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密工作的条件保障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pptx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 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 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 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 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 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 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 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 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第二章 保密工作基本概念
第二章保密工作基本概念保密工作是一项保护国家秘密安全进而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也是全体国家机关公务员日常工作中随时都会遇到的工作。
保密工作涉及面广,保密规范内容庞杂,专业性和理论性较强。
作为公务员,要做好保密工作,首先必须理解保密工作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才能全面了解、掌握相关的保密规范,才能自觉遵守这些规范,全面履行自己的保密义务。
第一节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是涉及国家重要事项的未公开信息,产生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科技、司法等领域,其内容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国家秘密的内容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
国家安全是指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既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又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
国家利益是指一切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及其全体人民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物质与精神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物。
在物质上,国家需要安全与发展;在精神上,国家需要国际社会尊重与承认。
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外延主要包括: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不受侵犯,国家经济秩序不受破坏,公民生命、生活不受侵害,民族文化价值和传统不受破坏等。
在我国,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强调的是负面相关性,是指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客观上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这种损害表现为可能造成以下九种后果中的一种或者多种:(1)危害国家领土完整、主权安全、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2)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3)妨碍国家外交外事活动正常进行;(4)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5)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6)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7)妨害国家情报来源;(8)妨害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重大刑事犯罪活动;(9)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公司保密组织机构管理规定
XX有限公司保密组织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各项保密工作能够严格有序、顺畅明晰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保密组织机构对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单独运行,确保保密工作不受干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设置的保密组织机构。
第二章实施原则第四条公司的保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防范措施,提高防范、发现和处置的能力,做到“积极防范”。
第五条公司保密管理工作,要从关系国家安全利益的角度和最容易发生问题的地方入手,做到“突出重点”。
第六条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要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要求,做到依法管理,严格执法,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做到“严格管理”。
第八条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是指承担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是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必须抓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机构设立第九条公司的保密组织机构设置如下:保密委员会主任:1名保密委员会副主任:1名保密委员会委员:5名第十条保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负责人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
第十一条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挂靠在综合部,保密办公室直接向保密委员会汇报负责。
第十二条保密办公室设置保密办公室主任和一名专职保密员。
保密办公室主任由综合部负责人兼任。
保密办公室主任:1名保密办公室成员:1名第十三条保密组织机构第四章职责第十四条保密委员会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保密资格标准,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保密委员会成员按分工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二)依据国家保密法规和规章及保密资格标准,制定公司保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保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三)结合公司业务和各项工作实际,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部门保密工作。
公共事业保密条例(参考)
公共事业保密条例(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事业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事业,是指由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承担的,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事务、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共事业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公共事业保密工作应当与信息化发展相适应,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保密工作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事业保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事业保密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定密第六条公共事业保密范围主要包括:(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事项;(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决策和规划;(三)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的重要信息;(四)科学技术领域的核心关键技术;(五)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数据和信息;(六)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公共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密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保密事项,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公共事业单位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载体进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保密制度第九条公共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保密制度:(一)保密工作责任制;(二)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三)涉密载体管理制度;(四)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制度;(五)涉密场所和设施安全保密制度;(六)涉密会议和活动保密制度;(七)其他必要的保密制度。
第十条公共事业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确保其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具备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公共事业单位应当对涉密载体进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涉密载体丢失、被盗、损坏或者非法复制、传播。
第十二条公共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篡改、破坏或者非法获取。
保密工作责任制模版
保密工作责任制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的保密工作,保障国家和单位的安全稳定,制定本保密工作责任制,规范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二条本单位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兼任副组长,成员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保密工作制度,提出保密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和总结保密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措施。
第三章保密工作责任第五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保密工作责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保密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保密工作;(三)严守保密纪律,保守秘密,不泄漏保密信息。
第四章保密工作内容第八条保密工作责任人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制定保密制度和规定,明确保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二)组织开展保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三)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保密漏洞和问题;(四)建立健全保密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使用;(五)组织应急处置工作,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保密风险;(六)负责协调和处理保密事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保密工作措施第九条为了加强保密工作,贯彻保密工作责任制,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明确保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二)加强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三)建立保密意识教育考核制度,对参与培训的员工进行考核;(四)定期组织保密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五)建立保密检查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六)制定保密工作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保密工作责任人。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组织保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国家保密法
国家保密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国家保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国家保密法
国家保密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国家保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024年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2024年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合同目录第一章:保密工作总则1.1 保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1.2 保密工作的原则1.3 保密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二章:保密范围与等级划分2.1 保密信息的分类2.2 保密等级的确定标准2.3 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三章:保密措施与要求3.1 保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3.2 保密技术措施3.3 保密管理措施第四章:保密协议与承诺4.1 保密协议的签订4.2 员工保密承诺书4.3 保密协议的变更与解除第五章:保密责任与义务5.1 保密责任的界定5.2 保密义务的履行5.3 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第六章:保密信息的传递与存储6.1 保密信息的传递规定6.2 保密信息的存储要求6.3 保密信息的销毁程序第七章:保密检查与监督7.1 保密工作的定期检查7.2 保密监督机制7.3 保密违规的处理第八章:保密教育培训8.1 保密教育培训的重要性8.2 保密教育培训的内容8.3 保密教育培训的实施第九章:保密工作的支持与保障9.1 保密工作的资源保障9.2 保密工作的技术支持9.3 保密工作的法律保障第十章: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变更程序10.3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甲方签字11.2 乙方签字11.3 签订时间11.4 签订地点第十二章:附则12.1 合同的解释权12.2 合同的补充与附件12.3 其他未尽事宜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保密工作总则1.1 保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本合同旨在确保公司机密信息的安全,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竞争优势。
1.2 保密工作的原则保密工作应遵循合法、及时、有效和最小化原则,确保信息在合法范围内得到妥善保护。
1.3 保密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负责保密工作的统筹和监督。
各部门负责人应明确保密职责,确保本部门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保密范围与等级划分2.1 保密信息的分类保密信息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具体分类标准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制定。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安全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保密工作的指导检查,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
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保密工作贯彻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各级保密工作机构在其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和当地政府保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密工作,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
第五条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电脑不混用,U盘不乱插”的保密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保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和公司系统的保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资委保密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二)研究、解决公司系统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认定失泄密事件责任;(三)负责集团公司系统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公司系统保密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保密工作,制定年度保密工作计划以及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定期总结保密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保密工作;(二)负责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适时提出调整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级别和非公开期限的意见;(三)指导公司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建设,承办集团公司总部计算机信息安全建设中涉及保密的具体事项;(四)对有关单位及业务部门上报的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等事项予以备案,承办失泄密事件的具体查处事宜;(五)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和涉密载体的统一销毁工作;(六)负责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点涉密人员的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七)健全保密工作机构和网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专兼职保密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全员保密意识;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重要会议的保密管理、出国出境前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八)承办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公司系统各单位设立保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落实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各项部署,建立健全本单位保密工作机制,制定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落实各项保密措施,组织本单位保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二)拟订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总结本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三)确定本单位保密重点部门、部位和重点人员;(四)对本单位商业秘密范围、级别和期限进行备案管理,提出调整商业秘密级别及范围的意见;(五)负责本单位涉密载体的管理和统一销毁,负责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六)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防范措施;(七)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措施;(八)及时报告本单位失泄密事件,并配合上级做好处理工作;(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通用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通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保密工作,保障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安全,提高保密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人员,执行保密工作。
第三条保密工作应依法、科学、规范、综合管理,达到保密合理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任务是加强保密工作管理,提高保密工作水平。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本单位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成员由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本单位应设立保密办公室,负责协助领导小组做好保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制定和完善保密管理制度,确保保密工作的规范落实。
(三)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和能力。
(四)制定应急预案,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保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保密工作人员应经过严格的保密培训和考核,熟悉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具备较强的保密能力。
第八条保密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等以上学历,取得有关保密专业的职称或证书。
(二)具备较强的保密意识和道德观念,严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保密制度第九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和完善保密工作的制度、规则、流程。
(二)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规定保密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三)规定涉密信息的收集、传输、存储和销毁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制定技术保密、物理保密和人员保密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本单位应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涉密人员名册,记录人员信息及涉密级别。
(二)制定涉密人员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其涉密活动的安全可靠。
(三)加强涉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意识培训。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定期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保密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安全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保密工作的指导检查,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
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保密工作贯彻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各级保密工作机构在其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和当地政府保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密工作,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
第五条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电脑不混用,U盘不乱插”的保密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保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和公司系统的保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资委保密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二)研究、解决公司系统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认定失泄密事件责任;(三)负责集团公司系统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公司系统保密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保密工作,制定年度保密工作计划以及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定期总结保密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保密工作;(二)负责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适时提出调整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级别和非公开期限的意见;(三)指导公司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建设,承办集团公司总部计算机信息安全建设中涉及保密的具体事项;(四)对有关单位及业务部门上报的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等事项予以备案,承办失泄密事件的具体查处事宜;(五)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和涉密载体的统一销毁工作;(六)负责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点涉密人员的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七)健全保密工作机构和网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专兼职保密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全员保密意识;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重要会议的保密管理、出国出境前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八)承办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保密工作责任制度(3篇)
保密工作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保密工作,确保国家、单位重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本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合同人员、临时人员等,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追究。
第三条保密工作的原则是依法依规,有序标准,公正公平,关键部门分级保密。
第四条保密工作应注重信息管理和技术保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章保密责任第五条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组织和领导保密工作,对本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保密工作的分工以及具体的责任人名单应制定明确,并向对应相关人员通报。
第七条保密工作责任人应根据职责,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与指导,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保密工作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和处理信息泄密事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阻止和控制信息泄露。
第九条对于泄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应有专人进行,形成相关文件,确保责任人得到相应的处分,同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防范措施。
第十条对于保密责任人,每年应进行一次保密职责考核,具体考核标准由单位制定,将评价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保密职责第十一条单位全体人员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保护本单位的机密信息,严禁泄露、篡改、冒用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保密工作责任人应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加强对安全政策、安全措施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三条单位全体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定的保密规定,严禁随意携带、传输或储存机密信息,不得私自复制、打印、传播重要文件或信息,不得拍摄或记录与机密文件或信息相关的影像、音频。
第十四条单位全体人员应保证信息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破坏信息系统的软件和硬件,不得随意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对于承担保密任务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方案进行工作,不得将任何与保密任务相关的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将其用于私人或他人的商业利益。
保密工作条例
成都奥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密级划分第二条司密级划分为:绝密: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内部资料: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一般损害。
公开资料:公开有助于公司利益。
第三条合理划分、确立密级。
该保密的必须保密,该公开的必须公开。
第三章密级的确定第四条依据保密分级表确立各类文件资料的密级。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对其产生的文件资料,提出定级意见,由公司领导签发,确立后均在文件右上角注明。
第六条属于公司密级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四章密级变更及解密第七条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要变更密级的,由原产生密级件部门或行政主管提出申请,交公司领导批准变更,或由公司领导直接变更。
第八条对尚在保密期的文件事项,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公开但部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原产生密级件部门或行政主管提出申请,交公司两道批准解密,或由公司领导直接解密。
第九条保密期届满,除要求继续保密事项外,自行解密。
第五章保密管理第十条实行全员保密教育和保密只是系统培训,确保国家和公司秘密不被泄漏。
第十一条公司设专人分管保密工作,有条件的专门设立保密室。
公司各部门。
下属企业配备专人或兼管负责保管保密材料。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
第十三条保密室为公司重要的工作场所,任何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室;室内的一切设备、设施,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或随意翻动。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保密场所的电器设备、防盗、消防器材的完好状态,确保秘密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对保密材料须专门登记入册,并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错漏。
第十六条传阅保密资料由机要人员统一掌握,划定传阅范围,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控制传阅件的行踪,以防丢失。
国家保密法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须知保密守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2015-11-05 来源:CN人才网(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保密专项管理制度
保密专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密信息的管理,保障国家机密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单位和个人在国家秘密事项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密工作应当坚持保护和利用相结合、保密与开放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国家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
第四条保密工作应当发挥专业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机密信息的管理和保护。
第五条本制度的内容是国家秘密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安排。
第六条保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密信息的管理和保护。
第七条保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秘密信息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化条件下国家秘密管理工作的改革。
第八条保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国家秘密信息体系,做好国家秘密信息的收集、加工、传输、利用和管理。
第二章保密审查第九条保密审查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任务是对可能泄密的文件、资料、人员和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条对可能泄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对可能泄密的人员和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保密审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信息不得超过规定的审查期限。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配合保密审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第十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制,保障审查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保密审查工作应当做到定期定点,提高审查的实效性和效率。
第十六条对可能泄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法依规加强保管和控制,保证机密信息的安全。
第十七条保密审查工作应当加强对可能泄密的文件、资料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督的力度和频率。
第三章机密信息管理第十八条机密信息管理是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基础,其任务是对机密信息的收集、加工、传输、利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对机密信息的收集、加工、传输、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条对机密信息的收集、加工、传输,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对机密信息的传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障信息的安全传输。
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保密工作职责,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保密工作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二)组织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三)审查、批准保密工作计划、保密措施和保密项目;(四)监督检查保密工作执行情况,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协调解决保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六)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保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保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二)制定保密工作计划、保密措施和保密项目;(三)组织实施保密宣传教育;(四)监督检查保密工作执行情况;(五)处理保密工作中的日常问题;(六)负责保密工作的统计、报告和总结。
第九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保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岗位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保密责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二)具备较强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三)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章保密宣传教育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定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
第十二条保密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一)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二)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三)保密技术知识;(四)保密案例分析;(五)保密警示教育。
第十三条保密宣传教育形式应多样化,包括:(一)保密讲座、培训;(二)保密宣传栏、海报;(三)保密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四)保密警示教育片;(五)保密工作经验交流。
保密工作须知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保密工作管理须知编号:DLHBC-BG-XZ-009版本号:2.1审核人:批准人:受控状态:受控发布日期:2019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9年5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直属海事系统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以下简称“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密工作组织领导第三条处保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一)党政主要领导对处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保证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2.保证保密工作的实施,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检查保密责任制落实情况;3.为保密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条件保障。
(二)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处保密工作负具体组织领导责任。
1.及时组织研究和部署保密工作;2.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3.为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三)其他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处成立以处长为组长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处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负责保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精神,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各项保密工作制度;(三)对处内部举办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进行保密审查,采取有效的保密防范措施;(四)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加强和改进对保密工作的领导;(五)积极支持保密人员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上的困难,为涉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二)组织制定和完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对处内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四)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五)配合做好保密责任落实考核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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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密工作的条件保障
一、为保证开展保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根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保密工作经费:
1.保密工作经费分为保密管理经费和保密专项经费。
1)保密管理经费:用于单位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发放保密补贴、奖励保密先进、保
密检查等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2)保密专项经费:用于保密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维护等。
2.保密管理经费年度标准不少于3万元,单独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足
额开支。
3.保密专项经费按照实际需要予以保障。
4.保密管理办公室在每年的12月份编制下年度《保密工作经费预算报告》(见附件
M2-001),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5.保密工作经费的核算,既要符合财务制度,又要满足保密日常工作的有关要求,并
将经费使用情况记录归入保密条件保障档案。
6.财务部编制《保密管理经费台账》(见附件M2-002)、《保密专项经费台账》(见附
件M2-003)。
财务部建立保密工作经费档案。
四、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M2-001
年度保密工作经费预算报告
——XXXX年度
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按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的要求,根据《公司XXXX年度保密工作计划》,现提出XXXX年度保密管理工作经费的申请。
申请如下:
1、保密管理经费预算
2、保密专项经费预算
敬请领导审核批准。
编制人签字:日期:
保密办主任签字:日期: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日期:
附件M2-002
保密管理经费台账
年度:
编制人:审核人:
附件M2-003
保密专项经费台账
年度:
编制人: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