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法律层面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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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第一阶段:中央银行成立至一战以前
独立性情况:政府对央行干预较少,央行相对独立 背景: (1)资本主义处于自由竞争阶段,央行没有成为国 家干预和调节的工具; (2)经济思想方面,传统货币主义占据统治地位, 资本主义可以通过“看不见的手”实现充分就业的平衡; (3)货币制度处于金本位制的鼎盛时期,央行的首 要任务是维护金本位制,维持银行券和黄金的自由兑换; (4)除代理国库外,央行作为政府的银行职能有限。

中央银行保持相对独立性应遵循的原则
1、中央银行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及整个业务 操作必须以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为基本出发 点 2、中央银行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及整个业务 操作都必须符合金融活动自身的规律性。

决定央行独立性的主要因素
法律地位 隶属关系 中央银行负责人的产生 决策机构加拿大都实现了较低的通货膨胀率, 其经济增长率并不比通货膨胀率较高的英国、法国、意大利低。这也就意味着, 保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并不是以牺牲经济增长速度为代价的。
央行对政府保持一定独立性的原因


1、有利于维护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避免政治性经济波动。 2、可以避免通过增加货币发行或购买国债的方式来弥补 财政赤字。 3、央行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等方面有 较强的专业性。 4、可以使中央银行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政策形成一个 互补和制约的关系,有利于增强政策的综合效力和稳定性, 避免因某项决策或政策失误而造成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性 的损失。 5、央行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可使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全面、 准确、及时地贯彻总行的方针政策,较少受地方政府的干 预,保证货币政策决策与实施的统一,增强央行宏观调控 的实效性和提高央行运作的效率。

央行与银监会的分工与协作

央行与银监会的分工与协作

央行与银监会的分工与协作2003年银监会建立以来,央行与银监会摩擦、权利之争、政策差异化等问题接连不断的发生,许多人对央行监管职能的剥离与银监会的成立提出了质疑。

但是,我个人认为,从长远角度出发,成立银监会专门对银行也进行监管是正确的决策。

央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同时履行银行监管的职责,就难免会出现中央银行更多的从防范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而不是整个金融市场稳定乃至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去制定货币政策,从而导致央行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大大降低,而的独立性恰恰是经济在低通胀下快速增长的必要条件。

而一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协调机机制、信息沟通渠道和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好的货币政策有利于保持币值的稳定从而为监管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我国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货币政策的传导往往要依赖银行体系,因此银行监管下稳定的金融环境也是政策实行的有力保障。

因此,央行和银监会在明确分工的同时,也要注重彼此的合作。

关于分工,从总体来看,央行政策注重宏观层面,而银监会的监管则主要针对微观金融个体。

出于专业化程度和节约成本的考虑,日常的监督检查应由银监会进行负责,但是由于银行监管者倾向于从微观层面上考虑监管的问题,在制度设计和监管手段运用上的宏观层面考虑不足。

因此应设立紧急条例,即当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转变或银行陷入危机等情况时,银监会需要根据央行的政策对监管要求做出适度的调整,并配合中央银行实施宏观审慎性管理。

要解决分工的问题,最有效的措施是完善相关的立法。

由于央行维持金融市场稳定的目标、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以及我国的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如汇金公司),导致中央银行必须保有一定的监督权。

而央行也恰恰被赋予了建议检查权,但是由没有于配套的法律法规对这一权利进行细化,而导致其无法得到有效地行使。

因此对于特殊环境下的监管策略及双方交叉的权利问题,经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细则进行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

至于协作,则应主要其中在两个方面:信息共享和协调沟通机制建立与完善。

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的利弊

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的利弊

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的利弊作者:彭勤来源:《理财·财经版》2018年第03期在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监督管理作用,而银行监管也一直被看作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以外最为重要的职能。

但实际上,中央银行应把货币政策作为中心,把维持货币稳定作為基本任务的观点已经被广泛接受,不少国家也相继把银行监管职能与中央银行分离,我国于2003年3月公布的央行体制改革方案中正式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

基于此,笔者就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的利弊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银行监管的含义和目标银行监管指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权力机构为保证银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一般而言,银行监管的目标包含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保证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从而保证银行体系的安全;第二层次,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第三层次,制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金融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提高效率;第四层次,促使和推动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保持一致性。

二、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的好处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它的主要任务可以描述为保持货币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由于在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体系中银行都占据着主导地位,并且也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传统观点坚持认为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密切相关的两项重要职能。

然而货币政策主要是针对金融和经济体系进行宏观调控,而银行监管则主要是对银行机构进行微观管理,如果这两项性质不同的职能由一个机构统一执行就很可能会催生许多问题。

确切而言,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相结合,由中央银行负责导致的矛盾冲突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利益上产生冲突保持货币稳定行性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而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是银行监管的目标,如果这两个目标产生冲突,两项职能统一由中央银行负责,就很可能难以在两个目标之间进行抉择从而陷入两难的境地。

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一致

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一致

摘要从央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分离的原因着手,试图研究如何协调央行和银监会在金融监管之中的关系问题。

分析的前提是银行监管的职能已经从央行手中转移到银监会,银监会行使对银行业监管职能。

关键词监管中央银行银监会1 我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分离的原因1.1 从理论上分析(1)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结合在一起可能造成目标冲突。

例如,作为银行出现问题时的最后贷款人,中央银行可能为银行系统注入流动性,从而威胁到货币的稳定。

利率领域内也可能存在这种冲突。

基本利率的下调表面看上去有助于银行体系降低筹集资金的资本,而宏观经济中潜在的通胀压力又要求利率维持在较高的水准。

最后,外部货币稳定的要求可以提供另一种发生冲突的情形:大幅升息被用来保护一国货币的汇率,但它反过来又会对银行盈利产生负面影响。

从理论上讲,这些冲突的存在是由于货币政策具有反周期效应,而银行监管政策具有顺周期效应。

因此,当银行处于利润较低而负债水平较高的衰退时期,银行观察偿债比率变得更加困难。

(2)市场的约束作用。

追求银行经营的稳健是银行股东和经理们的第一位的职责要求。

基于市场处罚的公司管理准则完全适用于银行,银行内部控制是避免困境和银行倒闭的最佳方法。

银行监管当局的主要职责就是“站在银行自身的角度监管其内部控制”,从而确保其措施是有效的并正确执行。

银行监管当局的另一个职责是防止产生系统风险,这种风险是与银行间的相互依赖相联系的,并被旨在管理单个银行风险的内部控制体系所忽略。

因此,监管当局的独立性是消除道德风险的主要手段,而道德风险的存在将大大降低监管的信誉和效率。

如果监管当局不是独立的,银行相信中央银行将在它们出现困难时给予援助,银行就不会有动力去遵守审慎原则和市场约束。

(3)中央银行的声望损失。

中央银行从自身利益的角度看,中央银行负责保证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为达到此目的,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可信性。

而对于银行业(或金融业)的监管,则是出力不讨好的差事,因为道德风险的存在,工作做得好亦不能大肆宣传而表功,出了问题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在社会公众面前一定是责无旁贷、无可推脱而且不能分辨。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

题目: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断增强,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银监会的成立将改变中央银行同时负有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职能的状况,大大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我国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在职责上都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在职责上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行使职责的手段不同、行使职责的范畴不同以及二者行使职责侧重点不同等三方面。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职责分工关系协调正文: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能概述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一直行使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职能。

然而,直到1983年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分离,它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传统上包揽的监管中国金融体系的职责涵盖了证券监管、保险业监管和对银行业的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央行的职责越来越得以专业化,即它已不再像以前那样负责金融业的方方面面,而是将监管职责逐步剥离开来:使其更关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1992年证监会的成立,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从人民银行中剥离;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责也从其中剥离;及至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其职责再次得以细化。

2003年3月,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

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成立后,开始履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由此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开创了新格局。

二、银监会性质与职能概述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连接二:央行银监会定位不清问题放大:协调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连接二:央行银监会定位不清问题放大:协调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连接二:央行银监会定位不清问题放大:协调?掣肘?暗战?监管者们的定位不清晰问题在一个GDP高速增长的年代被显著地放大了。

“我们和央行目前的功能划分,只是在字面上是可以说清楚的,但实践时往往混淆在一起。

而且双方都感觉有点不适。

”一位银监会人士说。

实际上,央行和银监会已经在多个问题上隐隐碰撞。

“如果根据当初的监管职能设计原则,银监会从央行独立出来,银监会负责风险监管,而央行只管货币指标。

银监会的权力是扩张的,而央行是萎缩的。

但是,感觉到,央行似乎一直再用货币调节的方式行监管职能。

”该银监会人士说,“不可避免地,我们在一些问题上有自己独立的判断,和央行不一样。

一些小摩擦产生是题中之义。

”同时,该人士声明,这仅仅是属于他个人的观点,不代表银监会的看法。

有例为证。

故事之一:差额准备金:2004年4月12日,央行宣布从4月25日起把存款准备金率提高了0.5%,执行7.5%水平的存款准备金率,为的是冻结1100亿资金,而且,还做出了一个令人惊异的决定:从4月25日起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对不同资质的银行进行“准备金区别管理”。

央行发言人解释了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意图关键:央行是为了使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

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贷款比率越低,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低。

这种“区别对待”行为已经涉及到了敏感的权力划分问题。

该银监会人士表示,“我们关心的是,这种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区别对待’的标准是央行自己独立做出的,还是参考银监会的动态风险监管作出的。

如果央行自己觉得某家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不佳,就提高该公司的准备金率的话,那么央行已经变相进入了风险监管领域,而这是银监会干的活。

”据了解,央行出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背后的理由是控制信贷过热现象。

在此之前,最高层要求央行和银监会在控制银行信贷上做一个新式的划分:让央行控制商业银行的资金存量,而让银监会发布“行业投资禁入”政策来控制银行的资金投入流量。

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

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

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摘要关于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也为实际部门所广泛关注本文从回顾我国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变迁的过程出发对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现实矛盾进行了分析具体讨论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既相对独立又保持一定粘连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确立“大统一、小分设”体制的方案相应给出了具体解决银行监管体制若干矛盾的思路对改进银行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也进行了展开分析自从证券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从人民银行陆续分离出去以后人民银行虽然还负责着对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的监管但银行业的监管已成为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能因此人民银行的体制变动就成为银行监管体制的连名词1998年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其在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困惑使人们对我国中央银行及其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产生了新的争议和讨论争议的内容不外乎有三一是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的关系问题;二是银行监管的体制问题;三是银行监管的路径依赖和基础问题本文对此作一探讨一、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历史回顾与主要经验从1948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行使着国家银行职能改革开放后随着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机构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从国家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过渡1984年1月1日随着中国工商银行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从此中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应该说从1984年以来的18年间中国的中央银行在调整中改革在改革中不断探索始终谨慎从事这与我国各方面对中央银行作用的认识和要求不断发生变化有关同时中央银行的地位在不断调整之中中央银行的体制也在不断改革之中大致来说中央银行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4年开始中央银行以金融调控为主要目标围绕稳定货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开展工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成为最主要工具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成为主要任务相应地这一时期的矛盾主要是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是讲北京话、还是地方话如何实现贯彻统一的货币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统一成为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建与撤、权力的收与放大致围绕这一命题来进行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随着中国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多证券市场的发育、信托机构等的存在银行和保险业的竞争尤其是宏观金融失控和金融秩序混乱的状况人们对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对金融监管是否一定要隶属于中央银行开始产生争议尤其是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并从法律上确立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后这一话题更引起人们重视第三阶段从1998年开始针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局势和中国经济金融实际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我国金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标志性的改革是建立跨省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相应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改革也在不断调整和改革在这一阶段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和金融业竞争的全面展开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功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被提到相应的高度金融服务在中央银行三大职能的地位开始凸现但金融监管的职能及其体制虽经频频调整始终未理顺事实上只要我们回顾一下198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的运作过程不难发现中国人民银行自从专司央行职能以来始终没有稳定过前期围绕是否设立县支行几经争论以后围绕要不要撤销又几多争论至于在人民银行上中层与证监会的权限划分及其人员分配保监会的设立及其权限划分等对中央银行权威性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即使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臵、内设机构的调整与外汇管理局关系的梳理等方面也始终没有停止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中心支行的权限划分也在不断调整之中况且在这期间始终面临中国人民银行自办的三产脱钩问题自身投资举办的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融资中心脱钩问题更面临着与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的关系问题正因为这样中央银行的不成熟、不稳定、不规范是可想而知的在金融调控方面力度的有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威性也因此打了折扣中央银行体制的动荡和多变所产生的副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当然我们必须澄清的是这大多不是中央银行自身所为而是我们在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中央银行体制时学费和教训在所难免但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下面就中央银行及其银行监管体制作些分析二、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本无必然联系但保持必要的体制粘连为好从中央银行制度的历史发展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其存在和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信用货币的发行问题、票据交换与清算问题、政府融资问题以及银行支付能力的保证这实际上就是说就其客观性而言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支付清算与金融服务是中央银行最基本的职责但由于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办理集中支付清算等方面具有垄断性和优势因此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具有天然的联系与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具有“脱不开的干系”为了提高管理的效率实现信息共享也为了保持金融业的集中统一一般地让中央银行同时行使监管管理职能为好这实际上是说中央银行既是货币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又承担金融监督管理职责从我国实践看198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从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起一直是这样做的只不过是将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和证券业的监管职能另行分出而已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当前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从总体上来讲是合理可行的也就是说这种将货币发行、货币调控和银行监管统一于中央银行的做法从实践上看有其优越性其主要好处在于一是信息共享因为由于中央银行统管货币政策又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其两者所需要的信息具有共同性从而可以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功能互补因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才有可能清楚地知道它所制定的宏观金融政策对商业银行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从而做出更科学的决策;三是节省公共资源也可节省办公设施等方面的开支从而有利于提高社会服务效率节省公共资源但我们也必须认真地看到目前我国的中央银行其纵向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银行监管各部门之间也有不协调的因素属地监管还是法人监管的问题多年来也纠缠不清不少人对中央银行监管效率产生极大怀疑也需要改进因此笔者主张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情况而言保持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粘连是合理而必要的但如何实施粘连则值得探讨和研究三、在中央银行大体制内改进银行监管体制、梳理监管关系的思路在明确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的粘连关系后我们就有必要探讨银行监管的体制问题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总体格局和中央银行的体制改革笔者曾有明确阐述这里仅就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梳理问题作一些分析笔者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梳理银行监管体制现阶段只需要在中央银行体制内改革即可目前尚缺乏彻底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大动作基础笔者的思考是中央银行内部体制的运作矛盾是当务之急也即“中央银行总行如何布臵工作”(即给谁布臵工作是给分行、省会中心支行还是省会城市监管办)“分行怎样落实分配工作”(因为在外汇管理、货币发行、经理国库、财务会计、支付清算等方面省会中心支行对一般地(市)中心支行有直接管理和管辖权省会城市监管办在国有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现场监管方面与支行具有不同地域划分)“一般中心支行怎样接受工作”(因为它要面对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和省会城市监管办的三重领导地方党政在地方性金融性机构方面也有与中央银行的协调问题)“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怎样安排工作”(对一般地市中心支行管事不管人、行政上是平行关系业务上怎样实施领导关系)“县支行怎样做工作”(工作职责越来越模糊四统一后县支行职能弱化监管农村信用社如何定位等)对此必须进行界定梳理关系明确职责至于中央银行与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关系从长远观点来看应该谋求相对统一也即建立一个“大统一、小分设、能协调”的机制但由于目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尚不完全稳定综合化经营虽有端倪但尚缺乏大面积推广条件分业监管尚有市场作更大的根本性的体制改造会造成折腾和波动因此根据先易后难有利于解决着急问题的办法先推进中央银行自身体制的改革是现实的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立足于中央银行体系内部防止出现外部负效应;保持队伍相对稳定防止出现社会震荡;立足于加强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和增强中央银行权威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1)成立相对独立的国家银行监管局(或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现国家外汇管理局模式与中国人民银行大统一、小分设;(2)综合省会中心支行和监管办职能在省(市、区)设立银行监管分局实施辖区管辖管理组织现场检查;(3)大致在现中心支行所在地设立银行监管办事处具体实施现场监督检查;(4)在分行所在地设立银行监管分局机构和人员从分行分离管理范围为本省(市、区)下属地市设立监管办事处;(5)调整明确地(市)中心支行管辖范围上属分行下辖县(市)支行避免多重领导;(6)建立人民银行各地后勤服务中心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监管分局(办事处)共同实施后勤社会化服务达到资源共享、节省支出的目的四、完善银行监管体制、提高银行监管效率的具体政策对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进行大的体制变动这对从根本上理顺货币政策、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提高银行监管的效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银行监管体制要真正发挥作用也有许多需要配套的措施1.组建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形成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格局这样做既可以确保中央银行监管体制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领导确保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借贷关系的真正确立更好地实施法人监管原则同时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解决长期来银行监管鞭长莫及顾此失彼的问题这实际上意味着我们在金融监管的权限上也要适当放权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银行监管局及其派出机构只负责全国性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的监管而对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则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至于省及其以下的金融监管权限则完全可由省政府确定是再设派出机构一竿子到底还是继续分级层层设立对设立地方性金融监管机构这在中国尚属创新笔者认为从实践上看北京、上海两市已设立了金融党工委意味着地方有专门的管理金融干部和事务的机构运行也比较正常;从理论上看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拥有经济管理权限也应该拥有其自办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地方金融是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不会对地方金融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地方金融风险自然应该由地方政府出面解决况且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已相对分离地方政府干扰货币政策、强迫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挽救地方金融机构已无体制可能2.加快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改革在现阶段可采取的措施有(1)取消国有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级别;(2)尽快改变国有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地域层层设立分支机构的做法;(3)减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党政事务的机会淡化其行政色彩增强其企业意识;(4)积极推进国有银行综合改革尝试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国有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因为从根本上说不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的行政级别国有商业银行就不能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不改变国有商业银行按行政区设臵的现状国有商业银行就不能真正实现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活动如果国有商业银行的机制不改变实施银行有效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也是一句空话3.组建存款保险公司认真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承载问题现阶段梳理银行监管体制适当推进监管地方化确保中央银行依法独立行使职责确保全国性银行机构稳健运行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其流动性由谁提供的问题在目前体制下唯有中央银行可以出面解决组建存款保险公司实行存款保险可以使小金融机构在平等的条件下和大型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消除地方政府和储户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也可以真正与存款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确立商业性融资关系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体制的健全和健康运行4.以法人监管为基础改革银行监管运作模式提高监管效率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司中央银行职能以来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在不断加强尤其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二大浪潮中金融监管被推到高潮重中之重就是一个代名词中央银行为此也投入了大量精力如进行真实性大检查等等笔者认为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途径除了改革完善银行体制建立自律机制以外还必须搞清楚金融监管的宗旨和准则笔者认为金融监管的宗旨就是对存款人负责预防金融风险对社会稳定的冲击这里的基本准则就是法人监管其它监管均是为法人监管服务所有信息都是为法人监管而做各级监管分支机构的任务是对监管对象检查通告向上级法人监管主体报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监管效率也有利于节省人、财、物力。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前世纠葛与今世情仇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前世纠葛与今世情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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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即为现在的银保监会。

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存在。

今天中公金融人就带领大家来看看,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区别的联系。

前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早期的金融框架比较简单,即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下各大国有银行。

直到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即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以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平衡,更好地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

当时制定了10条职能,其中包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

一行三会,央行成央妈妈随着国家金融改革和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中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为了适应国家金融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权被逐步分离:1992年,证券市场监管权转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1995年,证券公司监管权交给证监会;1998年,保险业监管权交给新成立的保监会;2003年,银行业监管权又移交给新成立的银监会。

从而形成了现在的一行三会(即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一行三会构成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且一行三会均实行垂直管理。

现在知道央行(全称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叫做央妈了吧~不过,央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三会是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看得出它们身份还是有差异。

太多了看不过来吧?我们简单挑重点说说: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它的主要业务可以非为两种:监管业务和非监管业务。

简单说,就是管银行的。

通俗来讲,银监会的主要业务分为两种,监管业务和非监管业务。

人民银行与银监部门界限模糊职责研究

人民银行与银监部门界限模糊职责研究

但仍保 留了人 民银行一些重要 的银行 监 的成立 , 标志着人 民银行多年 以来集货 币政 策职能与银行监 币政策职能的实施 , 详见表 1 ) , 并且新《 中 国人 民银 行法》 第 五章“ 金 融 管职能于一身的监管模式 的正式终结 , 对人 民银行产生 了深 管职能 (
远影响 , 这影 响既有积 极方面 的 , 如 提高 了人 民银行 的独立 监督管理” 专章规定了人民银行 的九项金融 监督管理权。
这不利于人 民银行 有效 履职 , 也 不利 于银 行 业的有效 监管。
为此 , 需要 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完善 和 金 融监 管 协 调 的 加 强 两
监管职能。从 此 , 我 国 的中央银 行制 度开始 确立 并不 断发
展 。1 9 8 4—1 9 9 2年期 间 , 人民银行身兼货币政策与金融监 管 两项职能。在这 一时期 人 民银行 负责对 全 国银行 业 、 证券 业、 以及保险业的统一监 管。而 1 9 9 2—1 9 9 8年期 间 , 我 国先 后成立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 监会 , 将证券业和保 险业 的监 管职能从人 民银行分离出来。为了加强对银 行业 的监管 , 防 范金融风险 , 2 0 0 3年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中华人 民共 和
个方 面加 以改进 和完善 。 以有效防范金 融风险。 关键词 : 人 民银行 ; 银监会 ; 监 管职责 ; 界 限
引 言
2 0世纪 8 0年代以前 , 大多数 国家 的中央银 行是 银行业 乃至整个金融业 的监管者 。而 2 0世 纪 8 0年代 以后 , 在部分 发达国家出现 了银行 监管 职能 与 中央银 行分 离 的新 现 象。 尤其是英国政府于 1 9 9 7年进行 了银行监 管体制 改革 , 将英 格兰银行的银行 监管职 能分离 出来。这一改 革趋势 在我 国 引起了是否分离人 民银行的银行监 管职能的激烈争论 , 直到 2 0 0 3年 , 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才结束 了这场争论 。中国银监会

现行金融体制下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关系研究

现行金融体制下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关系研究

的有效性,同时对银行业的监管也缺乏再监管。

第三,分离的方式有利于更好的对银行监管。

如果中央银行肩负两项职能,往往顾此失彼,偏好于保护银行系统,使公众利益受损,最终会扭曲银行行为,降低监管的效率。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中国政府将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中分离了出来。

另一方面,作为“最后的贷款人”角色,中央银行并不能完全从监管职能中脱离出来,因此两种职能的分离这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终结,准确地说这只是角色冲突的外化,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关系仍然是一个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逻辑一致性(一)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与一、问题的提出1997年英国将其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了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在国际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此后,韩国、澳大利亚、卢森堡、日本、匈牙利等国家也进行了类似的变革。

而随着经济金融发展的世界一体化,我国加入WTO 以及金融混业经营的呼声不断高涨,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在实际运行中的矛盾日益显现。

为了克服这种不协调,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顺应世界潮流,进行了改革。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来,我国的宏观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鉴于一些国家的实践经验,货现行金融体制下的货币政策 与金融监管关系研究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究竟应该集中于中央银行还是分开独立,成为了国内外学术界和理论界争论的热点。

为什么要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呢?从理论上讲,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两项职能的具体目标存在冲突。

货币政策的目标是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增长等宏观目标,而银行监管是针对特定行业实现的目标,涉及到对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监管。

如果中央银行既要制定宏观货币政策,又要对特定的银行业进行监管,可能会导致货币政策产生偏向问题,损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浅谈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冲突性与协调性

浅谈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冲突性与协调性

浅谈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冲突性与协调性作者:王瑞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年第12期摘要:在我国,实施货币政策,以及对金融进行监管这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

但是在现实中主要表现出独立性,而协调性表现的少之又少。

因此,中央银行需要协调配合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

本文对货币政策执行与金融监管行为之间,分别从逻辑的一致性和现实的冲突性两方面进行相应的研究分析,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两者之间的相融与矛盾。

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协调的制度。

关键词: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冲突与协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13年第三季度例会日前在北京召开。

与以往增强政策前瞻性、针对性和灵活性的提法不一样,此次例会明确指出,一方面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另一方面不断强化政策的针对性和协调性。

时隔多年,针对货币政策,协调性被央行重新提起并加以强调,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在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国经济结构的背景下,货币政策需要积极配合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监管政策等。

我们应当看到,在一个经济转轨时期的金融环境中,货币政策传导与金融监管之间通常情况下会产生许多的冲突与矛盾,协调并建立两者间的新型平衡关系,是对当前金融进行改革的难点问题。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银监会,至此,一个符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并与国际惯例基本靠近的现代金融管理体系宣告成立。

在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下,理论界关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是合二为一还是分开执行一直存在分歧。

分业监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混业经营而产生的金融风险,但是也对我国的货币政策的实施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两者冲突由来已久。

1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冲突1.1 具体目标的冲突通常情况下,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构成传统货币政策的四重目标。

我国银行关系中不协调因素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一)

我国银行关系中不协调因素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一)

我国银行关系中不协调因素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一)银行关系是指银行内在和外在的各种联系。

我国银行关系大致包含银行与政府、银行与国民、银行体制与经济体制、银行与法律、银行业与证券业、银行业与保险业、国内银行与国际金融七大外部关系,以及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银监会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内部五大内部关系。

这些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作用,程度不同地影响着银行业的生存与发展。

一、我国银行关系面临的不协调因素及影响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上述关系也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得到调整和改善。

尽管如此,上述关系仍存在诸多的不协调因素,并影响着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1.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矛盾,使银行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得不到充分保证。

目前,我国银行与政府关系不协调,主要体现在银行难以处理好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关系。

比如,在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把握上,中央认为整个经济或部分行业、项目过热需要预警,需要实施调整,而地方则可能认为全国过热,我那里不热,甚至过冷,仍需加大投资力度。

于是中央叫紧,地方叫松。

又如,中央不主张各级地方政府举债,而地方政府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为满足当地经济和社会诸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常常向银行提出贷款要求。

再如,在行业规划上,中央鼓励支持的,地方可能缺乏积极性;中央限制的,地方可能支持。

于是,有些有污染或者前途暗淡的行业被有的地方视为经济增长点加以扶持。

如此种种,使得银行左右为难。

“北京话”当然要讲,可根植在地方,“地方话”也不能不说。

不是折中、调和,打擦边球,违规贷款,满足地方投资需求。

这样就难免不出现盲目建设,重复建设,或者项目不能及时投产,投产了又存在设备、原料、市场、技术、流动资金不配套等问题,造成有投入难产出,贷款沉淀。

此外,各级地方政府还要利用银行信用解决税收、发工资、救灾、扶贫等财政和社会问题,银行抵制不了,不得以代位履行政府职能。

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法律层面冲突

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法律层面冲突

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法律层面冲突樊荣超(美国花旗银行广州分行)E-mail: rongchaofan@yahoo.ca摘要:2003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诞生,中国决定把银行业监督管理权从中国人民银行划分出来,并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而监管权被分割了的中国人民银行,仍作为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宏观层面的金融管理。

然而,从最终成文的两部法律来看,两个机构存在部分职能重叠和冲突,这必然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来,并给金融监管带来安全隐患。

关键词:央行银监会银行业监管 冲突1. 引言倡导成立独立银行监管机构的人士认为,央行同时兼有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银行业监管的权力,会发生角色冲突。

从而应成立独立的银行监管机构,弱化央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央行制订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灵活性。

然而,由于央行的特性决定了它必须对银行业宏观层面以及部分微观层面负责,要把银行业的监管权划分出去是极为困难的,特别是在法律层面把银行监管机构和央行的关系完全区分清楚。

2. 央行和银监会的特性及其所赋有的监管手段2.1 央行的固有特性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通常具有三个最基本的传统职能: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作为政府的银行,主要负责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对全国范围的金融业进行宏观调控;作为货币发行银行,央行掌管货币发行权,控制货币发行量并由此控制通货膨胀;作为银行的银行,央行是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控制全国规模的银行信用创造。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有许多不可剥夺的特性。

依据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四)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管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管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论文

《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论文

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摘要:关于中央和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也为实际部门所广泛关注。

本文从回顾我国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变迁的过程出发,对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现实矛盾进行了分析,具体讨论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既相对独立又保持一定粘连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确立“大统一、小分设”体制的方案,相应给出了具体解决银行监管体制若干矛盾的思路,对改进银行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也进行了展开分析。

自从业监管和业监管从人民银行陆续分离出去以后,人民银行虽然还负责着对信托公司、公司、租赁公司等的监管,但银行业的监管已成为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能,因此,人民银行的体制变动就成为银行监管体制的连名词。

1998年,作为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改革——人民银行体制改革后,由于其在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困惑,使人们对我国中央银行及其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产生了新的争议和讨论,争议的内容不外乎有三,一是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的关系问题;二是银行监管的体制问题;三是银行监管的路径依赖和基础问题。

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一、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回顾与主要经验第一阶段:从1984年开始,中央银行以金融调控为主要目标,围绕稳定货币与增长的关系开展工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成为最主要工具,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成为主要任务。

相应地,这一时期的矛盾主要是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是讲北京话、还是地方话,如何实现贯彻统一的货币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统一,成为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建与撤、权力的收与放大致围绕这一命题来进行。

第三阶段:从1998年开始,针对亚洲的严重局势和金融实际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我国金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标志性的改革是建立跨省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相应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改革也在不断调整和改革。

在这一阶段,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和金融业竞争的全面展开,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功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被提到相应的高度,金融服务在中央银行三大职能的地位开始凸现。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探讨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探讨

总第73期2004年4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 ansu I 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 G eneral N o.73Apr.,2004收稿日期:2004-02-08作者简介:朱大旗(1967—),男,湖南宁乡人,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探讨———兼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定朱大旗 邱潮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分工是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重要背景。

这两部法律对二者的职责作了相对清晰的界定,对其职责协调问题亦有一定规定。

虽然两法的实施绩效尚待观察,虽然在具体实施中仍会产生各种问题,但它们的出台,对于加强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规范银监会监管职责的履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职责分工中图分类号:DF 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 (2004)022*******Probe into the Distribution of R esponsibilities betw een the People ’B ank of China and the B ank Supervision CommitteeZhu Daqi Qiu Chaobin(Law Institute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Abstract :The dis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between the People ’Bank of China and the Bank Supervision committee background the amendment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 ’s Bank of China and the drafting of the Law of Bank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The tw o laws clearly distribute respective responsibilities and provide s ome regulations about the coordi 2n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although the efficiency of the im plementation of them still need to be probed into ,and there are various problems in the realistic im plementation.The birth of the tw o laws undoubtedly provide great significance in strengthening the Macro -regulation of the People ’s Bank of China ,standardiz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ank Supervision C ommittee ,reducing financial crises and accelerating the reform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K ey w ords :People ’s Bank of China ;Centre Bank ;dis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2003年4月,银监会在千呼万唤之后终告成立。

银行监管与央行保护金融稳固的和谐

银行监管与央行保护金融稳固的和谐

银行监管与央行保护金融稳固的和谐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金融稳固目标举足轻重不管是新兴市场仍是成熟市场,在其向金融稳固目标迈进的进程中,金融体系的固有缺点都将使其本身包括许多不稳固因素。

比如说,若是金融机构所运行的市场或沟通金融机构与市场的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金融机构就不可能真正稳健,因此,制度设计者需要处置金融基础设施、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深刻的市场失灵问题。

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和“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等。

而且,这些因素间彼此联系,一起发挥着作用。

例如,若是评估银行资产价值的会计制度存在缺点,那么对银行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就形同虚设,假设债权回收存在法律上的不确信性,那么银行账面上的资产价值就不靠得住.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关于实现金融稳固的目标意义重大。

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固职责的一个基础毫无疑问,央行履行职责需倚重银行监管。

央行通过实行靠得住的货币政策,增强公众对货币的信心,实现货币与价钱稳固的宏观目标,但不管央行如何专注于货币与物价稳固的宏观经济目标,其实现必需基于微观层次的金融稳固,需要银行体系和其他金融部门的顺利运行。

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又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

即便是小银行的倒闭,也可能会由于同业往来、支付系统的直接联系和对市场信心的间接阻碍而损害大型银行。

大型银行出问题反过来又将致使银行体系的信誉蒙受更大损害,对广大存款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也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固职责的_个重要基础。

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提到银行监管,咱们一样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

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操纵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爱惜。

从最后贷款人角度再析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合作机制

从最后贷款人角度再析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合作机制

从最后贷款人角度再析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合作机制一、不对称信息、银行危机与最后贷款人救助银行的“不对称信息”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与贷款客户之间存在不对称信息;二是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存在不对称信息;三是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不对称信息。

在当代西方经济学的研究中,不对称信息被证明是导致银行危机频发的主要原因。

首先,银行资产负债平衡表的显着特征是“借短贷长”,资产与负债的不匹配性(asset-liability mismatch)决定了银行容易遭受到存款者的挤兑,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任何的对策又会引起存款人对风险的认知,存款人出于协调问题(co-ordination problems)而加剧挤兑的行为,因此任何具有不确定性的外部事件(sunspot)都会导致银行挤兑,在流动性危机中银行如果不寻求外部支持,就难以避免挤兑引发的破产(Diamond and Dybig,1983)。

其次,信息不对称使具有清偿力的银行一样容易遭到挤兑:通过在协调问题中引入不对称信息的概念,证明除了sunspot以外,如果银行的稳健性是不确定的,在挤兑发生时,挤兑行为本身是一个容易被存款人观察得到的信号,存款人比其他存款人先发制人地取出存款是具有合理性的(Morris and Shin,1999),在一个多银行的体系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存款人会收到不完全的信息,出于清偿(pay-off)的外部化和信息的外部化引起的羊群效应,“无效率”的恐慌将会发生,存款人将对那些具有清偿力的银行进行挤兑(Chen,1999)。

第三,代理问题也导致挤兑容易在银行业发生:由于存款人并不能很容易地获得银行状况的信息,存款人与银行的管理者之间就引发了代理问题,如果存款人认为管理者的行为是不够谨慎的,他们可以用提款的方式来约束管理者,这也就造成了挤兑(Calomiris and Kahn,1991?Davis,1995)。

第四,市场失败导致市场不能顺利地提供流动性正是金融危机的特征:信息的外部化将导致银行间市场遭到破坏,由于“柠檬市场问题”的存在,使得同业市场上那些有流动性剩余的银行很难搞清楚有流动性需求的银行的动机和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在危机发生时,银行同业市场变得越来越谨慎,也越来越不愿发放同业贷款,这样的后果是,银行同业市场就此崩溃,即使是具备清偿力的银行也无法顺利地从市场上获得流动性(Flannery,1996),同时,每家银行都会因为自己如果缺乏流动性时难以从市场上借到款,而会拒绝借款,因此,银行同业市场的流动性将会枯竭(Freixas,Parigi and Rochet,1998)。

建立央行分支机构与银监会派出机构沟通协调的机制.

建立央行分支机构与银监会派出机构沟通协调的机制.

建立央行分支机构与银监会派出机构沟通协调的机制随着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和银监会派出机构的分设结束,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监管的“一行三会”模式在我国正式形成。

人民银行将主要履行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等职责,但这些工作与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密切相关。

金融监管部门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也需要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

这就决定了中央银行及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以利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共同维护金融的稳定。

一、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职责的界定及分析(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职能的变化。

按照重新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主要职能有四个方面。

第一,贯彻执行货币政策。

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由总行承担,分支行作为总行派出机构,负责组织货币政策在本辖区的贯彻落实,及时反馈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和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第二,维护本辖区金融稳定。

分支机构利用其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加强金融风险预警预报监测,引导金融机构规避风险;充当最终贷款人,对出现支付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根据上级行的授权,配合监管部门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三,协调区域金融发展。

密切关注辖内金融机构改革情况,跟踪了解金融机构内部改革措施、经营机制转换、经营行为、管理模式转变等情况,及时反映改革的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促进辖区金融机构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第四,提供区域金融服务的职能。

分支机构有义务为其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包括货币发行和流通管理职能、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支付清算、外汇管理、经理国库、信贷征信管理等职能。

(二)银监会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能。

作为银监会的派出机构,各级银监局(分局)的主要职能有四个方面。

第一,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

各银监局(分局)主要监管对象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和十大股份制银行在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各地规模不一的中小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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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法律层面冲突樊荣超(美国花旗银行广州分行)E-mail: rongchaofan@yahoo.ca摘要:2003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诞生,中国决定把银行业监督管理权从中国人民银行划分出来,并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而监管权被分割了的中国人民银行,仍作为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宏观层面的金融管理。

然而,从最终成文的两部法律来看,两个机构存在部分职能重叠和冲突,这必然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来,并给金融监管带来安全隐患。

关键词:央行银监会银行业监管 冲突1. 引言倡导成立独立银行监管机构的人士认为,央行同时兼有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银行业监管的权力,会发生角色冲突。

从而应成立独立的银行监管机构,弱化央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央行制订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灵活性。

然而,由于央行的特性决定了它必须对银行业宏观层面以及部分微观层面负责,要把银行业的监管权划分出去是极为困难的,特别是在法律层面把银行监管机构和央行的关系完全区分清楚。

2. 央行和银监会的特性及其所赋有的监管手段2.1 央行的固有特性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通常具有三个最基本的传统职能: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作为政府的银行,主要负责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对全国范围的金融业进行宏观调控;作为货币发行银行,央行掌管货币发行权,控制货币发行量并由此控制通货膨胀;作为银行的银行,央行是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控制全国规模的银行信用创造。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有许多不可剥夺的特性。

依据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四)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管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管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 1 -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可见,央行在银行业监管方面仍然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甚至对部分微观层面仍有实质性的监管权,这是由其特性和法律地位决定的。

央行的某些职能基于宏观市场调控,包括: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货币发行;决定商业银行存贷款基本利率水平;决定存款准备金率。

另一些职能不仅有宏观调控作用,还对被监管机构有直接作用,包括: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监管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实施银行间清算;向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提取存款准备金。

《人民银行法》强调“央行对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负有直接责任”。

因此,央行必须了解全行业的状况以及掌握每家银行的经营情况,这样才有可能制订出行之有效的货币政策,以及正确运用金融工具对银行机构进行调节。

2.2 银监会先天不足由于货币政策以及绝大部分金融工具都集中在央行,作为负责银行业微观层面监管的银监会,存在许多先天不足。

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依据《银行监管法》,银监会主要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各银行机构实施监管。

银监会对银行进行监管的主要方法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包括到银行机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查阅报表以及约见管理人员谈话。

银监会的监管手段比较单一和僵硬,缺乏灵活性和预防金融风险的手段。

《银行监管法》对违规银行机构的处罚作了详细规定,从第三十七条到第四十七条,占全文40%的篇幅。

银行业是特殊行业,在中国这个高储蓄率的国家,银行业稳健运营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银行业监管应当侧重在事前防犯,而非事后处置。

因为某家银行一旦出现风险,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给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韩国、印尼、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带来重创,货币贬值17%-81%,各地经济倒退5-10年,损失惨重。

中国也未能幸免。

在南方,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辖区的广东、广西、海南三省的部分金融机构由于长期经营不善,出现信用危机,发生挤兑,引发地方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央行花了几年时间才控制和化解了那次金融风波,而且代价极大。

因此,监管层应当采用一些灵活的金融政策手段来规范银行机构的运营,监管重点应当是多采取预防性措施防犯风险,而非注重于事后处罚。

如果银行机构破产倒闭,处罚就没有意义了。

3. 央行和银监会的冲突从已成文的《银行监管法》和修改过的《人民银行法》来看,两个机构部分职能有重叠和冲突。

以下列举分析这两部法律导致两机构冲突的地方。

- 2 -3.1总体职责方面《人民银行法》第一条,为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银行监管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简评:《人民银行法》强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银行监管法》强调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可见两机构的总体工作目标是基本一致的。

它们的具体工作职责势必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比如,采集处理同样的信息,采用相同或类似的方法和手段。

两家行政平级的机构,为了保持在业界的权威,必然有冲突。

这两家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要实现完全分开,互不干涉,在法律上做不到,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3.2信息共享机制方面《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银行监管法》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简评:对央行而言,没有充分了解全行业信息,就不可能制订出正确的货币政策;没有掌握各银行机构的经营状况,也不可能恰当地运用金融工具进行市场调节。

由于不再主要负责银行业微观层面监管,央行获取行业信息的能力有一定程度下降。

对银监会而言,在支付清算业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以及反洗钱等方面没有监管权,也就没有直接获取这方面信息的能力,这可能导致银监会不能形成正确的判断,从而不能恰当地行使监管权。

由于两机构都无法直接掌握自己所需要的全部信息,这对双方来说,都存在金融监管的安全隐患。

要两家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其效果令人质疑。

其一,让一家机构利用自身资源提供对方所需要的数量巨大、准确而详细的信息,在实际工作中,不容乐观。

其二,原始信息采集方需要做初步过滤处理,不一定适合对方需求,也就有可能影响对方决策的准确性。

其三,两机构的平级分支的分布不对等,信息传递和汇总就是一个问题,信息的迟滞会影响两机构对市场判断的正确性。

- 3 -3.3对银行机构报表评估方面《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银行监管法》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简评:为实现各自的监管目标,两机构都要对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独立检查和评价。

检查各银行机构的各种报表,是实现这种评价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法律制订者也意识到这是两家机构必须拥有的权力。

两机构在评价受监管机构的运营状况方面,显然很难取得完全一致,这是两家机构在工作中可能引发冲突的一个重要方面。

而且,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不面临双重监管,经营成本增加。

3.4对银行机构的风险评估体系方面《银行监管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简评:法律制订者已经预料到两机构正面冲突的情况。

两个总体工作目标基本一致的机构都有一套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并以此判别银行机构是否运营稳健或存在风险,法律制订者无法否认任何一方的权威性。

也就是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不将面临双重标准,甚至无所是从。

《商业银行法》为此作了相应调整,要求银行机构接受双重监管。

在对金融风险的评价上,由于,一方面,涉及部门利益,两机构都会按照对己方有利的方向来解释相关的监管法律;另一方面,一旦确定为风险,将面临采取特别措施以及动用大量资源,两机构可能会出现严重分歧,甚至回避应该承担的责任。

这时候,两机构对市场风险的反应速度和行政效率是难以保证的。

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反应迟滞将客观上推动风险迅速传播,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央行在处置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以及广西多家城市信用社的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即对出现风险的机构进行处置不容半点迟疑。

另外,2004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通过,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将从2006年底开始按照新协议对本地银行业实施监管。

我国由于银行业发展滞后加上复杂的历史原因,在短期内无法全面实施。

但有较多海外分支而且被列为国际活跃银行的机构,如:中行、工行、建行、交行,其海外分支又必须遵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这样,监管目标不统一性更加剧了在不同层面实施监管的两机构的矛盾。

《银行监管法》第二十一条说明,银行业监管权的划分,在操作层面上是很难行得通的。

- 4 -3.5处置金融风险的机制方面《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银行监管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简评:当银行机构可能或已经出现金融风险,两机构由于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职责,必须进行合作,控制和化解危机,保护金融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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