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司法部委托95名香港律师为委托公证人
司法部委托95名香港律师为委托公证人(附名单、背景)中国司法部2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仪式,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向新增委托的何绮莲等五十三名香港律师、向连续委托的马豪辉等四十二名香港律师颁发了委托公证人证书。
委托期限从今年一月十八日至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
新增委托的五十三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如下:何绮莲、莫志伟、关家宝、彭雪辉、林秀明、黄淑芸、余玉莹、李德祥、吴慧思、黄瑞华、黄英琦、黄得胜、刘之璇、黄新民、邓志聪、练绍良、周慧文、朱海明、郭冠英、林洁屏、张霭文、何君尧、李家祥、梁云生、梁伟民、胡家为、林月明、赖显荣、邓宛舜、郑炎潘、黄国基、林靖寰、苏绍聪、苏锦梁、杨培才、孔蕃昌、钟卓成、文达良、林新强、毕文泰、梁德丽、岑文伟、蔡小玲、冯蔼荣、杨锦祥、何佩仪、毛慧贤、林健雄、黄嘉纯、陈美嫦、吴绪煌、白鸿滕、范楚文。
连续委托的四十二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如下:马豪辉、叶成庆、邝来兴、许次钧、江焯开、朱仲华、庄善庆、吴金源、李伟斌、李企伟、李国康、陈仕鸿、陈家乐、陈健生、陈炳焕、岑文光、宋荣光、张永财、张家伟、张植源、周少琪、周永健、周卓如、罗婉文、林锡光、胡文锦、骆兴华、徐佩文、郭敏生、郭威、莫玮坤、顾恺仁、顾增海、唐汇栋、黄德富、萧泽宇、曾文兴、曾金泉、谭子玲、廖国辉、潘展鸿、黎耀权。
新闻背景:委托公证人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同胞回内地办理有关民事法律事宜,进一步沟通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事务联系,一九八一年,司法部委托香港阮北耀等八位律师负责为香港居民办理涉及内地的民事法律事务的公证文书,从而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
委托公证制度建立初期,委托公证人主要办理涉及内地的婚姻、继承、收养、到香港定居等公证文书。
但随着香港与内地的交往增多,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业务范围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一九八五年司法部进一步扩大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的范围:规定对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均可予以公证。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颁布日期:2002-02-24 执行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二OO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委托公证人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
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
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第三条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第四条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
第五条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公司应定期(7月15日前报上半年,1月15日前报上年度)将加章转递情况报司法部。
第六条委托公证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亲自办理委托公证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要内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办理的,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委托费用由委托公证人支付,或由委托公证人与当事人协商支付。
第七条委托公证人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二章委托条件及程序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律师,可向司法部提出成为委托公证人的申请:(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三)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五)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司法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
港)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3.12.29
•【文号】司发通〔2023〕82号
•【施行日期】2023.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2024年度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
单的通知
司发通〔202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经审查,决定对林汉武等450名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予以2024年度注册。
现将2024年度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印发你们。
请即转各地司法局、各公证处,作为核验受理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办理的涉港公证文书的依据。
附件: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2024年度注册名单
司法部
2023年12月29日。
香港公正内地委托书
香港公正内地委托书
《香港公正内地委托书》
尊敬的香港公证员:
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中国(省份/城市),
(详细地址),特此委托贵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事务:
1. 对本人与(另一方姓名)之间的(婚姻关系/财产权益/合同权益等)进行公证。
2. 出具一份公证书,证明本人在中国(省份/城市)的(工作单位/企业名称)担任(职务)。
3. 出具一份公证书,证明本人在中国(省份/城市)的(银行名称)拥有(账户号码)银行账户,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为(具体金额)。
4. 出具一份公证书,证明本人在中国(省份/城市)的(房产地址)拥有一套房产,房产证号
为(房产证号码)。
为确保公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本人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同时,本人授权贵公证处将公证书寄送至本人指定的地址。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委托日期:(签名日期)
注: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公证处盖章】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委托事宜请根据个人需求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办理公证事务时,请务必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中国委托公证人辨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
【中國委托公証人辨理公証文書規則(試行)】第二部份:公證文書的格式及要求第六類:《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公證文書(2004年6月修訂)6.1 《安排》附件5第六條(三):法定聲明書核證6.1.1. 1 有限公司法定聲明由非委托公証人監誓6.1.1.1a. 公證文書格式適用格式6----1----1----16.1.1.1b. 必附附件:A. 聲明書複印本B. 註冊證書確認本或複印本C.周年申報表,及秘書及董事資料更改通知書(如有)確認本或複印本D.商業登記証書確認本或複印本E.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摘錄確認本或複印本F.聲明人的身份証/通行証/海外護照複印本G.監誓律師/太平紳士之執業證書及書面確認函複印本/或香港高等法院加簽證明複印本6.1.1.1c. 要求:①上述必附附件B、C均需查冊取得;附件A、D、F、G須經鑒定確認無疑;附件E委托公証人直接須按以下方式查證屬實:i). 委托公証人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ii). 委托公証人直接向全體董事確認;或,iii). 經董事、秘書或其他獲授權的高級人員書面確認。
②如證明的內容超出“適用格式”所列內容,增加的內容必須按文件可進行的審查方式查證或鑒定並附上相應的文件及根據《規則》第八條加註。
③如法定聲明是由中國委托公証人經辦及監誓,按適用格式6----1----2----1辦理法定聲明核證。
6.1 《安排》附件5第六條(三):法定聲明書核證6.1.1.2 無限公司法定聲明由非委托公証人監誓6.1.1.2a. 公證文書格式適用格式6----1----1----26.1.1.2b. 必附附件:A. 聲明書複印本B. 商業登記証書確認本或複印本C.商業登記冊內的資料摘錄核證本的複印本D. 聲明人的身份証/通行証/海外護照複印本E. 合夥人授權書/合夥人會議決議/決議摘錄確認本或複印本(適用於公司以合夥方式經營)F. 監誓律師/太平紳士之執業證書及書面確認函複印本/或香港高等法院加簽證明複印本6.1.1.2c. 要求:①上述必附附件C均需查冊取得;附件A、B、D、F須經鑒定確認無疑;附件E委托公証人須按照直接須按以下方式查證屬實:i). 委托公証人親自出席公司合夥人會議;或,ii). 委托公証人直接向全體合夥人確認;或,iii). 全體合夥人在委托公証人面前簽署授權書。
在香港怎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在香港怎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香港不像国内,在香港没有公证处,香港公证通常指三种: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
(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公证;
(3)到世界各国使用的国际公证。
因此根据文件适用地区的不同,办理不同类型的公证。
香港已经回归中国,但是很多涉及香港得分事务还视作境外,和其他国外的处理方式一样,香港的文书拿到中国使用,首先就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国外的文书证据在国内使用前,要办妥当地公证和该国外交部及中国领事馆认证。
但是对于香港来说,外交已经由中国统一对外管理。
因此,鉴于此种情况,司法部在香港律师中请过挑选,任命了数百位资深律师作为委托公证处人,来处理发往中国大陆使用的文书公证,这些律师就叫做中国委托公证人,经过他们公证后,然后送到司法部驻港的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章的手续,之后就可以送往中国使用了。
来源于/html/cjwt/4145.html。
香港律师做的公证到内陆可以直接适用吗
香港律师做的公证到内陆可以直接适用吗答案是否定的,不能直接使用,必须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香港律师对在内地使用的法律文书的公证,是指由取得中国委托公証人的香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通过公证的方式来证明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文书或法律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取得中国司法部委讬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将委托公証人依照法律规定以个人名义办理公证证明文书根据中国司法部发布的《中国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委托公証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必须具有香港认可的注册律师资格,并且必须是至少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
司法部经过考核合格后加以委任。
根据以上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香港律师公证人公证后的法律文书,还必须经过中国法律(香港)有限公司的加章转递,才能生效。
办理法律文书的公证的律师公证人会负责加章转递的程序,一般不需客户另外操心。
香港法律文书律师公证的办理过程办理律师公证时,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必须由具有中国委讬公证人资格的律师亲自办理,律师必须亲自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核实当事人的身份、见证当事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
通常,香港律师办理的公证文书包括当事人的声明书、见证当事人签署某法律文件、证明某法律事实存在、证明某法律文件的原件真实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
比较常见的如香港身份证明律师公证、香港出生证明律师公证、香港结婚证律师公证、合同签署律师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律师公证、香港商业登记律师公证、香港公司董事会决议律师公证等。
需要办理香港法律文书公证的当事人应该先联系具有中国委讬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就其所要公证的事项进行咨讯。
了解清楚后,应带齐备公证所需要的资料,交给办理法律文书公证的香港律师事务所。
如果需要,应根据办理公证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的要求,亲自到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事务。
受理法律文书公证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办理完毕后,会将该公证书转递到中国法律事务(香港)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签章后,将公证书寄给当事人,其中一份公证书会直接寄送到需要使用的内地相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另有2项涉及修改法律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另有1项涉及修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程序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修改补充相关安排。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国务院2017年1月12日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型号核准测试报告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等12家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3台湾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司法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台湾地区公证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4申请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所需的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司法部《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9号)香港律师会,中国委托公证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5申请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所需的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司法部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对学历、经历证明文件进行公证澳门律师会,公证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6境外公司申请向我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所需的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9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8号,2004年7月1日、2007年11月8日、2016年7月25日予以修改)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除外)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审批部门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除外)核准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审批部门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审批部门公布的考试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考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1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冶金、有色安全评价甲级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1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具有煤矿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1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安全度等级认证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国家铁路局《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5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度等级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1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国家铁路局《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3号)《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4号)《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5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15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申请人委托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6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许可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17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所需的清算报告编制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银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15年第7号)《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结束——。
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
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严涛律师笔者近日办理多起涉港案件,在案件代理人身份问题上及相关程序,尤其是民事证据准备上,发现许多公司及自然人对此不甚了解,为是咨询者更加明白其中的法律规定,特作如下总结及说明。
一、香港律师能否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第三百零八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香港大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1、委托人(即需要委托香港大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名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过以上手续后,受托的香港大律师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并享有内地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
二、内地律师担任香港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中国委讬公证人制度大事记(1981—2011)
1月2 日,司法部 骚怖 《 2 7 网於 韶真孰行我部委
理 的虑 予采信 。
1 9 年 90
香港律 师辨 理髅往 内地使用 的公 害必 须加盖蒋返 章 的通 知 》 ( [ 3]司公 函1 9 ),要求 各公 虚在 9 5虢 辨理涉港公 ,特别是涉港 商 品房 预售 ( 或销售 ) 公
1 9 年 9 3
6 1 月 日,司法 部第4 次共 委 3 位 香港 律师成 届 5 中团委托公 人 。9 1 月 日,又委 耗4 香港 律师新 增 位
([ 9]司骚公字第 0 4 ),规定香 港 同胞辨理 在 成禺 中园委 公 人 。经遇 四次 委 ,中团委 公 8 2虢
内地房屋虚榷事宜 中所 提供的赠舆 、蒋蘸 、委 等 有 人 增 至 8 位 。 8 嗣公 文害 ,经 司法 部委 的2 位 中圆委 公 恙人 辨 6
定 的通 知 》 ( 1 8 ] 0 ),规定 港澳 同胞 同 内 民[9 3民2 虢 地公 民之 同辨 理婚姻登 ,需提交 中囡委瓿公 人辨
1 8 年 98
8 月2日,司法部 在 《 网於 如何 碴 韶香 港 高等 法
院遗 嘱榆定 害事 的, 函 》 (8 ] 愎 【8司公 字第 6 虢 )中提 7
香港 居 民到 内地 收饕 子女 的法 律 手绩 圈题 的後 函 》
1 6
( [ 8]司公 字第8 虢 )中规 定 ,香港居 民 回内地收 著 委 公 文耆謇核转遁制度正式建立 。 8 3 着子女所提供 的文件需 由中园委瓿公 人 核 。
9 8 月2 日,中园委托公 人 协合有 限公 司在 香港
1 月2 日 ,司法部在 《 2 4 後北京市 司法局 网於香港 公恙柴耪筘 圈。 民政庞辨理 的聱 明害效 力 的莆示 》( 8 】 【1 司公字第 1 3 7 虢) ,首 次明 碓规定 涉港 收善 子女 和财鏖 耱禳等 涉 中
港公证认证的委托授权书
兹有本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因本人业务繁忙,无法亲自办理以下事项,特委托(以下简称“受托人”)全权代理本人办理以下事项,并代表本人签署相关文件。
一、委托事项1. 代理本人办理香港公证认证事宜。
2. 代表本人与香港相关机构沟通,办理相关手续。
3. 代表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认证申请表、委托授权书等。
4. 根据本人要求,对公证认证文件进行保管、使用和销毁。
二、授权范围1. 受托人有权代表本人向香港公证机构提交公证认证申请,并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 受托人有权代表本人与香港公证机构沟通,了解公证认证进度,并处理相关事宜。
3. 受托人有权代表本人与香港认证机构沟通,办理认证手续,并领取认证文件。
4. 受托人有权代表本人签署所有与公证认证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认证申请表、委托授权书等。
5.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人要求,对公证认证文件进行保管、使用和销毁。
三、授权期限本委托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证认证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在此期间,受托人有权代表本人行使本授权书所赋予的权利。
四、保密义务受托人在代理本人办理公证认证事宜期间,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本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违约责任1. 如受托人未按本授权书规定行使权利,或因受托人过错导致本人遭受损失,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受托人在代理过程中泄露本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委托授权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委托授权书在有效期内,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撤销。
3. 如本委托授权书中的任何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委托人(签字):受托人(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委托人(以下简称“本人”)在此郑重声明:本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签订本委托授权书的合法权利和资格。
本人自愿委托受托人办理上述事项,并同意受托人按照本授权书的规定行使权利。
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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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即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即香港产生的文书如果在内地使用,就必须要对相关的香港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证明其真实性。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流程是首先由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对要在内地使用的香港文书进行公证,然后送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司法部驻港办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经过以上流程香港的文书就可以在内地使用。
例如香港公司用于国内投资经营、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办事处及法律诉讼等相关商业活动,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加章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范围:
企业类文书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证明香港公司情况,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经济合同等;
个人类文书公证:结婚证,出生纸,证明香港身份,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等;证明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个人文书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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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授权委托书
香港授权委托书篇一:香港授权委托书公证(个人)香港骏诚商务有限公司香港授权委托书公证(个人)客户陈先生香港人想委托林先生大陆人帮忙在大陆办理行政诉讼等手续,需要对其拟出的授权委托书做一份公证。
请注意: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必须是香港人才可以在香港办理公证。
先由律师进行公证,再交司法部盖转递章。
办理时需要授权人到香港律师楼,在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
提供: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授权人身份证时间:5个工作日篇二:香港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转递香港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转递有两个香港人委托国内的律师打官司,而两个香港人都在国内。
要求两个香港人必须带着授权委托的书原件,去公证人面前面签。
先由国内律师起草一份授权委托书给香港公证人,由香港公证人修改之后再交给当事人。
约好时间,当事人带着本人身份证件去香港公证人面前签字,签字之后再由公证人完成后续公证事宜。
公证提供文件:两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理流程:1、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2、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加章专递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来源于http:///html/cjwt/篇三:委托书样本(香港)档案编号:________证明书兹证明:一. 根据于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查册所得之记录:1. 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于__年__月__日在香港依据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
2. 注册编号:3. 注册地址:4. 现任董事:(姓名,身份证件资料)二. 根据香港商业登记署记录,该公司已依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登记证号码:_________三. 根据经该公司的公司董事书面确认的该公司的___年__月__日之董事会书面决议,该公司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一致同意授权该公司的董事及法定代表人_____(姓名,身份证件资料)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该公司办理有关该公司与_________纠纷一案作为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有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查取证、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上诉、并有权代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
司法部现行有效部令目录
附件1司法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截至2008年12月底)1.第2号令《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1989年2月10日发布施行。
2.第3号令《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3月30日发布,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3.第5号令《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1989年10月20日发布施行。
4.第6号令《司法部关于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1989年12月19日发布施行。
5.第7号令《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12月23日发布施行。
6.第8号令《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发布施行。
7.第10号令《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1990年8月18日发布施行。
8.第11号令《监管改造环境规范》1990年11月6日发布施行。
9.第14号令《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1991年1月24日发布施行。
10.第15号令《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7月12日发布施行。
11.第16号令《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1991年8月12日发布施行。
12.第17号令《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1991年9月10日发布施行。
13.第18号令《关于颁发司法行政荣誉章的规定》1991年9月13日发布施行。
14.第19号令《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9月20日发布施行。
15.第20号令《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2年6月15日发布施行。
16.第21号令《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年8月10日发布施行。
17.第22号令《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1992年8月10日发布施行。
18.第23号令《劳动教养人员守则》1992年8月10日发布施行。
19.第25号令《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审批办法》1993年6月22日发布施行。
20.第26号令《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1993年7月30日发布施行。
21.第27号令《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1993年8月9日发布施行。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加章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加章转递随着香港文书在内地使用的增多,如何确定其真伪,就成了影响香港文书内地有效使用的重要因素,这时中国委托公证人应运而生。
那么什么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如何成为有何条件,以下将详细说明。
中国委托公证人,简言之,即由中国司法部在香港众多律师中,经过申请考试,严格挑选出的几百名律师,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手续。
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
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
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
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三、担任香港律师10年以上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五、常握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中国委托公证人受《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约束。
该办法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并实施,并于2002年4月1日修订。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流程:首先进行查册,出具公证书,然后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盖转递章。
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
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统一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出证程序、格式及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则。
二、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
三、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应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合法性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和文书内容不得违反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真实性是指委托公证人直接证明的内容必须经查证属实,非直接证明的内容需确认无疑或不得明显虚假。
查证属实,是指委托公证人应就需审查的内容向有关部门或人士调查,证明其真实无误;确认无疑,是指对需审查的香港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委托公证人应根据自己的经验对其进行鉴定,确认其无可疑之处。
四、委托公证人应当亲自办理公证文书,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
本条第二、三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必要时,委托公证人可以委托内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办理,但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委托公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转介办理公证文书,可以分工合作,但签署公证文书的委托公证人承担全部公证责任。
委托公证人不得以向司法部申报的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公司或商号名义办理委托公证事务。
五、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应遵循一事一证的原则,不同的公证事项应分别出具公证文书,不得随意合并。
数人为同一目的办理的同一事项,且内容一致的,可以合并办理。
六、委托公证人不得就本人签署的文件、本人的有关事项及其它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有关事项出具公证文书。
第二章办理公证文书的一般要求七、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须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各项规定办理。
委托公证人在具体业务中遇有本规则附件一中未规定的新事项可以参照最相类似的格式办理。
八、出具公证文书应按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随附必要的附件,并对附件进行规定的审查及加注。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三)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 (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 录; (五)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香港律师申请担任委托 公证人,由本人向司法部提出书面申请;向公司申领并据实填写申请 委托公证人登记表。申请书、登记表原件,学历、经历等证件的影印 件经委托公证人公证后交由公司一并报司法部。 第十条 司法部接到有关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征求 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集中组织进行法律知识和公证 业务的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司法部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 司法部每三年举行一次委托公证人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重点测试申请人对内地有关法律和规定及 委托公证业务、普通话的掌握程度。 通过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予以首次注册。
第五章委托公证人协会 第二十二条 委托公证人协会由委托公证人依法组成,是委托公 证人的自律性组织。委托公证人协会接受司法部的委托,承办与委托 公证人有关的具体事项。 委托公证人在任期内必须参加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公证人协会的职责由其章程作出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司法部第 34号令《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和协会,由协会代办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委托公证人受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处分期问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2.18•【文号】司发通[1996]026号•【施行日期】1996.02.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司发通[1996]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
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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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委托公证人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
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
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第三条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第四条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
第五条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公司应定期(7月15日前报上半年,1月15日前报上年度)将加章转递情况报司法部。
第六条委托公证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亲自办理委托公证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要内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办理的,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委托费用由委托公证人支付,或由委托公证人与当事人协商支付。
第七条委托公证人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二章委托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律师,可向司法部提出成为委托公证人的申请: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三)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
(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五)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香港律师申请担任委托公证人,由本人向司法部提出书面申请;向公司申领并据实填写申请委托公证人登记表。
申请书、登记表原件,学历、经历等证件的影印件经委托公证人公证后交由公司一并报司法部。
第十条司法部接到有关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集中组织进行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的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司法部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司法部每三年举行一次委托公证人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
重点测试申请人对内地有关法律和规定及委托公证业务、普通话的掌握程度。
通过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予以首次注册。
第三章注册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委托公证人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司法部申请年度注册。
未经注册的,
不得办理委托公证业务。
司法部于每年一月份对注册的委托公证人进行年度公告。
第十三条委托公证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注册:
(一)在上一年度无违纪和判工行为;
(二)职业道德良好,无违反本办法及协会章程的行为;
(三)能按要求办理委托事宜。
第十四条委托公证人注册程序:
(一)委托公证人向协会提出注册申请;
(二)填写协会发给的注册申请表,连同本人上年度办证情况及司法部规定需报的材料递交协会;
(三)协会理事会对委托公证人的注册申请签注意见后,将上述材料转交公司,公司将委托公证人所办公证加章转递情况签注意见后报司法部;
(四)司法部根据委托公证人的注册申请及有关材料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的书面决定。
准予注册的,通知公司和协会,由协会代办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委托公证人受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处分期间应暂缓注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委托公证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
(二)中止委托;
(三)取消委托。
第十七条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
(一)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未按规定的时间送公司审核转递的;
(二)不按规定的程序、格式及要求出具公证书,经提示未及时改正的。
第十八条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予以中止委托6至12个月的处分:
(一)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不经加章转递的;
(二)因被投诉受到调查而不积极配合调查或经查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有判工行为但经提示及时改正的;
(四)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业务培训的;
(六)对协会理事会决议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
第十九条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委托:
(一)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不经加章转递,受警告或中止委托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二)不按规定的程序要求出具公证书,经书面提示仍不改正的;
(三)被投诉业经查实,确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判工行为经提示不及时改正的;
(五)受到两次中止委托处分的;
(六)在申请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文书中做虚假陈述的;
(七)其他丧失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条委托公证人接受委托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委托业务或不申请年度注册的,经协会书面提示仍不改变,视为自动中止委托。
自动中止委托期限为6个月,到期经协会再次书面提示不申请恢复委托,视为自动放弃委托。
申请恢复委托者,应说明理由。
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委托业务的应向司法部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可予以注册。
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设立委托公证人纪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
委托公证人的投诉,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司法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委托公证人协会
第二十二条委托公证人协会由委托公证人依法组成,是委托公证人的自律性组织。
委托公证人协会接受司法部的委托,承办与委托公证人有关的具体事项。
委托公证人在任期内必须参加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二十三条委托公证人协会的职责由其章程作出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司法部第34号令《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