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同名40512)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法制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1、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

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何时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于部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如何规定生育政策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

6、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

(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和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7、《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扶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如何正确理解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9、国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要求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应做到以下几点

(1)向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药品、工具应当安全、可靠;(2)向育龄群众提供的节育技术应当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健康;(3)向育龄群众提供有效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努力避免非意愿妊娠,减少人工流产;(4)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性病、艾滋病传播;努力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10、《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的宪法依据

这项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即“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1、为什么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妇女在人类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妇女既承担着物质资料再生产和任务,也承担着人类自身繁衍的重担。育龄妇女在婚后要经历或者可能经历妊娠、分娩、哺乳、育儿等生殖活动,她们要比男人承担更大和更多的健康风险。并且,在计划生育中也是避孕措施的主要承担者,甚至有时不得不承担由于非意愿妊娠导致人工所带来的更严重的健康风险。所以,提出“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1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在保护妇女和女婴方面的规定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2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1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

(1)向所属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2)及时向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或工作机构通报所辖区域、所属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信息;(3)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4)组织村(居)民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制定和落实;(5)对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等。

1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规定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节育为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0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30条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15、《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的技术服务费用的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1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6、《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优先优惠的规定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17、社会扶养费的征收对象

社会扶养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生育的公民。一般包括非婚生育、不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生育数量、生育间隔及有关程序规定的生育。

18、《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39条(一)项“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权益”包括哪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