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4 硝基氯苯 ⑤
0.05
7 氯乙烯
0.005
35 2,4 二硝基氯苯
0.5
8 1,1 二氯乙烯 0.005
36 2,4 二氯苯酚
0.093
9 1,2 二氯乙烯 0.05
37 2,4,6 三氯苯酚
0.2
10 三氯乙烯
0.07
38 五氯酚
0.009
11 四氯惭烯
0.04
39 苯胺
0.1
12 氯丁二烯
0.002
表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序
Ⅰ类
Ⅱ类
号
Ⅲ类 Ⅳ类 Ⅴ类
1 水温 ( ℃ )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 ≤1; 周平均最大温降 ≤ 2
2 pH 值( 无量网 ) 6~9
3 溶解氧 ≥
饱和率 90%(或 6
7.5)
5
3
2
4 高锰酸盐指数 ≤ 2
4
6
10
15
化学需量
5
表 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
序号
项目
1
硫酸盐 ( 以 SO2- 4 计 )
2
氯化物 ( 以 Cl - 计)
3
硝酸盐 ( 以 N计)
单位: mg/l 标准值
250 250 10
4
铁
0.3
5
锰
0.1
------ 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
表 3 集中式生活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 mg/L
0.05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5
离了色谱法
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for surface waterGB 3838—2002代替GB 3838—88, GHZB 1—19992002-04-28 发布2002-06-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范围2.引用标准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4.标准值5.水质评价6.水质监测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制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制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制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 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等七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202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原始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等地表水的水环境质量手工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1075 水质浊度的测定浊度计法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水环境质量监测 water environmental quality monitoring为了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系中特性指标的动态变化,对水的各种特性指标取样、测定,并记录或发出讯号的程序化过程。
3.2流域 watershed;basin;catchment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区。
习惯上指地表水的集水区域。
3.3水系 drainage system干流、支流和流域内的湖泊、沼泽或地下暗河相互连接组成的系统。
3.4潮汐河流 tidal river受潮汐影响的入海河流。
13.5河口 river mouth河流汇入海洋、湖泊或其他河流的河段。
3.6潮区界 tidal limit潮汐河流河口中发生潮位变化的上界。
涨潮时潮波由河口沿河道上溯,潮波变幅等于零的分界点。
其位置并非固定不变,随河水流量大小与涨潮流强弱等因素的不同组合而上下移动。
水环境评价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有关问题的技术规定(暂行)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性评价分为:优、良好、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五个等级.1。
1断面水质评价评价断面水质时,其水质类别与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 断面水质评价水质类别水质状况Ⅰ~Ⅱ类水质优Ⅲ类水质良好Ⅳ类水质轻度污染Ⅴ类水质中度污染劣Ⅴ类水质重度污染1。
2河流水质评价评价河流(包括河段、水系)整体水质状况时,计算出各水质类别断面数占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以表2所示的方法对其评价.当同一类别水质断面比例大于等于60%时,以该类水质按照表1评价.表2 河流水质评价水质类别水质状况Ⅰ~Ⅲ类水质比例≥90%优75%≤Ⅰ~Ⅲ类水质比例<90%良好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劣Ⅴ类比例<20% 轻度污染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20%≤劣Ⅴ类比例<40%中度污染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劣Ⅴ类比例≥40%重度污染1。
3河流主要水质类别的判定河流中的主要水质类别的判定条件为:当河流的某一类水质断面比例大于或等于60%,则称河流以该类水质为主.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若Ⅰ~Ⅲ类,或Ⅳ~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大于或等于70%,则称河流以Ⅰ~Ⅲ类水质或Ⅳ~Ⅴ类水质为主.除此之外,不指出主要水质类别。
2.不同时段地表水环境质量对比分析2。
1 基本要求进行同一水体与前一时段、前一年度同期水质比较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以保证数据的可比性:(1)评价时选择的监测项目必须相同;(2)评价时选择的断面基本相同;(3)定性评价必须以定量评价为依据。
2。
2.两时段断面浓度变化对比分析评价某项污染项目的浓度值与前一时段的变化程度时,按以下规定进行:(1)当评价指标浓度值升高或降低的幅度小于20%时,且没有使该指标的水质类别发生变化,则属于水质无明显变化;(2)当评价指标浓度值升高或降低的幅度大于或等于20%时,且没有使该指标的水质类别发生变化,则属于水质有所好转或有所恶化;(3)当评价指标浓度值的升高或降低使该指标的水质类别发生了一级或多级变化,则属于水质显著好转或显著恶化。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范围1.1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汤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 标准值4.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制见表1。
4.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 水质评价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跟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第四章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第一节地表水的污染和自净地表水是河流、河口、湖泊(水库、池塘)、海洋和湿地等各种水体的统称,是地球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地表水资源地球水97%的水是海水,剩余3%的淡水中2.977%是以冰川或冰川的形式存在,只有0.003%的淡水是可为人类直接利用的,包括土壤水、可开采地下水、水蒸气、江河和湖泊水等。
只要人类不过度开采和滥用并适当的保护,这些淡水资源通过水循环和自净过程还是可以满足人类对水的需求的。
水循环过程示意图如图4-1.二、水体污染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的影响可使水的感官性状(色、嗅、味、透明度等)、物理化学性质(温度、氧化还原电位、电导率、放射性、有机和无机物质组分等)、水生物组成(种类、数量、形态和品质等),以及底部沉积物的数量和组分发生恶化、破坏水体原有的功能,这种现象称为水体污染。
按排放形式不同,将水体污染分为点污染源和非点污染源。
1.点污染源是指由城市和乡镇生活污水和工企业通过管道和沟渠收集排入水体的废水。
居住区生活污水量Qs计算式(4-1):Qs =86400sqNK(4-1)式中:Qs——居住区生活污水量,L/s;q ——每人每日的排水定额,L/(人.d);N——设计人口数Ks——总变化系数(1.5~1.7)。
]工业废水Qs按式(4-2)估算:Q =tmMK i3600 (4-2) 式中:m ——单位产品废水量,L/t ; M ——该产品的日产量,t;K i ——总变化系数,根据工艺或经验决定; t ——工厂每日工作时数,h. 某些工业的污染物排放系数见表4—1。
2. 非点污染源又称面源,是指分散或均匀地通过岸线进入水体的废水和自然降水通过沟渠进入水体的废水。
(1) 城市非点污染源负荷估计:不同区域径流系数见表4-2 (2) 农田径流污染负荷估算 3.水体污染物由点源和非源排入水体的主要污染物可分为:耗氧有机污染物、营养物、有机毒物、重金属、非金属无机毒物、病原微生物、酸碱污染物、石油类、热量和放射核素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for surface waterGB 3838—2002代替GB 3838—88, GHZB 1—19992002-04-28 发布 2002-06-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范围2.引用标准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4.标准值5.水质评价6.水质监测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制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制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制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 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等七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培训HJ 91.2-2022
设置方法河流监测断面(如右图)1、背景断面:原则上设置在水系源头,未受或很少受人类活动影响,远离城市居民区、工业区、农药化肥施用区及主要交通路线。如果拟定断面处于地球化学异常区,应在地球化学异常区上、下游分别设置;如果水土流失情况较严重,应设置在水土流失区上游。
2、对照断面:应设置在河流流经本区域大型污染源之前,便于了解该水体在大型污染源汇入之前的水质状况,避开废水、污水流入或回流处。3、控制断面:应设置在排污区(口)下游,污水与地表水基本混匀处。4、入境断面:应设置在水系进入本区域且尚未受到本区域污染源影响处,宜靠近水系入境处。5、河口断面:应设置在地貌上具备明显河流特征处,宜靠近河口,原则上在最后一个排污区(口)的下游,能反映河流汇入海洋、湖泊或其他河流之前的水质状况。6、 出境断面:应设置在本区域最后一个污水排放口下游,污水与河水已基本混匀,宜靠近水系出境处。
名词解释
水环境质量监测:为了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系中特性指标的动态变化,对水的各种特性指标取样、测定,并记录或发出讯号的程序化过程。流域: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区,习惯上指地表水的集水区域。水系:干流、支流和流域内的湖泊、沼泽或地下暗河相互连接组成的系统。潮汐河流:受潮汐影响的入海河流。河口:河流汇入海洋、湖泊或其他河流的河段。潮区界:潮汐河流河口中发生潮位变化的上界。涨潮时潮波由河口沿河道上溯,潮波变幅等于零的分界点。其位置并非固定不变,随河水流量大小与涨潮流强弱等因素的不同组合而上下移动。感潮河段:流量和水位受潮汐影响的河段。
布点与采样
布点原则监测断面的布设在宏观上能反映流域(水系)或所在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特征。监测断面的布设应避开死水区、回水区、排污口处,尽量设置在顺直河段上,。监测断面布设应考虑采样活动的可行性和方便性,尽量利用现有的桥梁和其他人工构筑物。监测断面的布设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监测工作的实际状况和需要,要具有相对的长远性。监测断面的布设应考虑水文测流断面,以便利用其水文参数,实现水质监测与水量监测的结合。监测断面的设置数量,应考虑人类活动影响,通过优化以最少的监测断面、垂线和监测点位获取具有充分代表性的监测数据,有助于了解污染物时空分布和变化规律。监测断面布设后应在地图上标明准确位置,在岸边设置固定标志。同时,以文字说明断面周围环境的详细情况,并配以照片,相关图文资料均应存入断面档案。流域(水系)可布设背景断面、控制断面、消减断面和河口断面。行政区域可在水系源头设置背景断面或在过境河流设置入境断面或对照断面、控制断面、消减断面、出境断面或河口断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for surface waterGB 3838—2002代替GB 3838—88, GHZB 1—1999发布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4 标准值5 水质评价6 水质监测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制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制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制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 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等七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为客观反映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用于评价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按功能区划分的有关要求进行。
一、基本规定(一)评价指标1.水质评价指标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 项指标。
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河流总氮除外)。
2.营养状态评价指标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评价指标为:叶绿素a(chla)、总磷(TP)、总氮(TN)、透明度(SD)和高锰酸盐指数(CODMn)共5项。
(二)数据统计1.周、旬、月评价可采用一次监测数据评价;有多次监测数据时,应采用多次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2.季度评价一般应采用2 次以上(含2 次)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3.年度评价国控断面(点位)每月监测一次,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年度评价,以每年12次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对于少数因冰封期等原因无法监测的断面(点位),一般应保证每年至少有8次以上(含8次)的监测数据参与评价。
全国地表水不按水期进行评价。
二、评价方法(一)河流水质评价方法1.断面水质评价河流断面水质类别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即根据评价时段内该断面参评的指标中类别最高的一项来确定。
描述断面的水质类别时,使用“符合”或“劣于”等词语。
断面水质类别与水质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 1 断面水质定性评价2.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当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总数少于5 个时,计算河流、流域(水系)所有断面各评价指标浓度算术平均值,然后按照“1.断面水质评价”方法评价,并按表1指出每个断面的水质类别和水质状况。
当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总数在5 个(含5 个)以上时,采用断面水质类别比例法,即根据评价河流、流域(水系)中各水质类别的断面数占河流、流域(水系)所有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来评价其水质状况。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代替 HJ T 2.3-93)
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渔业水 体,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
3.3 水污染当量 water pollution equivalent 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地表水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
对地表水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标安全而预留的负荷量。
4 总则
4.1 基本任务
在调查和分析评价范围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对 地表水环境质量、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水环境保护目标及水环境控制单元的影响范围与影响程 度,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明确给出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结论。
4.2 基本要求
4.2.1 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主要包括水污染影响与水文要素影响。根据其主要影响,建设项目 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划分为水污染影响型、水文要素影响型以及两者兼有的复合影响型。 4.2.2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评价等级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分为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for surface waterGB 3838—2002代替GB 3838—88, GHZB 1—1999发布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4 标准值5 水质评价6 水质监测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制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制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制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 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等七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地表水质量评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2007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Technical Guideline for Surface Water Environment Quality Assessment2007-□□-□□发布2007-□□-□□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3.1 水系 (3)3.2 湖泊、水库 (3)3.3 水环境功能区 (3)3.4 劣Ⅴ类水体 (3)4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的分类 (3)4.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分类 (3)4.2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的技术流程 (4)5 地表水水质评价要求和方法 (4)5.1 地表水水质评价的基本要求 (4)5.2 地表水水质类别评价 (5)5.3 地表水水质评价方法——水质综合评分法 (5)6 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评价要求和方法 (7)6.1 营养状态评价的基本要求 (7)6.2 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评价方法——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法 (7)7 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 (8)7.1 河段、水系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 (9)7.2 湖泊、水库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 (10)7.3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良好以上级别比例 (11)7.4 地表水属重度污染水体的百分率比较 (11)7.5 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 (12)8 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 (13)8.1 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指标 (13)8.2 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标准 (13)8.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方法 (14)8.4 水环境功能区评价时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 (14)9 地表水环境质量趋势分析 (15)9.1 基本要求 (15)9.2 不同时段定量比较 (15)9.3 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定性分析 (16)10 水质变化原因分析 (17)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基本指标类别与评分限值 (16)附录B(规范性附录)污染变化趋势的定量分析方法——秩相关系数法 (1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科学、准确、全面地评价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3)当指标浓度值的升高或降低的幅度使该指 标的水质类别发生了变化,则可以说明该指标 显著好转或显著恶化。
地表水环境质量趋势分析
两时段的河流、水系水质变化趋势评价
对河流、水系的水质在不同时段的变化趋势分析,以断面类 别比例的变化为依据,对照定性评价的规定,按下述方法评 价。 (1)当水质状况等级不变时,则评价为无明显变化; (2)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一级变化时,则评价为好转或恶 化; (3)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两级以上(含两级)变化时,则 评价为显著好转或显著恶化。
地表水水质变化原因分析
• 当评价对象的水环境质量发生明显变化时,应 对引起水质变化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 基础上提出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建议。
• 水环境质量变化的原因分析主要从直接影响因 素,如水情变化、排污量变化等;间接影响因 素,如经济发展、人口变化、污染治理投资等 进行相关分析,从而得出影响水体质量变化的 主要原因,为水环境污染防治决策和措施的制 定提供技术支持。
2 饮用水源保护区 3 渔业用水区
评价项目 按5.1.1节规定的9个项目
pH值、溶解氧、氨氮、石油类、高锰 酸盐指数、汞、铅、挥发酚 pH值、溶解氧、氨氮、石油类、高锰 酸盐指数、挥发酚、汞、镉
注备
其它项目超过Ⅲ类水质标准 限值时应加密监测并参加评 价。 其它项目超过Ⅲ类水质标准 限值时应参加评价。
某评价项目超过 III类标准的断面(点位) 断面(点位)总数
个数
100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 -污染空间分布特征评价
• 断面水质比较
分析河流、水系中不同监测断面的某项 目污染状况可直接用其浓度值或断面达标 频率(指达到Ⅲ类标准的次数百分比)进 行比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environment quality
assessment of surface water
基本内容
1.适用范围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2.术语和定义 3.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 4.地表水环境质量趋势分析 5.水质变化原因分析 6.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程度评价 7.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
某评价项目超过 III类标准的断面(点位) 断面(点位)总数
个数
100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 -污染空间分布特征评价
断面水质比较 分析河流、水系中不同监测断面的某项目污
染状况可直接用其浓度值或断面达标频率(指 达到Ⅲ类标准的次数百分比)进行比较; 河流、水系间水质比较
(1)断面达标率(指达到Ⅲ类标准的断面百 分比)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
-主要污染项目的确定
断面、河要污染项目的同时,应在项目后标注 浓度最大值超过Ⅲ类水质标准的倍数,即最大 超标倍数,如CODMn(1.2)。
最大超标倍数=
某项目的浓度最大值 该项目的III类水质标准
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
年度评价应采用6次以上(含6次)的监测数据的平 均值进行评价。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
-水质类别评价
河流断面水质类别
每个河流断面水质类别是根据评价时段内该断 面的水质评价项目中类别最高的一项来确定。
描述断面的水质类别时,使用“符合”或“劣 于”等词语。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
-水质类别评价
河段水质类别
他们之间的对应关系为:
水质类别比例 Ⅰ~Ⅲ类水质比例≥90% 75%≤Ⅰ~Ⅲ类水质比例<90%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劣Ⅴ类比例<20%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20%≤劣Ⅴ类比例<40 %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劣Ⅴ类比例≥40%
水质状况 优 良好
轻度污染
代表颜色
蓝色 绿色 黄色
中度污染 橙色
若监测项目不全时,以上规定的9项参加评价。 项目少于9项时,监测结果不足以反映水体水质状况,不作评价。
总氮和总磷不参加水质类别的评价,只作为评价水体营养状态的指标; 粪大肠菌群不参加水质类别的评价,只作为评价水体卫生状况的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
-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水质类别 各类水质类别比例(%) 达到Ⅲ类水质标准百分率(%) 最大超标倍数 断面超标率(%) 主要污染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评价项目
旬、月报水质评价中,必须参与评价项目:
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汞、铅、挥 发酚、石油类9项。
当其他项目有超过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 准时,应参加评价。
季、期和年度评价项目:
河流、湖库水质评价按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 规定的除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和粪大肠菌群4项以外的20项。
城市河段设置有2个以上监测断面时(如:对照 断面、控制断面和消减断面),确定河段的水质类 别采用平均水质类别法,即将河段各个断面的各项 污染物浓度分别进行算术平均,其中污染最重的项 目所达到的水质类别即为该河段的水质类别。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
-水质类别评价
河流、水系的水质类别
当河流、水系的断面总数在5个(含5个)以上 时,在断面类别评价的基础上,采用断面类别 比例法,即根据评价河流、水系中各水质类别 的断面数占河流、水系所有评价断面总数的百 分比来表征评价河流、水系的水质状况;当河 流、水系的断面总数少于5个时,则直接指出各 个断面的水质类别。
河流、水系不作整体水质类别的评价。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
-水质类别评价
湖泊、水库水质类别
湖泊、水库的水质类别评价采用平均水质类别 法,即将湖(库)的各个点位的各项污染物浓 度分别进行算术平均,其中污染最重的项目所 达到的水质类别即为该湖(库)的水质类别。
对于大型湖泊、水库,亦可分不同的湖(库) 区分别评价。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
-水质达Ⅲ类水质标准评价
断面达到Ⅲ类水质标准百分率(%) 断面水质达标百分率是对单个监测断面达标情
况的分析,在多次监测中达到Ⅲ类水质的次数占 总监测次数的百分比。 河流、水系水质达标率(%)
评价方法采用断面比例 法,即评价河流、水系达Ⅲ类标准断面数占监测 断面数之百分比。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定性评价
按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 Ⅲ类标准评价。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
-评价时段和频次
评价时段
一般可分旬、月、水期、季度、年度评价。
评价数据的频次
旬报、月报等对水质进行短期评价时,可采用一次 监测的数据评价;旬内、月内有多次监测数据时,应采 用多次监测结果的平均值进行评价。
季度评价、水期评价应采用2次以上(含2次)的监 测数据的平均值进行评价。
在描述断面水质状况时,定性评价分为:优、良好、轻度污染、中度污染、 重度污染五个等级。
他们之间的对应关系为:
水质类别 Ⅰ~Ⅱ类水质
Ⅲ类水质 Ⅳ类水质 Ⅴ类水质 劣Ⅴ类水质
水质状况 优 良好
轻度污染 中度污染 重度污染
代表颜色 蓝色 绿色 黄色 橙色 红色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定性评价
在描述河流、水系整体水质状况时,按照断面类别比例计算出各水质类别 所占的百分比。
-主要污染项目的确定
断面(点位)主要污染项目的确定方法 水质评价中,将水质超过Ⅲ类标准的项目
按其超标倍数大小排列,取超标倍数最大的前 三项为主要污染项目。 河流、湖库、水系主要污染项目的确定方法
将水质超过Ⅲ类标准的项目按其断面超 标率大小排列,取断面超标率最大的前三项为 主要污染项目。
断面超标率(%)=
重度污染 红色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定性评价
河流、水系主要水质类别的确定 当河流、水系的某一类水质断面比例大于
或等于60%,则称河流、水系以该类水质为 主。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若Ⅰ~Ⅲ类,或 Ⅳ~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大于或等于70%,则 称河流、水系以Ⅰ~Ⅲ类水质或Ⅳ~Ⅴ类水 质为主。除此之外,不指出主要水质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