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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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办理并逐步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保障专利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大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

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人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且剩余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限。在贷款有效期内,借款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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