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光大、华夏等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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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光大、华夏等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

过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通知

【法规类别】汇票

【发文字号】银发[1994]45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4.03.01

【实施日期】199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光大、华夏等银行签发跨系统

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通知

(1994年3月1日银发〔1994〕45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为便于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各行”)向未设立其业务机构地区签发转帐银行汇票,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现将汇票兑付以及资金清算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行向未设立其业务机构地区签发转帐银行汇票,委托兑付地的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

二、各行签发银行汇票按规定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和用压数机(压印代号光大银行为“E”,华夏银行为“X”,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为行徽,福建兴业银行为“F”,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P”)压印汇款金额外,还应在汇票和解讫通知上加盖“请划付××中国人民银行(联行行号)”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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