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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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商:成都颐家婢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商:四川小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颐家婢酒店”项目的精装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颐家婢酒店

2.工程地点: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汇龙路129号

3.承包形式:

(1)该工程为总价包干:包工包料【除洁具(洗脸盆、抽水马桶、水龙头、花洒)、床铺、地毯、消防、空调、热水、弱电设备(网络、电讯、广电网、客控)、电器等一切内容。】

(2)本工程由承包商组织施工,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工程内容

以发包商提供的施工图纸、报价注意事项、主材表等;经发包商签章确认的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为准,并参照样板房制作标准,具体工程项目详见施工图,工程施工还包括以下内容:

1、发包商书面通知的其他零星项目。

2、发包商有权对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作适当调整,承包商不能因此增加工程工期或因

承包项目的增减提出费用索赔;且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承包商责任

1、按规定交纳应由承包商交纳的相关费用(如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民工保证金、

安检费、保险费等)。

2、各种验收手续和工程质量备案及工程档案验收的办理。

3、施工组织管理和进度协调。

4、承包商应承担施工工程的全部安全责任,同时做好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

5、承包商装修时,材料及水电系统布线必须符合消防要求,提供装修材料的合格

证明,并积极配合消防验收及检验。

6、承包商应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5天内,提供施工进度计划表和主要材料样品封

样(一式二份)。并经发包商认可。

四、工程质量目标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倒》,严格履行承包商质量责任和义务。

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条款,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3、承包商须树立工程“质量第一”的思想,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竣工

经发包商组织设计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国家验收标准及规范进行竣工检查、评定、验收,承包商必须确保整体工程提前或近期竣工,并达到一次交验合格。

4、其主要工程验收标准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4.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4.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4.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

5.

4.4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96.

4.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2001.

4.6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家及地方标准和规范,二者有不同解释时均按较高标准为准。

5、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承包商自行组织整改,直到达到合同要求为止,且

工期不顺延。

五、工期目标

1、工程竣工验收包括的工程内容为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1.1 工程竣工验收总工期为个日历天。

1.2 开工时间:年月日。

1.3 竣工验收时间:年月日。

2、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条件全部具备,发包商签发“工程竣工日确认书”,

以此确认承包商合同工期的履约责任。

2.1 按设计图说明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完成;

2.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文字资料、竣工图、音\像资料等)并已完整(按约定的份数)移交发包商;

2.3 经设计、发包商、质监等单位检查,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报告;

2.4承包商向发包商签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2.5 经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并通过;通过发包商组织的竣工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后3日内,承包商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商将整个竣工工程向发包

商指定的管理(单位)移交,移交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在工程移交时间内处理完成,工程移交时间为7个日历天。

六、工程造价确定及结算方式:

1、本工程为包干总价捌佰捌拾万元整不含开票税收,如甲方要求开票税收由甲方

承担)。包干总价为完成本合同所附施工图内全部工程范围的总费用,该包干价款除材料替换、设计变更可调整价款外,其余均不作调整(主材除《报价注意事项》中所提的主材暂定单价外,其它主材均按图纸所示施工)。施工过程中暂定主材单价根据发包商书面通知的材料认价单做相应调整,材料的单价按发包方核价与暂定价后进行价差调整。

2、主材单价清单中所列材料在使用前均需要经发包商确认,如发包商认为有必要

更换品牌、规格等,承包方应积极配合。

3、主材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计算,上述材料的安装费和辅材费、管理费、利润等

均已计入包干总价中。

4、所有替换材料的单价由发包商核价,核价为现款现货购买价加运杂费和3%的

管理费用后作为结算价。

5、承包商在设计和施工方面是有相当实力的,对于设计图的基层(或龙骨)处理

也是有相当丰富的经验的,故不论面层材料作何替换,其引起基层材料替换及基层和面层的施工增加的费用等均不作调整。包干合同价款也不因承包商深化设计施工图的细化而作出调整。

6、因设计变更、零星签证所发生的工程价款,按照合同可参考单价或市场合理价

计算计算,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7、工程结算:

7.1 工程竣工结算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承包商提交给发包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发包商收到承包商完整、齐备竣工结算书后6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承包商积极配合发包商共同审核完成竣工结算。若承包商不按本约定编制完工程竣工结算并按时报送发包商和监理单位,不配合发包商共同完成结算审核,每发生一次,处承包商200元的违约金,同时审核时间顺延,且发包商不支付给承包商结算工程款,直至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结算审计、材料结算和财务结算后,方才支付工程尾款。

7.2 竣工结算审核确定后,由发包商委托有关审计单位在3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审计完成后,发包商办理材料结算和财务结算,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

七、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资料的确认

1.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经济、技术变更及签证须经承包商、发包商双方签字、盖章

后才有效。缺少任何一方签字、盖章的,均为无效。

2.所有的通知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及费用报告须分类连续编号且与之相对应,

承包商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单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等,否则不予办理。

3.现场签证、变更签证工程内容完成后承包商应书面通知发包商,由承包商、发包商

到现场核定实际工程量后方可作为结算。

4.发包商、承包商双方签字人员变更必须以交对方的书面变更通知书(必须加盖公章

后方为有效)为准,否则变更无效,因此而形成的签证不作为合同价款结算依据。

5.有其它依据但无现场形成的实际工程量签证依据或者形成的现场实际工程量签证

依据未按约定签字确认、盖章的,视为承包商未进行此项工作,不论承包商是否已实际完成此项工作,双方对此部分工程内容不进行结算,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6.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条件:内容真实、无涂改、无虚

假。其中变更签证必须附有相关设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资料或发包商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或增加的函件,到现场核定的符合条件的工程量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必须有明确的工程内容、范围、工程款项、工程量和单位,且无错误、无涂改;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必须有明确的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且无错误、无涂改;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不作为结算依据。

7.工程结算资料和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等需一式四份(须为原

件),并由发包商统一编号后,由发包商保存两份,承包商保存一份,如设计变更相应增加一份由设计人保存。工程竣工办理结算时,如承包商提供的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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