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我国政策法规体系.
中国ODS进出口管理-文档资料
规定
禁止进口 配额许可证 配额许可证 配额许可证 配额许可证 配额许可证 配额许可证 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 配额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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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4400.10 二氯四氟乙烷 2903.4400.90 一氯五氟乙烷 2903.4510 2903.4600.20 2903.1910 氯三氟甲烷 溴三氟甲烷
1,1,1-三氯乙烷
– exim_sepa@ – liuting@/ – renlj@
39
中国ODS进出口管理 框架及政策介绍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 工作介绍
1
一、背景
二、管理办公室主要工作
三、ODS进出口政策
2
1985年国际社会开始签署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为了落实《公约》,联合国制定了《 关于消耗 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
• 议定书经五次修订(伦敦、哥本哈根、维也纳、M、北京) • 议定书附件中列举ODS物质(共93种)
11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 2000年7月1日正式批准设立管 理办公室
• 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由国家环保总局等三部委联合办公 • 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主管司长兼任,副主任由外经贸部、海 关总署司领导兼任 • 管理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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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布规章 国 家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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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ODS进出口管 理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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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根据
• 《保护臭氧层蒙特利尔议定书》 •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 案》 •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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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书在附录中列举了受控物 质名单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管措施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管措施一、引言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其中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对地球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容忽视。
为了保护地球的臭氧层,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管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旨在对这些监管措施进行详细阐述,以期进一步提高公众对ODS的认识,推动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基本概念和危害1.基本概念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是指一类能够破坏臭氧分子并导致臭氧层减薄的化学物质。
主要包括氯氟烃(CFCs)、氢氟碳化合物(HCFCs)、全氟化碳(PFCs)等。
2.危害消耗臭氧层物质对地球生态环境的主要危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坏臭氧层:ODS能导致臭氧层厚度减少,使紫外线辐射到达地球表面的量增加,从而危害生物体和生态环境。
(2)加剧全球气候变化:ODS排放进入大气层,能吸收红外辐射,导致地球表面温度升高,加剧全球气候变化。
(3)影响生态系统平衡:ODS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产生污染,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维护。
三、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管政策及措施1.政策法规制定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管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行政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管,对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ODS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格执法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3.产能削减和淘汰我国政府积极推动ODS生产、使用企业的产能削减和淘汰工作,加大对ODS替代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逐步降低ODS排放。
4.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ODS危害的认识,增强全社会保护臭氧层的意识。
5.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管事务,推动国际公约的履行,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
四、结论我国政府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管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然面临一定的挑战。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我国政策法规体系.
淘汰时间表
全氯氟烃(CFC): 2010年100%淘汰 哈龙(Halon1211和1301):2010年100%淘汰 四氯化碳(CTC): 2010年100%淘汰 甲基氯仿(TCA ) : 2005年削减30%,2010年削减 70%,2015年100%淘汰(2010年已提前淘汰) 溴甲烷(MBr):2002年冻结,2005年削减20%, 2015 年100%淘汰 含氢氯氟烃( HCFCs ): 2013年冻结,2015年削减 10%,2020年削减35%,2025年削减67.5%, 2030年削减97.5%,2040年100%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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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改扩建项目管理政策(2)
发文名称 发布时间 主要要求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得新改扩建1,1, 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 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装置;各级环保部门 2003.7.10 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 不得批准涉及这两种物质的生产(线)建设项 [2003]60号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 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 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 2004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 各地不得批准新改扩建以ODS控制物质作加 工助剂的生产装置、生产线
3
《蒙特利尔议定书》
1、规定受控物质种类: —CFC,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HCFC 2、规定受控物质生产和消费的基准数量 3、规定受控物质的淘汰时间表 4、要求建立进出口许可证系统 5、要求各缔约方报告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数据 6、建立公约运行机制和资金支持机制 7、建立定期评估机制
家用电器
粮食仓储
自2011年1月1日起,除用于原料用 关于严格限制四氯化碳生产、采购 途或特殊用途外,禁止任何单位使 四氯化碳使用 和使用的公告 用四氯化碳
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及清洗行业ODS整体淘汰计划
1、公约、议定书与中国
1)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
1985年 <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1987年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主要内容:缔约方按照按照既定时间表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1、公约、议定书与中国
2)中国加入公约和议定书的时间
1989年9月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91年6月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 敦修正案; 2003年4月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 本哈根修正案
4、国内履约管理机构
中国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1991年成立) 由十八个部委组成,国家环保总局为组长单位
多边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PMO,1992年成立) 由SEPA和有关部委联合成立了行业工作组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成立
5、政策法规体系
6、履约进展
中国自加入议定书以来,履约活动得到了国际社会大力 支持,取得了重大进展。
1)从1992年开始,截至2007年6月,共有381个单个项目、16个行业整体 淘汰计划获得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累计曾款金额约8亿美元。
2)到2006年底,与基线水平相比,中国ODS生产和消费总体水平下降了 85%,其中,CFC生产和消费下降了72%和78%,TCA下降了31%和 72%。
在《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的指导下,中 国逐步形成了对ODS生产、消费、进出口等环节的一系列管 理政策,制定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法规:《国家消耗臭氧层管理条例》(正在报批中) 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 生产管理:生产配额许可证制度、生产禁令 消费管理:使用配额管理、消费禁令 销售管理:销售登记管理 进出口管理: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出口禁令 技术标准:各类相关产品标准 替代品管理:《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目录》 回收管理:对含ODS产品报废、维修的规定
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
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导言1国家方案编制目的1.1.中国政府已在1989年9月加入了《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在1991年6月加入1990年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成为按《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国。
为使中国能全面而有效地遵循《议定书》控制措施,及时获得《议定书》过渡多边基金应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根据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报告附件4附录第10段的要求,制定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
1.2.国家方案是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是实施《议定书》的决心和信心的体现,同时是中国履行《议定书》所面临的经济、技术等方面困难而复杂的现实的反映。
1.3.国家方案详细地统计分析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的生产、消费现状,科学评估了其发展趋势及代用品、代用技术在中国的发展情况,优化制定了中国削减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效的行动计划。
1.4.国家方案将行动计划分解为可执行的项目。
谨慎评估了每一项目可向基金申请援助的增加费用,确认了基金应向中国提供援助的基本框架,按优先顺序分批提出了申请基金援助的具体项目。
1.5.国家方案提出了一整套中国的保护臭氧层政策及配套的机构框架,以支持、领导、监督和保证行动计划及相应项目的如期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
2国家方案编制状况2.1.国家方案根据过渡多边基金执委会制定的国家方案的格式和内容及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工作大纲要求,由中国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中心编制。
编制工作是在国家环保局组织协调下完成的,并得到了外交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局、公安部、机电部、航空航天部、化工部、轻工部、商业部以及《议定书》基金执委会及联合国开发署、世界银行的支持。
国家方案是在1992年5月至7月由30名中国专家组成的包括化学品生产、泡沫材料、工业商业制冷、家用冰箱、哈龙、气溶胶、溶剂、循环回收等8个专家工作组的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及清洗行业ODS整体淘汰计划 共23页PPT资料
1. 清洗行业计划背景与目标
2)《清洗行业ODS整体淘汰计划》
由于清洗行业企业数量多、种类多,我国于2019年开始制 定《中国清洗行业ODS整体淘汰计划》,用于清洗行业 ODS整体淘汰计划的实施 目标: 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国禁止使用CTC清洗剂 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国禁止使用CFC-113溶剂 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国禁止使用TCA溶剂 执行机构 – 国际执行机构:UNDP – 国内执行机构: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
6、履约进展
中国自加入议定书以来,履约活动得到了国际社会大力 支持,取得了重大进展。
1)从1992年开始,截至2019年6月,共有381个单个项目、16个行业整体 淘汰计划获得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累计曾款金额约8亿美元。
2)到2019年底,与基线水平相比,中国ODS生产和消费总体水平下降了 85%,其中,CFC生产和消费下降了72%和78%,TCA下降了31%和 72%。
1、公约、议定书与中国
1)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
1985年 <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1987年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主要内容:缔约方按照按照既定时间表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1、公约、议定书与中国
2)中国加入公约和议定书的时间
1989年9月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91年6月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 敦修正案; 2019年4月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 本哈根修正案
1. 清洗行业计划背景与目标
《国家逐步淘汰ODS计划》简介.doc
《国家逐步淘汰ODS方案》简介-中国政府于1991年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后,于1992年编《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的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1993年初得到国务院与多边基金执委会的批准。
《国家方案》统计分析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现状,科学评估了其发展趋势,评估了中国和国际上ODS 替以及替代技术的发展情况,及其在ODS淘汰行动中的作用和地位,制定了中国逐步淘汰ODS的行动计划,提出了一套中国的保护臭氧层政策及其配套的机构框架。
《国家方案》提出了多边基金应向中国提供援助的基本框架,按优先顺序分批列出了申请多边基金援助的具体项目,并初步评估了每一个项目可向多边基金申请援助的增加费用。
中国在《国家方案》的指导下,保护臭氧层工作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随着国际ODS淘汰形势、国内经济体制的变化,以及为了更好的吸收国际和国内0DS淘汰行动的实践经验和教训,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会同中国政府于1996年5月向多边基金执委会提出了修订国家方案的申请,并获得批准。
《国家方案》修订工作将着重在淘汰ODS阶段控制目标和相应的淘汰步骤、行业的替代技术、淘汰战略、核算中国今后ODS生产和消费淘汰费用、确保ODS淘汰实现的政策法规体系、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
《国家方案》及其修订是中国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决心和信心的体现。
《海底世界》网络教学设计方案-教学内容材简析:人教版小学语文第六册教科书第9课《海底世界》是一篇常识性的文章。
它以生动有趣的笔法,从光和声两方面描述海底的景象,从动物、植物、矿物等三方面介绍海底的物产,从而让人们认识到海底真是个景色奇异、物产丰富的世界,进一步激发广大学生热爱自然、探索自然的兴趣。
教学对象简析:三年级的学生对海底世界的有关知识知道得不是很多,但求知欲强的学生对这课《海底世界》却是充满了浓厚的兴趣。
为了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在学习过程中充分利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创设情景,把认知活动和情感活动结合起来,激发他们的感情;与此同时,通过国际互联网让学生扩展延伸到课本外的一些海底生物知识并让他们自己交流、表演,并下载资料制作电子作品,扩展、丰富了学生们的课外知识。
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的政策法规体系
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的政策法规体系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臭氧层破坏成为了世界各国关注的问题。
事实上,臭氧层破坏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它对人类健康和大气环境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而中国正是全球最重要的国家之一,自然也在积极地推进涉及大气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臭氧层保护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建立了完整的政策法规体系,为保护臭氧层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一、背景臭氧层是地球大气层中的一部分,它位于40公里至50公里的大气层中,主要由臭氧分子(O3)组成。
臭氧层可以吸收太阳紫外线,保护地球表面上的动植物不受紫外线辐射的损害。
然而,随着人类的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化石燃料的燃烧将大量的气体排放到了大气中,其中包括臭氧层破坏的主要成分——氯氟碳化合物(CFCs)和卤代烷化合物。
这些物质在大气中被分解时会释放出氯和溴,它们在破坏过程中会与臭氧分子结合,从而导致臭氧层破坏。
二、政策法规中国政府在臭氧层保护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有力的政策法规体系,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保护臭氧层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通过以来,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其中第三章明确了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大气环境和臭氧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实施。
这部法律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要求实施浓度和排放控制措施,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臭氧层破坏物的排放标准。
这部法律的实施为臭氧层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中国保护臭氧层条例》于1991年颁布。
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臭氧层保护的法律,规定了对臭氧层损害物的批准、管理和控制、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要求及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范等措施。
该条例为我国臭氧层保护工作的推进和维护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政策法规体系
产业链调整压力大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将导 致产业链发生重大调整, 企业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
国际合作需求迫切
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 应对经济挑战,分享技术 和市场资源。
政策法规完善建议
强化政策引导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企业采用替代技 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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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各国政府开始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以推动ODS淘汰,保护人类健康和生 态环境。
目的和意义
减少ODS的使用和排放,保护 臭氧层,降低对人类健康和生态
环境的危害。
促进全球环境治理,推动各国共 同应对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
展。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社会各 界积极参与环保事业。
02
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政策法规的发展
历程
初始阶段
01
1985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通过
02
1987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生效
03
04
1990年
中国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
1992年
中国发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 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
发展阶段
1995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 通过,将氢氟碳化物纳
入管制范围
2000年
中国发布《中国逐步淘 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行动
05
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建议
技术挑战
替代技术研发滞后
当前替代技术研发进程相对滞后,无法满足快速淘汰消耗臭氧层 物质的需求。
设备更新改造难度大
由于现有设备多采用已被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更新改造难度较 大,成本较高。
技术标准不统一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臭氧层是分布在大气平流层中距地面15至25公里左右富含臭氧的部分,通过吸收太阳光中绝大部分有害的中短波紫外线,从而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消耗臭氧层物质是多种耗损臭氧层的化学品的统称,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所列举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简称ODS)为例,主要ODS 物质包括:全氯氟烃(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哈龙(哈龙1211、哈龙1301、哈龙2402)、其他全氯氟烃(包含CFC-13等10种CFCs)、四氯化碳(CCl4)、甲基氯仿(1,1,1-三氯乙烷)、含氢氯氟烃、含氢溴氟烃、溴氯甲烷、甲基溴等。
这些物质被排放到大气中后,通过不断损耗臭氧层,导致大量对人体及其他地表生物有害的太阳光紫外线到达地球表面,不但会降低人体免疫力,增加白内障、皮肤癌等疾病的发病率,还对植物、海洋生物造成负面影响。
从上世纪70年底开始,臭氧层破坏问题就受到各国政府和科学界的广泛关注,控制、减少并最终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消耗臭氧层物质涉及物质种类较多,在我国广泛用于化工生产、家用制冷、工商制冷、泡沫保温、电子产品、医疗器械、烟草、农业、制药、检疫、消防等十多个行业。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控制和削减ODS的基本制度和行为规范,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和职责,系统地加强了对ODS的管理。
(二)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为保护臭氧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际社会分别于1985年和1987年通过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
我国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动态及淘汰ODS政策法规体系.
我国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动 态及淘汰ODS政策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部外经办项目三处
2010年6月24日 合肥
主要内容
我国目前淘汰ODS政策法规体系 国际社会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最近动态 我国HCFC淘汰工作进展 我国HCFC淘汰已颁布的政策
2
第一部分
我国目前淘汰ODS政策法规体系
3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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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在现有政策管理框架基础上制定 全过程管理理念,生产配额证、使用配额证、进出口配额证 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 数据报送制度 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履约管理责任
—数据报送、监督检查 强化了惩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007年1月份正式报送国务院审批 2008年公开征求意见 2009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赴青岛、烟台进行立法调研 2009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办务会通过 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性通过 2010年6月1日生效
制定替代品标准
28
已发布的禁令
使用CFC的普通气雾剂 使用CFC的汽车空调 使用CFC的工商制冷设备 哈龙1211生产和非必要用途的使用 使用CFC的家用电器 非必要用途的CFC生产
29
已发布的禁令
使用CFC的泡沫产品(到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作为清洗用途的四氯化碳和CFC CFC烟丝膨胀剂 粮食仓储用途的甲基溴 甲基溴在烟草行业中作为烟草苗床熏蒸剂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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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
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
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使用前款规定禁止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允许用于特殊用途的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
导言中国政府1993年1月批准实施《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同年3月得到多边基金第九次执委会认可。
通过实施《国家方案》,有效地控制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生产和消费的增长势头,建立了实施《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多边基金项目管理体制,并实现了在气雾剂行业(尚无替代技术的产品除外)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亦称全氯氟烃类物质,以下简称CFCs),为中国进一步的履约工作奠定了基础。
《国家方案》的修订基于原《国家方案》的总体框架及多边基金执委会对于《国家方案》修订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考虑多边基金执委会关于增加费用计算的最新指南、关于行业整体淘汰机制的运行、替代技术路线选择及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重新调查、核实了ODS的生产、使用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确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进一步明确了总体淘汰战略和行业淘汰计划,提出了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方案》的修订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完成。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中心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由30多位行业专家组成的,包括化工生产、泡沫、哈龙、工商制冷、家用冰箱、汽车空调、气雾剂、烟草、清洗及回收利用等专家工作组提交了研究报告(包括《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中国化工行业CFCs生产整体淘汰计划》、《中国汽车空调行业CFCs整体淘汰计划》)。
修订工作同时得到了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外交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局、信息产业部、国家石油和化工局、国家内贸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环境署为国家方案修订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得到多边基金的经费支持以及其它国际组织的支持。
中国已经实施的ODS控制政策法规文件
27
1999.6.30
关于拆除CFC生产设备并补偿停产损失的通知(环经函[1999]71号)附件:企业名单
国家环保总局
28
1999.7.23
关于发放1999年度全氯氟烃产品(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的通知(环控发[1999]30号)
国家环保总局
29
2000.3.2
关于用作化工原料的ODS生产和建设管理的建议(国石化规军发[2000]306号)
国家石化局
哈龙
30
1990.9.17
关于暂停新增消防车、灭火器等产品生产厂点的通知(公通字[1990]92号)
公安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31
1994.11.11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公通字[1994]94号)附件:非必要配置哈龙灭火器的场所
公安部、国家环保局
32
国家机械工业局
清洗
63
1998
关于抓紧开展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通知(电子科[1998]35号)
电子工业部
烟草
64
2000.12.5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氟利昂(CFC-11)淘汰工作的通知(国烟科[2000]782号)附件一:CFC-11消费配额管理办法;附件二:烟草行业拆除CFC-11烟丝膨胀装置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总队
46
1999.2.1
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031号)
公安部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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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4.9
关于发放1999年度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的通知(环控发[1999]13号)
国家环保总局
48
199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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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时间表
全氯氟烃(CFC): 2010年100%淘汰 哈龙(Halon1211和1301):2010年100%淘汰 四氯化碳(CTC): 2010年100%淘汰 甲基氯仿(TCA ) : 2005年削减30%,2010年削减 70%,2015年100%淘汰(2010年已提前淘汰) 溴甲烷(MBr):2002年冻结,2005年削减20%, 2015 年100%淘汰 含氢氯氟烃( HCFCs ): 2013年冻结,2015年削减 10%,2020年削减35%,2025年削减67.5%, 2030年削减97.5%,2040年100%淘汰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新改扩建原文附 件一中所列用作制冷剂、发泡剂、溶剂、化工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 2008.12.2 助剂等受控用途的含氢氯氟烃(包括其同分异 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 5 构体生产设施)。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上述 通知(环办[2008]104号) 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各地不得 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各级政府部门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 2009.10.1 不得审核批准制冷空调、发泡、烟丝膨胀、清 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 3 洗及气雾剂行业使用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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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改扩建项目管理政策(1)
发文名称 发布时间 主要要求 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 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生产装置(线) 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 1997.11.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知(环发[1997]733号) 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 自1999年7月1日起,除已批准立项的项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 1999.6.29 目外,不得新改扩建以所列物质作为加 通知》的补充通知(环发 工助剂的生产装置、生产线 [1999]147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新改扩建四 氯化碳单产装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 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环 2003.4.7 起,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四氯化碳单 办[2003]28号) 产装置 (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新改扩建使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 用四氯化碳作为加工助剂的生产 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装置(线) 2006.2.14 (环办[2006]15号) (用作加工助剂控制物质用途清单见原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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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尔议定书》
1、规定受控物质种类: —CFC,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HCFC 2、规定受控物质生产和消费的基准数量 3、规定受控物质的淘汰时间表 4、要求建立进出口许可证系统 5、要求各缔约方报告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数据 6、建立公约运行机制和资金支持机制 7、建立定期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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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耗臭氧层管理条例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于2010 年4月8日公布,于2010年6月1日起 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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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 物质国家方案》
1992年制定,1993年国务院批准 实施,1999年进行了修订。
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 书》伦敦修正案的规定,对国内形势进行分 析,制定了ODS淘汰计划和替代品生产计 划等内容,建立了政策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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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 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 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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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 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 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由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生产、 进口配额。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 我国政策法规体系
项目技术组成员:周燕
主 要 内 容
国际公约 大气污染防治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中国逐步淘汰ODS国家方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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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公约
1989年9月加入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91年6月加入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 定书》伦敦修正案; 2003年4月加入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 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
(二)生产和消费配额管理政策
生产配额管理
目前除HCFC外, CFCs、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溴甲 烷均已经实行生产配额管理,但由于CFCs、哈龙、四氯化碳、甲 基氯仿均已于2010年完全淘汰,已不允许生产和使用(原料用途 和必要用途除外),因此原料用途和必要用途需申请生产配额。甲 基溴现仍实行生产配额管理。 生产配额管理制度 —环保部每年公布国家年度生产配额总量和配额分配方案 —环保部向企业发放生产配额许可证 —生产配额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但交易必须 得到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按时报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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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业政策
国家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鼓励类:1条,替代品 限制类:4条(HCFC-22,甲烷氯化物, 医用气雾剂) 淘汰类: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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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章制度
(一)新改扩建项目管理政策(8条) (二)生产和使用配额管理政策 (三)进出口管理 (四)禁令(17条) (五)替代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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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改扩建项目管理政策(2)
发文名称 发布时间 主要要求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得新改扩建1,1, 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 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装置;各级环保部门 2003.7.10 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 不得批准涉及这两种物质的生产(线)建设项 [2003]60号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 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 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 2004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 各地不得批准新改扩建以ODS控制物质作加 工助剂的生产装置、生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