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5号-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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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要继续经营申请材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要继续经营申请材料
4、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需填写申请表附表,并附:
a)工信部所有报备域名的互联网域名注册证书(域名注册所有人必须是申请单位的中文全称)、工信部备案网站公共查询打印页和所接入服务商企业侧查询页。
b)网络接入(自建、托管、虚拟主机等)协议复印件
c)(选)有前置业务的网站,还需提供相关的前置审批文件复印件(域名中有涉及到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服务项目需提供本文)
□数据备份服务□安全加密服务□负载均衡服务
□WEB缓存加速服务□流量统计分析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网络安全服务□监管(控)服务□其他:
投诉电话
客服电话
投资收益情况
(按使用用途分类)
网站类型用户数(个)
共计个,其中WAP网站个,代为备案网站个
提供虚拟主机或提供主机托管服务类型用户数(个)
其他类型用户数
窄带拨号接入
主叫计费用户数(户)
已启用专用号码
专线接入(DDN、FR、ATM、SDH等)
用户数量(户)
接入方式
宽带接入(XDSL等)
用户数量(户)
接入方式
投诉电话
提供主机单位
经营许可证号
接入带宽
□共享□独享
租用空间(M)
□其他
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
第三责任人
单位邮箱
传真电话
填表单位盖章:
第二章过去五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总结
按照业务种类的不同,选择填写表01至表05。经营因特网接入服务、呼叫中心、信息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之外业务的,请分别填写表05。
6、网页链接/业务接入号码:对于SMS/MMS需给出业务接入码;WAP业务需给出该业务首页的链接;IVR业务应该给出业务接入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12.31•【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2]622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622号)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为有效规范电信市场经营行为,全面了解电信市场发展状况,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2012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检范围凡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取得我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业务(含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增值电信企业),须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机构我部负责对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部颁证企业)实施年检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照职责,协助我部对在当地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部颁证企业实施年检。

三、年检时间安排(一)201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我部和相关通信管理局通过走访检查、业务拨测、意见征集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部颁证企业需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二)2013年3月1日至31日,部颁证企业向我部和相关通信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我部和相关通信管理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

(三)2013年4月起,我部公布年检合格企业名单并办理年检盖章手续;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年检材料报送方式(一)部颁证基础电信企业应于2013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以书面方式向我部和相关通信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年检材料相关表格详见http://网站“许可证管理”版块下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专栏)。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一、废止10件规章根据工信部的决策,为了减少行政审批和规范行业管理,工信部决定废止以下10件规章: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管理规定》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5.《通信设备进口管理规定》6.《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7.《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规定》8.《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9.《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10.《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废止上述规章的目的是为了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业效率,为企业创新和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环境。

二、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为了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工信部对以下3件规章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根据新的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工信部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

修改后的规定更加灵活,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营范围的调整,提高了企业的自主性和创新性。

2.《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规定》随着无线电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工信部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规定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

修改后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了适应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工信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

修改后的办法更加注重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和规范,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废止10件规章和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工信部旨在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业效率,为企业创新和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环境。

这些举措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工信部将继续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不断完善相关规章,为企业和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份条款一、废止10件规章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规章于2022年颁布实施,经过多年实践,发现其中部份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电信业务的发展需求,因此决定废止该规章。

2.《电信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该规章于2022年颁布实施,随着电信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原有的收费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此决定废止该规章。

3.《电信业务投诉处理办法》该规章于2022年颁布实施,随着电信业务投诉数量的增加和投诉类型的多样化,原有的投诉处理办法已经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因此决定废止该规章。

4.《电信业务标准化管理办法》该规章于2022年颁布实施,经过多年实践,发现其中部份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电信业务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因此决定废止该规章。

5.《电信业务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该规章于2022年颁布实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原有的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此决定废止该规章。

6.《电信业务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该规章于2022年颁布实施,经过多年实践,发现其中部份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电信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的要求,因此决定废止该规章。

7.《电信业务运营者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该规章于2022年颁布实施,随着网络安全威胁的不断增加和电信业务运营者的责任要求的提升,原有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此决定废止该规章。

8.《电信业务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该规章于2022年颁布实施,经过多年实践,发现其中部份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电信业务服务质量管理的要求,因此决定废止该规章。

9.《电信业务投资管理办法》该规章于2024年颁布实施,随着电信业务投资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原有的投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此决定废止该规章。

10.《电信业务市场监管办法》该规章于2026年颁布实施,经过多年实践,发现其中部份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电信业务市场监管的要求,因此决定废止该规章。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份条款一、废止10件规章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工信部决定废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该办法在当前的技术和市场环境下已不适合,废止后将进一步简化电信业务经营的准入程序,促进行业的发展。

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管理办法》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工信部决定废止该办法,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以适应新技术的应用和市场的变化。

3.《电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针对电信业务收费管理的需要,工信部废止了《电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随着电信市场的竞争加剧,该办法已不能满足新的发展要求,废止后将有利于促进电信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简化电信业务经营的准入程序,工信部决定废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废止后,将减少企业的行政负担,提高电信业务的准入效率,促进行业的发展。

5.《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办法》针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的需要,工信部废止了《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办法》。

新的管理办法将更加科学有效地管理无线电频率资源,促进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6.《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信部废止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废止后,将采取更加简化和便捷的管理方式,促进电信业务的发展和创新。

7.《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随着无线电技术的不断进步,工信部决定废止《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废止后,将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提高无线电设备的核准效率,促进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发展。

8.《电信业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简化电信业务经营者备案程序,工信部废止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

废止后,将采取更加简化和便捷的备案方式,促进电信业务的发展和创新。

9.《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管理办法》针对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管理的需要,工信部废止了《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IDC、ISP业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依据和实施目的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通信行业标准制定。

本方案制定的目的是完善IDC、ISP两项业务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IDC、ISP市场监督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我国互联网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鼓励健康发展,促进有效竞争。

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IDC、ISP领域。

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国IDC、ISP市场从资源出租向服务精细化、差异化发展。

(二)审批公平公正,信息依法公开。

依法公开许可对象、范围、条件和申请方式,确保审查公平、审批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三)强化安全监管,确保网络安全。

通过必要有效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手段,对IDC、ISP企业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

三、IDC、ISP业务许可申请(一)申请条件申请IDC、ISP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向我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其中2个条件细化明确如下:1.“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申请IDC、ISP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应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IDC、ISP业务的企业,需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专人专岗制度,配备与本企业接入网站数量相匹配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要明确2名应急联系人,负责7*24小时应急联系处置工作,每接入1万网站至少配备两名专职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人员。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一、废止规章1.《关于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的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颁布,旨在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

然而,随着电信行业的发展和改革,该规定已经过时。

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该规定,以适应当前电信市场的需求。

2.《移动通信网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3年颁布,旨在规范移动通信网业务经营许可管理。

然而,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办法已经无法满足行业的需求。

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该办法,以促进移动通信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0年颁布,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不断更新,该办法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需求。

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该办法,以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7年颁布,旨在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管理。

然而,随着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该规定已经无法满足行业的需求。

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该规定,以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5.《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4年颁布,旨在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然而,随着电信市场的竞争加剧和技术的不断更新,该办法已经无法适应行业的需求。

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该办法,以促进电信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6.《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8年颁布,旨在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然而,随着卫星电视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该规定已经无法满足行业的需求。

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该规定,以促进卫星电视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7.《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于2002年颁布,旨在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然而,随着电信市场的竞争加剧和技术的不断更新,该暂行办法已经无法适应行业的需求。

电信业务增值许可证怎么办理

电信业务增值许可证怎么办理

电信业务增值许可证怎么办理
我们知道随着科技的发展,经济⽔平的提⾼,现在的⼈们都是向前发展,中国的⽹络公司也是⽐较发达的,但是也是要有许可证明,那么对于电-信增值许可证明应该要怎样办理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电-信业务增值许可证怎么办理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个统称,⾥⾯包括很多不同的证,对应着不同的业务。

全国的许可证办理流程⼀般都是⼀样的:
1、在⼯信部⽹站上建对应业务的申请任务,上传相关材料,撰写专业材料,提交⽹上审核。

2、⽹上审核通过后等待⼀段时间会下达受理通知书
3、下达受理通知书之后60天后⼯信部出公告,通知领证时间和地点,去⼯信部上交书⾯材料,领取证书。

⼆、相关法律依据
设⽴和规范项⽬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件:
《中华⼈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信部令5号)第三条:“⼯业和信息化部和省、⾃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对于电-信增值许可证明可以在⽹上办理,也⽐较⽅便,不过也是要经过审核的。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电信改革重组进展顺利,电信市场全业务经营全面展开,3G和TD发展快速推进,我国电信业总体呈现科学规范、蓬勃向上的快速发展态势。

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电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肆意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恶意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等,严重影响了电信网络安全畅通,扰乱电信市场秩序,侵害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遏制当前电信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部下发的有关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确保电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营造和谐竞争环境,加快推动TD发展当前,营造和谐的电信市场竞争和发展环境,对于提升电信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电信企业要站在全行业高度,充分认识通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开展竞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

各电信企业集团总部要切实做好对下属企业的考核、管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开展经营和市场竞争,维护电信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加快推动TD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精力落实TD-SCDMA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划,全力以赴搞好TD-SCDMA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移动公司积极发展TD-SCDMA业务。

现阶段各地移动公司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要求,加快发展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可以经营利用TD-SCDMA网络开展的无线宽带接入业务(含无线局域网热点覆盖)、与TD-SCDMA相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ICP申请格式(最新)

ICP申请格式(最新)

受理编号:许可证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报单位全称(加盖公章):金属电子商务申办电信业务种类:ICP经营许可证申报日期: 201 年月日省通信管理局编制申请材料目录第一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1)第二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章网络技术方案………………………………………………<?>第四章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第五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第六章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第七章附件复印件…………………………………………………<?>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工商查询章,原件查验);2、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工商查询章);3、股东的相关证件:自然人股东的,公司形式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和章程,非公司形式的法人股东提供法人登记证;4、一年最近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原件查验);5、房产证、租赁合同(房屋管理局报备)或房屋租赁证等其他办公场地证明;6、不少于5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列表及其相关资历证明(和学历);须提供任职本公司的至少一个月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需提供加盖社保局或税局公章的正本。

7、省网络接入协议,接入单位许可证正、副页及年检页,全网接入单位还需提交部证在省通信管理局报备通过的证明文件;8、工信部所有报备域名的互联网域名注册证书(域名注册所有人必须是申请单位的中文全称)、所有申报域名在工信部备案公共查询打印页和所接入服务商企业侧查询完整页;9、使用商标的注册文件;10、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服务项目需提供本文);注:1、申请表容应完整、如实填写。

2、每页加盖公章,法人签名的文件必需法人亲笔签名。

姜凤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姜凤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姜凤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7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凤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当事人】姜凤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当事人-个人】姜凤启【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代理律师/律所】顾玲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玲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玲【代理律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姜凤启【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指定管辖户籍所在地合法性行政复议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证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

根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姜凤启向浙江信管局举报中电飞华公司、国电通公司存在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等违法行为,进而不服浙江信管局作出的115号函向工信部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115号函未设定姜凤启的权利义务,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姜凤启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举报投诉,故其与举报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工信部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互联网新闻信息平台综合运营服务行业分析报告2012

互联网新闻信息平台综合运营服务行业分析报告2012

2012年互联网新闻信息平台综合运营服务行业分析报告目录一、行业管理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 (5)1、行业主要监管机构、监管体制 (5)2、行业主要法规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7)(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8)(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8)(6)《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9)(7)《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9)(8)《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10)(9)《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10)(10)《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10)二、我国互联网行业总体发展状况 (11)1. 网民规模持续扩大 (11)2. 互联网普及率稳步上升 (12)3. 互联网应用使用行为呈现多元化 (13)4. 手机网民规模稳步增长 (14)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发展状况 (14)1. 发展历程 (15)2. 行业现状 (15)(1)互联网新闻服务 (16)①网络新闻用户超过3.6亿,通过网络获取新闻信息已成为习惯 (16)②网络新闻的权威性日渐显现,并对百姓生活和政府决策造成影响 (17)(2)互联网广告服务 (17)(3)互联网增值服务 (18)3. 竞争格局分析 (19)(1)综合排名 (20)(2)网站访问指标 (21)4. 商业模式 (21)(1)内容生产模式 (22)(2)客户模式 (22)(3)盈利模式 (23)①信息服务 (24)②移动互联网增值业务 (24)5. 发展趋势 (24)(1)网络化——传统媒体继续向网络媒体的转移加剧市场竞争 (24)(2)互动性、大众化——新闻信息传播机制发生巨大变革 (25)(3)深度化——深度报道创造品牌优势 (25)(4)综合性、产品化——增强用户黏性,拓宽盈利手段 (25)(5)移动化——移动互联网发展势头强劲 (26)(6)网络付费普及化——为互联网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26)四、进入本行业的主要壁垒 (27)1. 严格的行业准入和经营资质门槛 (27)2. 品牌推广壁垒 (27)3. 用户资源壁垒 (28)五、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 (28)六、行业利润水平 (29)七、本行业与上下游行业的关联关系 (29)八、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30)1. 有利因素 (30)(1)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 (30)(2)宏观经济向好,为网络经济造就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31)(3)网络技术迅猛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31)(4)社会对网络的认可程度显著提高 (32)2. 不利因素 (33)(1)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互联网向三四级市场的推广有待时日 (33)(2)行业之间条块分割,进入成本较高 (33)一、行业管理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1、行业主要监管机构、监管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平台综合运营商,所处行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本行业的主管机构以及在本行业的主要职责为:(1)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XXXX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XXXX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XXXX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浙通信市〔2011〕5号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中国电信浙江公司、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中国铁通浙江分公司、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和《关于做好2010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1〕5号)等法规、文件要求,我2局定于2011年1月起组织开展2010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工作总体安排(一)年检范围。

①省内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基础电信企业);②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我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增值电信企业)。

(二)年检机构。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负责由我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部颁证单位在我省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企业的年检工作。

(三)年检方式。

①全面审核参检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②对参检企业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重点监督检查;③针对信息服务等业务,适时组织业务拨测;④征求局内相关部门对参检企业在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服务质量和行业统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意见;⑤现场审核企业有关资质文件的原件。

3(四)年检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结合当前重点专项工作,对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企业进行检查、拨测和规范,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年检安排。

年检材料报送地点: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杭州市解放路178号九楼909室,下同)。

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并提前整改存在的问题(详见年检专栏《近年企业年检常见问题及有关建议》),改正问题补办手续地点设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利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业务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利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业务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利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业务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2]19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利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业务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194号)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和备案流程,方便企业快捷、实时的了解相关进程,我部组织开发了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近期将于全国范围内正式上线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服务对象综合管理系统服务的对象包括: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通信管理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拟申请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系统功能综合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功能:许可证申请、变更、备案、年检和数据统计。

三、系统使用说明综合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

对于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持有各省通信管理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综合管理系统的登录名为企业的许可证号,初始密码为许可证有效期。

企业初次登陆时请立即更改密码(对于年检时已更改过密码的企业,密码为更改后的密码)。

对于拟申请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请通过系统注册的方式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并提交相关材料,待获得许可审批后,通过许可证号和许可证有效期登录系统。

详细使用说明可在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s:///pages/AttachDownEnt.aspx?id=bc0c43e2-1511-4765-88ca-4d2f3fb5ec82。

四、系统开通时间安排(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012年5月15日起,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5号令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5号令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OO九年三月五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信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电信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电信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电信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电信业务的快速发展,如何规范电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成为当今电信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依法对电信业务经营实施许可证制度。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目的在于规范电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保障电信业务的安全、稳定、有序运行,维护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申请、审批、颁发电信经营许可证及其管理工作。

四、制度内容(一)申请1、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人身、财产无违法犯罪记录;(2)能够为提供电信服务的有关设施、技术、管理等提供保证;(3)能够保证技术水平、资金实力、服务质量等符合国家规定。

2、电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书;(2)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3)电信业务的经营计划和服务项目说明;(4)有关设备及技术的介绍;(5)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接受工信部或省级通信管理局的审查和评估。

(二)审批1、工信部或省级通信管理局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电信经营许可证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予以批准。

2、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对符合条件但各项业务经营范围已覆盖其他电信企业的申请,应当认真考虑并向有关电信企业协商解决。

(三)颁发1、工信部或省级通信管理局批准申请后,应当颁发电信经营许可证。

电信经营许可证分为固定网和移动网两种。

2、电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5年。

许可证期满前90天,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续期,续期审批程序同初次办理程序,原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做出决定。

(四)管理1、电信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颁发等工作应当依据《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常见问题解答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常见问题解答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常见问题解答一、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需熟知哪些政策性文件?三、企业在网上销售自己的商品,是否需要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四、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什么部门审批?五、山西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是什么?六、企业符合哪些条件就可以申请增值电信业务?七、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备案材料如何报送?八、网上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材料有哪些提交要求?九、网上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出现问题时向哪里咨询?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综合管理系统密码忘记怎么办?十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后的审核期间,企业还需要做哪些工作?十二、如何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十三、在审核期间如果想办理营业执照或股东的变更该怎么办?十四、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要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十五、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还需要到哪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十六、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企业应在什么时候、到哪里去备案?十七、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对开通业务时间有什么要求?十八、许可证变更的种类都有哪些?十九、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办理许可证续期手续?二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是否能办理续期?二十一、有多项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时,如何提交申请材料?二十二、年底前办理许可证变更未审批完毕,是否会影响年检?二十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丢失是否可以补办,如何补办?二十四、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因特网接入(ISP)服务业务(以下简称IDC/ISP业务)是否可受理?哪里可看到通知?二十五、IDC/ISP业务申请如何提交?二十六、IDC/ISP业务申请流程是什么?二十七、IDC/ISP业务申请需要公司具备哪些资质条件?二十八、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是否可以申请IDC/ISP业务?二十九、提交IDC/ISP申请材料出现问题时向哪里咨询?三十、怎么界定IDC/ISP的业务覆盖范围?三十一、IDC/ISP和网络托管有什么区别?一、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北京通信管理局

北京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一、行政许可(3项)序号编码行政决定部门行政决定类别事项名称事项描述设定依据监督方式行政相对人类别1 BCA01001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行政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第二款:“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监督电话:63319800、电子邮箱:bca@.bca法人序号编码行政决定部门行政决定类别事项名称事项描述设定依据监督方式行政相对人类别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第九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

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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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OO九年三月五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

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研究报告。

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七)组网技术方案。

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八)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九)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材料。

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

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

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第九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

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组成。

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包括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规定事项、年检和违法记录表等文件。

原发证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增加相应内容。

许可证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签发人、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内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另行制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签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局长签发。

第十五条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领取。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使用第十六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第十七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持经营许可证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在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子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的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书附页中载明。

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第二十条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地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情况。

内容包括:公司负责备案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日内出具备案确认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机构可以是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本身或者其在备案地之外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机构,但应当符合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第一款所列材料发生变化的,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应当在20日内,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发证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不能在1年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提出并说明理由,报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中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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