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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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教审[2014]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4.05.21

【实施日期】2014.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宁教审[2014]2号)

各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市属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咨询和服务职能,提高教育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省政府《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苏教审[2014]1号)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使内部审计职责,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高校要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高度重视教育审计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凡涉及到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安排、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项目等研究和决策会议,应当请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参加。要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审工作,主动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增加教育审计工作投入,为教育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优化内部审计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

(一)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高校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组织机构,为内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根据审计独立性原则,区教育局和市属高校要设置独立内审机构,条件尚不具备的,应改变内审机构与财务科合署办公的形式,可转变为内审机构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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