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能效准入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08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王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本市对能源的消耗与需求急剧增加,能源问题已经成为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其中,节约能源是解决能源问题、保障能源安全的主要路径之一。

1998年9月2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对本市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建立节约能源的相关制度,推进节能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

市政府在贯彻实施节能法律、法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节能工作。

一方面,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高耗能的落后产业;另一方面,抓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和节能技改。

原《条例》明确了本市节能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授权其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工作,对本市发挥专业化节能执法队伍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支撑。

十年中本市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监察近760家,提出意见或建议2000多条,提出建议的节能潜力,可节标煤约38.7万吨,其中节电约1.2亿度。

此外,还对650多家非工业用能单位,如宾馆、商场、医院、大学、政府机关及机场等公共建筑开展节能监察。

随着节能管理领域不断拓展,节能管理工作不断深入,原《条例》已显滞后。

为了适应节能工作的新形势和国家对节能工作的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在2006年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2009-7-1).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2009-7-1).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工业节能第二节建筑节能第三节交通运输节能第四节公共机构节能第五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我国新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经历了新旧更替,节约能源法从而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使我国的节约能源向新的方向发展。

下文是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本市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本市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本市社区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开展创建节能家庭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经信节[2017]67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11.01【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沪经信节〔2017〕67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上海市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7〕12号),全面提升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和信息化水平,指导和推进本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根据《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编制了《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11月1日附件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1.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工作,建立操作有序、管理规范的验收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申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能源管理中心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符合国家项目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指标要求。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沪府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8日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推进本市碳达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明显优化,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削减,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重要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循环型社会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初步建立。

到2025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力争达到20%,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指标。

“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基本建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简约适度的绿色生活方式全面普及,循环型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

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力争达到25%,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70%,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

二、重点任务将碳达峰的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加强统筹谋划的同时,进一步聚焦重点举措、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主体,组织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电机促进高效电机推广应用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电机促进高效电机推广应用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电机促进高效电机推广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沪经信节[2013]383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电机促进高效电机推广应用的通知(沪经信节【2013】38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3〕9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13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发〔2013〕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电机、促进高效电机推广的应用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耗能落后电动机范围1.列入《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2009年1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7号公告公布)的在用电动机;2.列入《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2012年4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号公告公布)的在用电动机;3.能效等级低于GB18613-201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的三级能效的其他在用电动机。

二、淘汰计划的制订和申报根据全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确定的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见表1),本市计划在2013年底完成列入第一批淘汰目录的所有型号电动机、第二批淘汰目录中1993年前(含)生产的Y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的淘汰工作;在2015年底前完成2003年前(含)生产的Y系列、Y2系列、Y3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的淘汰工作。

同时,鼓励企业淘汰服役时间超过20年(或总运行时间超过60000小时)的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沪府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9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审查,是根据节能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本市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编制相关工作规范和指南,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和其他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以及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本市节能审查部门(以下简称“节能审查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审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沪发改公告〔2015〕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沪发改公告〔2015〕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沪发改公告〔2015〕1号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十二五”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及提高能效等节能降耗目标分解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2〕1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县政府“十二五”单位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1〕100号)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六个考核小组,对全市17个区(县)2014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将各区县2014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如下:超额完成: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杨浦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青浦区、崇明县完成:闸北区、虹口区、金山区、奉贤区基本完成:松江区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完成2015年本区县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和各项任务。

附件:2014年各区县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2015年7月21日附件2014年各区县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十二五”节能目标(%)2014年单位增加值能耗计划下降率(%)2014年单位增加值能耗实际下降率(%)考核等级黄浦区-15-2.6-7.11超额完成徐汇区-17-3.2-6.73超额完成长宁区-17-7.22 超额完成静安区-15-1.5-8.46 超额完成普陀区-17-2.8-9.63 超额完成闸北区-17-3.5-7.76 完成虹口区-17-3.6-9.46 完成杨浦区-17-2.6-9.08 超额完成闵行区-17-8.20 超额完成宝山区-18-3.0-7.33 超额完成嘉定区-18-2.5-6.19 超额完成浦东新区-18-3.0-5.98 超额完成金山区-16-3.7-4.06 完成奉贤区-16-3.0-5.69 完成松江区-18-5.94基本完成青浦区-17-2.0-5.52超额完成崇明县-16-1.0-5.41超额完成——结束——。

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九号《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本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能源发展、产业结构、生活消费等领域的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创新驱动、协同增效的原则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多元共治机制,形成能源资源高效率利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互协调促进的制度体系,实现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绿色低碳模式转变。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领导,将绿色转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署推动相关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推进实施重大政策措施。

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科技、商务、农业农村、水务(海洋)、市场监管、邮政管理、教育、统计、财政、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9年4月10日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落实《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建立以创新发展提质增效为核心的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引领、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着力提高经济密度,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树立“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的绩效导向,建立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办法,以评促转、以评促优,形成四个“论英雄”的激励约束机制。

以资源利用效率评价结果为依据,对“高产田”和“低产田”深化差别化政策指导,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技术改造、结构调整等方面分类施策,促进企业和产品的优胜劣汰,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产品集中,增强产业发展的质量优势,持续推动经济规模和效益提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沪府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2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建立健全本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目标到2025年,本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持续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明显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明显,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增强,生态环境稳定向好,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

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高地初步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成为全国典范,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质量更为优良,生态之城基本建成。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一)推进工业绿色升级。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增项目能耗准入门槛,加快推动制造业低碳化、绿色化、高端化优化升级,持续深入推进落后产能淘汰调整。

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大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建科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WL‐ZD‐20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4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4月23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工业节能第二节建筑节能第三节交通运输节能第四节公共机构节能第五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沪府办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十二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07〕25号),根据“统筹存量、扩大增量、支持重点”的原则,设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把政策聚焦在节能和减排的增量上,用于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市原存量资金已明确规定的用途不变。

二、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在统筹存量资金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实施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三、支持范围(一)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

重点用于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煤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能源储备;电力迎峰度夏、燃气迎峰度冬等。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

鼓励支持石油制品替代能源、氢能等新能源的应用。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2.03•【文号】发改产业〔2022〕200号•【施行日期】2022.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能源局:按照《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有关部署,为推动各有关方面科学做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现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改造升级对于能效在标杆水平特别是基准水平以下的企业,积极推广本实施指南、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工业节能技术推荐目录、“能效之星”装备产品目录等提出的先进技术装备,加强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污染物减排、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公辅设施改造,提高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绿色化水平,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二、加强技术攻关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创新资源,推动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绿色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相关设施装备攻关。

推动能效已经达到或接近标杆水平的骨干企业,采用先进前沿技术装备谋划建设示范项目,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促进集聚发展引导骨干企业发挥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通过上优汰劣、产能置换等方式自愿自主开展本领域兼并重组,集中规划建设规模化、一体化的生产基地,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构建结构合理、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发展格局,不得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1•【文号】发改环资〔2021〕1310号•【施行日期】2021.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9月11日附件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实行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称能耗双控)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

“十三五”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能耗双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缺乏弹性、能耗双控差别化管理措施偏少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能耗双控制度,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管理制度为手段,以提升基础能力为支撑,强化和完善能耗双控制度,深化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推进能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倒逼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二)工作原则。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沪经信节[2011]405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沪经信节[2011]40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和《关于开展201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工信部节〔2011〕310号)文件精神,本市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监察对象专项监察的对象是本市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具体名单见《关于公布2010年度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1)059号〕。

二、专项监察内容和时间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分阶段实施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专项监察。

各区(县)、集团公司可参照本通知,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非市属重点用能单位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专项监察。

(一)自查上报(2011年7月15日- 8月15日)各重点用能单位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公告),结合2011年度落后产能、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自查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淘汰计划,将《落后产能自查及淘汰计划表》(见附件1)和《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自查及淘汰计划表》(见附件2)电子版上传至上海能效诊断热线()的“管理平台”,同时于8月15日前将书面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5楼,邮编:200083)。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15]13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9.18【实施日期】2015.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1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重点用能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推进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9月18日附件:加快推进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本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推动本市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家质检总局《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印发的<计量发展规划(2013-2010年)>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现就加快推进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本市节能减排工作,建立健全本市能耗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体系,夯实本市节能基础能力,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

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

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详情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能源局: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高耗能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高耗能属性主要由产品性质和工艺特点决定,合理有序的项目建设实施,对健全产业体系、稳定市场供给、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为落实《关于强化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指导各地科学有序做好高耗能行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有效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经商有关方面,现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标准引领作用对标国内外生产企业先进能效水平,确定高耗能行业能效标杆水平。

参考国家现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确定的准入值和限定值,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发展预期、生产装置整体能效水平等,统筹考虑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保持生产供给平稳、便于企业操作实施等因素,科学划定各行业能效基准水平。

重点领域范围和标杆水平、基准水平视行业发展和能耗限额标准制修订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和动态调整。

二、分类推动项目提效达标对拟建、在建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

对能效低于本行业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合理设置政策实施过渡期,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运行能效,坚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上海市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上海市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用电
价格优惠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价管[2010]01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5.25
【实施日期】2010.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等问题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0)012号)
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20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取消对高耗能企业
用电价格优惠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
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取消本市电价目录中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分步调整其用电价格水平。

1、调整目标。

本市电价目录中铁合金、电石、烧碱用电,离子膜烧碱用电,合成氨用电,调整到比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低10%的水平。

2、调整步骤。

上述三类用电目录的各电压等级电价,自2010年6月1日起,每年每千瓦时提高5分钱,直至该目录电价达到比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低10%的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能效准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7.01
•【字号】沪发改环资[2014]119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能效准入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4〕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要求,控制本市能源消费总量,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含扩建,下同)高耗能项目的节能评估、评审和审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耗能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六大高耗能产业领域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行业的中类、小类及产品具体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二、工作目标
在符合上海城市发展定位和产业准入的前提下,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准入,确保新建高耗能项目的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增长。

三、能耗国际先进水平确定原则
(一)《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中收录的相关高耗能行业产品(工序),按表格中对应的国际先进值确定其单位产品能耗国际先进水平(详见附件1)。

(二)《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未收录,但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或上海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包含高耗能项目产品(工序)的,暂按相关标准中最优的先进值确定其单位产品能耗国际先进水平(详见附件2)。

(三)《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以及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或上海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均尚未列入的高耗能行业产品,节能评审机构应查阅相关文献并暂按文献资料相关数据确定该单位产品能耗的国际先进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准入体系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断完善本市高耗能项目相关单位产品能效指南和能耗限额地方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的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按国际先进水平确定。

(二)从严落实高耗能项目能效准入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不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能评制度,购置的用能设备须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节能评估机构应遵循专业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操作性原则,对照高耗能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

节能评审机构在节能评审报告中须将项目单位产品能耗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进
行对标分析,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对于按查阅的文献资料确定单位产品能耗国际先进水平的,应及时向市相关行业节能管理部门反映,便于动态修订相关标准或指南。

节能审查机关应根据评审意见,对高耗能项目从严把关;凡是该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一律不得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三)加强高耗能项目的计量监测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要求配备和管理计量器具,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须按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督促用能单位按期整改。

(四)加强高耗能项目的监督检查
节能审查机关应重点加强高耗能项目能评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节能监察机构应加强对高耗能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察,发现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而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应及时报告节能审查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摘编)
2、部分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国标、行标及地标目录(摘编)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7月1日附件1:
《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摘编)
说明:
1、加粗指标表示一级单耗指标,即产品单耗;未加粗指标为二级单耗指标,即单位产品实物量能耗或工序能耗。

2、*:电力折标油的系数为0.26千克标油/千瓦时。

3、本表中的国际先进值为实际运行值,能评时理论计算值一般应优于实际运行值。

附件2:
部分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国标、行标及地标目录(摘编)
6、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