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的卫生检疫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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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二)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二)

[模拟]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二)单项选择题第1题:法定检验检疫是指( )。

A.海关对出入境货物实行的监管B.商检部门实施的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C.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动植物实施的强制性检验检疫D.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的检验检疫业务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是指根据《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

简言之,法定检验检疫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的检验检疫业务。

第2题:以下所列,不属于检验检疫类别代码的是( )。

A.BB.LC.QD.R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L”、“Q”和“R”均属于《法检商品目录》中商品的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A”、“B”和“D”均属于《法检商品目录》中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代码。

第3题: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的( )进行鉴定。

A.现时价值B.使用价值C.发票价值D.市场价值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进行鉴定,可有效防止低价高报或高价低报的现象,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各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第4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由( )制定、调整并公布实施。

A.全国人大B.国家质检总局C.海关总暑D.商务部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国家质检总局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5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须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的商品的“检验检疫类别”应包含代码( )。

A.MB.NC.PD.Q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法检商品目录》中商品的“检验检疫类别”代码为“P”,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

(二)其他法律、法规 《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 (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 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 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 定的,于1951年经WHO成员国审议通过。2005年, 在日内瓦举行的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新修 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并于2007年6月15日, 正式实施。
国境卫生检疫
Ø 国境卫生检疫的概述 Ø 国境卫生检疫内容 Ø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
一、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 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依照国 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口岸、关口对 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 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 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 执法行为。
四、国境卫生检疫人员及其职责
Ø 查验权
Ø Ø
询问权 检疫医师有权对有关卫生状况、人员健 康进行询问。 签证权 查验完毕后,对没有染疫的入境、出境 的船舶、航空器、列车或者其他车辆,检疫医师 应当立即签发入境、出境检疫证。
五、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
Ø Ø Ø 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 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 在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方面进行技术 指导; 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扩散、 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控 制措施。
2003 年 11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 布了《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 疫应急处理规定》。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

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由边肖提供,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输入或者从国内传播,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以及国境口岸、国界江河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传染病的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法所称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的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行李、货物、邮包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物品,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可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邮电部门应优先传递疫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发生检疫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边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检疫第七条入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必须在第一个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除驾驶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车辆,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出境的国境口岸实施检疫。

第九条境外船舶、航空器因故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停泊或者降落时,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对人体有害的因子而实施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等卫生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等)、行李、邮包、尸体、骸骨以及国境口岸区域等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过程监管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1.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和通报等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2.发现存在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

第六条需要实施卫生处理时,检验检疫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处理的原因、对象、数(重)量、方式等。

各种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指征和卫生处理方式见附件1,《检疫处理通知书》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见附件2。

第七条企业或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有效资质的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条实施卫生处理前,受委托的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处理任务准备相关的人员、药品、器械以及防护用品等,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九条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实施卫生处理。

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要求,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卫生处理完成后,卫生处理单位应当填写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并按要求出具卫生处理报告单。

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

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

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一、事项名称: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二、事项类型:其他事项三、设立依据:(一)《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十三条到达和离开时的卫生措施1.遵循适用的国际协议和本条例各有关条款,缔约国出于公共卫生目的可要求在到达或离境时:(1)对旅行者:○1了解有关该旅行者旅行目的地的情况,以便与其取得联系;○2了解有关该旅行者旅行路线以确认到达前是否在受染地区或其附近进行过旅行或可能接触传染病或污染物,以及根据本条例要求检查旅行者的健康文件;和(或)○3进行能够实现公共卫生目标的侵扰性最小的非创伤性医学检查。

第三十一条与旅行者入境有关的卫生措施1.不得将创伤性医学检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作为旅行者进入某个缔约国领土的条件。

但除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另有规定外,本条例不排除缔约国在以下情况中要求实行医学检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或者提供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1)对确定是否存在公共卫生风险有必要;(2)作为申请临时或长期居留的旅行者入境的条件;(3)根据第四十三条或附件6和附件7作为任何旅行者入境的条件;或(4)根据第二十三条可予以实行。

第四十条对关于旅行者的卫生措施收费1.除申请临时或长期居留的旅行者以及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缔约国根据本条例对以下公共卫生保护措施不得收取费用:(1)根据本条例进行的医学检查,或缔约国为确定被检查旅行者健康状况而可能要求进行的任何补充检查;(2)为到达旅行者进行的任何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如其属于未公布的要求或者在进行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之前十天内公布的要求;(3)要求对旅行者进行合适的隔离或检疫;(4)为说明采取的措施和采取措施日期而为旅行者颁发的证书;或(5)对旅行者随身行李采取的卫生措施。

2.缔约国可对除本条第一款中提及的卫生措施之外的其他卫生措施,包括主要有益于旅行者的措施,收取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物检疫和认证认可和标准化等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该局是2001年4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成立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仍分别设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总局的垂直管理。

1.2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包括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运载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出入境人员等。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目录》),于2005年1月进行了重新调整,并根据外贸形势作定期调整。

《目录》包含了必须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绝大部分商品和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对于某些不在目录之内,临时出现问题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也必须接受法定检验检疫。

对外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也在法定检验检疫之列。

1.3 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中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使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

然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企业或有关方面对外索赔。

对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对列入《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8•【文号】国质检卫[2012]281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卫生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12〕28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口岸卫生处理工作是检验检疫机关履行把关职责、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国际传播、维护国门卫生安全的有效措施。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结合每年六月份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的要求,已连续九年在检验检疫系统组织开展了卫生处理质量安全检查活动。

经过多年努力,口岸卫生处理已基本达到规范、科学、安全的要求,对保障口岸卫生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十二字”方针,持续提升口岸卫生处理依法、有效、安全的水平,总局制订了《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强化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提高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口岸卫生处理的实际,制定本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部署和要求,通过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推进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实现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和内容的全覆盖,确保口岸卫生处理的依法、有效和安全。

二、督查对象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的对象指具有卫生处理监管职能的部门和承担卫生处理操作的卫生处理单位。

主要包括:(一)承担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检疫查验,并依法确定实施卫生处理的检验检疫业务部门以及各级卫生检疫业务监管部门。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 2010年外高桥局6月11日至9月7日连续10批次 从澳大利亚进口的燕麦干草中截获死鼠共计 126只,数量之多为上海口岸历年罕见,涉及 货物重量达1300余吨、货值近34万美元。
• 总局为此案例发布警示通报
• 疫情上报总局后,总局动植司于7月21日发布 《关于加强对进口澳大利亚燕麦饲草检验检疫 的警示通报》,明确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同时, 总局通报表扬上海局。
求;
2)口岸内各有关单位是否建立了卫生管理制度,消灭蚊 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保持环境整洁;
3)口岸内仓库及货场内外环境是否清洁,货物堆放是否 整洁;
4)监督码头和其他作业区、场地保持清洁; 5)口岸内公共厕所、卫生间的卫生管理,有无臭味,有
无蚊蝇孳生;
6)空地绿化面积是否达到要求; 7)监督口岸内外对口岸具有危害的污染源的治理。
➢ 内环境 1)空气质量,包括换气率、微生物、粉尘与有害气
体含量
2)微小气候(相对湿度、温度、风速、气压、新风 量);
3)采光、照明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4)噪声污染情况; 5)饮具、卧具、拖鞋、洗浴用品、厕所恭桶等旅客
用品的微生物污染情况;
6)室内地面、墙壁、门窗、座椅、台面卫生。
废弃物处理卫生监督
我局当场责令公司停供,该公司撤回了该车食品。 20日,我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第九十一条款给予威发公 司以警告处分。
**公司接受处分并作出深刻检讨,提交了书面整改意见。上述 处理妥否,请指示。
• 2001年6月,深圳口岸一家职工食堂31人发生食物中毒, 深圳检验检疫局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卫生学 与流行病学调查,最终判断此次食物中毒事件是由于杀 虫药物污染所引起。
• 2013年7月19日上海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 简称“机场局”)从印度航空公司入境AI348航班的 饮料车上截获啮齿动物孟加拉板齿鼠1只,为我国 无分布种。

卫生检疫学复习题

卫生检疫学复习题

第二部分“三法三规”以及与检验检疫一、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试题(一)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自()起施行。

A 1986年12月2日B 1987年5月1日C 1987年2月10日D 1987年3月6日2.通过实施国境卫生检疫,防止()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

A 疾病B艾滋病C传染病D性病3.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 )。

A监测传染病B艾滋病和性病C检疫传染病D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4.检疫传染病是指()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A鼠疫、霍乱、艾滋病B鼠疫、霍乱、黄热病C黄热病、霍乱、性病D鼠疫、艾滋病、黄热病5.()不属于检疫传染病。

A 鼠疫B 霍乱C 黄热病D 性病6.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A 疾病B 传染病C 检疫传染病D监测传染病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必须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

A 12小时B 24小时C 两天D 6小时8.在国外或者国内有()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A检疫传染病B传染病C监测传染病D艾滋病9.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A最后离开B就近的C户口所在地D途径10.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

A临时检疫B卫生处理C移下病人D对病人实施治疗1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A监测传染病病人B艾滋病病人C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D检疫传染病染疫人12.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的,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11月28日发布)第一条为了控制检疫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防止检疫传染病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车、船舶、航空器和其他车辆(以下简称交通工具)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和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时,依照本条例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的国境卫生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的诊断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划分,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确定检疫传染病疫区,并决定对出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的监督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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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下称国境口岸)和停留在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船舶、飞机和车辆(下称交通工具)。

第二章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第三条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条国境口岸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设置的固定垃圾场,应当定期清除;生活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当做到无害化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五条对国境口岸的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病媒昆虫、啮齿动物,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第六条候船室、候机室、候车室、候检室应当做到地面整洁、墙壁无尘土、窗明几净、通风良好,并备有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七条国境口岸的餐厅、食堂、厨房、小卖部应当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整洁,做到墙壁、天花板、桌椅清洁无尘土;应当有防蚊、防蝇、防鼠和冷藏设备,做到室内无蚊、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八条国境口岸的厕所和浴室应当有专人管理,及时打扫,保持整洁,做到无蝇、无臭味。

第九条国境口岸的仓库、货场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发现鼠类有反常死亡时,应当及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十条做好国境口岸水源保护,在水源周围直径30米内,不得修建厕所、渗井等污染水源设施。

第三章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第十一条交通工具上必须备有急救药物、急救设备及消毒、杀虫、灭鼠药物。

必要时,船舶上还需安排临时隔离室。

第十二条交通工具上的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的防除:(一)船舶、飞机、列车上,应当备有足够数量有效的防鼠装置;保持无鼠或鼠类数量保持不足为害的程度。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人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法定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一)法定检验检疫范围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5.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1.《目录》的内容2009年实施的《目录》内的商品共涉及H.S编码20类,编码4815个。

《目录》中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共3883个。

卫生监督学第23章 国境卫生检疫

卫生监督学第23章 国境卫生检疫

三、出入境物品检疫
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检疫 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检疫 出入境人员携带行李和物品的检疫 邮包及快件检疫 尸体、骸骨检疫
四、检疫传染病的管理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及染疫嫌疑人管理 1)鼠疫; 2)霍乱; 3)黄热病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及染疫嫌疑人周围环境的管理 检疫传染病管理的特殊措施
一、出入境人员检疫
入境人员应当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 疫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 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境人员,在入境时
应当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和接受健康咨询,并及时 通知其目的地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一、出入境人员检疫
申请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国际通航的交通工 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 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 明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出入境检疫 第三节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第四节 传染病监测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主要内容 一、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主体及范围
一、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和特征
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health quarantine inspection),是指国 家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 国内传出,通过国家设在国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依 照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规范,在国境口岸、关口对出入 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 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卫生检疫查验、疾病监测、
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健 康体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 效健康检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依据2021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打算》第一次修正依据2021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打算》第二次修正依据2021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打算》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疫第三章传染病监测第四章卫生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爱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疆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详细方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觉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实行必要措施外,必需马上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实行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检疫第七条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需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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