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许可监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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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许可监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许可监管制度是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监管制度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直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行政许可准入监管关注较多。

中国多年的行政许可实践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

“长期以来,行政许可机关重视的往往是许可证的审核与发放(包括代借许可乱收费),或者说重视的是通过事前预防来控制公民、组织的活动,以降低其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动的可能性,而往往忽视对申请人获得许可证以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以致许可证成为许多许可证持有人从事违法活动的保护伞和护身符,助长了一些人进行违法活动的嚣张气焰。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许多行政许可机关已经认识到行政许可权范畴不仅包括许可准入监管环节,而且更包括行政许可准入以后的后续监管。

目前,尽管《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年检、撤销、撤回、注销等一些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但我认为,这与行政许可监管法治化目标相比还相差甚远。

也正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从总体上看,与《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相比,重许可、轻监管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后续监管仍是薄弱环节。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监管机构设置:有失均衡化。

在监管实践中,由于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机构的设置不能有效契合行政许可持有人的行为规律,从而造成了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机构设置的失衡,不能充分有效掌握行政许可持有人实施行政许可的动态信息,从而最终导致了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运行的低效,后续监管质量的低下。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行政许可监管机构的设置具体呈现为一种倒“三角形”结构,也就是说越到基层,监管机构配置越是薄弱,而越到上层监管机构配置越是齐全。

第二、监管执法:有失常态化。

在我国当下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实践中,由于长期以来受到运动式执法的历史惯性思维的影响,同时囿于行政许可监管资源匮乏所带来的现实问题,行政许可监管机关在监管实践中往往采取一种具有被动撞击式特点的运动式监督执法方式来对行政许可持有人进行监管。

而专项检查与集中整治行动则是我国行政许可监管机关一直以来所热衷使用的两种典型的运动式监督执法方式。

不可否认,运动式行
政许可后续监管执法方式是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功效的,但这种执法效果毕竟是
一种短期效果,从长远来看,这种执法方式往往容易助长行政许可持有人机会主
义行为倾向,极易造成违法、查处、再违法、再查处的监管执法怪圈。

第三、监
管手段:有失多元化。

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方式主要是以行政许可监管
机关现场运动式检查为主。

这种检查方式有其自身不足之处,即易规避性。

行政
许可持有人完全可以针对行政许可监管机关的检查计划安排,做好检查准备,欺骗、蒙骗行政许可监管机关。

另外还存在着监管技术有失专业化、监管制度设计
忽视预防性、监管法律责任缺乏威慑性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一、加强我国行政许可监管理论的研究。

我国行政许可监管建设之所以仍然处于当下这种徘徊不前的状态,我认为,这和
我国行政许可监管理论的混沌有着极大的关联。

二、完善我国行政许可监管法制
建设。

我国《行政许可法》虽然在行政许可监管制度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但
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我们应该不断加以完善。

三、作为行政许可监管机构应当合
理规划、调整自身监管资源分配结构设置。

而行政许可监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的
基本要求则应当是以提高基层行政许可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为重点,使监管资源分
布的结构在监管类别和监管层面两方面形成与行政许可持有人行政许可活动分
布空间和分布密度相一致的状态,“用监管系统机制的触角锁定每一个容易出现
问题的关键环节,从而实现防微杜渐式的良性监管循环状态。

”四、行政许可监
管机关应当树立一种常态化的监管执法观,建立一种经常性的且具有预防性功能
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执法模式。

五、采用多元化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手段,以更
好地缓解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进一步
提升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质量。

行管0701 07
顾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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