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包括以下内容:确定违法行为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措施确定处罚金额或其他补救措施宣布决定并通知当事人5.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程序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6.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旦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监督执法部门将督促当事人履行决定,并确保决定的有效执行。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决定履行,可能会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强制措施。

结论上述流程图描述了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的基本流程。

该流程旨在保证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合规性,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稳定。

消毒管理卫生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消毒管理卫生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首次违反规定,未导致发生传染病病例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及以上违反规定,均未导致发生传染病病例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注:裁量基准中无特殊标注的,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从轻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3种(不含)以上的
一般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的
从重
处5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5例以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3种(含)以下的
3种以下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
从轻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3种以上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
∙般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
违反本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5例以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从重
1.处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职权名称
违法行为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单位领导批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执法人员2名以上,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查明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可进行进一步的案件调查。

审批: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写出调查报告,送本单位法制机构初审。

案审:法制机构初审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办案人员补充调查;认为依法应当处罚的,上报单位集体审理。

告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制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进行复核。

送达: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须改变原处理意见的,报单位重新集体审理讨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签收。

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可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结案:经单位领导批准填写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按照案卷装订标准归档。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须改变原处罚决定的,由主持人报请单位负责人重新审理讨论。

听证事实、理由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由单位法制机构报领导批准,确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会。

集体审理:单位开会集体审理,确定处理意见,经领导批准。

案件应在立案后及时作出处理。

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上级交办等一般程序处罚流程:除可以当场作出处罚以外的案件执法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制作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卫监[2009]5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卫监[2009]5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南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卫监[2009]5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现将《2009年河南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2009年河南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2009年河南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推进卫生工作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围绕社会和群众关心的问题,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医疗服务监督和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

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一)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卫生监督体系。

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条件,加快卫生监督机构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

继续推进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二)强化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

贯彻落实《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加强各级卫生监督员的培训。

加强省级卫生监督员师资培训和卫生监督员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文书书写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文书书写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文书书写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豫卫政法[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文书书写问题的指导意见(豫卫政法[2009]13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适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行政执法文书书写的新要求,根据《河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豫政责办[2009]73号)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经征求省政府法制办和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我厅对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种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书写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参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凡有裁量内容的,应当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裁量的根据和内容。

二、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是进行卫生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类法律文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河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对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在调查取证时,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充分收集证据,查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规范文书书写,为正确、合理裁量提供依据。

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在回顾、梳理案件调查过程和证据的基础上,就案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处理建议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分。
改正,造成血吸 项处八千元以上
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
虫病疫情扩散 一万元以下罚
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
的;或其他严重 款,对个人每项
后果。
处三百元以上五
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百元以下罚款。
5
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
县级以
责 令 通 不予处罚情节


的建议信息的。
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 上 卫 生 和 计 过 大 众 媒 体 轻微违法情节
发布接种
责令通过大
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 划 生 育 行 政 消除影响,给
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 部门
予警告;有违
第二类疫苗的 众媒体消除影 建议信息的。 响,给予警告;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
的。
民 政 府卫 生主 管 部门 责令 立即 改
法持有的疫 苗货值金额 2
违法持有的疫苗 货值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额二倍以
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
倍以上 5 倍以
上三倍以下罚
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
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
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
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
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 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
预防、控制措施的。
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卫 生行 政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
正,给 予警 告, 处五 千元 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4【实施日期】2020.06.0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处罚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由裁量确定处罚的幅度和方式的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卫生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果。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裁量标准。

1. 违法行为的性质。

(1)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否为单位或个人;(2)违法行为是否涉及卫生安全、公共卫生等重大领域;(3)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重大社会危害。

2. 违法行为的情节。

(1)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情况;(2)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和频度;(3)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3. 社会危害程度。

(1)违法行为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影响程度;(2)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3)违法行为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

三、裁量原则。

1. 法定原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处罚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2. 公正原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必须公正、公平对待违法行为,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

3. 适用原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相应的处罚幅度和方式。

四、裁量程序。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量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裁量结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应当形成书面裁量决定,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申诉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检查。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评查标准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评查标准

附件2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评查标准序号项目分值评查标准案例评分标准1 新颖5分1.案由新颖,全国范围内首次或比较少见加3分,省内首次加2分。

2.采用的调查取证方式、方法新颖,如电子数据证据、电子送达等,每一特点加1分,最多加2分。

2 复杂15分3.程序复杂。

举行听证的加1分,行政复议维持处罚决定的加3分,行政诉讼维持处罚决定的加5分。

4.案件办理过程涉及跨省、跨部门(不包括案件由其他部门移送的情况),加2分。

5.案值大于20万,加2分;案值大于100万,加4分。

6.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措施,加2分;采取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措施,加3分。

7.涉案人数较多,加1分。

3 难度5分8.调查取证难度大,但能通过多途径取证、取证方式巧妙(如照片指认等特殊方式确定违法人员等),加2分。

9.采取公告送达,加1分。

10.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后结案的,加2分。

4 质量5分11.案件调查细致缜密,手段丰富,相关证据形成严密证据链,证据数量多,达50页加1分,达100页加2分。

12.证据种类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种证据中,采用4种加1分,以后每增加1种加1分,最多加3分。

5 影响5分13.案件有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领导批示或督办的,加3分;有省级行政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批示、督办的,加2分。

14.案件查处有省级以上媒体正面宣传报导的,加2分。

6 评析15分15.案件评析针对案件办理的重点与难点,观点正确、依据充分,加3分;视角新颖,深入透彻,具有借鉴与参考作用,加5分。

16.思考建议(最多加10分):16.1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精神进行分析,指出不足,提出建议,加2分;16.2将案件体现出的个性问题归纳为普遍的共性问题,提出可操作建议,加2分;16.3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或分歧意见进行论述,观点正确,加2分;16.4指出案件办理中的瑕疵并提出建议,加2分;16.5其他方面的论述,具有启发性,引人深思,加2分。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现就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是卫生计生工作面临的深刻变革,也是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现卫生计生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卫生计生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日趋规范,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但是,必须清醒看到,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卫生计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生育政策调整完善不相适应,还不能全面反映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有待继续深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保障不足、执法难度大;实现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任务还很艰巨等等。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一)总体目标坚持立法先行,发挥法治对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改革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

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执法等法律制度,力争到2020年左右形成上下统一、左右协调、内在和谐、有机衔接的卫生计生法律规范体系。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显着提高,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基本要求1.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组(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组(党委)对卫生计生立法、执法、普法、守法各项工作的领导。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2021)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2021)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2021)近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对《裁量基准》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原省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印发了《山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施行以来,对规范约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卫生行政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和卫生监督执法的职能调整,为保证我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的规范性和实用性,促进依法行政,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6号)3.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5号)三、《裁量基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计443项,较2016版裁量基准新增215项,新增法律6部、法规7个、部门规章23个,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大。

1、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内容,并对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竞合的问题进行了修改。

2、按照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对部分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了合并或删除。

3、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处罚内容。

4、由于职业卫生的职能划转,将从安监部门划转的相关行政处罚内容进行了增补。

5、结合执法实际,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了部分修订。

2021年2月24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2020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法则

2020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法则

2020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法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则。

第二条本法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生育政策第三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件的,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第五条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生育行为,包括非法收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等。

三、生育服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育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生育服务。

第七条提供生育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公民享有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生育健康检查、生育指导等生育服务。

四、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可以享受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十三条非法从事生育服务活动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法则规定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法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份文档是基于假设性的2020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法则的内容,实际上河南省在2020年并没有出台名为"2020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法则"的相关法规。

这份文档的内容并不代表真实的情况,请在使用前进行核实。

卫生行政处罚一览表(处罚种类,幅度及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一览表(处罚种类,幅度及依据)

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1996 年 7 月 9 日)。
26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责令改进,并可处违法所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建设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万元或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1996 年 7 月 9 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国务院 1987 年 4 月 1 日发布)、《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 3 目、 第(六)项第 1 目、第(九)项第 3 目、第(十)项 第 1 目(卫生部令第 11 号,1991 年 3 月 11 日发布)。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事故报告
5
பைடு நூலகம்
规定疾病,未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 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责令 7 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的工作岗位的
仍无改进者可延长期停业整顿期限至 90 天止;仍无改进吊销
卫生许可证。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 罚款 200-800 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 400-1500 元,
6

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责令 7 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仍无改进者可延长期停业整顿期限至 90 天止;仍无改进吊销
10
公共场所经营过程中有二项主要卫生 两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停业整 项(国务院 1987 年 4 月 1 日发布)、《公共场所卫
指标不合格的。
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 90 天;90 天 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3 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河南省卫生计生委二〇一七年十一月目录第一部分: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1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8)护士条例 (20)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6)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29)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32)处方管理办法 (35)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38)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45)艾滋病防治条例 (4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49)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57)消毒管理办法 (59)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6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6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6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7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76)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8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 (8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8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84)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部分 (8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87)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10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06)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部分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1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17)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122)第二部分: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 (124)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124)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126)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129)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告知制度 (132)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133)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 (135)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137)附录:修订说明 (139)第一部分: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六、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执业证书。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四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三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二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