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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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合同(2篇)

海事合同(2篇)

海事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海事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海事服务内容1.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____(海事服务内容,如:船舶管理、船舶维修、海事咨询等)服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不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所有的海事服务。

第三条服务质量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质量。

第四条服务费用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2. 甲方应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第五条保密条款1. 乙方应对在提供海事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海事合同(二)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船舶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船舶信息1.1 甲方同意将一艘____(船舶名称、型号、规格)的船舶出租给乙方。

国际货运代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人的责任

②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 身份。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 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 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 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 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 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根据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 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 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 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二)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
1、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
的证据中也有外汇核销单的复印件。因此可以认定进出口
公司曾将报关单及外汇核销单交到船务公司手中。船务公
司则未能举证证明已将上述单证返还进出口公司。所以,
船务公司应赔偿进出口公司因未取回有关单证、不能凭以
办理出口退税的损失。据此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进
出口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船务公司支付海运费1,800美
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1、关于船务公司的本诉。
进出口公司对船务公司具体办理的出口业务,开具的发票
金额均没有异议,应向船务公司支付发票所载明的运费金
额及利息。2、关于进出口公司的反诉。船务公司在庭审
中自认涉案货物的报关等事宜是由其办理的,而办理报关
需要提供报关单及外汇核销单的原件;船务公司自己提供

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公布日期】1990.06.29•【条约类别】•【签订地点】正文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1990年6月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次大会通过)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定名为“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2.本规则为运输合同采纳时方得适用,而不论该合同是否以书面订立,但该合同非由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所包括。

第二条定义1.在本规则中:“运输合同”系指受本规则约束并全部或部分经海上履行的任何运输合同:“货物”系指根据运输合同承运或接管待运的任何货物;“承运人”和“托运人”系指运输合同载明的或从运输合同中可识别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当事人;“收货人”系指运输合同载明的或从运输合同可识别为收货人的当事人,或根据第六条第1款代替作为收货人的任何人;“支配权”系指第六条所述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本规则中凡提及承运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应包括经他们授权的代表。

第三条代理1.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其自己,同时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

2.本条在并且仅在根据适用于运输合同的法律,为使收货人能起诉或被诉所必需时,才予以适用。

收货人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当运输合同由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包含时,他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权利与责任1.运输合同应受适用于该合同的、或者当运输合同由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包含时,强制适用于该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制约。

2.除始终受第1款约束外,运输合同还应受下列制约:(1)本规则;(2)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承运人的标准运输条款和条件(如有的话),包括任何有关非海上运输部分的条款和条件;(3)当事人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3.如第2款第(2)项或第(3)项下的条款和条件与本规则不一致,得以本规则为准。

第五条货物说明1.托运人保证其提供的有关货物的详情的准确性,否则,应赔偿承运人因不准确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损坏或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1.03•【字号】沪高法[2001]49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1]4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有关庭、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于2001年1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院,请在审判中予以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或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经2001年1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尊重当事人关于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促进仲裁机构依法履行仲裁职能,完善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保障争议依法、及时得到解决,针对当前法院对仲裁履行司法监督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实践,制定以下意见。

一、关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如何认定的问题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各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通过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关于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名称表述不规范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上海海事大学合同法第八章合同终止(2)

上海海事大学合同法第八章合同终止(2)

提存
二、提存的条件
• (一)提存主体合格
• (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 行期 • (三)提存原因合法 • (四)提存客体适当
• • • •
下列情形难以履行债务的,可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未确定监护人; •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91条
•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 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 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 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 一、清偿的概念 • 二、清偿的基本要求 • 三、清偿抵充
清偿
二、清偿的基本要求
• • • • • • • (一)清偿的主体 1、清偿人 2、清偿受领人 (二)清偿的标的 1、部分清偿 2、代物清偿 (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例8-6]
• 甲商场与生产月饼的乙公司签订月饼购销合同, 约定乙公司在中秋节之前应当向甲商场交付100箱 月饼,甲商场货到付款。由于市场对月饼的需求 量极大,乙公司生产的月饼一直供不应求,未对 甲商场供货。中秋节过后两天,乙公司向甲商场 运送了100箱月饼,并要求甲商场付款。甲商场当 即表示解除合同,并拒绝签收货物和付款。下列 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华能公司认为,车辆已被查封,合同无法 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向法院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8.5万元购车款和 利息损失;3、被告承担诉讼费。 • 问:你认为本案原告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 权利?
[例8-2]
• 张女士承租李先生一临街门市房经营小饭 店,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一年,月 租金15000元。经营半年后,小饭店生意日 见红火,收入天天见涨。李先生见此情况 ,认为自己当初签订合同房租太低,便向 张女士提出把月租金提高到20000元。对李 先生的涨租要求,张女士表示拒绝,仍继 续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

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

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号】(2003)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9号•【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3.09.04裁判规则一、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托运人,既可以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也可以是交货人。

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不是惟一的证明。

当提单主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

二、因无单放货使托运人不能收回货款,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在启运港持未经贸易流转的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的第三人,不需要解决提单持有人有无提货权的问题。

正文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原告: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志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耀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纺织公司)因与被告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立荣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交被告承运的21批次学生校服,至今未收到货款。

经查,被告已将这些货物未凭正本提单就交付给他人。

原告既是这些货物的所有权人,也是这些货物的实际托运人。

只是基于贸易方面的约定,原告才没有把自己列为提单上的托运人。

被告给原告签发的提单,原告通过托收方式寄往国外后,因无人赎单而被银行退回。

因此,原告现在是正当合法地持有这些提单,有权以托运人资格向被告主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货款损失 2 602 562美元,退税损失 3111486.35元(以下未特别注明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贴息损失 78 076.86元,利息损失 2 555 234.67元,律师费用60万元,律师差旅费用2万元。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张勇健王淑梅余晓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2月24日发布实施,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规定》的背景依据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是开展海事专门审判、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基础和必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决定设立海事法院时即一并规定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之后根据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先后于1989年、2001年两次修改,重新制定颁布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出台本《规定》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客观需求:一是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进一步提出拓展蓝色经济空间,但周边海洋形势正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亟待依法规范,海洋生态环境需要不断加强保护,海事法院过去以受理海上贸易航运相关商事纠纷为主的受案范围需要及时修改拓展,以积极行使国家海洋司法管辖权,依法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和国际航运中心继续向亚太地区和我国转移,我们需要与时俱进地扩大海事审判管辖案件范围,进一步增强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是规范统一全国海事案件受理标准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9月11日颁布法释〔2001〕27号《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规定》)十四年来,其所规范的海上贸易航运领域在船舶工程、船舶经营、海上运输、港口经营、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等方面出现诸多新的交易形式及新的案件类型,相当部分已为上述规定范围所不能涵盖。

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的规定

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范围
承担方式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 失等。其中,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按照 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 措施是指违约方采取相应措施弥补损失 ,如修理、更换等;赔偿损失是指违约 方需向受损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VS
赔偿范围
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实际损失 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如货物 灭失、损坏等;预期利益损失是指因违约 行为导致受损方无法获得的合同利益,如 利润损失等。在赔偿范围上,海商法一般 采用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需赔偿受损 方的全部损失。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归责原则
海商法一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行为,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应承 担违约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方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才能免责。
免责事由
包括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等。其中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02
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的 订立与履行
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要件
当事人资格
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形式
海上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
海上运输合同应当包括运输货物的 名称、数量、质量、运输方式、起 运地、目的地、运费、保险等条款 。
04
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违 约责任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概念
指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终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达运通有限公司(ALL-THE-WAY EXPRESS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李佳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鸿,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鸿,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达运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明海运)、原审被告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阳货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6)沪7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三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刚,阳明海运、凯阳货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鸿、王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达公司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否则不管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违约方均应对其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三达公司要求阳明海运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

且一审法院对赔偿金额的认定错误,三达公司要求按照案涉货价进行赔偿亦符合法律规定。

即便不按货价进行赔偿,也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二、巴西法院作出的裁定在性质上相当于我国的海事强制令,它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最终的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阳明海运对于货物最终按当地法院裁定并无过错的认定有误;三、一审法院在程序上未给予三达公司足够的时间进行质证、仓促裁判,剥夺了其相关诉讼权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意见为保护船员及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辖区法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按照《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结合上海辖区法院审判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案由规定》第七章规定的应由海事法院受理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指船员就在船工作或服务,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

二、一般情况下,上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间仅为劳务合同关系,且一方为船员、另一方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上款所称船员,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和服务的其他人员,如随船医生、厨师等。

三、上述案件当事人争议一般主要涉及的是船员在船工作或服务期间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在船期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

四、上述案件所指的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1)航行于海上或通海水域(长江、黄浦江中下游);(2)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3)20总吨以上。

五、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同时又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船员为其在船上工作期间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船员同时提出船舶优先权请求的,海事法院可以受理。

海事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中,如船员提出的诉讼请求还包含上述四项请求外的金钱给付请求的,海事法院可一并处理。

但涉及其他劳动权利,应告知其按劳动争议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六、除上述规定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外,其余涉及船员的劳动争议案件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均由基层法院依法受理。

七、船员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受理法院不得以船员享有船舶优先权为由移送海事法院。

八、本意见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性质与滞期时间的计算

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性质与滞期时间的计算

22小时,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运费684 000元、滞期费398 125元,但实际被告仅支付运费和滞期费共计804 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和滞期费共计人民币274 525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装货港产生的封航时间应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不应全部归于被告承担;在卸货港,原告“金泰68”轮在可以停靠码头的情况下延期1天才停靠,此1天时间不应计入滞期时间。

〖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航次租船合同关系。

双方均应妥善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

关于装货港封航时间的认定。

本案中装货港的封航时间共计78.02小时,根据涉案航次租船合同第三条第8款“装卸港产生的封航时间由托、承运双方各承担一半”的约定,前述封航时间的一半,即39.01小时,应从装卸时间中扣除,由作为承运方的原告承担。

关于“金泰68”轮在卸货港本可靠泊而延期靠泊是否导致装卸时间中断。

港务公司对船舶靠泊计划的安排,系综合考虑了船舶情况、港口状况、靠泊潮水等因素后作出,必已考虑到船舶靠泊的安全性,在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当时潮水确不符合船舶靠泊条件、船方拒绝靠泊有充分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船方的拒绝靠泊缺乏合理性,因船方不合理的拒绝靠泊造成妨碍船舶靠泊装卸的,装卸时间应当中断计算。

自2011年8月12日17:30到8月13日16:00的时间,共计22.5小时,系由船方不合理拒绝靠泊而发生,装卸时间应当中断计算。

综上所述,涉案航次中,被告应向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性质与滞期时间的计算文/上海海事法院 王金凤舶抵装货港锚地算起至完货交接完毕和卸货港口锚地算起至完货交接完”,“装卸港产生的封航时间由托、承运双方各承担一半”。

合同签订后,“金泰68”轮于2011年7月26日19:00抵达秦皇岛港锚地,8月9日7:00装货完毕;于同年8月12日13:30抵达上海港,龙吴港务公司安排该轮于8月12日17:30靠泊码头,但船方以靠泊潮水不理想为由不同意靠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至(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至(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至(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试行)沪高法[2001]286号一、关于审理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问题(一)案由根据提单持有人起诉对象的不同,可确定不同的案由:提单持有人起诉承运人或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

提单持有人起诉实际提货人、承运人的代理人等与之没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其他责任人的,为无单(提)放货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二)诉讼时效上述第一类案件属违约性质,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二类案件属侵权性质,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三)确认无单放货事实的依据1、权利凭证,即合法取得的全套正本提单。

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全套正本提单的,应向法院作出合理说明,并能为法院查证属实。

2、货物被放行的证据。

有以下证据之一的,可以认定货物已被放行:①目的港提货不着的证据;②货物已被他人提取的证据;③货代、船代等告知货物已放行的信函、传真等证据;④承运人确认放货事实的证据。

(四)无论提单是指示提单还是记名提单或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将提单项下的货物无单放行的,均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五)无单放货的损失认定1、无单放货导致出口方收汇不着或货物损失的,其货款损失应以货物价款确定。

货物价款的依据一般为结汇单证,也可在考报关单证和外汇核销单证。

非用于结汇的商业发票,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一般不作为认定货物价款的依据。

2、若出口方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已收取了买方的保证金、预付款或定金等,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是交付给对外贸易合同买方的,其向出口方赔偿的货物价款为扣除买方已支付的保证金、预付款或定金的余额部分。

反之,承运人仍应按照货物价款的全部向出口方承担赔偿责任。

3、若出口方是来料加工合同中的承揽方,承运人有证据证明定作物已交付给定作方(原料供应方)的,则赔偿承揽方因此遭受的报酬损失(包括承揽方提供的辅料等价款)。

反之,承运人应按货物价款向出口方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最新裁判规则

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最新裁判规则

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最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编辑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丛书,为全国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提供了专门的、及时的、有效的指导。

王中华律师对最新出版的一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21.2,总第27辑)所涉实务问题做了整理,形成如下十条裁判规则,今日分享给大家。

1. 出口业务真实存在,外贸代理合同中出口退税款约定有效――不存在假冒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之情形,外贸代理合同中约定代理人将获得的出口退税款支付给委托人,不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导致合同无效。

标签:外贸代理⊙出口退税⊙合同效力案情简介:民爆公司与博创公司订立《合作协议》,合作出口钻机设备,民爆公司负责签署和执行外贸合同和国内收购合同,该外贸合同与国内收购合同直接约束博创公司和外商、博创公司与国内供货商。

民爆公司在收到外贸合同项下的出口退税款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退税款支付给博创公司。

合同履行完毕后,民爆公司并未向博创公司全部支付出口项目余款及出口退税款,博创公司诉请要求民爆公司支付该两笔款项及利息。

法院认为:①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出口业务项下外贸合同实际履行且已履行完毕,有真实的货物出口,退税主体是与外商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民爆公司,民爆公司因此获得出口退税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税发〔2021〕24号文系部门规章,并非行政法规,且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假出口骗取退税款的行为,而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

《合作协议》约定民爆公司在收到外贸合同项下的出口退税款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退税款支付给博创公司,是当事人之间就依法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自愿处分的行为,并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因此该《合作协议》有效。

②民爆公司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出口业务系其自营,而博创公司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内、外贸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民爆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就是外贸代理合同中的受托人,而非自营出口方。

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起诉乙方上海海事法院民事案件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案件基本情况1.1 甲方因与乙方发生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为__________。

1.2 乙方对甲方的起诉事项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第二条调解协议2.1 乙方同意在调解书中确认甲方的诉讼请求,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额、违约金、赔偿方式等。

2.2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支付完毕。

2.3 乙方支付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互不追究。

第三条保证与承诺3.1 乙方保证本协议的履行,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乙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赔偿金后,不再就本案向乙方提出任何诉讼请求。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甲乙双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附件:1. 甲方起诉状及证据材料2. 乙方答辩状及证据材料3. 上海海事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4.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一、附件列表:1. 甲方起诉状及证据材料2. 乙方答辩状及证据材料3. 上海海事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4.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5. 本协议一式两份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乙方未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期限支付赔偿金,构成违约行为。

堆场协议的法律适用

堆场协议的法律适用
适 用 问题 。
定标 准的集装箱 , 这个标准一般 为适 货 。 航运公 司 是定作人 , 应 当向堆 场经营人支付报酬 ( 清洁费 、
2 . 1 因堆存 、 保 管服务发 生争 议的
修理费 、 改制费 、 检验费等 ) , 并按 约定 提供材料 ,
因堆存 、 保 管服务发生争议 的 , 直接适用 《 合 协 助 堆 场 经 营 人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
利是 根本冲突 的 , 且涉嫌 “ 低 于成本价销售”的不 正 当竞 争行为 。
2 . 2 因清 洁 、 修理 、 改制 、 检 验 服 务 发 生 争 议 的
付义务分属于不 同的典 型合 同的混合合 同。 在 堆 场协议 中 ,堆 场经营人 的给付 义务分别在 《 合 同 法》 的“ 保管合 同” “ 承揽合 同” 和“ 委托合 同” 中规 定, 而航运公 司的给付义 务也非单纯 的付 费义 务 , 而是不 同的给付 , 因此堆场协 议是二重典型合 同。
箱 存 放 在 堆 场 经 营人 的 堆 场 内 ;清 洁 是 指 将 污 损 有 名合 同的 内容综合 的合 同。“ 在堆场协议 中 , 堆
收 稿 日 期 :2 0 1 3 - 0 3 一 O 1
作者简介:陈喜燕 ( 1 9 7 9 一) ,女 ,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为海商法。
① 如 上 海 的 海 华 、锦 江 、 民 生等 航 运 公 司 的格 式 合 同。 实践 中 ,还 使 用 “ 堆 存 协 议” 和 “ 堆 场合 作 协 议” 等 。
义务 及 责 任 。 运 公 司 与 用 箱 人 的集 装 箱 交 接 事 务 。堆 场 经 营人 定 双 方 的权 利 、 应 当按照航运公 司的指示 ( 在 堆 场 协 议 中一 般 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篇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如何界定货运代理合同?本解答所称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

“委托人”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以下简称货主),在转委托中,还包括接受发货人、收货人委托的货运代理人,“受托人”一般为货运代理人。

“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包装、分拨、中转、短途运输、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

“货运代理”系普通法系“FreightForwarder”的中文翻译,已成为约定俗成的用法。

但“货运代理人”是一个商业概念而不是现行法律体系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义上的货运代理人包括:1、接受进出口发货人、收货人委托办理货运代理业务的货运代理人,即狭义上的货运代理人,实务界一般将其表述为“代理人”;2、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的独立经营人,又分为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实务界一般将其表述为“当事人”。

“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表述方式带有普通法代理概念的痕迹。

本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并参考《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对货运代理合同作出上述界定,货运代理合同案件中的“货运代理人”,如没有特别说明,均指狭义上的货运代理人。

二、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对货运代理合同应当参照《合同法》分则中与货运代理合同最相类似的“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最新裁判规则

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最新裁判规则

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最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编辑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丛书,为全国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提供了专门的、及时的、有效的指导。

王中华律师对最新出版的一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3.2,总第27辑)所涉实务问题做了整理,形成如下十条裁判规则,今日分享给大家。

1.出口业务真实存在,外贸代理合同中出口退税款约定有效——不存在假冒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之情形,外贸代理合同中约定代理人将获得的出口退税款支付给委托人,不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导致合同无效。

标签:外贸代理⊙出口退税⊙合同效力案情简介:民爆公司与博创公司订立《合作协议》,合作出口钻机设备,民爆公司负责签署和执行外贸合同和国内收购合同,该外贸合同与国内收购合同直接约束博创公司和外商、博创公司与国内供货商。

民爆公司在收到外贸合同项下的出口退税款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退税款支付给博创公司。

合同履行完毕后,民爆公司并未向博创公司全部支付出口项目余款及出口退税款,博创公司诉请要求民爆公司支付该两笔款项及利息。

法院认为:①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出口业务项下外贸合同实际履行且已履行完毕,有真实的货物出口,退税主体是与外商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民爆公司,民爆公司因此获得出口退税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税发〔2006〕24号文系部门规章,并非行政法规,且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假出口骗取退税款的行为,而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

《合作协议》约定民爆公司在收到外贸合同项下的出口退税款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退税款支付给博创公司,是当事人之间就依法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自愿处分的行为,并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因此该《合作协议》有效。

②民爆公司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出口业务系其自营,而博创公司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内、外贸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民爆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就是外贸代理合同中的受托人,而非自营出口方。

海商法[海事,海商合同]

海商法[海事,海商合同]

海商法第一章海商法概述第二章船舶和船员第三章海事合同第四章海上事故第五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一章海商法概述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上运输关系,是指基于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

船舶关系,是指基于船舶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海商法的性质和作用海商法的性质传统的看法认为它是民法或商法中的一种特别法。

民商法是基本法,海商法是单行的部门法。

有人提出海商法与民法商法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海商法先于一般商法的发展。

承认国际经济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学者主张海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海商法的立法体例在商法典中规定海商法的内容。

如法国、德国、日本等。

制定独立的海商法典。

如:中国、瑞士、希腊、韩国等。

制定单行海商法典。

英美法国家。

海商法的作用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维护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三、我国的海商立法和司法立法的核心:具有国际性、先进性的狭义海商法典(1992年通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和独特的海事诉讼程序法。

200多个配套法律、法规。

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海事审判案例在海商法中的特殊地位。

海商司法的特点:单独的海事法院和海事诉讼程序。

特殊的时效制度。

《海商法》第十三章第257条至第267条作了专门的规定。

第二章船舶和船员一、船舶船舶:海商法上所指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法律性质:船舶是动产,但作为不动产管理。

船舶是合成物。

船舶的拟人化处理。

二、船舶国籍和船舶登记船舶国籍是指船舶与特定的主权国家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

方便旗:在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船舶登记的条件没有什么限制,任何国家的船舶所有人都可以进行船舶登记,进而悬挂该国国旗。

船舶的登记是指国家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对国家、法人和公民所有的船舶或依法准予接受的船舶依法进行的登记。

海商法第十讲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第十讲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5、并用制:船价制和金额制并用;
• 6、选择制:船东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制度 。
七、责任限额
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计算原那么
计算的根底实行“事故责任制度〞,即责任限 制不以航次为标准,而以事故次数为标准。
当互有请求涉及责任限制时,实行“单一责任 限制〞原那么〔先冲抵,后限制〕,而非“交叉责 任限制〞原那么〔先限制,后冲抵〕。
?海商法?第215条规定,“享受本章规定的责 任限制的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的, 双方的请求金额应当相互抵销,本章规定的赔偿 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求金额之间的差额〞。
〔先冲抵,后限制〕
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第十讲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和海事诉讼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要内容
一、海事赔偿责任Biblioteka 制的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 事故时,责任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 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海商法中特有并区别于民法中损害赔偿 制度。
综合责任限制,区别于提单运输〔班 轮运输〕中的单位责任限制。
二、责任主体
三、限制性债权
四、非限制性债权
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责任人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只有在下述 两种情况下,才得以确认:
一是责任人的成心行为,“成心〞是指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一种心 理状态;
二是明知可能会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 为或不作为。
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种 类
• 1、执行制:仅以海上财产为限,即以船舶 和运费承担责任,且只能通过强制执行获 得赔偿;
• 2、委付制:将海上财产委付给受害人即可 免除责任;
• 3、船价制:以发生海损事故的航次终了时 的船舶价值为限;

海商法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商法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商法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合同的定义及特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运输货物的协议,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运输条件等内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的双重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是一种运输合同,又是一种买卖合同。

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同时也要履行货物交付的义务。

2. 合同解除的特殊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有一定的特殊性。

当发生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双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但需遵守特定的通知和赔偿程序。

3. 合同的法律适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适用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海洋运输法和国际商会的国际运输法规等。

双方应根据合同涉及的具体内容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要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 当事人信息:合同中应当明确列出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名称、地址和。

这样可以确保双方在履行合同时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

2. 货物描述:合同中应明确描述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尺寸等信息,以确保双方对货物的认知一致。

3. 运输方式和路线: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的运输方式(如海运)和运输路线,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4. 运输费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运输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一般情况下,托运人需要在托运货物之前支付一定比例的运输费用。

5. 运输条件和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的运输条件,如包装要求、保险责任等。

承运人需要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并在货物损失或损毁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损失和争端解决机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损失的界定和赔偿方式,并约定争端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等。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1. 托运人的履行义务:托运人应按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支付约定的运输费用。

托运人还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如装船通知、装箱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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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上海海事合同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上海海事大学XX-XX学年第一学期《合同法》课程期末考试电子试卷A 卷(示范卷)上海海事大学试卷XX —XX 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合同法》(A卷)班级学号姓名总分一、单选题(共5 题,每小题1 分,共5 分)请将正确答案写在题后括号内。

1.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以下所列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赠与合同C. 仓储合同D. 保管合同E. 租赁合同2. 以下所列不属于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是()。

A. 正当防卫B.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C. 债权人过错D. 不可抗力E. 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3. 1804 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该条立法确立的合同法基本原则是()。

A. 主体平等原则B. 合同自由原则C. 合同正义原则D. 鼓励交易原则E. 诚实信用原则4. 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1997 年3 月1 日至XX年2月28日共5年,每月5日支付当月租金。

XX年2月28之后,承租人乙未搬出,出租人甲也未催搬,XX年3月5 日,乙一如既往交租金,甲招收不误。

此时可以认定,甲乙之间确立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的形式是()。

A. 口头形式B. 书面形式C. 沉默形式D. 推定形式E. 对话形式5. 下列法律事实中法律后果最接近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是()。

A. 债权让与B.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C. 并存式债务承担D. 连带共同保证E. 免责式债务承担二、多选题(共5 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请将正确答案写在题后括号内。

1. 下列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原因的是()。

A. 恶意磋商B. 订约欺诈C. 违反保密义务D. 一方过失致合同绝对无效E. 达成合意后拒不在预约采用的合同书上签字第1 页共8 页装订线原则不同B. 举证义务不同C. 赔偿范围不同D. 责任形式不同E. 免责事由不同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表现在()。

A. 归责3. 关于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双方互负债务B. 一方有先给付义务C. 先给付义务人债务已届期满D. 先给付义务人有难为给付之风险E. 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担保4. 下列属于现代合同法的特征的是()。

A. 抽象的人格平等B. 具体的人格平等C. 绝对的合同自由D. 有限的合同自由E. 增强的社会责任5. 乙欠甲债务10 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1 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多次催要未果,对丙称,“再给你三个月,若还不还债,咱们法庭上见!”此时,甲向丙提出,由丙直接向甲支付乙欠甲的10 万元债务,乙因丙的询问得知此事,向甲抗议称自己并未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

甲诉至法院主张代位权。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享有代位权B. 甲不享有代位权C. 甲应当以乙为被告D. 甲应当以丙为被告E. 甲应当以乙和丙为共同被告三、任选题(共5 题,每小题3 分,共15 分)请将正确答案写在题后括号内。

1. 下列属于合同绝对无效的原因的是()。

A.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E. 乘人之危2.下列债权可以适用代位权制度的是()。

A. 退休金债权 B. 劳动工资债权C. 拆迁安置费债权 D. 财产保险金债权E. 精神损害抚慰金债权3. 甲欠乙债务100 万元,甲的朋友丙拟为之提供房屋一幢作为抵押担保。

但丙担心将来向甲追偿时风险过大。

此时甲的另外一个朋友丁站出来说:“阿丙你且给他办了抵押手续,我的小车让你开走,你作了抵押之后阿甲若是不还你,把我的车卖了抵钱!”各方依此分别订立了相关合同。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甲乙之间为主债权债务关系B. 乙丙之间为抵押合同关系C. 甲丙之间为抵押合同关系D. 丙丁之间为反担保关系E. 乙丁之间为反担保关系4.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款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乙:“这款时装多少钱可以第2 页共8 页卖?”乙反问:“你出多少钱买?”甲:“400 卖吗?” 乙:“少了800 不卖。

”甲:“这是去年的款了,有点过时,我最多出500。

”乙:“昨晚看新闻联播没有?日本首相今年都在穿这款,肯定不过时。

看你有诚意买,作价700 吧。

甲:“值不了700,要不我再逛逛吧。

”乙:“回来,500 实在太低,你再加100 就拿走。

”甲:“我就出500。

”乙:“回来,卖给你!”甲:“你这么奸诈,我不要了。

”甲乙对话中,属于要约的是()。

A. “这款时装多少钱可以卖?”B. “值不了700,要不我再逛逛吧。

”C. “少了800不卖。

”D. “回来,卖给你!”E. “回来,500 实在太低,你再加100 就拿走。

”5.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合同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可以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若要同时免除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则尚需满足的条件是()。

A. 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实及时通知对方B. 合同对方当事人自身存在过错C. 对发生不可抗力的事实举证证明D. 不可抗力非发生于发生方迟延履行之后E. 损害的发生系基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四、简答题(共3 题,每小题4 分,共12 分)请将正确答案写在题后空白处。

1. 简述“买卖不破租赁” 的含义。

2. 简述合同解释的原则。

3. 简述保证的类型及其效力。

第3 页共8 页五、辨析题(共2 题,每小题9 分,共18 分)请将正确答案写在题后空白处。

1. 合同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2. 合同所附解除条件与合同解除的条件第4 页共8 页六、案例分析题(共5 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请将正确答案写在题后空白处。

甲乙于3 月1 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5 月1 日向乙交付货款,乙11 月1 日向甲给付货物,与乙同类营业的丁为甲提供一般保证并与之签订了保证合同。

5 月1 日甲依约交付了货款。

7 月1 日,甲丙达成协议,将甲对乙的请求给付货物的债权让与给丙。

9 月1 日,甲将债权让与一事通知了乙和丁。

11 月1 日上午,乙向甲给付了货物,甲受领。

当天下午,丙向乙要求提货,乙称自己已经向甲给付了货物,况且自己刚刚发现甲于5 月1日交付给自己的货款中有1/5 是假币(后经法庭查证属实),自己也是受害者,故应免除对丙的给付义务。

丙转而向甲要货,甲称自己自从将债权让与给丙之后即已脱离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况且自己早在5月1日也曾向乙支付了货款,而货物系乙主动交来的,与丙无关,丙应该向债务人乙要货。

丙又转而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则称甲丙之间的债权让与协议未经自己同意,对其不发生效力。

丙被甲、乙、丁的辩解弄糊涂了,但又觉得自己明显吃了亏,遂将他们一并告上了法庭。

请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就本案回答下列问题:1. 甲的债权自何时起转归丙享有?2. 8 月1 日和10 月1 日,请求给付货物的债权的状态有何不同?3. 甲是否有义务向丙交货?其辩解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 乙是否有义务向丙交货?其辩解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5. 丁是否有义务向丙交货?其辩解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第5 页共8 页篇二:海运合同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承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托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一、甲方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和运力配置许可的情况下,对乙方在区域内托运的货物予以优先承运。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委托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具《委托书》;《委托书》必须以书面或者数据电文的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提交。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运力配置状况、运费价目表和营运实况动态,并为乙方应用甲方的站及电子订舱系统提供方便。

甲方承运的船名、航次以及运到期限,以装船日公布的船期表为准甲方针对乙方的托运要求,根据络运输综合效益和实际营运调度的需要,可适时采取必要的绕航或中转措施。

四、乙方确保自己是拥有所托运货物所有权的货主,或者以具有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权的资格与甲方发生业务关系;凡乙方该身份或经营资格受到限制及发生变化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乙方故意隐瞒事实造成甲方损失或引起其他法律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按《委托书》中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乙方持续甲方承运的业务,自甲方接受委托之日起,结算时限为每月日乙方不能在前列时限内清偿运费的,甲方可以对乙方后续托运的货物行使留置权。

六、甲方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有关港口、保险公司等单位之间的配合关系;乙方在从事与甲方有关的业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与港口等单位约定的操作规程或作业要求。

甲乙双方都有义务维护对方的声誉,不得实施任何有损对方信誉的行为。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具体业务往来中,必须遵守有关规程或行业惯例;凡涉及本合同未尽事项,依照国家颁布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此前订立的所有合同、协议全部终止。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通过协商处理不能解决时,概由上海海事法院诉讼管辖。

甲方:乙方:代表:代表:年月日年月日篇三:上海海事大学国航庄艳租船案例分析租船案例——定期租船中提前还船引发的争议一、案件经过原告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了一份定期租船合同,租期为交船后110 天,租金按每日5,750 美元计算。

A 公司遂将某轮交予B公司使用,B公司提前6天还船。

截止还船时,依照期租合同,B 公司尚欠原告部分船舶租金和提前还船补偿金共计144,美元。

原告A公司以C公司、D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二、原告观点原告称,其在B 公司还船后查明,B 公司并不存在,而期租船舶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为C公司和D公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若干规定》向天津海事法院以C公司、D 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三、被告观点C、D公司均称其为B公司的代理,不是期租合同的当事人,拒绝支付款项。

四、审理过程法院经审理查明,B公司并未登记注册。

电信管理部门核实,在期租期间,C 公司一直通过电传向期租轮船长传达航运指示,且已依期租合同规定的费率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金。

又由发自于C公司的多份传真证明,C公司还于还船后,就未付的租金和其他费用与原告进行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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