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8]31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1998年2月25日农银发〔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统一、规范贷款运作程序,建立信贷制约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农业信贷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
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三由我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我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贷款期间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第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第十三条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我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第十五条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六条还款方式;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第十七条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保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担保贷款采取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一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第十九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第二十条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在逾期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第二十一条鼓励将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应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村民;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四借款人以家庭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联保小组内其他成员提供反担保的;第二十二条对自然人保证人,在重点审查其担保能力基础上,可不进行信用等级测评;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可办理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信用贷款: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二在金融机构有2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四与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农业的农户;首次信用贷款后,诚信守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再次申请贷款时,可将其信用贷款额度最高提至3万元;第二十四条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一节基本流程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第二十六条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同意后,审查岗审查,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乡镇、边远地区等,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第二节贷款申请与受理第二十八条客户应填写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三节贷款调查第二十九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必要时可延伸查询配偶的信用记录;三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借款期内现金流;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六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第三十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第三十一条我行客户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字认可,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审查岗审查;第三十二条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四节贷款审查、审批第三十三条审查岗负责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在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十四条审查岗对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退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第三十五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第五节用信管理第三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第三十七条抵质押登记;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第三十八条贷款发放;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审核担保落实等情况后,客户经理填制借据;放款审核岗审核无误,签发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核签字后,送交柜面人员办理账务处理;第六节贷后管理第三十九条积极发挥村委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以及协贷员在组织农民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监管、引导农民按时还款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贷后管理组织化程度,尽可能降低成本;第四十条贷后管理应坚持有效性原则,综合考虑还款方式、检查成本确定检查频率;管户客户经理要积极利用信息科技手段,采取实地检查、访谈、检查还款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进行检查;第四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不实行首次跟踪检查,管户客户经理可按还款方式不同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一对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的,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及时进行催收;二对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第四十二条管户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回访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二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财产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贷后检查回访发现有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项的、应及时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提前收回贷款、终止用信等经济及法律措施控制风险;第四十三条客户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叉检查,交叉检查方式和检查面由本行自行确定;第四十四条风险经理通过定期检查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与客户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控制辖内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对监测、检查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至客户进行实地检查;第四十五条风险经理监测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信贷制度执行情况;如信贷业务合规合法性,客户经理贷后管理情况,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违规责任人落实和处理情况等;二业务风险状况;如经营单位信贷业务运行情况、客户风险变化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情况及处置情况等;第四十六条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户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客户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信用村等机构协助清收贷款仍无效后,应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第六章经办机构、客户经理管理第四十七条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人员应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的岗位应相对稳定,对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岗位或离岗的,要在明确接管双方责权利的前提下,落实专人接管其管理的贷款;第四十八条我行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对从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建立持证上岗、授权营销和等级管理制度;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风险控制能力、所管理贷款质量等情况,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授予客户经理不同级别,并根据客户经理经手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量、贷款质量、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实时动态调整;第四十九条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五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第五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第五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责任追究实行违规责任和风险责任双重责任追究管理;第五十三条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贷款主要包括顶名、冒名贷款、虚假贷款、私贷公用、以贷谋私、多人承贷一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我行贷款条件的贷款;违规责任追究执行村镇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第五十四条风险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对经手指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下同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风险控制目标以内的,不追究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对超出风险控制目标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目标为到期贷款收回率不低于95%,当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按余额计算控制在2%以内;第五十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该笔贷款不纳入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管理:一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客户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三经我行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八章其他管理第五十六条农户小额贷款要按我行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及时核销呆账;第五十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在相应会计科目中核算;第五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档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调查审批表、村镇银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测分表、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联保小组贷款方式的信贷档案资料,应以小组为单位装订;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解释、修订;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农银发[1999]49号颁布日期:1999-04-20 执行日期:1999-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总结推广小额信贷等扶贫到户的有效做法”的要求,为规范“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工作健康发展,扶持农村贫困人口尽快解决温饱问题,依据党的农村经济政策和有关金融法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温家宝副总理在1999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总行强调:“小额信贷”只是扶贫到户的一种形式,不是唯一形式。
一些地方出现的扶贫合作社,应该是金融部门和农户之间的中介组织,不是金融机构,不是用款单位,不能作为承贷主体,更不允许放贷。
因此,各行开展“小额信贷”扶贫,一定要认真把握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同有效的承贷管理方式相适应,使其合法合规;二是必须同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相适应,避免管理脱节;三是必须同技术培训能力相适应。
扶贫社不再作为承贷主体后,农业银行可以借助扶贫社服务体系及其功能,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代理协议,以充分发挥扶贫社服务体系的积极作用,弥补农业银行基层工作网点和信贷人员之不足。
附: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有效做法,扶持农村贫困人口尽快解决温饱问题,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和金融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是农业银行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扶贫资金而无需农户出具财产抵押的一种扶贫贷款方式。
其基本运作模式是:小额短期,贷户联保,整贷零还。
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由贫困户与农业银行直接签定借款合同,不得由任何中介组织承贷或转贷。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推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公司的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农户小额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保证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
农户是指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业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采取"一次核定年度贷款余额(限额)、随用随贷、年内周转使用”的管理制度.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农户使用《农户小额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条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1、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品行好,无不良记录;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的收入;4、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1、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农业生产费用贷款;2、小型农机具贷款;第 1 页共 5 页【推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4、农民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生活消费贷款。
第三章农户资信评定及信贷额度第七条公司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贷人员、监事会成员参加.还可约请村委会成员参加。
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步骤:1、农户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可由与公司合作的村委会代收);2、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3、由公司农户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村信用代办员、村委会提供的资料,确定农户信用等级,核发《农户小额贷款证》.此项工作原则上在年初进行,每年评定一次。
也可以在农户提出借款申请时评定。
对农户信誉发生变化,及时变更资信等级和贷款限额,对已不够等级和随意出租、出借、转让贷款证的要及时收回,并取消贷款限额。
【管理制度)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壹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壹年之上)居住于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运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于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运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能够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壹)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运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运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壹)年龄于18周岁之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于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壹般级及之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1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
(金融保险)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中国农业银行1990-02-28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贷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仍、到期归仍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计划,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运营,且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计划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且依此管理贷款投向。
壹、农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
重点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壹、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农村承包运营户;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运营户和私营企业;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运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壹、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运营,且有相关的运营业务计划;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仍贷款本息;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运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且向开户银行报送运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贷款管理,防范与控制风险,规范贷后管理行为,根据总、分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贷款就是指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得为客户提供得贷款业务、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贷后管理就是从授信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授信业务结束全过程得信贷管理行为得总与,包括日常监测、贷后检查、风险预警、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贷款处理、档案管理、贷款收回等、第四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简便实用、职责明确、突出重点、注重效率得原则。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行管户客户经理(以下简称管户经理)负责制。
第六条本细则只对客户部门与客户经理得贷后管理行为作出规范,其她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贷后管理得行为规范适应相关得有关规定。
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职责第七条贷后管理主要通过经营行管户经理对客户进行日常贷后管理,并对贷后管理工作直接负责。
(一)管户经理主要职责包括:1、贷后检查、贷后跟踪检查,及时联系贷款逾期客户,担保人及担保物得监管。
2、在线监测。
3、日常管理。
建立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信贷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利息及本金得收回等。
4、风险预警。
发现借款人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及时进行风险分类。
5、不良贷款清收。
6、其她。
(二)经营行客户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每季组织客户经理召开业务经营分析会,向行领导汇报业务经营情况,以及所辖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2、负责所辖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工作考评、3、组织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得定期检查或抽查。
4、其她、第八条管理行客户部门主要职责:1、指导下级行客户部门得贷后管理工作、2、组织或参与定期检查。
3、及时解决贷后管理工作中存在得问题。
4、其她。
第三章贷后管理方式及其主要内容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方式分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9.17•【文号】银监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现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银监会2012年9月17日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以“金穗惠农卡”为载体,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审批。
上级行应根据下辖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将审批权转授营业网点时,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2023修正版《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概述《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户贷款行为,保障农户贷款利益,促进农业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农户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申请条件1.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农户;2.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农业经营证明材料;3. 农户贷款申请人的借款目的必须与农业生产相关。
三、审批程序1. 农户贷款申请人向农业银行提出农户贷款申请;2.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初步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农户的真实情况;3. 根据踏勘报告和相关材料,农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政策的农户,批准贷款;4.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批准后,农户需要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借款人的权利义务;5. 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将贷款发放到农户指定的账户。
四、贷款管理1. 农户必须按时偿还贷款本息;2. 农户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3. 农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农产品和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4. 农户贷款出现逾期情况,将视情况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方式催收、上门催收等;5. 农户贷款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农业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奖惩措施1. 农户按期还款,并经农业银行评定为良好还款记录的,可以获得优惠利率和更高的贷款额度;2. 农户出现逾期还款,农业银行将计算逾期利息,并记录在农户信用档案中;3. 农户严重违约或恶意逃避还款的,农业银行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并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后续贷款申请。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农业银行所有。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2020年(金融保险)农行小额贷款办法
(金融保险)农行小额贷款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运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2002]181号2002年12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满足个人及私营企业对生产运营贷款的需求,拓展农业银行个人资产业务市场,规范个人生产运营贷款操作,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运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和总行(个人业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运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支持个体及私营经济发展,拓展农业银行个人金融服务领域,规范个人生产运营贷款行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生产运营贷款是指对从事合法生产运营的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以生产运营流动资金需求以及租赁商铺、购置机械设备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为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生产运营贷款坚持“规范、效益、安全、简便”的原则,贷款采取部门审贷分离和岗位审贷分离相结合的操作方法,实行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及条件第四条个人生产运营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能够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
第五条申请个人生产运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壹)年龄在18周岁(含)之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运营许可证书。
(三)有固定的运营场所,有明确的生产运营计划或可行的创业方案,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有稳定的运营收入和按期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第壹仍款来源充足;私营企业生产运营状况良好,在仍款期内有足额的净现金流入。
银行风险经理考试: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经理考试考试资料四
银行风险经理考试: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经理考试考试资料四1、判断题债券交易中仅存在市场风险,不存在信用风险。
正确答案:错2、名词解释超额准备金存款正确答案:超额准备金存款是指银行在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中高于法定存款(江南博哥)准备金的部分。
3、单选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农银发[2007]63号)规定,农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以下哪些OOA、法人或其他组织B、自然人、法人C、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D、法人正确答案:C4、判断题根据我行《2009-2010年“三农”和县域信贷业务政策指引》(农银发[2009]329号)规定,2010年“三农”信贷业务拨备覆盖率要达到80%。
正确答案:错5、单选1994年7月和8月,巴林银行曾对新加坡期货公司进行了一次内部审计,审计在职责分工层面提出了明确的建议,但该审计报告没得到很好的执行。
从巴塞尔委员会《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10项原则看,这一点体现出巴林银行违反了OOA、原则2内部审计的角色B、原则3管理者的角色C、原则4风险识别评估D、原则7业务连续性管理正确答案:A6、判断题规范现金业务操作程序,严禁“先存后取”逆程序操作现金存取款业务,监控中心、会计主管务必加强监督管理。
正确答案:对7、判断题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09]35号),三农金融部的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原则上应达到50%,五年内贷款余额占其存款余额的比例应争取达到50%以上。
正确答案:对8、判断题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纲要》(农银发[2009]339号),风险主管不代替二级分行风险管理工作,不承担二级分行风险管理组织、协调职能。
正确答案:对9、单选关于信用风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O oA、衍生产品不存在信用风险B、商业银行主要的信用风险来源于存款业务C、对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存在于贷款等表内业务,不存在于各种表外业务D、尽管交易对手没有发生违约,但是由于其信用等级下降也能够形成信用风险并导致损失正确答案:D10、单选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有关要求划分O,以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01.30•【文号】农银发[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2002]10号2002年1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银行商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贷计划包括本外币(含常规和专项)贷款增量计划和贷款收回计划。
第三条信贷计划管理遵循效益导向、分类指导、收放结合、适度集中的原则。
效益导向,指信贷计划管理要引导信贷资金向优良客户、优势产业和高效区域流动,促进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分类指导,指依据综合考评结果和地区差异,对不同类别的行实行有差别的信贷计划管理方式;依据风险度和收益的差异,对不同的信贷业务采取差别的管理政策,体现对重点区域、重点业务优先发展的战略。
收放结合,指通过制定和实施贷款投放和贷款收回计划,实行收放计划的“双线”管理,确保收回再贷计划的有效实施。
适度集中,指随着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下决策经营层次的提高,信贷计划配置层次要适度提升,增加总分行直接配置的信贷计划,使计划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第四条各级行要自我调控、自我约束,严格执行信贷计划,维护信贷计划的严肃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
第二章贷款增量计划第六条总行对全行贷款增量实行弹性管理。
依据人民银行下达的年度贷款增量指导性计划和农业银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调控全行资产负债比例为目标,制定年度贷款增量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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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审批。
上级行应根据下辖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含65);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经总行或一级分行认定的,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还贷款除外)。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三)由一级分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
经办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自助可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或一般方式贷款期间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
第十一条根据用款方式不同,农户小额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
自助可循环方式是指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一般方式是指未对农户授予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
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
(一)采用一般贷款方式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
(二)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不得超过3年。
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
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超过1年时,只有在收回该笔贷款本金的50%后,收回的贷款本金才能在核定的有效期限内再次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含自助可循环方式)的,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
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
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
在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下限之上,经办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同等条件下,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次性还本的农户小额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要高于分期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六条还款方式。
(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
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
第十七条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保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
担保贷款采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一)保证担保方式。
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方式。
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
(三)质押担保方式。
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
第十九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
第二十条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在逾期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鼓励将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应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一)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二)农行确定的信用村内村民。
(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
(四)借款人以家庭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联保小组内其他成员提供反担保的。
第二十二条对自然人保证人,在重点审查其担保能力基础上,可不进行信用等级测评。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可办理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信用贷款:(一)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
(二)在金融机构有2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四)与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农业的农户。
首次信用贷款后,诚信守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再次申请贷款时,可将其信用贷款额度最高提至3万元。
第二十四条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
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一节基本流程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六条信贷业务审批流程(一)营业网点(包括二级支行、营业所和分理处)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网点调查岗客户经理调查,网点负责人(审批人)审查、审批。
(二)县级支行审批权限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同意后,支行审查岗审查,交具有相应权限的独立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贷款行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节贷款申请与受理第二十八条客户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经营行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
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
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节贷款调查第二十九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
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应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有条件的,还可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
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必要时可延伸查询配偶的信用记录)。
(三)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借款期内现金流。
(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
(六)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
第三十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