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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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
一、概述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 三、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概述
(一)定义
广义的国家责任分为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两大类, 狭义的国家责任指的就是国际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又称国际责任,主要指国 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但不排除国 家以外的其他国际法主体也可以成为国家责任的 主体。 国家责任包括侵犯损害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等一 般国际不法行为,也包括侵犯他国主权、从事侵 略战争、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等严重国际罪行。
目前国际法庭都只是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联合 国成立的特别国际法庭还是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条约规 定的刑事责任只是针对个人的。即使是《关于国家责任 条款草案》也只是从理论上阐述了国家责任问题,刑事 责任的观念仍未及于国家。但从国际刑事责任的发展趋 势来看,依照国际法,团体、国家、国际组织都应该对 其错误行为负责任。国际责任法发展的方向是朝着国家 要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责任的方向发展。
(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从赔偿责任的主体来看,现行的制度一般有三类:
国家责任制度: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双重责任制度: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 偿责任。
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人企业,都由营 运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2)违背国际义务
一国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 的国际义务的要求,不论其所承担的该国际义务 来源于条约、国际习惯或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一国对国际义务的违背包括主动违背有关国际法 规则的积极作为,也包括对应履行的国际义务消 极的不作为。
2. 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指可以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 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 违反了国家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前者指国家以积极的行为直接地破 坏了国际法的规定;后者指国家以消极的不行为 未有效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 这两种行为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国家应承担由 此产生的国际责任。
(五)排除不法侵害性的情况
1. 同意:指一国在另一国有效同意的范围内实施了违背其国际 义务的行为,则其不法性应予以排除,该行为国亦不需因此而 承担国际责任。但是,作出此类同意决定的必须是一国的合法 政府;同意必须是国家自由意志的表示,不得带有胁迫、诈欺 的因素;同意的决定必须是在行为前作出的,而不是在行为后 追认的;经同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同意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的。 合法性、自愿性、有效性 2. 对抗和自卫:对抗的对方必须是首先有对对抗国违背义务的 行为;对抗措施必要和适度,其结果要与对方造成的侵害成比 例。自卫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即使自卫行为本身违反了行 使自卫权的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但由于它是为了对抗另一国 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因此,其不法性应予以排除。 除自卫外,对抗不能使用武力。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3.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一国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或 该国无力控制或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国际义 务,则该国未履行国际义务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国际不法行 为,但这不适用于该国对不能履行国际义务负有责任的情 况。 4. 危难或紧急状态:对危难和紧急状态下违背义务的不法 性的排除,除要求紧急别无他法外,还要求危难或紧急状 态不是该国本身或协助造成的,并且所违背义务的行为不 得造成比危难同样或者更大的灾难或危及他国的根本利益, 不得违背国际法强行性规则。
保证不再重犯
在必要的情况下,行为国应向受害国承诺并保证不再实施 相同或类似的国际不法行为。
限制主权
指限制责任国主权或主权某些方面的行使。这是国家责任 中最严重的形式。
三、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是与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相联系的。 关于国际罪行的国家责任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 很大的争议。
(四)归责原则
法律上的归责原则一般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 种。 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主要限于对外国人 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一般是采用过错 责任原则。 随着国家责任范围的扩大,各种责任制度的规定日 益复杂。许多国家行为中,其故意或过失因素很难 判断,且国家行为最终是由有关的个人来实施,行 为者的主观状态与国际法判断国家的主观因素不能 完全等同。因此,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 过错责任原则。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
终止不法行为
当不法行为是一个持续行为时,责任国首先应当停止该 不法行为。如终止非法占领、释放扣留人质等。终止不 法行为不影响被终止的行为已经引起的国际责任,只是 可能减轻该责任。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要求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法行为发生前 存在的状态。这种形式多适用于被侵害的物尚存、或受 损但可以修复、或可以制作代替品的情况。如果恢复原 状已成为不可能、或恢复原状的代价远远超过被损害物 原来的价值、或有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的,则采取其他责 任形式代替。
赔偿
责任国对其不法行为的受害国给予相应的货币或事物,以 承担国家责任。赔偿可分为赔偿额等于实际损害的补偿性 赔偿、大于实际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和小于实际损害的象征 性赔偿三类。在国际实践中,多采用补偿性赔偿。
道歉
指责任过对受害国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给予精神上补偿的 法律责任形式。包括书面或口头方式致歉、向受害国国旗 或标志敬礼等。
1. 主观要件
(1)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的行为。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而不论其 属于立法、司法或行政机关,不论其行使国内或国际职务,也不论处于上级 或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 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4、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 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5、国家当局暂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国 家暂不存在或缺席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政治权力 要素,则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6、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 机关,若为行使支配国的国家权力而行事,则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国 的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8、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 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二)特征
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在某些情形下也 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 和个人等。 性质是不法行为。
(三)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一般国际关系中,国际不法行为时有 发生。凡违反条约义务或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都是国际不法行为,国家须为此承担法律上 的后果。
主观要件 2. 客观要件
1.
一、概述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 三、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概述
(一)定义
广义的国家责任分为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两大类, 狭义的国家责任指的就是国际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又称国际责任,主要指国 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但不排除国 家以外的其他国际法主体也可以成为国家责任的 主体。 国家责任包括侵犯损害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等一 般国际不法行为,也包括侵犯他国主权、从事侵 略战争、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等严重国际罪行。
目前国际法庭都只是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联合 国成立的特别国际法庭还是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条约规 定的刑事责任只是针对个人的。即使是《关于国家责任 条款草案》也只是从理论上阐述了国家责任问题,刑事 责任的观念仍未及于国家。但从国际刑事责任的发展趋 势来看,依照国际法,团体、国家、国际组织都应该对 其错误行为负责任。国际责任法发展的方向是朝着国家 要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责任的方向发展。
(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从赔偿责任的主体来看,现行的制度一般有三类:
国家责任制度: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双重责任制度: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 偿责任。
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人企业,都由营 运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2)违背国际义务
一国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 的国际义务的要求,不论其所承担的该国际义务 来源于条约、国际习惯或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一国对国际义务的违背包括主动违背有关国际法 规则的积极作为,也包括对应履行的国际义务消 极的不作为。
2. 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指可以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 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 违反了国家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前者指国家以积极的行为直接地破 坏了国际法的规定;后者指国家以消极的不行为 未有效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 这两种行为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国家应承担由 此产生的国际责任。
(五)排除不法侵害性的情况
1. 同意:指一国在另一国有效同意的范围内实施了违背其国际 义务的行为,则其不法性应予以排除,该行为国亦不需因此而 承担国际责任。但是,作出此类同意决定的必须是一国的合法 政府;同意必须是国家自由意志的表示,不得带有胁迫、诈欺 的因素;同意的决定必须是在行为前作出的,而不是在行为后 追认的;经同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同意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的。 合法性、自愿性、有效性 2. 对抗和自卫:对抗的对方必须是首先有对对抗国违背义务的 行为;对抗措施必要和适度,其结果要与对方造成的侵害成比 例。自卫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即使自卫行为本身违反了行 使自卫权的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但由于它是为了对抗另一国 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因此,其不法性应予以排除。 除自卫外,对抗不能使用武力。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3.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一国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或 该国无力控制或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国际义 务,则该国未履行国际义务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国际不法行 为,但这不适用于该国对不能履行国际义务负有责任的情 况。 4. 危难或紧急状态:对危难和紧急状态下违背义务的不法 性的排除,除要求紧急别无他法外,还要求危难或紧急状 态不是该国本身或协助造成的,并且所违背义务的行为不 得造成比危难同样或者更大的灾难或危及他国的根本利益, 不得违背国际法强行性规则。
保证不再重犯
在必要的情况下,行为国应向受害国承诺并保证不再实施 相同或类似的国际不法行为。
限制主权
指限制责任国主权或主权某些方面的行使。这是国家责任 中最严重的形式。
三、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是与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相联系的。 关于国际罪行的国家责任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 很大的争议。
(四)归责原则
法律上的归责原则一般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 种。 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主要限于对外国人 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一般是采用过错 责任原则。 随着国家责任范围的扩大,各种责任制度的规定日 益复杂。许多国家行为中,其故意或过失因素很难 判断,且国家行为最终是由有关的个人来实施,行 为者的主观状态与国际法判断国家的主观因素不能 完全等同。因此,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 过错责任原则。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
终止不法行为
当不法行为是一个持续行为时,责任国首先应当停止该 不法行为。如终止非法占领、释放扣留人质等。终止不 法行为不影响被终止的行为已经引起的国际责任,只是 可能减轻该责任。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要求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法行为发生前 存在的状态。这种形式多适用于被侵害的物尚存、或受 损但可以修复、或可以制作代替品的情况。如果恢复原 状已成为不可能、或恢复原状的代价远远超过被损害物 原来的价值、或有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的,则采取其他责 任形式代替。
赔偿
责任国对其不法行为的受害国给予相应的货币或事物,以 承担国家责任。赔偿可分为赔偿额等于实际损害的补偿性 赔偿、大于实际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和小于实际损害的象征 性赔偿三类。在国际实践中,多采用补偿性赔偿。
道歉
指责任过对受害国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给予精神上补偿的 法律责任形式。包括书面或口头方式致歉、向受害国国旗 或标志敬礼等。
1. 主观要件
(1)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的行为。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而不论其 属于立法、司法或行政机关,不论其行使国内或国际职务,也不论处于上级 或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 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4、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 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5、国家当局暂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国 家暂不存在或缺席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政治权力 要素,则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6、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 机关,若为行使支配国的国家权力而行事,则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国 的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8、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 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二)特征
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在某些情形下也 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 和个人等。 性质是不法行为。
(三)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一般国际关系中,国际不法行为时有 发生。凡违反条约义务或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都是国际不法行为,国家须为此承担法律上 的后果。
主观要件 2. 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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