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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电运输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降低物资消耗,保

证安全生产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机运工区为全矿机电、运输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机电、运输设备的统一管

理。机运工区下设的设备管理组负责设备管理的日常工作。矿属各使用单位要配

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网员。

2、机运工区必须建立健全机电设备管理的台帐、卡片、图、牌、板。

3、机运工区要编制全矿的设备大修计划,并管理设备大修费用。

4、-----负责全矿汽车的建帐管理和维修工作。

5、-----负责全矿计算机、电视机、通讯设备建帐管理和修理维护工作。

6机运工区负责全矿机电、运输设备完好检查的统计;编制、上报各种有关设备管理的报表和资料。

7、用于机电、运输设备维修的主要材料和专用材料,由机运工区会做好储存和管理。

二、设备的购置、到货验收

1、设备的购置

(1)矿需要增置主要机电、运输设备时,由机电副总组织使用单位和机运工区、经管部等单位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再做购置计划。

(2)所购设备必须是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有“MA标志的非淘汰型产品,比质比价,选优购置。

(3)机电设备选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查出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

人100元,并责成有关单位负责更换或退货。

2、到货验收

(1)新设备到货后,由机运工区、经管部的有关人员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

告单。机电、运输设备到货后,有关单位不组织或参与验收的,对其处以100到200元的罚款。

(2)机运工区负责登帐、编号、建帐、建卡、保存图纸资料。

(3)机运工区或使用单位负责设备和随机配件的妥善保管,购货单位并承担联

系备件缺损,索赔等事宜•

(4)经管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5)凡是本矿能够加工的设备不得外购,否则,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三、设备的检修

1、设备(包括新设备)的检修必须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完毕,要进行必

要的检查、试验,并组织验收。

2、检修后的设备要填写检修单,验收单,连同设备交设备库妥存。

3、设备的大修必须按制定的计划执行。开工前要有预算,竣工后要有决算。外委要按规定经过批准。大修后的设备由机运工区、经管部等单位共同组织验收,符合检修质量标准方能付款,否则,有权拒付。

4、对采掘、运输和其它流动设备,实行计划轮换检修,并保持一定的备用量;对大型固定设备实行周期轮换检修,对停运的设备应及时修复备用。

5、凡是能够自修的设备,不得外委。否则,每次罚机运工区50—200元。

四、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回收

1、设备的安装

(1)机电设备安装前,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安装高度必须严格按设备的技术标准、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

(2)机运工区和参加安装的单位必须在生产前三天,将全部设备安装完毕。设

备安装竣工后,必须进行空载、负载试运行。固定设备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流动设备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3)设备安装竣工后,由机运工区、安监部、工程部、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凡因安装质量而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的,限三日内处理完毕,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并限期整改。

2、设备的使用维护

(1)机电设备必须有专人使用维护,按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包机制等要求,执行日常保养制度。

(2)按规定装齐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并认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确保动作灵

敏可靠。

(3)对主要设备和管、线、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技术测定和主要部件的探伤。对不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或技术测定工作的,查出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4)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行,杜绝设备、管、线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50元的罚款;对不按规定而野蛮使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的按损坏设备原值的20%处罚责任单位。

(4)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制度,采掘、运输设备每天不少于4—6小时,交接班时间要有15—30分钟的巡检时间。主要提升、运输系统每天要保持2—4小时的维修时间。

(5)机运工区每月组织三次大检查,消除隐患,保证完好。对井下电气设备失爆,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压风跑风一处罚使用单位50元/天;乳化液配比检查一次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00元。对其它事故隐患,则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3、设备回收

(1)采煤工作面一次性拆除及收作,机电设备由机运工区和其他相关单位按其范围进行回收,掘进设备由使用单位回收,采煤日常自行安装拆除的设备和回采过程中拆除的高压管由使用单位自行回收送交机运工区。

(2)拆除前的设备、附件、电缆、管路,机运工区应按台帐进行核对,对于有损坏,丢失等情况,以及在回收过程中,因管理体制不善而损坏、丢失或报废的设备,均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并按设备或附件的原值处罚责任单位。

(3)各单位拆除回收的设备,严禁拆套乱用。回收的设备零部件必须齐全,送交机运工区专业组验收,使用单位凭专业组签发的回收验收单向机运工区设备专管人员注销设备台帐。

(4)井下闲置设备,部件应及时回收(矿留用除外),开关、电缆、电机等限三天时间,大件限五天时间内上交机运工区,逾期不交的单位,按50元/天罚责任单位。凡因机运工区管理不善而造成井下闲置设备积压,按50元/台(件)对机运工区进行罚款。

(5)电器设备的损坏状况,一般情况下,由机运工区和使用单位鉴定;有争议

时,工程部、安监部、经管部参与共同鉴定。确属于使用单位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设备的调拨、租赁、报废

1、本矿各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拨,移交由机运工区设备管理人员与有关单位设备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2、机电设备调出,调入本矿时,须经矿领导同意,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调出、调入。

3、矿无权对外租赁设备。矿租赁设备统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相应租金。

4、租入的机电设备由机运工区建立台帐,并做好使用、维修和上交(退租)工作。

5、设备报废由机运工区提出申请,分管机电的矿领导组织机电、经管部等单位进行鉴定,机运工区设备管理员按上级有关规定填报废申请单,报上级部门批准。

6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及时注销台帐,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财务手续。报废残体, 按上级要求存放处理,不得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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