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终极版)

合集下载

2020年(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0年(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核心滨海区(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0429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0429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 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 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 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 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 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 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 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管、展览管和纪念管等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 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 体育场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C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 休疗养用地修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 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 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 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7]9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7]9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8月9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各类建设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转让和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气象、海洋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2011年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9)第四章建筑间距 (14)第五章建筑退让 (16)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9)第七章建筑场地绿化与竖向设计 (19)第八章建筑与环境 (20)第九章城市景观 (22)第十章城市建筑色彩和标志性建筑 (23)第十一章市政道路管线 (25)第十二章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27)第十三章附则 (28)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各类附图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左(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髙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立本规左。

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左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左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用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圉必须与用地讣算范用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上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龙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左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囤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城镇布局
建立并完善中心放射式的城镇空间布局结构,强化“一心四轴” 的空间布局结构。“一心”是指主城区,“四轴”是指以主城 区为中心的四条呈放射状城镇发展轴。10个建制镇镇区构成 四条城镇发展轴上的重要节点。这四条城镇发展轴分别为:
1.海文高速公路城镇发展轴:以海文高速公路为依托。该发 展轴上有三江镇区和大致坡镇区。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第三章 城市性质与职能 第四章 人口与用地规模 第五章 市域城乡协调发展 第六章 主城区空间总体布局 第七章 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 第八章 主城区近期发展与建设 第九章 主城区远景发展设想 第十章 规划管理措施与实施建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到2020年,海口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90亿 元,创业环境和人居环境的优势更加突出,并在 全省率先实现现代化,初步建设成为在国际上具 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以热带滨海风光为特色 的绿色生态城市。
城市特色发展策略
1.绿色环境特色
构建组团间、沿海、沿江生态隔离绿地和南部生态防护林带,增 加城市绿化覆盖率,大力提升城市净化、绿化和美化水平。
以旅游度假为主的片区。
江东组团 江东组团是海口城市复合职能的重要补充和延伸。组团
由办公居住片区、水城片区、桂林洋滨海片区、桂林洋 综合片区、灵山片区组成。
滨江办公居住片区:以办公居住为主,并配套相应的商 业服务设施的片区。
滨海水城片区:以旅游度假为主的片区。 桂林洋滨海片区:以旅游度假为主的片区。 桂林洋综合片区:以教育科研、高新技术和无污染工业
主城区空间布局 采取“3+1”的布局结构。“3+1”是指沿海岸
线的滨海旅游发展轴线、城市发展轴线和生态保 护轴线以及沿南渡江的纵向发展轴线。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05]33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05]33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05]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2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二日海口市超容积率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依法监管超容积率用地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对超容积率用地的具体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分别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市政府其它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条超容积率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经法定程序批准提高原容积率或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行为。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遵照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规定的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容积率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经法定程序提高容积率的,应补交土地差价。

土地使用者须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按补办手续时该宗地评估的楼面地价的100%补交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地价款。

第七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根据其对城市规划影响程度,分别采取限期拆除、责令整改、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处理:(一)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予以拆除,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按原规定容积率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三)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后,补办规划手续。

海口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改版3-8

海口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改版3-8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2017专家评审修改稿)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2017专家评审修改稿)
第 3 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8 3.1 建筑布局.........................................................................................................................18 3.2 建筑退让.........................................................................................................................18 3.3 建筑间距.........................................................................................................................20 3.4 建筑高度.........................................................................................................................21 3.5 建筑面宽.........................................................................................................................21 3.6 场地竖向.........................................................................................................................21 3.7 停车设施配建.................................................................................................................21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终极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终极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九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核心滨海区(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核心滨海区(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专业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专业技术规定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管、展览管和纪念管等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海口市改革开放和体制创新,培育壮大优势产业,推进生态省建设,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鉴于《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1988-2005)》即将到期,根据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第二条规划修编背景1.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五个统筹"发展战略思想.2.中共海南省第四次党代会为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海南经济发展,提出了"南北带动,两翼推进,发展周边,扶持中间"的区域发展新思路.3.海口市委第四次党代会确立了"两个翻番,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提出了"突出沿海,开发沿江,提升中心,拓展两翼,带动腹地"的城市发展战略.4.2002年海口市行政区划调整,原海口,琼山两市合并.行政区划调整标志着海口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1.贯彻"五个统筹"原则,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高构建海口和谐社会的能力.2.遵循海岛中心城市的发展规律,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并加强中心城市的各项经济功能.3.突出省,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4. 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环境承载力,工程地质条件对城市发展建设的综合影响,以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为前提,以生态省建设为方向,保持并提高海口可持续发展的能力.5. 突出表现海口生态环境优势,增强海口热带滨海城市景观风貌特色.6. 加强与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海南省城乡总体规划,海南省各部门行业规划,海口市"十一五"规划思路以及各专项规划的紧密衔接和相互协调.第四条规划基本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25.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6.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7.《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8.《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9.《琼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10.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第五条规划期限为2005年—2020年近期2005年—2010年远期2011年—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第六条本次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为海口市行政辖区,包括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总面积为2304.8平方公里.第七条确定上版规划的老城组团以及文昌市的铺前镇为本次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区.海口市城市发展建设应与协调区相衔接.第八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第九条文本中黑体字条文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第十条本规划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十一条城市发展总目标把海口建设成为经济实力最强,服务设施最优的海南省经济中心城市,拥有一流生态环境的热带滨海旅游度假胜地和理想居住地,国际知名的绿色生态城市. 第十二条城市发展阶段性目标到201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30亿元,综合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人民生活富裕,提前率先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成为中国创业环境和人居环境最佳的城市之一.到202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90亿元,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业环境和人居环境的优势更加突出,初步建成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以热带滨海风光为特色的绿色生态城市.第十三条区域协调发展策略1.积极推进海口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在旅游业,热带农业,新型工业,航空业,金融服务业,房地产等方面形成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格局.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 32.进一步强化海口作为全省经济中心城市地位与省会服务功能,大力发展交通运输,文化教育,商贸流通,旅游服务,快速提升海口对全省的综合辐射带动作用.3.调整海口工业与港口布局,继续推动马村港集装箱枢纽港区和老城工业区的建设,培育现代物流与产业集群,逐步形成海南西部工业走廊的龙头,实现琼北地区统筹协调发展.第十四条社会发展策略1.优先强化基础教育,普及高中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提升高等教育,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总体水平跨入国内发达地区行列.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扩大社会保障面和就业面,努力使人民生活整体实比较宽裕的小康水平,进而达到富裕水平.3.创新文体事业发展机制,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市,区,街道,居(村)委会四级文化网络,建设面向全省服务的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综合性体育场馆,社区和农村体育设施,积极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4.加强公共卫生事业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机制,逐步建立起结构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医疗服务网络.第十五条经济发展策略1.落实海南省"一省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强化工业主导地位.大力发展海洋,生态环保,生物制药,电子信息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群;运用先进技术改造机械制造,食品饮料,化纤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重视发展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2.依托海南热带海岛风光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积极发展休闲度假,健康疗养,商务会展,购物娱乐,体育健身等热带滨海旅游业,适度发展旨在服务于岛外的房地产业.3.加快发展交通运输业,建立以港口,机场,铁路,公路运输和物流配送为主体的物流服务体系;依托马村枢纽港的建设,构建临海型现代物流园区.4.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加强省会职能,促进行政服务,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商业服务,金融保险,中介信息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形成具有多功能服务型的中心城市.5.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以发展热带特色生态农业为重点,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大热带资源的高附加值开发,促进生产型农业向都市服务型农业转变.第十六条生态环境发展策略1.高效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推进循环经济模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布局合理,生态景观和谐的人居环境,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的各项奋斗目标,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2.建成发达的生态产业体系,工业企业全部开展清洁生产,农业基本实现生态化生产,将生态旅游建设成为旅游业的一个重要支柱.3.积极推广城镇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发展农村生态型村庄.4.加强江,湖,海和城市水体的综合整治力度,严格执行环境排放标准.优化能源结构,控制大气,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与管理.5.重点保护近海水体环境,更新改造现有的东,西海岸防护林.保护沿岸红树林,规范管理滨海养殖.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持生物多样性.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46.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保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山国家地质公园等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加强生态文化建设,提高全体市民的生态文明水平.第十七条城市特色发展策略1.绿色环境特色构建组团间,沿海,沿江和南部生态防护林带,加大城市绿化覆盖率,大幅度,高标准提升城市净化,绿化和美化水平.2.热带风光特色充分利用丰富的热带植物资源和自然条件,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通过建筑物,道路,广场和园林等各项建设,突出展示热带城市的环境和景观特色.3.滨海滨江特色加大岸线生态恢复性建设和美化绿化,合理使用岸线,最大程度地发挥各种岸线的不同功能.4.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大力维护和修缮名胜古迹,深入挖掘海口历史文化底蕴,开辟新的历史文化主题资源,申报海口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促进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有机交融,保护与塑造海口历史文化风貌.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职能第十八条城市性质南省省会,热带海岛旅游度假胜地和宜居城市,南海海洋生态产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第十九条城市主要职能1.海南省政治中心,省级党政军机关所在地.2.海南省经济中心,省级金融保险,商务办公,重要商业服务设施所在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物流园区,研发与生产基地.3.海南省文化中心,省级文化体育,新闻出版,会展中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机构所在地.4.热带滨海旅游度假地,海南历史文化展示基地,海南旅游综合服务基地.5.具有热带海岛风光和优良生态环境的理想居住地.6.海南省综合交通枢纽,海南主要进出岛门户.7.国家开发南海海洋资源战略基地.第四章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第二十条人口发展规模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 5近期(2010年):预测总人口180-200万人,其中主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29万以内;远期(2020年):预测总人口230-250万人,其中主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75万以内.第二十一条市域城市化水平近期(2010年):预测市域城镇常住人口144-148万人,城镇化水平为72%左右;远期(2020年):预测市域城镇常住人口192-20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80%左右.第二十二条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近期(2010年):建设用地123.6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95.8平方米; 远期(2020年):建设用地209.4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19.6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城镇人口引导与分布1.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人口增长实行有效调控,大力提高人口素质,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2.中心组团应疏散第二产业,适度控制人口密度,远期人口规模控制在113万人;长流组团和江东组团应积极推进教育产业,第二产业和房地产业的集聚,远期人口规模分别控制在40万人和22万人.3.积极发展建制镇,加快市域城镇化进程,远期建制镇和大型居民点人口控制在17-25万人.第二十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控制1.建立城市发展的动态监控机制,依据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及时调控城市建设用地投放总量,合理确定建设时序,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2.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积压房地产.尽快收回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第五章市域城乡协调发展第一节城镇化目标第二十五条城镇化目标1.实施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策略.以工业化为核心,以产业结构升级和城镇布局调整为契机,通过工业化推进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积极引导农业产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建制镇和城区转移.2.城镇发展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加强市域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与控制.强调市域城镇结构合理,布局有序,特色突出的原则.城镇建设空间与自然生态空间应有机结合,相互穿插,采用集约式组团发展模式.3.重点建设建制镇,走集约化和生态型发展道路;合理制定村镇规划,逐步完善村镇的集市,交通,供水等设施的建设.积极推进大型居民点和农村生态型村庄建设.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6第二十六条城乡协调发展原则与目标城乡协调发展必须以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为原则,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土地利用协调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发展为目标.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构筑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的格局,是海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三农问题解决,促进农村繁荣,农业发达,农民富裕的根本出路.是改善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客观需要.第二节城镇规模,职能与布局第二十七条城镇结构特大城市1个:海口市主城区;建制镇9个:永兴,东山,新坡,龙塘,云龙,红旗,三门坡,三江,大致坡;大型居民点14座:石山,美安,遵谭,龙桥,十字路,美仁坡,旧州,新民,甲子,大坡,演丰,演海,咸来,谭文.第二十八条城镇职能1.海口市主城区:海南省省会,热带海岛旅游度假胜地和宜居城市,南海海洋生态产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永兴镇:以旅游,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3.东山镇:以发展旅游,轻型加工业为主的城镇.4.新坡镇:以发展旅游,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5.龙塘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轻型加工业为主的城镇.6.云龙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7.红旗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8.三门坡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9.三江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轻型加工业为主的城市.10.大致坡镇:以发展商贸型业为主的城镇.第二十九条城镇布局建立并完善中心放射式的城镇空间布局结构,强化"一心四轴"的空间结构特色."一心"是指主城区,"四轴"是指由主城区为中心放射出的四条城镇发展轴,9个建制镇镇区构成四条城镇发展轴上的重要节点.四条城镇发展轴分别为:1.海文高速公路城镇发展轴,以海文高速公路为依托.该发展轴上有三江镇区和大致坡镇区.2.海榆东线公路城镇发展轴,以海榆东线公路为依托.该发展轴上有云龙镇区,红旗镇区和三门坡镇区.3.东线高速公路城镇发展轴,以东线高速公路和南渡江西岸沿江公路为依托.该发展轴上有龙塘镇区和新坡镇区.4.海榆中线公路城镇发展轴,以海榆中线公路为依托.该发展轴上有永兴镇区和东山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7镇区.第三十条城镇撤并与城镇建设1.适时进行乡镇区划调整,邻近市区的城镇纳入主城区.市区外围17个镇合并为9个建制镇,撤并的城镇成为农村居民点.2.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加强建制镇公共交通体系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小城镇集约发展,切实改善小城镇的生产,生活条件.3.积极推进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建立符合农村居民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第三节城乡空间管制第三十一条空间类型划分市域空间划分为主城区,镇区(居民点),保护区和农林生产区等四种类型.针对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第三十二条区域空间管制分区综合生态适宜性,工程地质和资源保护等方面因素,明确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用于指导城镇开发建设行为.禁止建设区作为生态培育,生态建设的首选地和重大基础设施的预留地,原则上禁止任何城市建设行为,任何不符合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必须限期搬迁;限制建设区多数是资源环境重点保护地或敏感区,将根据资源环境条件进一步划分控制等级,科学合理的引导开发建设行为,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应尽可能避让.对于与限制建设地区重叠的城镇建设区,应按照相关的保护要素提出具体建设限制标准,严格控制发展,严格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政策,达到相应的保护要求.适宜建设区是城市发展优先选择的地区,但建设行为也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科学合理的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满足各类保护区的标准要求.(1)禁止建设区:包括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下水源核心区,文保单位的重点保护区,石山火山群国家地质公园和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大型市政通道控制带,坡度大于25%的山体等.(2)限制建设区:包括河湖湿地的生态控制区,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行滞洪区,文保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石山火山群国家地质公园和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非核心区,工程地质中度控制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玉龙泉森林公园,沙坡水库森林公园,永庄水库森林公园,五源河森林公园及经济林,主城区城市开敞空间,规划生态绿地及山体保护区等.(3)适宜建设区:指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地区第三十三条重要空间管制(1)主要公路,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带控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划要求,严禁城市,城镇和村庄夹公路发展.(2)主要河道两侧防护带控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划要求,城镇地段防护带不小于50米,城镇以外地段防护带不小于100米.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8(3)控制预留市政基础设施走廊用地.(4)水源地,雷达站,气象站,军事设施,外事机构,微波站,微波通道,危险品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范和规划要求确定控制范围.第三十四条促进主城区带状组团式结构的发展,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组团建设规模,禁止占用生态隔离绿地,保证主城区生态环境完整性.第三十五条促进城镇集约化发展,避免其沿交通干线盲目蔓延;农村大型居民点一般不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第三十六条重点加强生态型城镇的建设.建立针对规划建设的环境评估制度,在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持,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等方面以《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为依据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保护区应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予以长期严格保护,不得随意征用或改作它用.禁止在保护区内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建房,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进行非农业开发建设,国家和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经法定程序报批调整.第四节市域公路交通系统第三十八条加强海口市域公路交通系统网络化建设,形成"五纵五横一滨江"公路网.1."五纵"是指海文高速公路,东线高速公路,海榆东线公路,海榆中线公路,海榆西线公路,现状基本完备;2."五横"是指滨海公路,海口绕城高速公路,老(城)铺(前)公路,长(流)大(致坡)公路,澄(迈)文(昌)公路等五条横向联系道路,其中新建设的有海口绕城高速公路(高速),澄文公路,老铺公路,长大公路,需要完善的有滨海公路; 3."一滨江"是指南渡江西岸滨江公路;在南渡江西侧自南渡江大桥起,经龙塘镇在新坡镇南部南渡江转弯处接入东线高速公路4.所有新建道路,技术等级采用二级或二级以上技术标准.第三十九条加快县道公路网和乡道公路网的建设和改造,提高公路网密度和道路技术等级.第五节市域基础设施第四十条远期主城区外城镇人口18.5万人,用水量标准为350升/人·日,总用水量达6.48万立方米/日.四十一条东山镇,新坡镇和龙塘镇以南渡江为水源,其他乡镇和大型居民点均以地下水为水源,但应避免过量开采地下水.四十二条加强南渡江流域水源涵养地的保护,建设绿色生态保护屏障.第四十三条主城区外居民生活污水量按给水量的80%计算,总污水量为5.18万立方米/日.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9第四十四条各乡镇和大型居民点污水采用小型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自然水体,或用于农业用水及景观绿化用水.四十五条实施南渡江城镇段河道污水截流与河岸绿化工程,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南渡江周边污染源的控制,城镇新建排水管道应实施雨污分流.第四十六条主城区外各乡镇及居民点人均综合用电指标为3300千瓦时/人.年,年用电量为6.1亿千瓦时,最大负荷为11.74万千瓦.第四十七条110千伏电网:新建110千伏红旗变,主变容量为2×4万千伏安,由220千伏琼山变出双回线路供电,同时220千伏东路变出线为备用电源;将35千伏新坡变升压改造为110千伏变电站,容量2×3.15万千伏安,由220千伏琼山变出线供电,同时接入玉洲至塔岭的110千伏线路上.第四十八条35千伏电网:新建35 千伏东山变,永兴变,云龙变,结合周边电力网架建设联络线,使35 千伏电网形成完整的环网结构.第四十九条变电站型式一般采用户外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110千伏变电站用地标准:户外式为0.35-0.55公顷,户内式为800-1500平方米;35千伏变电站用地标准:户外式为0.2-0.35公顷,户内式为500-1000平方米.第五十条远期主城区外乡镇电信交换机容量达14万门,固定电话普及率将达到60%,用户数达11.1万户;移动电话普及率达40%,用户数为7.4万户.第五十一条大力发展乡镇电信市场,提高电话普及率.在建制镇中分别设置电信模块局,即:永兴镇,东山镇,新坡镇,龙塘镇,云龙镇,红旗镇,三门坡镇,三江镇,大致坡镇,共9个.第五十二条近期建设永兴镇,东山镇,新坡镇,龙塘镇,云龙镇,红旗镇,三门坡镇,三江镇,大致坡镇等9个邮政支局,远期建设城乡一体化邮政设施服务体系.第五十三条市域各乡镇居民生活耗热定额为2520兆焦/人·年(60万千卡/人·年),远期年。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第 3 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8 3.1 建筑布局...........................................................................................................................18 3.2 建筑退让...........................................................................................................................18 3.3 建筑间距...........................................................................................................................20 3.4 建筑高度...........................................................................................................................21 3.5 建筑面宽...........................................................................................................................21 3.6 场地竖向...........................................................................................................................21 3.7 停车设施配建...................................................................................................................21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休闲度假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0429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0429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核心滨海区(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发展的科学性、可持续性,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氛围,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而制定的。

二、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海口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2.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科学决策、民主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和内容1.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2.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发展战略、城市空间布局、基础设施规划等内容。

3.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筑控制规划、交通规划等内容。

4.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环境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内容。

四、城市规划管理的程序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管理原则进行,并形成规划方案和规划、设计文件。

2.城市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规划立项、编制、评审、批准、实施和监督等环节。

五、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要,确保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协调。

2.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在合理利用土地、保护风景名胜区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3.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保护与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

六、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与权益1.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规划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

2.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3.城市规划管理的权益主体包括城市居民、环境保护组织等,有权参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

七、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包括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建筑信息模型等方面的应用。

八、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进行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良好运行。

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正文:---------------------------------------------------------------------------------------------------------------------------------------------------- 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2005年5月19日)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城市规划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拟定本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体制(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原则:1、实行规划决策权、规划执行权、规划管理监督权三权分离;2、切实做到规划审批管理高效、规范,阳光操作。

(二)规划审批管理体制1、我市规划审批管理分为规划决策和规划执行两个层面,市政府为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决策层面;市规划局、区规划局为规划审批管理的执行层面。

2、具体审批操作分为四个层次:区规划局、市规划局、市政府市长规划联审会(简称市长规划联审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规划委员会);3、市政府层面的规划管理决策,可通过市长规划联审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形式研究决定;4、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规划管理决策的审议机构。

(三)各层次规划审批管理的职责1、区规划局:区规划局是区政府的规划职能部门。

区规划局根据市政府行政改革要求,按市政府赋予区政府的规划管理权限对相应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2、市规划局: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3、市长规划联审会:在市长主持、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超越市规划局审批权限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4、规划委员会: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重要规划及项目进行审议。

二、城市规划项目审批四层次管理的事权划分(一)规划委员会的事权1、负责制定《海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3、审议法定规划事项:(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及报请市人大审查的所有规划事项。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31•【字号】•【施行日期】1992.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布施行,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搞好经济特区省会城市的规划、开发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复的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海口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局在市辖各区设置规划监督分局,负责该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建议,及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规划局应每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市人民政府每二至三年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市规划局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市规划局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听取驻市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驻市任何单位无偿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各种资料。

第七条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规划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编制。

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90 )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 2.1 ),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 2.2 )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