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法理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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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理论的形成

(美)乔治·P·弗莱彻*如果我们回顾一下三个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刑法文化, 就可以得出下面这个结论。

。如果在大陆法和普通法的世界中曾经存在过统一的刑法理论, 那么可以说, 那是在十八世纪晚期。

十九世纪是一个国家形成的时期———不仅在政治上而且也在法律思想上。随着德国和意大利的统一, 欧洲的未来由几个大国集团之间的对抗决定着。这些国家主要使用六种语言: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俄语和西班牙语。每一种国家文化都发展出了一种形式独特的法典制度。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大陆的首部刑法法典, 但是, 它不像1804年《法国民法典》那样成为未来其他国家立法的蓝本, 不像后者那样直接地影响了意大利、西班牙、拉丁语国家、美国和许多急切希望效仿法国的东方和远东国家。法国和德国在刑事立法上的时间差, 使德国人建立了一个似乎能够替代《法国刑法典》的选择性模式。1871年《德国刑法典(Strafgesetzbuch)》是德国国家统一的象征, 尽管它本身不是一部被世界上其他国家直接复制或者移植的立法。在法德立法的时间差中, 关键性的事件是德国在1810年和1871年期间在学术思想上的发展。这种学说汇纂(Pandektenrecht)孕育出来的各种私法理论, 远远比《法国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

和结构要更精细。

这种学说汇纂为1871年法典之后理论工作的爆发提供了一个典范, 也使得德国的刑法理论风靡了全世界大部分地区, 不过英语和法语地区除外。在1871年的一个有趣巧合是, 加利福尼亚也在那一年通过了一部刑法典。席卷欧洲的法典化浪潮也波及了美国和一些在拉丁美洲新建立的国家。实际上, 在十九世纪末期, 西方世界的每一个独立的州或者国家都有了各自的刑法典。

在二十世纪, 世界个别地区的理论研究者开始把自己的注意力转向刑事犯罪的国际性结构。

在十九世纪末期宾丁(Binding)的著作中, 对刑事犯罪结构的思考最终产生了德国的三元体系, 它将不法行为分成两个方面:在入罪方面称为犯罪的定义(行为构成), 在出罪方面由对侵犯在犯罪定义中表明的禁止性规范的行动加以正当化组成。因此形成的体系可以这样定义:

(1)定义———侵犯禁止性规范;

(2)做错事或者不法性———构成犯罪定义的行为没有得到正当化;

(3)应受谴责性———不法行为没有得到免责。

这三个层次是顺序连续地排列的。第三个层次以第一和第二个层次为前提, 第二个层次以第一个层次为前提。尽管雅各布斯(Jakobs)为改变这三个层次的顺序作了令人感兴趣

的努

力, 但是, 他的努力被证明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这个三元体系规定了法律项下的责任和惩罚所必要的和典型地充分的一套标准。“典型

地”这个资格是必要的, 因为各种各样的管辖性或者程序性理由可能会排除责任。还有, 一些

客观的“责任的条件”也会进入实体层面的分析之中。例如, 这种责任可能仅仅加于公共官员

或者其他有特殊资格的人身上。这些资格不会影响行为的错误性或者应受谴责性, 但是, 它们

可能影响犯罪的恰当分类。因此, 这个责任的三元结构的恰当表达方式就是, 对于责任来说,

满足这三个层次是必要和典型地充分的。

一、作为刑事理论渊源的科克格言

在普通法系中, 最相近的理论结构是在危害意图(mensrea)和危害行为(actusreus)之间作

出的区分。这两个术语来源于科克勋爵在十七世纪使用过的句子:“Actusnonfacitreusnisimens

sitrea”。用英语说就是:“如果意图不是邪恶的, 那么行为就不是邪恶的。”这句话的问题在于,

它可以在德国的三元结构中用两种不同的方式加以翻译。

根据现代的“目的”理论, 犯罪的定义由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组成。一个很好的例子是, 造

成死亡和造成死亡的故意。因此, 科克勋爵的格言可以被翻译为:只有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都存

在时, 犯罪定义才能得到满足。谋杀的定义不只要求造成了死亡, 而且要求有造成死亡的故意。

对科克格言更引人注目的解释是, 将危害行为译成犯罪的定义, 而将危害意图译为应受谴

责性。因此, 这句短语就被翻译成:只有犯罪的定义得到满足, 这个行动才是应受谴责的。这

个译法使这句翻译与德国体系的实质性优点更加一致。

美国信条体系在根本上的模糊之处, 早在科克勋爵的信条性著述中就出现了。科克勋爵

被誉为是使用拉丁格言的第一人。在自己的著述中, 他给出了两个要求危害行为和危害意图

相结合的例子。第一个例子:一名未来的小偷, 在取得了物体的占有之后, 才意图通过保留该物体而窃取它。根据盗窃的法律———实际上在任何地方都一样———获得占有的行为必须与盗

窃的故意同时发生。贪污罪的发明, 就是为了管住那些干坏事的人在处于占有状态之后才表

现出不诚实故意的案例。科克引用了自己著名的格言进

行解释, 在故意和获得占有的行为不

同时发生时, 为什么这名小偷就是无罪的:在那个时刻, 只有故意是坏的, (取得物品的)行为

才是坏的。这是一个正确的分析。但是, 这里告诉我们的是, 犯罪定义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

必须在同时发生。

更引人注目的例子是, 科克对精神病人为什么对其犯罪不负责任的说明。他引用缺乏危

害意图作出了最好的解释。在这种意义上的危害意图, 就不仅仅意味着犯罪定义中的主观因

素, 它指的是应受谴责性的整个方面, 少了它就没有人可以被认定为有罪。

科克勋爵留给盎格鲁———美利坚法律界的那些拉丁短语本身, 出现了一个有趣的问题:这

些短语能够形成一个相当于德国三元结构的刑法理论吗? 答案是“也是也不是”。

使用“危害意图”这个短语并没有办法解决这种根本性的模糊。如果在这个专业中存在

着一名有能力执行纪律的领导人, 那么, 他也许会使用科克留下的工具, 并且清除其中的一些

东西。但是, 明显的事实是, 与大陆和许多亚洲的法律制度不同, 在普通法中, 不存在来自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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