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主承项目发行日历1121
2024年国债承销主协议

2024年国债承销主协议鉴于双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就2024年国债承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国债”指由国家发行的债券。
1.2 “承销”指乙方作为承销商,按照甲方确定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向公众销售国债的行为。
1.3 “发行条件”指国债的票面金额、利率、期限、发行价格等要素。
1.4 “承销价格”指甲方确定的国债销售价格。
1.5 “承销费用”指乙方因承销国债而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承销条件2.1 甲方作为国债的发行方,负责确定国债的发行条件,并在本协议签订前向乙方提供。
2.2 乙方作为承销商,同意按照甲方确定的发行条件承销国债,并在本协议签订后向公众销售。
第三条承销价格和承销费用3.1 承销价格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协议中明确。
3.2 承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协议中明确。
第四条承销期限4.1 本协议项下的承销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国债发行结束之日止。
4.2 承销期限届满,乙方应将未售出的国债退还给甲方。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承销国债。
5.1.2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承销费用。
5.1.3 甲方应保证国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1.4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国债。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2.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收取承销费用。
5.2.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承销国债,并保证承销行为的合法性。
5.2.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公众销售国债,并及时向甲方报告销售情况。
5.2.4 乙方应妥善保管未售出的国债,并在承销期限届满后退还给甲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承销费用,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未支付承销费用的百分之二十。
6.2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承销国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未承销国债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6.12•【文号】中证协发〔2024〕1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中证协发〔2024〕111号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以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为依据。
”相应地,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
按照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统计,以平均值从大到小排名。
已有估值的,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3分;第11至15名的,扣1分;第16至20名的,扣0.5分;排名第21名以后的,不扣分。
债券未上市的不得分,上市首日无估值的顺延至次日。
”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负向申报质量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2分,扣至0分为止。
证券公司出现因债券项目申报质量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现1次扣0.5分;被约谈、现场督导的,每出现1次扣1分。
”三、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风控实效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扣至0分为止。
按照证券公司在评价期末受托管理违约债券规模与评价期末受托管理债券总规模的比例从大到小进行排名。
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4分;第11至15名的,扣3分;第16至20名的,扣2分;第21至25名的,扣1分;第26至30名的,扣0.5分;排名第31名以后的,不扣分。
”四、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为加分项指标,初始分为0分,满分不超过6分。
证券公司能够发挥主动管理职能,在配合风险处置、及时发现风险苗头,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风险处置中实效明显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2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正文:---------------------------------------------------------------------------------------------------------------------------------------------------- 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8—10)目录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二、债券兑付兑息三、其它业务第二部分清算和交收一、证券清算二、资金清算三、交收处理第三部分回购质押品管理一、质押库的建立二、折算率管理与标准券核算三、出入库申报处理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五、质押券欠库处理第四部分风险管理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附件数据接口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一)国债发行登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发行的国债,在上证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证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初始登记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1、所需材料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节发行登记注意事项),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1. 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告1.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1.2 发行情况公司向公众发行XX亿元债券,发行价格为XX元,票面利率为XX%,期限为XX年。
本次债券发行全部通过线上渠道进行,发行效率高,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资本金补充和项目投资等方面。
1.3 其他信息公司债券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并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
公司将会积极履行债券发行及后续管理的相关职责,保证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2. 公司业绩公告2.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2.2 业绩情况公司在第三季度实现了XX亿元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了XX%;净利润为XX 亿元,同比增长了XX%。
公司表示,业绩增长主要得益于公司产品优化、市场拓展及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等因素。
2.3 展望未来公司表示,未来将继续加强研发投入,优化产品结构,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以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3. 其他公告3.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3.2 其他情况公司表示,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公司原计划于2021年10月中旬举行的股东大会将延迟至2021年10月底后另行通知。
公司将履行股东大会相关职责,并为股东提供公正、透明的信息披露。
3.3 其他信息公司还表示,将在第四季度开展公开招标活动,以寻找具有财务、法律、建筑等方面专业能力的优秀人才支持公司未来发展。
具体招聘信息将在公司官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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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贤成东华实业
复牌黑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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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1 日
理财·创富|数据精选
Financial·Wealth
股市日历
复牌城投控股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京新药业证通电子佐力药业华新水泥
11 月 10 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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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塑业法尔胜银泰资源 *ST精功粤水电沃尔核材 东南网架怡亚通九鼎新材 水晶光电友阿股份宇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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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3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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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014 年第 43 期
星期二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华西能源德尔家居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民生控股粤高速 A华映科技天茂集团武汉中商吉电股份宁波华翔江山化工*ST 新
3上交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4.
债券维护...................................................................................................................................10 4.1 下载数据导入模板............................................................................................................10 4.2 新增债券项目....................................................................................................................11 4.3 修改债券项目....................................................................................................................12 4.3.1 数据文件导入修改................................................................................................ 12 4.3.2 在线修改项目信息................................................................................................ 12 4.4 债券详情页面....................................................................................................................13 4.4.1 公私募债券详情页面............................................................................................ 13 4.4.2 ABS 债券详情页面.................................................................................................16 4.5 债券修改页面.....................................................................................................................18 4.5.1 公私募债券修改页面............................................................................................ 18 4.5.2 ABS 债券修改页面.................................................................................................20 4.5 债券材料上报.....................................................................................................................2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财办库〔2024〕223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202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4〕223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财政部拟发行202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1年期)。
现就本次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债券要素(一)品种。
本期国债为1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国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115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票面利率。
本期国债票面利率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
(四)本息兑付日期。
本期国债自10月25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25年10月25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二、竞争性招标安排(一)招标时间。
2024年10月24日上午10:35至11:35。
(二)招标方式。
采用修正的多重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三)发行系统。
通过财政部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进行招标发行。
(四)标位限定。
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50个、30个和3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及发行手续费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24年10月25日前(含10月25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日期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0—24121—1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为各承销团成员承销面值的0.03%。
四、分销及上市日期本期国债招标结束至2024年10月25日进行分销,10月29日起上市交易。
2024年股票发行承销合同书

2024年股票发行承销合同书尊敬的各位先生/女士: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贵公司作为本次股票发行的承销商,并荣幸地与贵公司签署本股票发行承销合同书。
本合同旨在确保双方的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并达成本次股票发行事宜的一致意见。
一、双方身份和背景:发行人:(1) 公司名称:(2) 注册地址:(3) 法定代表人:(4) 注册资本:(5) 经营范围:承销商:(1) 公司名称:(2) 注册地址:(3) 法定代表人:(4) 注册资本:(5) 经营范围:二、股票发行事项:1. 发行总额:本次股票发行总额为XXX万元人民币。
2. 发行价格:每股面值为X元人民币。
3. 发行对象: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XXXX。
4. 发行方式:选择XXXX方式进行股票发行。
三、承销商责任:1. 承销商应积极推介发行人并认真履行承销职责,为发行人提供专业的、有针对性的建议,力求发行人在股票发行过程中获得最佳效益。
2. 承销商应根据发行人的需求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发行价格,确保股票能够顺利上市,并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
3. 承销商与发行人应共同协商确定股票发行的时间和方案,并确保按照时间节点进行工作,确保发行进展顺利进行。
四、发行人责任:1. 发行人应按照承销商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真实、完整。
2. 发行人应在承销商的指导下,组织相关会议和路演活动,向潜在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和本次股票发行计划,并负责答复潜在投资者的提问。
3. 发行人应确保股票发行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证券市场规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费用支付:1. 承销费用:发行人应支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费用为发行总额的X%。
2. 其他费用:除承销费用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对彼此掌握的、以及为本次股票发行事项而交换的任何商业信息,应保密并且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 双方在承销过程中获取的、属于对方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加以保护,并且离开本次承销事项后,不得将该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11超日债

社会回应
据新华社电针对超日太阳能债务违约等热点问题,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上市一部主任欧阳泽华6日回答了的 提问。
欧阳泽华在证监会举行的首场证券期货系统代表委员见面会上说,超日债违约是公司债券市场历史上首个付 息债务违约事件,监管部门将重点是否由此引发局部的或系统性的风险。
他说,超日公司2010年上市,主要是从事太阳能光伏产业。去年下半年以来,市场流动性都在收紧,一些行 业步入下滑通道。在下滑过程当中,一些公司的现金流会受到影响。超日债违约是典型的市场化事件。
需要提醒的是,这些抵押物能否真正兑现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担保品中最稳妥的土地不动产,其上存在地 上建筑物,且该在建工程已被法院查封。有市场人士分析,由于公司高管尚未放弃,在光伏市场有所好转的背景 下,期待公司的重组可能更为现实。当然,随着债务违约的出现,留给公司的时间不多了。
公司同日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2013年亏损且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的压力也不小。中信建投今日公告,将于3月26日下午召开“11超日债”2014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获得进一步维权的授权,内容包括就逾期付息对超日太阳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处置“11 超日债”担保物用于付息、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太阳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中证协发〔2024〕243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43号各证券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25日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防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根据协会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
第二章发行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应当具有相应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政策介绍

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准备相关注册材料 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成员
15. 向交易制商作协申会请提文交件注册材料 将注册文件报送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
按照注册办公室要求解释、补充注册文件
16. 注册会议决定批准与否
由随即抽取的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对是否 接受企业发行注册作出独立判断。
17. 批准后组织发行
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日期,并将 相关发行文件上网公告,主承销商进行簿 记建档工作
0109
12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之基础制度
▪ 一个“办法”为总纲:中国人民银行08年1号令--《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三项“规则”: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竞价撮合
上市银行、非银 行机构和个人
市场类型 托管机构
交易场所 交易价格形
成方式 市场参与者
0109
3
认识银行间债券市场之组织架构
指
报
导
告
管
反
理
映
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监
报
组
监
督
告
织
督
管
情
协
管
理
况
调
理
具体操作: 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
中介服务机构
拆借中心
报价支持 适时监测
结算公司
托管结算 事中监控
仅仅从企业角度介绍:
▪ 一是:实实在在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或选择。
▪ 二是:有利于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优化企业财务结构,赋予
股票简称酒钢宏兴股票代码600307编号004

股票简称:海通证券股票代码:600837 编号:临2015-076债券简称:14海通D1 债券代码:13500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30日(最后交易日)●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12月1日●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12月3日●摘牌日:2015年12月3日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发行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2月3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息。
为保证本次本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息,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债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三)债券简称:14海通D1;(四)债券代码:135002;(五)发行总额:人民币50亿元;(六)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为1年。
本期债券采取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4.6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七)发行首日及起息日:本期债券发行首日为2014年12月3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14年12月3日;(八)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5年12月3日;(九)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5年12月3日。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簿记建档发行结果的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
65%,每手“14海通D1”(面值人民币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50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3〕16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适用本规则。
政府支持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等方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协议发行等方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依照本规则规定提交并披露相关发行文件,确保提交或者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并督促发行人履行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以及相关约定义务,配合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以及执业规范的规定,规范项目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对发行文件和发行承销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月12日晚间公告

11月12日晚间公告
背景
2020年11月12日晚间,多家公司发布了公告,其中包括了重要财务数据披露,公司业务进展情况通报,以及股权变动公告等。
各公司公告概要
1. 公司A
公司A发布了2020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报告,其中季度营收达到1.5亿元,同
比增长10%。
净利润则为500万元,同比增长15%。
此外,公司A还宣布与某知名供应商合作,将在未来推出一款新产品。
2. 公司B
公司B公告称,公司在近期完成了一笔1亿元的增资。
此次增资将主要用于公司业务的拓展和技术研发。
此外,公司B还宣布获得了一项重要技术专利,并将
在未来推出相关产品。
3. 公司C
公司C公告称,公司所持有的某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被减持至5%以下。
此次减
持的原因是出于资金回笼的需要。
公司C强调,此次减持并不会对其业务产生影响。
4. 公司D
公司D公告称,公司在2020年第三季度的营收达到1.2亿元,同比增长20%。
净利润则为300万元,同比增长25%。
此外,公司表示正在积极向海外市场拓展
业务,并已在某海外国家设立了分公司。
总结
通过对各公司公告的概要分析,可以看出,这些公司在业务拓展和营收增长方
面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其中,有些公司通过与知名企业合作或增资等方式加强公司实力;也有一些公司通过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来实现业务增长。
当然,也有公司在本次公告中减持股份以回笼资金。
总之,这些公告充分体现了上市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努力的态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上证发〔2023〕1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备案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备案(以下简称备案)业务,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备案,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备案文件核对、备案意见反馈等工作。
本所在开展备案工作过程中,重点关注公司债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挂牌条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答复本所的反馈意见,确保备案文件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备案进展,及时配合回复反馈意见。
第二章发行备案流程第六条公司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提交备案文件。
2024年股票承销协议书范文

2024年股票承销协议书范文尊敬的各方:根据双方商定,我方作为承销商,负责为发行人进行股票发行业务的承销工作。
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特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主体1.1 承销商:XXX公司1.2 发行人:XXX公司二、股票发行信息2.1 发行对象:XXX公司拟向公众投资者发行X股,每股面值X 元,并申请在XXX股票交易所上市。
2.2 发行价格:每股X元。
2.3 发行数量:XXX股。
2.4 发行总额:XXXX万元。
三、协议内容3.1 承销任务3.1.1 承销商应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制定发行方案,并全力推动股票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3.1.2 承销商负责筹划和组织发行人的股票发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发行方案设计、投资者沟通等工作。
3.1.3 承销商负责承销发行对象的认购、分配和配售工作,确保发行结果符合发行人的要求。
3.2 基础服务3.2.1 承销商应提供与股票发行相关的基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方案设计、证券登记、托管、交割等方面的工作。
3.2.2 承销商应对股票发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确保发行工作顺利进行。
3.3 宣传推广3.3.1 承销商负责制定和实施股票发行的宣传推广方案,提高投资者对发行对象的认知度和关注度。
3.3.2 承销商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媒体、机构等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发行的曝光度和吸引力。
3.4 风险管理3.4.1 发行人应向承销商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发行方案和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3.4.2 发行人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发行对象的风险和收益情况。
3.4.3 承销商应尽职尽责,对发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并及时向发行人报告。
3.5 保密和知识产权3.5.1 双方应对本协议涉及的商业、技术和财务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非法使用。
3.5.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护和使用。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H股发行额度的批复-证委发[1994]13号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H股发行额度的批复-证委发[1994]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4a48a5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d1.png)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H股发行额度的批复
正文:
----------------------------------------------------------------------------------------------------------------------------------------------------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
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H股发行额度的批复
(1994年6月18日证委发[1994]13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转报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报告>的函》(交函体法[1994]24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H股,额度为10.8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H股发行后,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为24.8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国有法人持股为14亿股,由上海海运(集团)公司持有并行使股权,占总股份的56.45%;H股10.8亿股,占总股份的43.55%。
三、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香港证券监管的有关法规,并将发行和上市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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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
2.8-3.5%
待定
银亿非公开 1、2年 20亿 AA/AA
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 民企
大公国际 上交所
6.5-6.8%、6.8-7.1%
中科招商非公开 1+1+1年、2+1年
7.1亿 主体:AA+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民企
中诚信 深交所 上限7.5%
下周一(11.28)
中铝MTN 3年 20亿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
国企
限公司作为差额补偿人,江苏
联合信用 上交所
上限4.8%、5% 上海国际资管小公募
3+2年
5+15亿
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
金坛市居安建设投资发展有限 中铝国际小公募 2+1、3+2年 5+15亿
AAA/AAA
AA+/AA+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国企 中诚信 上交所
5.2%
新疆中泰非公开 5年
不超过7亿 AA+/AA+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公司
国企 中诚信 上交所 5.6%
江苏必康非公开 2+1年 10亿 AA/AA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民企
联合信用 深交所
上限6.3%
天房集团非公开公司债 3+2/3+3,5+2年 8+15亿 AA/AA+
2019-10,AA+,到期还本,【区间4.6-5.2%】 国企
上交所 发行人作为信托担保人和差额支付义务人
海南矿业小公募 3+2年 7.94亿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民企
上交所 6.2%
北大方正非公开 3+2年、5年 10+22亿亿
金坛棚改非公开收益债 5年(第3年开始还本)
12亿
主体:AAA
债项AAA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保证担保。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佳源创盛控国股企集团非公开 1+1、2+1 10+15亿 AA/AA
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民企
联合评级 上交所
上限7.3、7.8%
上交所
2017.5.20,AA/AA(中诚信、中 利率:3.5-4.5%,票面挂钩金
债资信),过手型,按月付
价可浮动
息,3.2-3.8%;
次级:4.0641亿元,未评级
恒信德龙小公募 3年
1+4亿 AA/AA 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
民企 大公国际
上交所 6.5-7%
大新华非公开 3年
10+20亿 主体:AAA 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
镇江保障房信托受益权ABS 发行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0亿 镇保障房优先1资产支持证券,1亿元,12个月,预计到期日
2017-10,AA+,到期还本,【区间3.8-4.6%】 镇保障房优先2资产支持证券,4亿元,24个月,预计到期日
2018-10,AA+,到期还本,【区间4.3-4.9%】 镇保障房优先3资产支持证券,5亿元,36个月,预计到期日
1年 30+20亿 主体:AAA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国企 中诚信 深交所 4.5-5%
周四(11.24) 中冶集团非公开
10+10亿 3年
AAA/AAA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国企 中诚信 上交所 3-4.5% 恒健小公募
5年 20+12亿 AAA/AAA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国企 中诚信 上交所 2.6-3.6%
周一(11.21)
人保资本补充债 (11.21/11.22)
5+5年 150亿 AAA/AAA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中诚信、中债资信
银行间 3.2-3.8%
周三(11.23) 中国重汽小公募
3+2 15+15亿 AA+/AA+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国企 联合资信
上交所 2.8-3.5% 鞍钢集团非公开
AAA/AAA 中国铝业公司
国企 中诚信 银行间 3.3-4.3%
开元旅业小公募 2+1年 3+2亿 AA/AA
开元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民企
大公国际 上交所 上限6%
复地集团非公开公司债(预 计) 3+2年
10+20亿 AA+/AA+ 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民企 中诚信 上交所
宜华集团私募可交换债 3年(封闭期6个月) 10+5亿 AA+/AA+
银行间
3+2年
优先A级,69.04亿元,加权平
不超过7亿
均期限0.248年,预计到期日
AA/AA+
2017/4/20,AAA/AAA(中诚 采用黄金采矿权抵押担保
信,中债资信),过手型,按月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
付息,2.6%-3.2%;
民企
优先B级,6.896亿元,加权平
鹏元资信
均期限0.546年,预计到期日
周五(11.25)
中冶集团非公开可续期
3+N
10+30亿
AAA/AAA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国企
中诚信 上交所 3.5-5% 中银次级债 3+3年 15亿 AAA/AA+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宁德交投债 5+5年 8亿 AA/AA
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企
联合资信 跨市场
上限4.4%
国企
联合评级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民企
中诚信 深交所 上限2.5% 中铝非公开 1+1+1、2+1年 27.85亿 主体:AAA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企 中诚信 上交所 上限4.8%、上限5%
下周二(11.29)
下周三(11.30)
交元信用卡分期ABS(暂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约80亿
赤峰黄金小公募
司
国企
国企 上海新世纪
上交所
联合信用 上交所
上限4.3%
海通证券两
待
济宁矿业非公开 3年 5亿
AA/AA 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企 中诚信 上交所 上限7.5%
泰禾集团非公开公司债 2+1年 20+40亿
AA+/AA+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民企 联合信用
深交所 4.5-6.5%
海通证券两周债券发行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