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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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及其所承担的通信建设工程。

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1.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每个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通过内部组织结构图和制度文书公布。

2.安全生产行政机构和职责(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准许通信建设工程投资批复,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2)通信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计划评审、设计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整改。

(3)通信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通信建设工程整个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责(1)建设单位应当任命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作为建设单位对外交流的重要对象,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贡献应当被纳入单位绩效考核体系中。

四、安全生产技术措施1.设计设计应当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包括建筑、材料等方面,且设计图纸中应当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其中应当列明建设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2.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合格材料和设备,并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测和更换。

3.工艺措施施工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施行符合安全施工标准的工艺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五、安全生产制度和纪律1.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程序和质量控制,且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

2.安全生产纪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纪律,并通过宣传和教育的方式使其在大家心中根深蒂固。

六、安全生产事故与应急管理1.事故预防和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评估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 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针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指导文件,旨在保障通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安全责任: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并组织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宣传和执行。

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装安全网、搭设脚手架、设置警示标识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场管理、施工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物料管理等。

现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技能,能够在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4. 安全培训与教育: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培训纳入员工绩效评估体系,对未参加安全培训或未达到要求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理。

5. 事故应急管理:施工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应急措施。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性。

6. 安全检查与评估: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施工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7. 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视安全生产,保证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

通过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可以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维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督员等职责,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通信建设工程的业主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通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通信建设工程在进行施工、维护、设备安装等工作时,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八条通信建设工程在进行高空、封闭、潜水等特殊作业时,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保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第九条通信建设工程在进行现场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防护栏杆等安全设施,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尽快控制事故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通信建设工程应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制度,及时调查处理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通信建设工程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保障事故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处理。

第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在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下造成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号)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号)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号)————————————————————————————————作者:————————————————————————————————日期: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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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等活动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确保通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要求所有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条:要求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条:要求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施工规程和程序,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要求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警示标志、防护网、防护栏等,保护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要求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每个工作环节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方法,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要求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要求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第八条:要求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水平。

以上是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它对于保障通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有效地提高了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等活动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五)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整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

整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

20 年 月 日A4打印 / 可编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单位: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我部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11月16日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处罚条例安全生产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处罚条例安全生产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处罚条例1、《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多少号《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单位: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我部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11月16日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引言通信建设工程是我国信息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通信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 管理目标本规定的管理目标是确保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通信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3. 职责与义务3.1 监管部门3.1.1 负责制定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3.1.2 组织对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1.3 对违反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3.1.4 协助相关单位进行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3.2 通信建设工程单位3.2.1 编制并严格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2.2 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3.2.3 组织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2.4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和事故处理过程。

3.2.5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3.3 从业人员3.3.1 严格遵守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3.3.2 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3.3 发现通信建设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3.3.4 参加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和技能水平。

4.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4.1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4.1.1 通信建设工程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4.1.2 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确保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工程建设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从严管理工程建设现场,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正确健全安全生产文件,定期审查制
定技术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按照竣工图纸和国家规定设置安全
设施,及时培训劳动者学习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应急措施;同时
及时报告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并安排整改;
4、设立有关安全设施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定期检验,安
全设施和产品;
5、制定统一的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应急事故的有效处理。

最新《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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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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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项目名称:第五审判庭高清数字庭审系统改造【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1808-146066-0031】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8年9月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第四部分合同书格式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各供应商: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受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第五审判庭高清数字庭审系统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1808-146066-0031。

二、采购项目名称:第五审判庭高清数字庭审系统改造。

三、采购预算:323000元,总报价超过预算价为无效投标。

四、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年9月12日上午8时30分起至2018年9月18日下午17时30分止(工作日时间)到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报名免费领取招标文件。

五、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0月10日上午10时正(注:8时30分开始受理投标文件)。

六、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马思聪艺术中心左侧附楼二楼开标室。

七、开标评标时间;2018年10月10日上午10时正。

八、开标评标地点: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马思聪艺术中心左侧附楼二楼评标室。

九、供应商资格: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备相关的经营范围);3、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集中采购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报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十、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携带如下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人代表授权书(加盖公章);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委托)。

采购人联系人:陈女士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人:张先生电话:电话(传真):0660一3826961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马思聪艺术中心左侧附楼三楼。

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一八年九月十一日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一、供应商资格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备相关的经营范围);3、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集中采购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报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采购项目总体要求及参数要求1、工程概况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进步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的审理工作任务与日俱增。

为加强本院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司法的公开与透明度,保证阳光审判,维护法院公平、公正、公开执法的正义形象。

本法院根据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设具有现代化技术手段,专业服务于法院审判业务应用的数字法庭系统。

进而实现本法院审判业务信息化、网络化,司法能力现代化。

本次建设的高清数字庭审系统要求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音像技术服务于庭审法官、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将有利于提高法庭审判效率,解决传统法庭庭审中示证、记录、翻译、作证、旁听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它是具有音视频信息采集、显示播放、集中程序控制联动、综合数据录入、法庭所有音视频信息数字化存储等全面功能的智能数字化系统。

由系统引出的新庭审模式的使用,能够使法院的工作更加高效、高质,推动法院信息化,推动案件实体管理,推动司法公正,增加司法透明度,使法院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和进步,使司法工作不断跟上社会发展的要求。

本次建设的数字庭审系统要求与原汕尾中院前期建设的庭审后台无缝对接。

2、设计依据2.1国家及行业依据的标准、规范在工程设计、建设及验收标准、规范方面,需要完全符合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条例及规范,主要将遵循的行业规范与标准至少包括:(1)《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及其强制性条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2011)及其强制性条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GB 51120-2015)及其强制性条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及其强制性条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及其强制性条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规范》(YD/T 5026-2005)及其强制性条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2005)及其强制性条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 5054-2010)及其强制性条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图集》(YD 5060-2010);(10)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 5201-2014)及其强制性条款;(11)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通信工程制图与图形符号规定》(YD/T 5015-2015);(12)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通信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YD/T 5211-2014);2.2其他依据(1)《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系统建设项目》设计函。

1.参考汕尾政府网物价提供的相关配套设备及材料单价。

(3)设计人员现场查勘及收集的相关基础资料。

1.建设目标3.1数字庭审系统(1)打造一个功能完善、操作便捷、适用于各类证据(证物、文件、照片、语音、视频等)的庭审证据展示系统。

通过这一系统,规范举证程序,提高举证效率,增强证据的可视性。

(2)构建网上直播平台,院方领导能够监督本法院和下级法院的庭审实况;法院之间可相互观摩;同时可有选择性地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转播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开庭实况。

使百姓有更多机会观摩法院开庭,利于增长民众法律常识,增强自律意识,利于法治建设。

(3)构建可视化案件资料库,实现已审理案件资料的统一存档管理。

院方领导及工作人员可查找、调阅包括庭审实况录像在内的相关案件资料。

(4)构建数字法庭统一监管平台,通过该平台,法院领导和信息中心可以对本院及所有下级联网法院的开庭情况、科技法庭使用情况和庭审实况进行监督管理。

(5)在无须增设和占用视频会议设备与资源的情况下,支持通过网络直接与其它支持远程庭审的数字法庭之间、与在建的看守所远程视频提讯系统之间的视频互联和实时对话,实现远程开庭、远程提讯、异地作证、死刑复核等业务。

从而免除法官舟车劳顿之苦,减少犯人的押送费用,避免越狱风险;同时节省等待时间,提高开庭效率和安全性,降低司法成本。

4、建设内容根据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系统建设项目的需求以及初步勘察情况。

1套高清数字庭审系统系统包含高清数字庭审主机、数字音频处理器、高清视频混合矩阵、网络交换机等主要设备及配套的前端采集音视频设备和显示设备,系统具备一键开庭、画面合成、庭审录像、同步刻录、庭审直播、庭审点播、庭审笔录和远程庭审等功能。

5、建设地点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五楼“第五审判庭”6、建设方案6.1数字庭审系统1.数字法庭系统整体结构附图 1数字法庭系统整体逻辑结构示意图1.本法院内部通过法院内部专网实现互联;2.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可对法院内部的庭审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管理;3.所有数字法庭、与数字法庭同步建设在看守所的提讯室和检察院的远程提讯室都接入政法互联网络;4.所有案件信息和开庭信息可进行统一管理、排期;5.通过内部法院专网将庭审音视频资料推送给流媒体服务器统一保存和管理,实现面向法院系统内网的转播、点播和下载等;6.通过物理安全隔离手段实现庭审直播到外网的实时转发,继而通过CDN将庭审实况推向互联网,实现面向公众庭审实况转播;7.不同法院的数字法庭之间,通过政法互联网络,在软件的统一控制下,实现远程开庭;8.法院与看守所、检察院之间,通过政法互联网络,在软件的统一控制下,实现异地作证/远程提讯/死刑复核;9.通过在指挥中心装备一定数量的远程指挥终端和大屏显示设备,在软件的统一控制下,可以实现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庭审过程的实时监督和指挥。

10.数字法庭庭内系统拓扑附图 2数字法庭庭内系统拓扑示意图11.数字法庭刑事庭的部署附图 3数字化小法庭刑事庭的平面布置图在数字化法庭刑事庭内,可见的电子设备主要包括:1.投影显示设备审判席左右墙上对称位置各安装高清彩电一部。

电视的安装高度应以彩电对面座位的相关人员能够舒适观看为宜。

审判席上按照座位安放3台液晶显示器,用于显示证据或远程讯问/远程开庭时显示播放对端的实时图像。

2.扩声设备两个墙角各安放一个音箱,用于法庭现场各角色发言的扩声或远程讯问/远程开庭时播放对端的实时音频。

3.图像采集设备标准配置和拍摄对象数字化小法庭-民事庭应配备4支室内枪式固定摄像机。

分别用于定点拍摄以下席位:法官和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嫌疑人旁听席安装位置法官和书记员摄像机:安装在旁听席后面的墙上靠近屋顶的位置;镜头向下倾斜,视场中心为法官席中间座位的椅背和桌面之间,焦点对准法官头肩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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