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我国政策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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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 我国政策法规体系
项目技术组成员:周燕
主 要 内 容
国际公约 大气污染防治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中国逐步淘汰ODS国家方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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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公约
1989年9月加入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91年6月加入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 定书》伦敦修正案; 2003年4月加入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 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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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议定书》
1、规定受控物质种类: —CFC,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HCFC 2、规定受控物质生产和消费的基准数量 3、规定受控物质的淘汰时间表 4、要求建立进出口许可证系统 5、要求各缔约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报告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数据 6、建立公约运行机制和资金支持机制 7、建立定期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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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 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 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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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 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 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由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生产、 进口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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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耗臭氧层管理条例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于2010 年4月8日公布,于2010年6月1日起 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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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 物质国家方案》
1992年制定,1993年国务院批准 实施,1999年进行了修订。
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 书》伦敦修正案的规定,对国内形势进行分 析,制定了ODS淘汰计划和替代品生产计 划等内容,建立了政策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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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业政策


国家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鼓励类:1条,替代品 限制类:4条(HCFC-22,甲烷氯化物, 医用气雾剂) 淘汰类: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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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章制度
(一)新改扩建项目管理政策(8条) (二)生产和使用配额管理政策 (三)进出口管理 (四)禁令(17条) (五)替代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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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时间表
全氯氟烃(CFC): 2010年100%淘汰 哈龙(Halon1211和1301):2010年100%淘汰 四氯化碳(CTC): 2010年100%淘汰 甲基氯仿(TCA ) : 2005年削减30%,2010年削减 70%,2015年100%淘汰(2010年已提前淘汰) 溴甲烷(MBr):2002年冻结,2005年削减20%, 2015 年100%淘汰 含氢氯氟烃( HCFCs ): 2013年冻结,2015年削减 10%,2020年削减35%,2025年削减67.5%, 2030年削减97.5%,2040年100%淘汰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新改扩建原文附 件一中所列用作制冷剂、发泡剂、溶剂、化工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 2008.12.2 助剂等受控用途的含氢氯氟烃(包括其同分异 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 5 构体生产设施)。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上述 通知(环办[2008]104号) 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各地不得 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各级政府部门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 2009.10.1 不得审核批准制冷空调、发泡、烟丝膨胀、清 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 3 洗及气雾剂行业使用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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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改扩建项目管理政策(2)
发文名称 发布时间 主要要求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得新改扩建1,1, 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 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装置;各级环保部门 2003.7.10 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 不得批准涉及这两种物质的生产(线)建设项 [2003]60号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 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 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 2004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 各地不得批准新改扩建以ODS控制物质作加 工助剂的生产装置、生产线
(二)生产和消费配额管理政策
生产配额管理


目前除HCFC外, CFCs、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溴甲 烷均已经实行生产配额管理,但由于CFCs、哈龙、四氯化碳、甲 基氯仿均已于2010年完全淘汰,已不允许生产和使用(原料用途 和必要用途除外),因此原料用途和必要用途需申请生产配额。甲 基溴现仍实行生产配额管理。 生产配额管理制度 —环保部每年公布国家年度生产配额总量和配额分配方案 —环保部向企业发放生产配额许可证 —生产配额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但交易必须 得到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按时报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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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改扩建项目管理政策(1)
发文名称 发布时间 主要要求 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 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生产装置(线) 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 1997.11.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知(环发[1997]733号) 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 自1999年7月1日起,除已批准立项的项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 1999.6.29 目外,不得新改扩建以所列物质作为加 通知》的补充通知(环发 工助剂的生产装置、生产线 [1999]147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新改扩建四 氯化碳单产装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 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环 2003.4.7 起,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四氯化碳单 办[2003]28号) 产装置 (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新改扩建使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 用四氯化碳作为加工助剂的生产 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装置(线) 2006.2.14 (环办[2006]15号) (用作加工助剂控制物质用途清单见原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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