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张卫东(通交道罚字[2022]第0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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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东(通交道罚字[2022]第01196号)【主题分类】交通运输互联网【发文案号】通交道罚字[2022]第01196号【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0000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12000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13000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34000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340110 【处罚日期】2022.07.25【处罚机关】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处罚机关】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南通市【处罚对象】张卫东【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8.22 16:11:30处罚相对人名称张卫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通交道罚字[2022]第01196号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2-07-25处罚内容警告、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罚款金额(万元) 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违法事实2022年07月19日14时30分,当事人张卫东驾驶苏FD33A4(蓝)小型轿车在南通火车站锦至路,因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我执法人员查获。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处罚机关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600014206771L数据来源南通市交通运输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600014206771L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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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保护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出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本文将从运营主体、车辆和驾驶员、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对这一经营服务管理细则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运营主体方面,南通市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所在地营业场所、车辆和驾驶员等。
经营者要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遏制无资质和无序经营的现象,保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和经济利益。
其次,车辆和驾驶员方面,南通市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必须是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车辆,并且要按照规定的年限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且要经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此举有助于提高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也提升了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再次,服务质量方面,南通市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必须遵守行业准则和服务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和乘客合理要求,提供礼貌、热情和安全的服务。
乘客可以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进行投诉和评价,对服务不满意的驾驶员或车辆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和处理。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乘客的权益,增加了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最后,安全保障方面,南通市明确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必须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如行车记录仪、导航系统等,同时还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驾驶行为监管,确保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此外,还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及时报告相关安全问题和事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减少交通事故和犯罪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和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定西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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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定西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8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9)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市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
负责管理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运力规模调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负责管理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在服务所在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通市政府批转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南通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批转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南通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1e98e6a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35.png)
南通市政府批转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南通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4•【字号】通政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南通市政府批转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南通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08〕11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关于南通市区出租汽车更新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月24日市第十三届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关于南通市区出租汽车更新的实施意见(市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1月)自2001年市区出租汽车更新以来,出租汽车行业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提升城市功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该批车辆报废年限的日渐临近,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下降、车容车貌差、维修成本加大、营运车日减少等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各界和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要求更新车辆的呼声强烈。
为促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出租汽车新一轮更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持行业稳定、提升服务质量为目标,通过推动市区出租汽车新一轮更新,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依法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要,努力提升行业形象和城市形象。
二、政策措施新一轮出租汽车更新按照“总量调控、自主自愿、政策扶持、规范操作”的原则,对更新的车辆,采取延长现有经营权使用期、所延长的经营权使用期不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鼓励措施。
(一)更新范围:凡2006年登记在册的市区出租车辆均可参加更新。
南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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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确
B、错误
答案:B
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二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可知,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扣20分。
A、立即停车并迅速补充冷却液
B、立刻选择安全地点停车降温
C、继续行驶
D、送往维修企业
答案:B
分析:温馨提示:天气炎热,车辆行驶中要注意防止发动机过热,驾驶员应随时留意水温表指示读数,一般不要超过90摄氏度,如果温度过高,要选择阴凉处停车降温,并可掀起发动机罩通风散热。
22、二级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按________必须按期执行维护作业。
20、驾驶出租汽车在隧道行驶时,眼睛的明暗适应过程不会影响行车安全。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三节:安全运营心理素质可知,驾驶车辆由明处驶入暗处或由暗处驶入明处时,眼睛对光线的强弱变化都有一个适应过程。
21、高温天气驾驶出租汽车行驶,发现水温表读数达到100℃时应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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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车
1、汽车噪声主要包含。________
A、音响声
B、发动机声
C、轮胎声
D、喇叭声
答案:BCD
分析:汽车噪声主要包含发动机声、轮胎声、喇叭声。
2、当乘客在禁停路段扬手招车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投诉,驾驶员应停车载客。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三节:服务流程可知,以下行为,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服务: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收拦车;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等违禁物品乘车;醉酒、精神病患者等自主行为能力受限者在无人陪同或监护下乘车;乘客目的地超出省、市、县境或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而不按规定随驾驶员进行登记;乘客的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南通网约车考试中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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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错误
答案:A
分析:烧伤有创面,会损失体液,淡盐水可补充体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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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坡道上掉头,每次停车时均要拉紧驻车制动器操纵杆。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分析:在坡道上掉头,每次停车时均要拉紧驻车制动器操纵杆,以免发生溜车。因此本题正确
9、下列属于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必须具备内容的有_____。
A、劳动合同期限
B、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C、劳动报酬
D、社会保险
答案:AB
18、巡游出租车电召服务要求宜提供18h不间断信息服务。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分析:巡游出租车电召服务要求宜提供24h不间断信息服务。
19、雾天行驶时,当能见度在30m以内时,车速不得超过________km/h。
A、5
B、10
C、20
D、30
答案:C
分析: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培训教材》:雾天行驶时,当能见度在30m以内时,车速不得超过20km/h
23、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服务是一种短暂的过程,这种过程不是可以被保存的有形物品。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服务是一种短暂的过程,这种过程不是可以被保存的有形物品。
24、鼓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以及相关社团组织对________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A、鼓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以及相关社团组织对________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南通网约车考试中心app
1、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的________。
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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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通政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7〕16号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1月16日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8日关于推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精神,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动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有序发展,通过巡游车、网约车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主要任务(一)提升巡游车管理服务水平1.规范经营权管理。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287c816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28.png)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武政办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武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于2021年4月2日经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7日武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或者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中小客车。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第四条网约车经营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转让、出租。
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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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一种新型的出行方式,具有方便、快捷、安全等优点。
为加强对这一服务的管理和规范,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下列实施细则。
一、服务提供者应当获得相应的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在相关平台上进行注册和备案。
同时,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素质,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二、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车辆的安全、整洁、舒适,并定期进行车辆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符合交通安全标准。
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预约服务的要求,在预约的时间和地点按时接送乘客,不得迟到或早到,不得拒载、议价、随意更改路线。
四、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车内明显位置悬挂服务电话、驾驶员证件和车辆运输证,方便乘客查询和核对。
五、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乘客的个人信息等保密,并不得泄露或滥用。
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价,并在车上公示计价规则和价格标准,严禁任意涨价或加收其他费用。
七、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准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进行赔偿和处理。
八、服务提供者应当反馈乘客意见和建议,并对意见和建议进行积极的反馈和改进,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九、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管,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和报表。
以上就是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希望能够更好地规范这一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出行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预约出租车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
出租车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化管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共交通需求的重要举措。
本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权益,推动城市交通现代化进程。
在细则实施过程中,各方需要加强沟通和协作。
政府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各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快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完善监管机制,确保出租车服务的安全和顺畅。
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句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模板】
![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句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0dfa80d3f111f18582d05a22.png)
句政办发〔2017〕37号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句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金融单位,市各直属单位,驻句单位:《句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6日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印发句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深化句容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积极推动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努力构建高品质、差异化出行服务,规范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登记为企业法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市区有固定办公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51b0cf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a2.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通政办发[2010]239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 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 号),设立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将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原市建设局的城市客运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组织协调职责;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应急处置的职责;加强全市公路、内河港口及航道、民用机场等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内河港口及航道、民用航空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发展规划。
指导编制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参与城市客运有关设施和交通运输枢纽规划。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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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安全可靠、便捷高效、合规管理等。
第四条北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主体管理第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车辆投入和驾驶员资源,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出租汽车信息管理平台,确保车辆、驾驶员等相关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公示。
第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乘客的投诉意见,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乘客和驾驶员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第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健全驾驶员信用评价机制,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监管,确保车辆的安全和舒适性。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并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服从交通执法工作,文明行驶。
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证车辆的清洁卫生和良好的驾驶状态,不得酒驾、毒驾和超速行驶。
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在驾驶过程中礼让行人,合理安排行车线路,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绕路、议价,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强迫消费。
第十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护乘客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乘客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乘客权益保障第十七条乘客享有自由选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权利,并享有安全、舒适、有序的出行环境。
第十八条乘客有权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准确、真实的车辆和驾驶员信息。
实施细则:XX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XX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49a94e358f5f61fb7366691.png)
XX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XX市城区(含夷陵区,下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XX市城区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适度、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
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机制,必要时实行动态调控。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运价实行临时管控。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网约车管理。
经信、公安、人社、环保、商务、工商、质监、物价、税务、网信、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管。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注册地在XX市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XX市城区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XX市城区行政区域内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公安、交通运输、税务、网信、通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XX市网约车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监管和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XX市城区开展网约车经营的服务能力。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60c631e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32.png)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31日新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逐步建立动态调控机制。
第四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分宜县交通运输局在分宜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分宜县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c9e74342af90242a895e5af.png)
《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服务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经信、人力社保、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质监、网信等部门(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经营区域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本市依法纳税,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的,向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区、县(市)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区、县(市)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材料;(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或《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的有关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和材料;(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相应经营区域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六)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数据接入市级和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承诺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和投诉处理制度;财务会计结算制度;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调度规则;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e0cbb830c22590102029d49.png)
《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服务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经信、人力社保、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质监、网信等部门(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经营区域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本市依法纳税,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的,向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区、县(市)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区、县(市)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材料;(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或《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的有关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和材料;(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相应经营区域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六)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数据接入市级和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承诺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和投诉处理制度;财务会计结算制度;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调度规则;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063d7f8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fc.png)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承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包括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营利法人。
第三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承德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双桥区域网约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编制,报承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和城市环保要求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应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实现有计划的市场调节。
拉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拉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691526a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2b.png)
拉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拉政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拉政发〔2020〕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拉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30日拉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本细则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网约车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输管理机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约车市场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管、税务、道路运输管理、交通综合执法、公安、网信等部门有权根据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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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规范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市区设立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负责营运、安全、管理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服务与管理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在本市市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在经营区域内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申请,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下服务能力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准予许可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江苏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网约车车辆第十一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的标准;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四车辆初始购置价格不低于12万元;五车辆已使用时间不超过3年自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起算;六市区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住址登记在市区;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纯电动汽车应当符合前款除第四项以外的规定条件,且续驶里程不低于250千米.第十二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公司提供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三机动车行驶证;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及等评报告;七纯电动汽车续驶里程证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起算不超过8年.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第十四条申请网约车驾驶员资格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二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三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四机动车驾驶证;五近期1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一张.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核查并按规定考核,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五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将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备份网约车各项营运数据.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本地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应当遵守国家、省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或为他人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切实维护行业与社会稳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畅通省、市平台,加强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横向信息网络对接,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建立完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第二十七条市通信、公安和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市公安、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八条市经信、公安、财政、人社、工商、质监、价格、税务、人民银行、通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各县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为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