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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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缺陷责任期工程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规审核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至竣工验收通过为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所有分项工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容及职责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工程容包括施工质量缺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坏及工程设计完善。
第五条项目办、驻地监理办和项目经理部分别成立缺陷责任期现场管理机构并常驻工地现场进行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承担缺陷责任期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项目办工程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审批工作,质量安全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质
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包人负责对所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容的维修和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已完工程的质量巡查和对质量缺陷维修和补充增加工程施工的监理。
第八条对项目办安排的工作任务,监理单位应按期完成,否则,项目办将按相关规定酌情扣除监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每日上路巡查制度,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巡查记录表》见附件1,每半月(15日之前)上报项目办,如在项目办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监理单位对此问题未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较严重损坏或需完善设计、补充增加的工程,按工程设计变更报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对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
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要随时组织组织施工单位对所辖合同段的工程进行缺陷检查,正常情况下每半月(15日之前)向项目办上报《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排查表》(见附件2),排查记录作为监理计量依据。
第十四条对排查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通知记录》(见附件3),如施工单位3天未到达施工现场,及时上报项目办质安科。
第十五条项目办通知(下发《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修复通知单》见附件4)承包人进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的期限为1周,若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维修,项目办有权指定施工队伍进行维修,其费用项目办不通知承包人,按实际预算价从质保金中直接扣付,且不免除承包人责任。
第十六条对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损坏的工程施工由项目办委托施工队伍进行修复。
第十七条重大工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必须由项目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审定。
第十八条非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及完善设计、补充增加工程方案,由项目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拟
定后,上报公司审定。
第十九条运营及养护单位正常使用和养护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完善处理,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办。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返工、修补和加固处理,对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必须进行返工处理,对不构成工程安全危害的缺陷,在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报经项目办、监理单位批准后进行加固处理。
第二十一条缺陷责任期的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修复验收单》见附件5,报项目办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十天高速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巡查记录表
附件2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排查表
注:本表后附工程质量缺陷照片
附件3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通知记录
附件4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缺陷修复通知单
:
经我办年月日工程质量排查,发现你部
存在质量缺陷,限你部于年月日到达工地现场进行修复,否则,我办将按合同相关规定指定施工队伍进行维修,费用从你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年月日
附件5: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修复验收单
注:本表后附工程质量验收过程及合格后工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