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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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专项规划

(2014-2020)

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汕头市地名规划总体框架 (1)

第三章通名规定 (7)

第四章专名规定 (8)

第五章分区片专名命名指引 (10)

第六章地名文化保护 (10)

第七章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24)

第八章地名的调整与优化标 (28)

第九章地名规划实施措施 (29)

第十章附则 (30)

附录一:本规划用词说明 (31)

附录二:地名要素分类技术标准 (32)

附录三:地名专名命名方式 (34)

附录四:道路名命名方案 (35)

附录五:桥梁、立交、人行天桥、隧道命名方案 (52)

附录六:公园、广场命名方案 (55)

附录七:珠港新城、东海岸新城河涌命名方案 (59)

文本解说 (57)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社会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实现地名的法制化、规范化、层次化及保护和弘扬地名文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汕头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城市规划成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即为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的依据。凡在汕头市中心城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编制地名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等地理实体地名相关事宜时,都应执行本规划。

第3条规划目标

本规划对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历史和现状进行梳理、分析,评价其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按照汕头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近、远期城市规划为依据,构建特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清晰、层次分明、富有潮汕特色和本地文化内涵的整体地名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汕头市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机制,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对地名服务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地名信息库和地名管理法规,力图使汕头市地名规划和管理跻身全国先进地区行列。

第4条规划适用范围

本次地名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覆盖汕头市中心城区,即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三区,另外本次规划将澄海区的塔岗围片区纳入东海岸新城的规划范围。

第5条规划期限

本次地名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为2014-2020年,远景到2030年,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3修改)》规划期限保持一致。

第6条指导思想

本规划立足于汕头市中远期城市建设规划,从自然和人文地理特点出发,科学构建地名网络体系,清晰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增强地名整体性、系统性和稳定性,提高地名使用的社会效益和地名管理的工作质量。

第7条基本原则

1、地名规划应与城市规划衔接同步。

城市规划是地名规划的主要依据。地名规划应以城市规划为基础,与城市规划保持同步,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2、地名规划应体现地名整体性和系统性。

加强区域内外相关地名的衔接协调,实现地名的层次化、系列化要求。

3、体现汕头特色原则

地名体现汕头特色,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以地名反映本区域悠久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特点,反映现代当地人们的审美共感;二是要注意做好老地名和有丰富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和继承工作,做到有选择地延用有保留意义的老地名,并使之发扬光大,形成丰富多彩的本地地名文化景观。

4、稳定性原则

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地名,尽量尊重现状地名,对可改可不改的地名尽量不改,以保持地名的连续性,特别是要保留一些有历史意义的老地名,以方便人们生活,增加城市历史文化品位,体现汕头潮汕文化城市的特色。

第8条规划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1986年1月23日);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

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2007年9月30日);

4、《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粤民区〔2009〕17号,省政府批准);

5、《汕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10号发布,2009年8月12日);

6、《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3修改)》(报批稿)。

第二章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规划总体框架

第9条地名规划总原则

1、规划和申报的地名,必须符合“专名+通名”的格式。原则上应一地一名;但特殊情况的,且经法定行政程序批准的除外。

2、同类规划地名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避免同音、谐音,并避免歧义词和方言贬义词。

3、规划地名应按本规划的规范和要求命名;现行地名基本维持稳定,但严重违法违规的,或重名且公众支持更名的除外。

4、地名命名应注意与周边地名和现行地名的协调、衔接。

5、地名命名应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突出特点,方便使用。具体注意以下几点:

(1)以人为本,以社会稳定为前提

对待现行地名,应坚持“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改,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的原则。

地名规划中,应对老城区和新建城区区别对待。对老城区,应有尊重历史、照顾习惯的科学态度;对新建城区,则须严格执行规划要求。

(2)反映和突出当地特点,方便社会接受

规划地名,应优先选择反映当地历史、文化、经济和地理特征的方案。

地名的选字组词应确切,符合当地习惯,做到名地相符,好找易记。

历史形成有影响的、现还在使用的老地名,具有特定含义,在地名规划中应注意保护和继承。

(3)地名原则上不得商业化

不得以出资冠名的方式,更改人们已经熟悉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新规划重要地段和公众活动场所的地名不应予以商业化冠名;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条规划区域范围

本次地名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覆盖汕头市中心城区,即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三区347.17平方公里,横跨龙湖、澄海两区的东海岸新城填海项目规划面积约24平方公里(其中围海造地面积20平方公里),合计371.17平方公里。

第11条规划任务

编制规划区域范围内城市规划中已规划的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地名规划,并对其现行地名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另外本次地名规划重点对金平工业区、牛田洋西部生态新城、粤东物流新城、东海岸新城、珠港新城、外砂镇区新溪镇、南滨新城、河浦工业区、南山湾工业区、保税区等城市规划重点片区进行地名详细规划。

第12条规划要求

系统分析研究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对地名的形成和发展规律的影响,为地名规划和管理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在现行地名管理行政法规、政策基础上,对地名规划和管理中所涉及的主要技术标准做出全面的规定。

对规划范围内地名的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构建符合汕头市实际,体现时代发展要求的地名网络体系。

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制定具体的地名命名指引和命名方案。

第13条地名命名分区划分规定

1、划分标准

本规划命名分区划分四个层面:第一层面为汕头全市域;第二层面为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第三层面为建制镇/街道;第四层面统称为区片,包括区片(城镇区)、村片(乡村居民点)、地片(非居民地)、主题区片(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四种类型。

2、划分界线

上款中的前三个层面的区域界线按各自行政管辖界线划分。

第四层面的区片,原则上按城镇主、次干道围合的范围划分,也可按社区(居委)的管辖范围划分;具体划分形式可由各镇/街道地名详细规划中确定。村委会管辖范围内,已城市化的区域,列入区片系列;反之,列入村片系列。主题区片的划分,应按城市规划的规定范围执行。

第14条地名命名分区的规划层级

1、汕头全市域层面的,应编制地名总体规划。

2、市辖区、县层面的,应编制地名分区规划。

3、建制镇/街道层面的,及区片层面的,应编制地名详细规划。其中规划重点应是编制地名命名指引。

4、若仅对某地名类别作专项规划,可按规划需要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15条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地名体系

汕头市地名文化的发展及其空间布局,要求以城市的未来发展为基础,构建与之相协调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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