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消费者后悔研究评述论文(共5则范文)
消费者后悔研究评述论文(共5则范文)第一篇:消费者后悔研究评述论文(共)关于后悔的研究最早并最著名的是1982年Kahne-man和Tversky进行的。
他们的研究阐述r哪些决策会使消费者产生后悔,随后的研究给出了后悔的含义.后悔和预期后悔的区别。
后悔被用在决策的相关领域,研究不但从理论的角度考察了后悔如何影响决策制定过程.而且还给出r后悔在道德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后悔受到营销领域的重视,原因在于后悔与行为意向、后悔与满意、后悔与购后行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通过总结后悔的内涵、作用机制、影响因素和效应等内容.意图给出后悔对消费者和营销实践的指导意义.并指出现有研究的问题和未来研究的方向.一、后悔的内涵和作用机制1.后悔的内涵。
后悔就是一个人在风险条件下做出决定,这个决定在当时看来正确.而事后会觉得这个决定错误的经历。
这是后悔最初的含义,由于这个含义是从经济学和决策学的角度给出,所以并没有在营销领域广泛使用。
Zeelenberg,Tsiros和Mittal给出的后悔含义在营销领域受到普遍的认可。
Zeelenberg认为后悔是“当人们意识到或者想象到,如果当初的行动与现在的行动不同时.结果可能会更好的一种由认知产生的、负面的情感”。
Tsiros和Mittal认为后悔是“将已经发生的结果与选择别的方案可能发生的更好的结果之间的比较”。
Zeelenberg对于后悔的内涵更多地考虑到情感的层面,rsirs和Mittal对于后悔的内涵更多地强调了认知的结果.但二者的共同点都提到了比较的过程,已经发生的(Have Received)和可能发生的(Would Have Received)两者之间的比较。
后悔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回顾性的(Retrospective)后悔,另外一种是预期性的(Anticipated)后悔。
回顾性后悔是针对过去已经发生的经历产生的情感:预期性后悔是预料到未来可能产生的结果而引发的情感。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
浅议消费者反悔权[摘要]当前,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遇到其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有力的诉求手段,或者是有很多的消费者本身怕麻烦,所以随意放弃了对于权力的诉求,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只会使得那些商家的不法行为更加猖狂。
消费者反悔权如果能够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文规定,那么将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反悔权如果实施,也会存在有一系列的问题。
如何才能够使反悔权发挥得恰到好处,不会对正常的市场行为产生影响作用,这是文章所要重点进行论述的。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反悔权;法律体系;电子商务一、消费者反悔权概述(一)消费者反悔权概念消费者反悔权,就是指消费者在反悔权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内,遵循一定的时间要求,对已经完成的合同进行撤销。
如果不能够满足上面的一系列条件,就不能再行使这项权利。
(二)消费者反悔权制定的重要性虽然现在消费者可以在许多的卖家中进行选择,但是毕竟是一个对商品信息了解甚少的个体,所以处于弱势地位。
在当前对消费者进行权益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条规中,还是存在着一些的不足。
例如李某某在某小家电的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风扇,但是由于商家经营方面的不正规,只开具了收据,并且在收据上备注退换货时间是三天。
但是李某某在实际使用了之后,到了第五天才发现有问题,这时他返回到这家小家电的专卖店,却被告知无法再进行退货,经过协商之后卖家才允许换货,还必须是同一款的。
李某某在经过此事件之后,并不想再换货了,但是也没有其他更好地解决办法,只能按照卖家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换货。
商家的不规范经营,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如果消费者反悔权可以行使,那么这一问题就会变得相对简单,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合同的撤销,就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消费者反悔权的建立本身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出现的,但是如果消费者的反悔权运用到所有的合同情况中,那么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混乱。
有些消费者可能会为了自己的一些私利,而不惜损害卖家的利益,这样的行为会严重扰乱买方以及卖方市场,所以要针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与中国普通百姓有着密切的关系。
自从1993年出台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得到修改,日益完善。
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
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刘俊海教授提出了消费者反悔权。
但是,对于反悔权的设置到底有没有必要,其利弊如何,人们仍有着很大的争议。
本文认为反悔权的建立有很大的必要,并将将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
一、反悔权制度的产生所谓反悔权,又称为冷静期制度,就是指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反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
是经营者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
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
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
从历史上看,反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避免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因而,消费者反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
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
二、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反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反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的思考
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小论文)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的思考——以网络购物为例姓名:王孝臣学号:201130020242班级:11级行政法2班学院:法学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的思考——以网络购物为例法学院王孝臣近几年随着网络购物和电子购物活动的兴起,电子商务的发展如火如荼,据调查统计淘宝系2011年“双十一”销售额达到53亿元,2012年“双十一”销售额为1 9 1亿元,同比增长260%。
今年阿里“双十一”交易额突破1亿只用了55秒;达到10亿用了6分7秒;50亿用了38分钟;凌晨5时49分阿里当日交易额突破100亿;13时39分达200亿元;17时31分突破250亿;11月11日总交易额350.19亿。
这显示了人们对于网购的热情和巨大的购买力。
可是在看到网购热火朝天发展的一面,我们也应当看到繁荣背后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9 大权利,如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
后悔权,这个陌生的概念,正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
消费者的后悔权,从广义上来说,它应该包涵三个方面:(1)消费者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商品合同的反悔;(2)消费者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商品合同的反悔;(3)消费者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的服务合同的反悔。
(1)和(3)显然是民法上的合同撤销权,作者这里说的后悔权,是狭义上的——消费者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商品合同的后悔权。
到目前为止,后悔权这个概念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有的学者称为“冷静期”或“冷却期”制度,有的称为“后悔权”制度。
各国的法律中对冷静期制度的称呼也不尽相同,如英国法称为“冷静期”,德国《民法典》称为“撤回权”,法国法上称为“反悔权”。
简单说来,后悔权是指在特定的商品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一段时期之内,依据法律的规定单方面撤销合同而无须说明理由、承担责任的权利。
它赋予了消费者在合同签订后再一次全新思考的机会,是一个让消费者无负担冷静思考的机会,如果消费者作出取消的最终决定也不必为此付出任何代价。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一般都是经过认真考虑和比较后做出的决定,但是有时候消费者也会因为各种原因,改变自己的想法,甚至反悔。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反悔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法规中,重要的一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下文将围绕此条法规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这就是消费者反悔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而所谓“合理期限”,是指卖家和买家在交易时就协商确定的,或者根据商品使用和服务性质、性能等确定的退换货期限。
以往消费者反悔通常是极为困难的,很多企业不仅不提供退换服务,还会以各种方式拖延退换货时间甚至直接拒绝消费者的申请。
但现在情况不同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下面将举几个例子来说明。
首先,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反悔案例——“七天无理由退货”。
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内可以退货的保障条款。
如果消费者接收到商品后七天内,觉得自己不需要此商品或者不想购买了,可以申请无理由退货。
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些商家会明示退换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这是不合法的。
例如,一位消费者在收到一个衣服后发现尺码不合适,想要退货。
但是她的退货申请被商家拒绝了,并且告知她退货要承担相关费用。
消费者经过咨询后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对商品进行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因此,商家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制定退换货政策。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电子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反悔案例。
一位消费者买了一部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出现了闪退问题,于是带着手机去了售后。
售后确认了问题后表示需要修理,并且需要两周时间。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反悔权 必要性 可行性 立法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反悔权分析【中文摘要】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被称为冷静期制度,这项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具有特殊的保护作用。
在国外,冷却期制度在商品交易领域早已被广泛应用,反悔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而在中国反悔权制度却鲜为人知。
本文主要对反悔权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结合当前立法现状与实践,认为在现今消费者主权时代,反悔权有其建立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冷静期制度,适度修正相关法律制度,构建反悔权制度,将其上升为法定权利,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英文摘要】Consumers back right system in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the proxy statement system called system means that consumers in commodities trading after the contract within a certain term enjoys the rights of the unconditional return of disadvantaged, the consumers with special protection. In a foreign country, proxy statement in commodities trading system have been widely applied field, back right is an important consumer rights, while in China back right system, butlittle-known.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b...【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必要性可行性立法【英文关键词】consumers back right necessity feasibility the legislation【目录】消费者反悔权分析摘要4-5ABSTRACT5前言8-9一、反悔权制度的基础理论9-14(一) 反悔权的概念及特征9-11 1. 反悔权的涵义9 2. 反悔权的特征9-10 3. 反悔权与相关法律概念的比较10-11(二) 反悔权制度的价值11-14 1.反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实现的重要保障12 2.适用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12-13 3. 顺应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趋势13-14二、反悔权制度的立法现状14-17(一) 国外的立法现状14-15 1. 德国法中冷静期制度的规定14 2. 英国法中冷静期制度的规定14 3. 其他国家法律中冷静期制度的规定14-15(二) 我国的立法现状15-17三、在我国构建反悔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7-20(一) 我国构建反悔权制度的必要性17-18 1.构建反悔权制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7 2. 构建反悔权制度有利于经营者的发展17 3. 构建反悔权制度有利于公平、有序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17-18(二) 我国构建反悔权制度的可行性18-20 1. 构建反悔权制度的现实基础18 2. 构建反悔权制度的立法基础18-20四、构建我国反悔权制度的思考20-26(一) 反悔权的适用范围量定20-23 1. 反悔权的适用范围20 2. 撤回权的行使20-22 3. 反悔期的规定22-23 4. 权利滥用的禁止23(二) 完善反悔权制度的法制环境23-26 1. 设立一个常设维权机构23-24 2. 加强企业行会自律24 3. 建立消费者小额诉讼制度24-26参考文献26-28致谢28。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优化研究论文
消费者懊悔权制度优化研究论文摘要:本文先对经济法视角下消费者的懊悔权制度属性进展了简单表达,然后在完善条款、提升消费者信誉以及完善保障机制的根底上,详细阐述了消费者懊悔权制度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经济法;消费者;懊悔权制度;属性;完善措施;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开展,互联网逐渐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网上购物成了当前的主流购物方式。
而网络环境本身就是一种虚拟环境,消费者在这其中无法对所购货物的真伪进展正确的判断,并且也无法确定货物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针对这个问题,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提出了消费者懊悔权制度,以此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展保障。
消费者懊悔权主要是指客户选择权和知情权的延伸,交易市场中信誉良好的商家会在消费者懊悔权方面进展重视和开展。
消费者懊悔权通常是指客户在购置货物之后一定时间内,不需要做任何说明,把商品一次性返回卖家,并且不承担任何费用。
当客户在施行懊悔权的同时不需要经过商家同意,只需要在自己观点上出发就可以构成法律形式。
商家还要尽可能的和客户配合,完成退货或者是换货的工作。
消费者懊悔权制度属于经济法的管理范畴中,其是客户最核心的权利之一,从本质上看可以当做是经济法中对本质平等与制度平等的追求。
从消费者懊悔权上可以表达我国在经济市场领域上的管理态度,同时也可以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展有效的保护。
最终目的是让消费者可以在复杂的虚拟购环境中不会遭到利益上的影响,以此来保障当前经济市场的标准,消除不和谐的因素。
由此可见,消费者懊悔制度是一种在购物虚拟环境中实现平等的有效方式。
在经济市场中,运营者最注重的就是权益,而这恰恰与消费者所追求的背道而驰。
这其中的分歧不可以在市场中简单的解决,而是需要以法律的方式对消费者的权限进展保障,以此让经济交易市场更加公平和平等。
当前线上的虚拟交易购物与传统交易之间的差距很大,线上购物形式中,消费者无法在购物阶段中一次性接触到货物,而是在购置了货物之后,经过运输到达消费者中,此时才可以对自己购置产品的有效性与适用性做出研究与判断。
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与发展研究6700字
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与发展研究6700字本篇论文目录导航: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与发展研究消费者后悔权面临的问题探究引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界定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例外新消法适用及消费者退货欺诈及其预防拓宽和改进消费者救济渠道消费者后悔权使用困境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摘要消费者"反悔权";(又称"后悔权";)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这项权利被很多学者认为是突破了传统民法中"有约必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所以无论是在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向内国法转化、德国"债法改革";中将其编入民法典,还是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修订中,都引起了广大的争鸣。
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也规定有消费者反悔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暴露了一些问题,业已进入"立法院";的修改程序。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水平相较西方发达国家一直相差较远。
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 月15 日正式生效施行,使得从法律规定的文字本身,到随之而来的经营者修改服务条款现象,都为这项权利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
本文将对这项权利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通过比较国内外这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国内外经营者的应对措施,进一步分析该权利的行使条件与发展方向,以及这项权利目前面临的问题,并在论述中穿插对我国《消保法》中相关条款的评议。
文章的第一部分将对这项权利进行界定。
由于学界针对这样一项"消费者退回购买商品,经营者返还其价金";的特殊权利,使用了不同的称呼,这便意味着在对这项权利的认识上存在不同。
德国法学者认为该权利是撤回意思表示的权利,从其民法典的规定,使用了消费者"撤回权";这一概念。
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市场的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方式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消费者反悔权,又称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在法定时间内,因商品或服务与预期不符、质量存在问题等原因,可以要求退货或换货的权利。
消费者反悔权的设立,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五条对消费者反悔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
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方式1. 商品退换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如因商品质量问题、与预期不符等原因,可以在七日内向商家提出退货或换货的要求。
商家应依法予以办理。
2. 服务退费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后,如因服务质量问题、服务与预期不符等原因,可以在七日内向服务提供者提出退费的要求。
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予以办理。
3. 线上购物退款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如因商品质量问题、与预期不符等原因,可以在七日内申请退款。
电商平台应依法予以办理。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有权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购买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本文将以该条为视角,浅析消费者反悔权的相关情况,并根据案例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可无理由要求退货或解除合同,但以下商品或者服务除外:一次性消耗品、定制商品、不可退货的商品、过期或者易失效的商品、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食品或者药品等。
由此可见,消费者反悔权并非适用于全部商品或服务,而是有所限制。
具体而言,消费者反悔权适用于以下情形:1、如果消费者在商店购买商品,可以在七日内无条件要求退货;2、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货;3、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服务是一项合同,则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进行退货;4、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周期性提供的服务,可以从最后一次提供之日算起七日内无条件解除合同。
对于这些情形,对于消费者都有相应的保护。
其次,以下是几个关于消费者反悔权案例的说明:案例一:小李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后觉得尺码不合适,于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的第二天联系卖家申请退货。
但卖家告知,超过了七日内的退款时限,无法给予退款。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小李在接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有权要求退货,该卖家拒绝小李的退款请求,是侵害了小李的消费者权益。
因此,小李可以通过维权的方式,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小张购买了一款电动车,当天就想退货,但卖家告知产品已经被拆封,无法进行退货操作。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不在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因此,如果一旦购买的商品被拆封,就不能要求无条件退货了。
案例三:小王在商场购买了一瓶葡萄酒,事后发现酒质有问题,于是想要求退货。
论消费者反悔权
论消费者反悔权摘要: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使虚拟化交易增多, 电子商务、远程邮购、电话电视直销、网络购物等交易方式由于其销售形式的特殊性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信息越来越有限,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不断增多,但是可以寻求的救济方式却仅限于合同的解除权及撤销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我国现行立法对其规定甚少,甚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如何将从国外的“冷却期”制度中“舶来”的反悔权“本土化”,明确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法律效力以及滥用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规制,为消费者寻求救济途径,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反悔权;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法律效力;法律规制现如今,越来越发达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不仅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带来了消费者权益损害现象的不断增加。
尤其是虚拟交易的增多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对产品信息了解的弱势地位。
消费者的权益如何进一步得到保护,我国立法将如何运用法律加以保障,本文将作如下探讨。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解读何为消费者的反悔权,按照国际上公认的说法,就是消费者在商品买卖和接受服务等消费活动中,在一个确定的期间内,有单方面撤销消费合同的权利,无条件退还所购商品【i】。
反悔权是一项十分特殊的权利,与民法或经济法上的相关概念都有区别,正因为它的特殊性,目前我国法律上的相关规定都无法规制它,必须另外立法确认消费者该种权利的存在。
(一)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在合同法中,撤销权有两种,一个是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即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另一个是撤销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恶意逃避债务行为。
二者区别在于:第一,行使方式上: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申请法院执行,而反悔权依据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实现。
第二,行使条件上: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法定情形的,而反悔权的行使是无因的,无需经营者的任何过错。
试论消费者反悔制度
试论消费者反悔制度摘要:反悔权制度既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挑战也是对其传统保护交易理念的发展。
该制度不同于合同撤销权、“三包”制度及试用合同制度,而是一种更大强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
其理论基础不仅源于弱者保护理念,遏制商家不法行为理念,更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延伸和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公平交易;信息公开义务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蓬勃发展,传统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已经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一些随着科技发展而涌现出来的新型交易方式,如远程销售、电子商务等,使得消费者在合同中的弱势地位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便随之运用而生。
经营者告知信息义务与反悔制度是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两大支柱。
一般而言,信息义务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有所体现,而反悔制度却迟迟难以出台。
目前学界对该制度的研究尚处于初期,目前存在的与之相类似的制度主要有合同法解除权制度、产品“三包”制度、产品试用制度等。
传统观点将消费者视为弱者,因此保护弱者和信息对称原则成为这一口号强有力的理论后盾。
但这是否能真正确保反悔制度设立之正当性值得商榷,这也决定了反悔制度的适用领域以及适用交易类型。
针对上述症结,文章首先阐述了消费者反悔权及相关概念,继而简要介绍了域外相关制度规定,最后重点分析了反悔制度构建合理性的理论基础。
一、相关概念及反悔权(一)合同撤销权此处的撤销权指广义上的撤销权,既包括法定撤销权也包括约定撤销权。
所谓法定撤销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合同法》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94条: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论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
2014—5消费维权●—_—_______-___l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论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岩摘要: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消费者的反悔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予以规定,体现了在权益保护上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宗旨,反映了《消法》追求实质公正的价值理念。
文章从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依据、行使的主体、行使的结果以及行使的限制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指引消费者更好地运用权利维护权益,也促使经营者履行义务保障消费者权利落到实处。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权利行使权利限制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赋予消费者的在购买并取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单方面无理由解除消费合同,退还所购商品的权利。
消费者反悔权有不同的称谓,有的依从英国和美国的立法,称为冷静期、犹豫期或冷却期制度,有的按照德国的立法,称为消费者撤回权,还有的学者称之为消费者的后悔权等。
笔者认为,作为一项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特定权利,称为反悔权更为妥帖,它既能反映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全貌.又能反映法律赋予消费者此项权利的价值理念,同时,又使得法律用语更加规范。
消费者反悔权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之一,将对我国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实践起到重要的作用,也会带来许多全新的利益平衡问题。
只有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消费者的反悔权,才能真正依法行使权利,实现《消法》的立法本意。
一、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消费者反悔权是来自于法定还是约定.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
《消法》作为专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终结了关于消费者反悔权法定性抑或约定性的争论。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权利的属性。
这是《消法》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目的和宗旨的体现,也体现了《消法》作为经济法反映保护社会实质公平、维护社会整体效益的价值理念。
《消法》依法确定消费者反悔权的原因。
首先。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正当性分析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正当性分析^p - 法学类论文【关键词】:^p :消费者悔权制度质正义论文【摘要】:^p :随着我国经济的开展,我国的商品市场也随之繁荣,消费市场也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
但是,消费者在购置商品和效劳的过程中,由于诸多原因此使他们的一些权益在遭受损害的时候,现有的法律无法给与救济。
我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即,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其从约定权利上升到法定权利,从而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是否要纳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学界是存在争议的。
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信誉体系尚未建立完全,假设消费者购物后恶意退货,经营者的利益那么无从保护,此时建立反悔权制度为时尚早。
还有观点认为建立反悔权制度立意虽好,但反悔权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
更有反对观点认为,反悔权制度违犯了合同的根本精神,一旦确定相当于变相鼓励消费者任意撕毁合同,给消费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无条件退货必然会增加经营者的负担,经营者会不会将一些消费者退回的商品重新包装,然后放在货架上公开出售呢?假设经营者这样做,那么,势必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他们不得不使用已经被购置者使用过的商品,其人身和财产平安可能因此而受到损害。
因此,这些学者认为,从保护消费者整体利益出发,也应该制止建立反悔权制度。
[1]相对于强烈反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的观点,我国更多的学者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持肯定态度。
他们认为,法律保护向弱者倾斜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于信息的不对称,经济实力的不对等。
反悔权制度建立后,一方面可以促使经营者为减少日后不必要的退货及因货物积压带来的损失,而更详细、真实的披露商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消费自由,实在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笔者认为,反悔权制度到底要不要纳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应当要考察我国设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正当性,假如反悔权制度在我国有设立的正当性根底,那么就应当将反悔权制度纳入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否那么,那么不应当将反悔权制度纳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在一定期限内犹豫、后悔并决定取消交易,获得退货、退款的权利。
消费者反悔权在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7日内可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的情况。
消费者反悔权的保护旨在避免因商家欺骗、偷梁换柱等行为所导致的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少数消费者恶意利用反悔权,无缘无故地要求退货退款,对商家造成经济损失和负担。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也需要合理拒绝消费者的要求,并在具体操作时权衡好消费者权益和自身利益。
下面结合案例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和商家权益的具体操作和权衡。
案例一:小李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但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性能不如心中所愿,于是向商家提出退货。
但商家表示该手机属于换货保修范畴,只能提供维修服务,小李不满意商家的回复,便要求进行退款手续。
对于该案例,商家可以先了解小李出现退货要求的原因,是否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
如果属于商家的责任范畴导致退货,商家应该提供退货服务。
如果是小李个例的原因,商家可进行退货处理,但也可建议小李先使用一段时间再决定是否需要退货。
若无法达成协议,商家也可以拒绝退货要求并给出合理解释。
案例二:小张在商场购买了一件衣服后试穿后决定退货。
但由于标签已经拆掉,商家拒绝了小张的退货要求。
对于该案例,商家需要在售前告知消费者货物退换规则,例如无法退换的商品种类、售后时间等。
如果小张在退货时沟通不畅,可以要求小张提供购买凭据,查看是否有效,也可对退货的产品进行细致的检查,防止恶意换货行为发生。
此外,消费者也应此说明晰明,避免过于任性和随意的退款。
案例三:小王在网上订购了鲜花,但由于交通拥堵等原因,快递延迟了送达时间,小王决定取消订购。
对于该案例,小王的退货要求似乎没有货物质量上的问题,而是出现了快递递送问题。
简论网购消费者的后悔权解析
简论网购消费者的后悔权解析论文摘要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及知情权都因网购的非现场性而面临更大威胁。
为了填补法律空白,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增设第25条规定了网购消费者的7天后悔权制度。
消费者对不属于除外范围的不同商品可无理由退货,但需保持商品完好,且要自行承担退货运费。
这一制度的出台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进步。
然而,立法在后悔权适用范围、完好标准、退货运费分担上还存在不明确或者不合理之处,还需进一步摸索与完善。
论文关键词后悔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购消费者经营者一、后悔权出台背景(一)法律背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第9条将消费者网购的“后悔权”正是纳入草案。
在此之前,我国法律对于网购消费者的保护可谓是一片空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以及“三包“等法规,都未对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进行明确的规定。
目前,走在信息时代前列的一些国家已经对网购消费者的后悔权进行了相关规定。
瑞典在其《远距离合同法》中是这样规定的:消费者在电视购物、邮购和网上购物等远程交易形式中享有14天的“冷静期”。
在这段时间内,消费者如果提出换货或者退款的要求,商家必须在30天内满足消费者的要求。
据德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远程销售中,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后,在14天内有对自己签订合同表示后悔并通过撤回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来使自己所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中对远程消费者后悔权的论述较为完备和详细,对我国网购消费者权益权利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二)社会背景打开购物网页,我们不难发现各大电商和卖家都在售后服务和退货政策的规定中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之类的词语。
这样的标语显示出,即便是网较为平等和自由的网络购物体系中,消费者依旧处于弱势地位。
与此同时,很多商家规定,退货时商品配件、赠品及各种包装要完好,若索要发票,则发票也不能够丢失,否则将不予退换;食品类、内衣类等贴身衣物不予退换。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依照规定享有反悔权。
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规定及其实践中的实际效果,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角度,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浅析,并通过三个案例说明消费者反悔权的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规定,只要在特定的时限内,消费者可以无需任何理由或额外成本就取消或终止购物或服务的合同。
这一规定在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其次,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需要注意一些法律要求。
例如,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时间限制不能过长,否则可能会给商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会妨碍市场的正常运转。
此外,消费者反悔权仅适用于未使用或完好无损的商品,因此消费者在使用该权利时也需要注意对商品的保护。
最后,我们来看几个实际的案例,以便更深入地了解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在一家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手机,当他收到商品后,发现该手机与商家宣传的有明显差异,于是他决定行使消费者反悔权。
小明将商品寄回商家,并要求退款。
商家在确认商品无损后,将退款金额返还给了小明。
案例二:小刚在一家线下商店购买了一款家电产品。
当他回到家后,发现该产品已经有明显磨损痕迹,而商家却告诉他,产品已经出现过多次交易,所以不予退换。
小刚不服,向消费者协会申请帮助。
经协调,商家同意将产品退回并退款。
案例三:小红在线上购买了一件衣服,当她试穿后发现尺码不合适,于是向商家申请退货并行使消费者反悔权。
但经商家检查后发现该商品已经因小红在试穿过程中而导致脱色和破损,因此不予退款和退货。
总的来说,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也是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
在实践中,消费者应该注意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适用条件,同时也需要有理性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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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反悔权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
《消与中国普通百姓有着密切的关系。
自从1993年出台以来,
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得到修改,日益完善。
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
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刘俊海教授提出了消费者反悔权。
但是,对于反悔权的设置到底有没有必要,其利弊如何,人们仍有着很大的争议。
本文认为反悔权的建立有很大的必要,并将将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
一、反悔权制度的产生
所谓反悔权,又称为冷静期制度,就是指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反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
是经营者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
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
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
从历史上看,反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避免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因而,消费者反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
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
二、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
反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反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一)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内在需求
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精细化,产品越来越丰富,制作工艺日趋复杂,因而消费者获得产品的
信息日益减少,其弱势地位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消费者相对经营者而言处于信息上的弱势地位。
消费者对所购买产品的认知能力明显低于对该产品有专业化、职业化了解的经营者,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功能、优缺点等信息了如指掌,而作为消费者的个体由于学识、技术的欠缺,往往很难得知商品的事实情况。
从而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偏在,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这种信息不对称会不断加剧;
另一方面,,经营者为了获得利润,往往采取高压销售,即强迫、哄骗、引诱、缠扰消费者购物,甚至采取更为隐蔽、巧妙的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在经营者的攻势下,消费者往往不能够正确行使选择权,对产品做出良好的判断;对这些手段必须用以制度化打击,才能保护消费者权益。
2,经营者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市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一种经济学上的博弈过程。
而反悔权制度实质上是在人们多次重复博弈中产生的,其本身就是博弈均衡的结果。
但是,反悔权制度决非是仅仅对消费者有利的制度,对经营者来说同样有利。
以美国的冷静期制度为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在1979年正式发布的。
早在上世纪60年代,冷静期制度就在各州被提交议案,但当时美国直销协会和一些直销公司强烈反对它。
直销公司认为,该法规也鼓励其他消费者随便退货,是歧视直销商业、把直销商业放在商店商业地位之下的制度。
不过,随着时间的发展,直销公司转而支持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冷静期制度,支持各州的冷静期制度。
原因在于,该法规有助于把直销行业中的一些不道德的直销商驱除出去,有助于增加直销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
消费者也认为,冷静期制度虽然不能完全杜绝不道德的销售行为,但它成功地减少了这种现象,消费者对直销公司的抱怨急剧下降。
换句话说,也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博弈,达到了利益的均衡。
正如弗劳德所言“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通过建立后悔权制度必然会加大不良经营者的运营成本,从而将这些不良经营者驱逐出市场,使具有较好信誉的经营者在市场中进行良性的竞争。
3.公平有序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现实需要
反悔权制度首先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利,但更是为了倡导和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竞争性的价格信号就不能对资源有效配置。
设计该制度,可以产生一种激励机制,让拥有信息的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能够主动提供真实信息,从而实现信息的有效交换。
这种信息可以避免道德风险,使经营者更加关注商品的质量以提高经营业绩,使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得以提高———让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获得更大的利益,最终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二)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外在条件
1.良好的社会基础
黑格尔曾经说过“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也蒸蒸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被提上了修改的日程,广大消费者期待建立后悔权制度,增加消费者退货的权利。
2.成熟的立法基础
增设后悔权制度不仅存在严峻的现实原因,也具有深刻的理论依据。
倾斜保护弱者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利益平衡立法精神要求,需要通过扩充消费者的权利来加强对消费权益的保护。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层面上进行利益平衡,应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理论依据在于消费者弱者地位,其价值目标在于实质正义,其立法政策在于倾斜保护”。
所以,应该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相互均衡,尽量使他们之间的地位得到实质的平等。
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应该对其进行倾斜保护,通过赋予其更多权利去对抗强大的经营者。
当然,在倾斜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应该对经营者进行适当的限制,但无需对其进行附加过多的义务,否则这些附加义务所支付的成本会通过商品转嫁到广大消费者身上。
因此在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时,公平正义的天平应该向消费者倾斜。
3.可借鉴的国外经验
除了美国之外,法国、德国、马来西亚、韩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也规定有反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法定解除权,而这些成功的经验对我国后悔权制度的建设起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三,反悔权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项制度是否能够为社会带来福利,不仅仅在于这项制度的设置本身是否完善,还要求其能够得到良好的实施,实现最初追求的效果。
如何保障后悔权制度能够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使其不落为“花瓶条文”,便成为大家关注的核心。
为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构建如下机构和制度来综合保障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
设立消费者服务常设机构。
反悔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了保障消费者正确及时地行使后悔权,十分有必要建立某一常设机构,来指导、纠正、保障消费者的维权活动,防止或减少消费者不当的行使权利。
加强企业行会自律。
为了能使处于交易中强者地位的经营者加强自律,规范自己的交易行为,需要行业协会的辅助,在行业协会内部立企业诚信监督部门,收集企业不法行为信息, 定期公布,根据不同的诚信级别作出相应的处理,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配合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将不注重商品质量及信誉的经营者驱逐出市场,并努力培育注重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经营者,最终使经营者及消费者从后悔权制度中获得相应的利益。
设立消费者诉讼制度。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总会出现一些
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消费纠纷,但是我国人口众多,司法资源也比较紧张,即使是很少一部分消费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也会给相关部门带来极大压力。
消费诉讼不仅标的额小,而且需要迅速解决,否则极易引起交易主体对诉讼效率的不满。
为此,需要在诉讼部门建立消费者小额诉讼制度,考虑到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在涉及后悔权的诉讼中,可以将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给经营者,以减轻消费者举证困难的现状。
结语:
反悔权的创设目的,首先在于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的权利,但同时也是为了倡导和建立一种理性的消费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在这个目的的实现过程中,必然面对着不同利益团体的利益博弈,以及实施过程中诸多困境。
因此,我国在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的成熟经验之后,结合我国国情,必然可以创设出一种有利于消费者正当行使权利的反悔权制度,并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加公平、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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