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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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制实施细则(讨论稿)
1.0 目标
为改善公司人才开发现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新员工入职培养体系、后备干部培养体系,人才梯队建设体系,落实关键岗位接班人培养计划,为公司实现“十二五”战略目标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2.0 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入职大学生、公司后备干部和公司关键岗位人才培养。
3.0 内容
3.1 导师
1)建立导师库
根据导师业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个人综合素质、个人专长等情况建立梯阶导师库,分为一级导师、二级导师和三级导师,不同层次的导师带不同层次的培养对象,实现不同的培养目标;每名导师带1—3名学员。
2)导师任职资格
一级导师任职资格:公司专家委员会成员、集团总工程师、各事业部总工程师、勘查院总工程师。
二级导师任职资格:总部及各事业部、院、中心技术管理部门经理(副经理)、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师;分子公司(矿山)采、选、冶副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分子公司(矿山)技术管理
部门、选厂、工区、堆场的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务、职称的技术骨干;地质勘查项目部(包括物化探、水文、测量项目部)的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以及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务、职称的技术骨干。
三级导师任职资格:各单位未担任一、二级导师的D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选厂、工区、堆场的工段长、班组长及技术骨干;地质勘查项目部(包括物化探、水文、测量项目部)未担任一、二级导师的的技术骨干。
3)导师审批
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照导师任职资格,提出全集团导师名单,一级导师由总裁审批,二级导师由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总裁审批,三级导师由人力资源总监审批。审批后的名单,在公司OA系统公布(公司内部专家及确定的导师必须担任,公司外部专家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担任)。
4)导师职责
签订《人才培养协议书》;按照培养目标、培养周期,与培养对象一起制订《人才培养计划书》;按计划进行指导;按照《人才培养报告》的要求定期汇报培养工作进展情况;培养周期结束后按照《人才培养考核评估表》接受公司的考核评估。
3.2 培养专业
公司导师制只在地质、物化探、水工环、测量、实验测试、采矿、选矿、冶金、机电等主专业实施。
3.3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培养对象为:40岁以下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项目经理;分(子)公司总工、采矿、选矿副矿长;地、采、选、冶主任工程师。第二层次的培养对象为:40岁以下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新入职试用期满主专业大学生专业技术骨干、公司主专业后备干部。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为:新入职试用期满主专业大学生。
3.4 培养目标及培养时间
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的培养目标是:集团地、采、选、冶学科技术带头人;事业部、院、中心总工;集团总工;培养时间3年至5年。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的培养目标是:项目经理;分(子)公司总工、采矿副矿长、选矿副矿长、及主专业的主任工程师,培养时间3年至4年。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培养目标是:任小型项目经理;任班组长、工段长、工区长等;能胜任E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培养时间3年至4年。
3.5 导师奖励
1)公司各级导师,按照培养时间,完成培养计划,达成培养目标,并经过考核评估验收后,一级导师,每培养1名培养对象,奖励8万元,二级导师,每培养1名培养对象,奖励5万元,三级导师,每培养1名培养对象,奖励3万元。
2)导师奖励分为培养过程奖励和培养结果两部分。
培养过程奖励,指导师按照《人才培养计划书》的进度,按期完成了年度培养计划,经对年度《人才培养报告》进行评估,对已经达成年度培养计划的导师,每年按照奖励总额的10%,给予提前奖励。
培养结果奖励,指培养时间到期,经过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评估验收,培养对象已经达到培养目标,给予导师兑现全额奖金(奖励总额减去年度已经提前奖励的剩余部分);经考核评估,培养对象未达到培养目标的,只对导师进行培养过程奖励,即:每年按照奖励总额的10%奖励。
3)被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被公司提前提拔到培养目标的岗位上任职,试用期满正常转正后视同培养合格,给予导师兑现全额奖金。
(奖励总额减去年度已经提前奖励的剩余部分)。
培养对象、培养目标、培养周期、导师奖励表
3.6导师确定及培养流程
3.6.1 培养信息确定阶段
1) 人力资源部根据导师任职资格及培养对象资质要求,确定出公
司满足条件的导师和培养对象名单并进行发布。
2) 培养对象根据个人意向和对导师的了解,填写《双向选择审批
表》选择导师。
3) 人力资源部根据培养对象选择情况进行调剂,与培养对象充分沟
通,原则上尽可能的满足培养对象的意愿,如无法满足,培养对象须遵行人力资源部的导师调剂办法。
4) 人力资源部将最终确定的导师和培养对象的对应信息进行公布。
3.6.2培养实施阶段
1) 导师与培养对象签订《人才培养协议书》,共同制定《人才培养
计划书》。
2) 导师与培养对象严格按照《人才培养计划书》实施,每年12月
底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人才培养报告》,人力资源部对报告进行核实,确实达成年度培养计划的,按导师奖励规定给予培养过程奖励。
3.6.3培养评估阶段
1) 培养周期结束后,由培养对象填写《人才培养到期评估申请表》
提交人力资源部提出评估申请,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人才培养考核评估表》进行考核评估。
2) 评估合格的给予导师兑现剩余部分奖励,评估不合格的不兑现剩
余部分奖励,已经兑现的培养过程奖励不扣。对不合格的培养对象人力资源部进行原因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4.0 附则
4.1 本方案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4.2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人力资源开发制度》中关于导
师制部分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执行时以本细责为准。
4.3 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