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告人的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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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法律

沉默权制度法律

与刑事诉讼构造的关系
诉讼构造的完善
沉默权制度与刑事诉讼构造密切相关,共 同构建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
强化司法权独立行使
沉默权制度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相应的诉 讼权利,进一步强化了司法权独立行使的 地位和作用。
05
沉默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与 展望
完善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01
保障人权
沉默权是基本人权之一,也是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之一。完
《沉默权制度法律》
2023-11-01
目 录
• 沉默权制度概述 • 沉默权的法律依据与保障 • 沉默权制度的实践与问题 • 沉默权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 沉默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沉默权制度概述
定义与含义
定义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 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扩大适用范围
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一些国家逐步扩大沉默权的适用范围, 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适用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对未来沉默权制度的展望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增 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未来沉默权制度发展的基础和 前提。
强化控辩平等对抗
沉默权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对抗国家指控的权利,增强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地 位,突显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
与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
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沉默权制度与证据排除规则相互补充,进 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VS
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
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沉默权制度 和证据排除规则共同发挥作用,使得犯罪 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 障。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一、反方学者观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国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对他的提问。

"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怀旭教授说,"虽然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但目前绝大部分案件都要依靠它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某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

"沉默权是一种具有某种奢侈性的制度,承认沉默权必然导致破案率大幅降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肖胜喜副检察长指出,确认沉默权需要满足很高的条件要求,就我国目前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来看,显然难以做到。

由于可能造成一大批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在目前治安状况如此严峻的形势下,社会能否承担如此代价,实难把握。

北京东城公安分局的一位预审员坦诚地说,"你可以说我们的软硬兼施侵犯了嫌疑人的权利,是粗暴的懒惰行为,但事实上,讯问是一门比刑侦技术更为精深和有效的学问。

我们可以不使用刑讯逼供,可以不把嫌疑人看作罪犯,但你给他们不回答我们提问的沉默权利,就像缴去我们的武器一样可怕。

"如果每一起案件都在充分获得了直接的犯罪证据之后再去触动犯罪分子,那么破案率必将大大下降,很多本来能得到及时破案的案件只能白白扔掉。

二、沉默权制度的弊端1.理论上对沉默权的批评。

事实上,在沉默权的产生之初,就褒贬不一,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例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曾激烈地反对过沉默权,他认为,一,自证其罪并不比其他人作证更残忍;二,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三,沉默权只会保护有罪的人,而对无罪的人没有什么价值。

他把沉默权称为“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并且以讽刺的口吻说:“如果每个级别的罪犯聚集在一起,并且按他们的愿望设计出一种制度,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除了这项规则作为首选,还会是什么?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无罪者绝对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就像有罪者援引沉默权一样”。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护沉默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3. 适应国际司法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我国司法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司法体系,提高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 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法官和检察官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3. 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使沉默权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2.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沉默权。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使公民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5. 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内涵。

沉默权也被称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或拒绝作证的特权。

其实质是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尊严的前提下,保证供述的自愿性。

它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可能对控方或法院不利的陈述或其他证据,控方不得以任何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式强迫被告人就案件事实陈述或提供证据;第二,被告有权拒绝回答检察官的讯问,并在讯问中保持沉默。

警方、检察官和法官应当及时告知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项权利,因此不允许对犯罪进行推断。

第三,被告人有权对案件事实作出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他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时出于他的真实意愿作出的。

法院不得将被告人的陈述作为终局裁决的依据,该陈述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是在外部胁迫压力下作出的。

二、我国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不良现状及根源。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一直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的“实事求是”作为证据法的唯一理论基础,我国大多数立法者和司法工作者否定“沉默权规则”的合法性,忽视了被告人自由供述的意志决定和选择。

沉默权规则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一,最初要求司法机关不得强迫被告人对自己作出陈述,不得因被告人的沉默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而迫使被告人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

然而,这一规则尚未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得到公开承认和实施。

相反,它也受到了遏制和阻止。

当然,这可能是我们的理论家和立法者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片面理解造成的。

他们认为,被告人的沉默权与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实事求是”和“以事实为基础”的原则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我们的立法者只会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嫌疑人接受调查人员讯问时应如实回答。

立法者指出,西方国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扩大了被告人的沉默权,但沉默权与无罪推定一样是不正当的。

我们怀疑刑讯逼供是严格禁止的,但嫌疑人对调查人员非常怀疑。

问,应当如实回答,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罪重就罪重,罪轻就罪轻,是否坦白,是衡量有无悔过表现的一把尺子,坦白可以从宽。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该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而我国的一些学者也就此进行了长期的争论。

本文作者将从自然法基础方面对沉默权的产生和确立过程进行论述,并对一些现实问题进行必要的阐述。

第一部分沉默权的理论基础一、自然法的基本法则人是自然平等的,不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或身体等任何区别。

但就自然状态而言,所有人都有危害他人的意愿,这源于人天性上的贪恋,或是意见上的分歧。

冲突,或是战争在这种情况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人同时又是趋利避害的,而在各种自然的“害”中的“至害”就是死亡。

一个人尽全力去保护他的身体和生命免遭死亡并不是荒诞不经的,也是不应受到指责的。

可以看到,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

而各项自然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就是生命权。

显而易见,永久的战争与人类的保存或是个人的保存是不相容的。

由此,可以得出自然法的基础,就是:当和平可得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当和平不可得时,就在战争中寻求救助。

从这条基本的自然法中可以得出:所有的人必定无法维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必须转让或者放弃某些权利。

因为如果所有人都坚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的话,那就必定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人去攻击另一些人,而后者又会对前者进行反抗。

他们这样做都是为权利所驱使的,战争也由此而来。

因此任何人如果不想放弃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那就是在做有违和平的事,换言之,他们的行为是有违自然法的。

二、有关协议的几个问题(一)协议的自然法理论放弃权利有两种情况:或者简单地放弃,或是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转让他们权利的行为叫做契约。

①在每一个契约中,或者是双方立刻按照他们约定的那样去做,以至于谁也没有对另一方给予信任;或者是一方履约了,而另一方被给予了信任;或者谁也没有履约。

当双方立刻履约时,契约随着这种履约而终止。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2023-11-01contents •引言•沉默权的基本理论•沉默权立法的现状及问题•沉默权立法的完善建议•结论目录01引言问题的提刑事诉讼活动中,常常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种种原因不愿意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而选择保持沉默的现象。

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侦破和审判结果,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沉默权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是否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反对者认为,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会妨碍案件的侦破和审判,而且还会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不利的诉讼地位和诉讼后果;而赞成者则认为,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保障其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必要条件。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沉默权在立法上的确立与实现,分析其利弊得失,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制度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推进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二是有助于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统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标准和操作规程。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对沉默权的相关理论、国际法及外国立法例、我国立法及实践中的沉默权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探讨沉默权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二是考察国际法和外国立法例中沉默权的相关规定及其实际运作情况;三是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沉默权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四是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的立法建议;五是进行案例分析,检验和完善相关立法建议的实践效果。

研究的方法和内容02沉默权的基本理论定义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性质沉默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也是对司法公正的保障。

沉默权的定义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权保持沉默。

沉默权

沉默权

一、什么是沉默权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美国学者Christophere Osakwe认为,沉默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我国实施沉默权制度的主要障碍:我国实施沉默权的重要性: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中国确立沉默权规则之诉讼价值分析(一)与国际接轨要求确立沉默权规则尽管沉默权制度的发展面临变革和挑战,许多国家采取了限制沉默权的措施。

但限制并非取消,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积极作用至今仍是多数国家的共识。

中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条约第14条(3)(g)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

"为了体现与国际接轨,规定沉默权制度已经是履行国际义务,遵守国际条约的要求。

一旦该条约由全国人大通过,中国终将确立沉默权的法律原则。

(二)实施沉默权规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延伸。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一规定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得以确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它必然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控方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享有诉讼主体地位。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秦洪涛摘要沉默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规则,已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所采纳。

它是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之所在。

是否确认该权利及是否建立了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反映了一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而且体现出一国刑事诉讼文明进步的程度。

随着我国诉讼民主进程的推进和人权保障力度的加强,沉默权问题逐渐地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对沉默权规则做出相应的规定。

本文主要对沉默权的概念、起源与演变进行了简述,并对其法理依据和诉讼价值做了深入的分析,进而联系着我国具体的司法实际并借鉴西方司法实践中的历史经验,阐述了我国对沉默权的科学抉择,并对设立这一规则提出了有益的见解。

关键词:人权保障沉默权诉讼文明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但沉默权成为国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却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期间。

虽然立法最终未接受沉默权,但随着政府对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沉默权这个问题再次激起学术界、实务界的讨论。

国内各界主张确立沉默权的呼声日渐高涨,但来自实务界的反对声音仍是十分强大,即使是学术界意见也存在不少分歧,本文主要围绕沉默权相关问题进行论述,以探讨我国对沉默权的科学抉择。

一、沉默权的概念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绝回答的权利。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也有不同的理解。

大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狭义的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的讯问和法庭的审判,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

沉默权的法律后果(3篇)

沉默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不向他人或国家机关透露任何信息的权利。

在我国,沉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体现了法治精神和个人尊严。

然而,沉默权并非绝对,其行使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沉默权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沉默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为公民的沉默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得以刑讯逼供或者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该条款明确了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

三、沉默权的法律后果1. 法律后果的种类(1)无罪推定原则下的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原则,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的情况下,不得对其定罪。

在此原则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不提供任何有罪证据。

若其保持沉默,不得视为承认犯罪。

(2)证据不足时的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若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则其沉默权得到保障。

此时,司法机关不得对其定罪,应当释放。

(3)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沉默权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不提供任何有罪证据。

若其保持沉默,不得视为承认犯罪。

2. 沉默权的法律后果(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沉默权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讯问过程中,若其被迫提供有罪证据,可能面临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

(2)对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限制沉默权限制了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范围。

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罪证据,否则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

(3)对证据收集的制约沉默权对证据收集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司法机关需寻找其他证据证明其犯罪,这有助于提高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被告人的沉默权

被告人的沉默权

被告⼈的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有拒绝交代⾃⼰的犯罪⾏为权⼒。

国家法律保护犯罪嫌疑⼈、被告⼈的这种权利。

沉默权⼜引申出撒谎权,犯罪嫌疑⼈、被告⼈不供述或者不属实供述⾃⼰的犯罪⾏为都是合法⾏为,受到法律保护。

双⽅机关不得以被告⼈⾏使沉默权加重被告⼈的刑罚。

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权法确认的⼀项基本⼈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项重要内容,保护被告⼈的沉默权被认为是“⼈类通向⽂明的⽃争中最重要的⾥程碑之⼀”。

中国传统上没有把保护⼈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把“坦⽩从宽、抗拒从严”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政策。

这是和辩护沉默权相违背的。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与世界的逐步接轨,我国确⽴了依法治国的⽅针,特别是1998年10⽉签署加⼊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其第14条关于“不得被强迫⾃证其罪或者供认罪⾏”的规定,再次激起法学界对沉默权的研究热情。

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否增加保护沉默权的规定,成为争议焦点。

主张在刑事诉讼法中确认沉默权的⼈的理由是:1.沉默权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准确性。

中国历史是冤假错案太多了,冤假错案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

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就是法律没有规定沉默权。

法律规定沉默权是彻底杜绝刑讯逼供最有效的⼿段。

2.沉默权是国家赋予公民的⼀项基本⼈权,是公民⽣存权与发展权的⼀部分,能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追诉者意思⾃治的作⽤。

随着中国加⼊了⼀些关于⼈权保障的国际条约和⼈权保障条款写⼊宪法,中国⼈权保障之路更进了⼀步,似乎当前引进沉默权制度是理所当然、⼤势所趋。

求⽣和不愿受到刑罚处罚是⼈的本性。

犯罪⼈不愿承认⾃⼰的罪⾏处于⼈的本性,不能因此加重被告⼈刑罚。

3.沉默权有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国家惩罚犯罪公民,就要承担证明该公民犯罪的责任。

证明公民犯罪的责任属于国家,不属于犯罪公民个⼈。

据此,法律应当保障犯罪嫌疑⼈、被告⼈的沉默权和撒谎权。

主张沉默权应当在中国缓⾏的⼈的理由是:1,犯罪嫌疑⼈、被告⼈的如实陈述能够提供破案线索,有利于侦查⼯作顺利进⾏,⼤⼤节省破案成本。

论沉默权制度

论沉默权制度

论沉默权制度论沉默权制度摘要:沉默权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上的重要制度,在引起国内法学界的激烈争论的同时,被各界人士广泛关注沉默权制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受到讯问时缄默不语的权利,有利于保障其基本人权,抑制刑讯逼供关键词:沉默权自证其罪刑讯逼供一、沉默权制度的概述 1、沉默权制度的概念沉默权,“沉默权的界定应当是被追诉者对追诉者发问享有缄默不语的权利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重要内容,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所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有学者将沉默权分为明示沉默权和默示沉默权明示沉默权,“又可称为‘明示的沉默权制度’,就是说,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使用了沉默权的字眼,并要求司法和执法人员必须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沉默权英国、法国和加拿大就采用了明示的沉默权制度”i默示沉默权,“又可称为‘默示的沉默权制度’,就是说,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使用沉默权的字样,但是从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享有沉默权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德国、日本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凡受刑事指控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ii在西方学者的观念中,沉默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是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者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人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三是犯罪嫌疑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 2、沉默权制度在各国的体现西方国家的沉默权制度起始于17世纪的英国在李尔本案件中,科克尼在新闻过程中说道:“为什么你们要问我所有这些问题?这些问题与我被监禁没有关系……我不愿意回答你们提出的任何更多问题,因为我知道你们将使我堕入你iv们的陷阱……”XX年x月x日,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长期国会颁布法令,确立了“反对强迫性自证其罪的证言特免权”制度XX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明确规定:“被告享有沉默权”,该证据法称沉默权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从此,在人类法制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已在维护受刑事指控人在审讯中不说话自由的法律沉默权的确立,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格列高利•W瑞里曾说道:“在很大程度上,弹劾式诉讼程序的生命力以及该模式产生的好处据来自于对嫌疑人沉默权的保护”v美国XX年生效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的“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viXX年修订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二、沉默权制度的作用1、有助于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抑制并消除刑讯逼供“17世纪出现了保护沉默权的两个规则:禁止运用拷打原则与口供自愿原则”证据排除规则中,明确将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予以排除沉默权,有利于降低犯罪嫌疑人的反社会情绪,同时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抑制并消除刑讯逼供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2、有利于保障人权对人的价值的尊敬与人权的保护是一切法律的基础,这是毫无疑问的,国家的利益基础就是个人自由的实现贝卡利亚曾言,“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人同时又是被告人这是想混淆一切关系”日本一位学者也曾说过:“因为沉默权是排斥自我弹劾的原理,所以这就意味着被告人已不单是证据方法,而是作为某种程度上的诉讼主体或当事者,其人权受到尊重”3、可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加重控告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汉姆赫兹曾说:“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保障使人们不能被合法地要求回答可能帮助他们对自己定罪的问题这项特权被广泛地认为既是人类自由的基础,也是公民权利发展的历史中最具有几年意义的那部分” 费雷德•英博教授作为美国20世纪著名刑的事司法学家,其针对米兰达案指出,“以沃伦大法官为代表的自由派人士之所以要确立这一规则,‘完全不是基于保护无罪人的考虑’,而是‘寻求平等主义哲学的产物’他们认为,‘富有的、受过教育的或智力高的嫌疑人很可能从外界得知他有沉默权;反之,贫穷的、未受过教育的或智力低的嫌疑人则不知道这种特权’因此,一切被羁押或者被其他方式剥夺自由的人,必须被告知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三、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沉默权制度,在中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制度法学家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对沉默权制度予以分析,针对其在中国的适用主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1、不建议在中国适用沉默权制度的观点反对在中国适用沉默权制度的学者认为:“沉默权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他们应服审讯和侦查的‘救命的稻ix草’”同时有学者提出:沉默权制度“放纵了犯罪,不利于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为揭露犯罪,增加了侦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追诉成本,是刑罚效益降低,而犯罪人犯罪‘收益’提高,并因此引发新的犯罪,因而对社会保护x不足”“那些确实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个程度有利于他们对社会行为的深刻反省,也有利于其接受改造,重新做人”xi2支持在中国适用沉默权制度的观点支持在中国适用沉默权制度的学者认为:“在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促进国内形势诉讼制度*化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双重需要”首先,确立沉默权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程序保障正如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应该被称为犯罪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它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应该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国内有学者认为:“沉默权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追诉人员做出陈述甚至不利于己的陈述,它禁止的只是追诉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而采取强迫或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其次,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中国政法在XX年对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曾明确表态:“在中国法律制度下,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一旦对中国有效,在中国便有法律效力,中国便有义务去施行该条约”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规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有权不被强迫资政其罪或供认罪行”i何家弘中国式沉默权制度之我见——以“美国式”为参照[J]政法论坛,第31卷第1期ii同上红梅论沉默权制度[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XX年第2期 iv31 16; : 5 vW O’ & vi… aR H : 5 1[美]费雷德•英博等著:《审讯与供述》,何家弘等译,群众出版社XX年版, ix赵晓华,林乾著:《法律省思》,中国经济出版社,XX年版,第页 x海蛟:“形式沉默权制度探悉”载《理论与改革》,XX年第4期,19页xi同上。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对沉默权的解读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对沉默权的解读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对沉默权的解读在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沉默权是被高度重视的一个概念,它通常被认为是被保障的人权之一。

在犯罪调查和审判的过程中,沉默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保护被告人不受刑事审判机关的非法侵害,保障被告人的个人尊严和自由。

本文将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对沉默权的解读进行探讨。

一、沉默权的法律依据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沉默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听取被告人的陈述。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控辩双方提出的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

2. 询问被告人意见。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前往现场勘验、逮捕、搜查、扣押、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羁押等强制措施时,必须向被执行人告知权利和义务。

此外第一百二十七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应当询问被告人的意见。

3. 诉讼权利保障。

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辩,作最后陈述,并可以要求进行口头辩论;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在包括初次开庭在内的每次开庭时,应当与辩护人一同出庭。

以上法条规定,均明确了被告人行使沉默权的法律依据。

在犯罪调查和审判中,各项法定程序的实施,使得被告人的沉默权得到有效的保障。

同时,也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及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沉默权的内涵及保障措施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一种权利,即被告人有选择不作证、不作供的自由。

沉默权不仅是被告人的人权,也是被告人的一种策略性选择,能够有一定程度上在自身利益上面起到保护作用。

被告人有权选择是否认罪、选择证据和证人、选择是否接受检察机关和法律机构的指控等等。

保障沉默权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初次审讯时告知权利和义务。

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中,明确了被执行人必须被告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让被告人在第一时间获悉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强化被告人的知情权,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2. 听取被告人的陈述。

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尽管法律并未确立沉默权规则,但因法律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有待完善,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会选择保持沉默,拒不回答问题。

此种情况下,能否因被告人沉默而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值得认真研究。

法庭上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一、因审前阶段沉默所作的不利推论在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或面对指控时保持沉默,且满足特定条件,就可以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

英国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先前沉默对后续辩护的影响,当警察或其他肩负侦查与检控职责的官员进行讯问时,要求犯罪嫌疑人陈述某个合理且应当掌握的事实,而犯罪嫌疑人拒不提供,此后却在庭审辩护时将该事实作为辩护理由,此种情况下,对其在审前阶段保持沉默的作法,法官或陪审团可以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

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作出上述不利推论时,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第一,检控方已对犯罪嫌疑人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第二,犯罪嫌疑人在正式被提起指控前没有对办案人员的提问作出回答;第三,犯罪嫌疑人是在办案人员告知沉默权后的讯问过程中没有对提问作出回答;第四,讯问目的是为了确认犯罪是否发生或者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第五,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没有提及相关事实,但在庭审时将之作为辩护理由;第六,为合理期待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接受警察讯问时提及相关事实,法院在1997年阿金特案的判决中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状况作出评估,包括被告人的年龄、经历、意识能力、健康状况、是否醉酒以及个人性格等。

因审前阶段沉默所作的不利推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沉默权及例外规则的关系。

沉默权制度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使其免于自证其罪,进而确保公正审判。

但毫无疑问,沉默权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往往是破案的突破口,侦查人员已经习惯于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获取信息,进而发现和收集关键证据。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

沉默权的必要性前言西方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媒体转播技术的日新月异,特别是在欧美影视节目中经常的出现,沉默权已经开始为许多平民百姓所津津乐道。

然而关于我国是否应该引入沉默权,以及沉默权与我国司法体制中一贯执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审讯原则的矛盾,一直还存在着争议。

本文将从沉默权的概念、产生历史、在西方实施的情况、以及来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来分析沉默权在中国实施的必要性。

关键词:沉默权无罪推定如实供述(一)沉默权制度,最早开始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各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

这一项制度,其实我们的国民已经从港台影视剧中能够体验,当警方决定对嫌疑犯提出起诉时,要采用“简短的警戒词”对其警戒,再进行问话和盘问。

即警方盘问嫌疑人时,事先要对嫌疑犯复述“简短的警戒词”,告知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凡是在警戒后的答语,都可能在开庭时作为证词出示。

1912年,英国《1912年法官规程》对沉默权作出了明文规定。

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

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最终确定的,在立法中直接规定沉默权的规则。

例如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供述”。

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二)规定:“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告知嫌疑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识进行供述。

”而随着联合国不断确立、推行刑事司法的国际化,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最低限度人权保障标准的努力,①沉默权已得到了联合国文件的确认。

(二)历史上,有关沉默权的著名案件有“希鲁尔诉威廉姆斯”案和“米兰达的忠告”,特别是发生在1966年的美国联邦法院所判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案件可以说对于沉默权这一制度的最终确立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法庭上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法庭上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法庭上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沉默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尽管法律并未确立沉默权规则,但因法律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有待完善,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会选择保持沉默,拒不回答问题。

此种情况下,能否因被告人沉默而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值得认真研究。

一、因审前阶段沉默所作的不利推论在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或面对指控时保持沉默,且满足特定条件,就可以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

英国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先前沉默对后续辩护的影响,当警察或其他肩负侦查与检控职责的官员进行讯问时,要求犯罪嫌疑人陈述某个合理且应当掌握的事实,而犯罪嫌疑人拒不提供,此后却在庭审辩护时将该事实作为辩护理由,此种情况下,对其在审前阶段保持沉默的作法,法官或陪审团可以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

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作出上述不利推论时,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第一,检控方已对犯罪嫌疑人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第二,犯罪嫌疑人在正式被提起指控前没有对办案人员的提问作出回答;第三,犯罪嫌疑人是在办案人员告知沉默权后的讯问过程中没有对提问作出回答;第四,讯问目的是为了确认犯罪是否发生或者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第五,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没有提及相关事实,但在庭审时将之作为辩护理由;第六,为合理期待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接受警察讯问时提及相关事实,法院在1997年阿金特案的判决中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状况作出评估,包括被告人的年龄、经历、意识能力、健康状况、是否醉酒以及个人性格等。

因审前阶段沉默所作的不利推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沉默权及例外规则的关系。

沉默权制度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使其免于自证其罪,进而确保公正审判。

论沉默权的程序保障

论沉默权的程序保障

论沉默权的程序保障摘要沉默权制度是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公正制度、是文明的必然要求和体现,是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制度安排。

本文拟从建立沉默权的意义及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分析出发,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沉默权意义可行性限制与保障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又称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不予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包含了下面内容:一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二是不得因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三是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提供任何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四是被告人的陈述必须是真实的意义表示。

一、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一)“依法治国”的方略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法制环境。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

随后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这个方略载入宪法。

“依法治国”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加大保障公民权利的力度,这是确立沉默权的大环境。

(二)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思想基础。

我国的民众由于受封建的“官本位”意识的影响,导致了国民法律意识的淡薄,维权意识较差。

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越来越受到关注。

反映到法律层面上,就是要求享有更多的权利、拥有平等的地位。

而这些权利不仅包括实体上的,而且还包括了程序上的权利。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的社会公众也开始关注起程序公正等法律问题,开始意识到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

因此,基于保障人权的沉默权就日益受到关注,公众对于在我国实行沉默权的心理就日趋成熟。

(三)我国的法律规定为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论沉默权及其对审判程序上的要求

论沉默权及其对审判程序上的要求

论沉默权及其对审判程序上的要求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拥有的不作证或不回答部分问题的权利。

沉默权是一种个人权利,旨在保护被告人免于自证其罪的原则,以及确保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拥有公正和公平的待遇。

它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得到了认可和保护。

沉默权对审判程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一些要求。

首先,沉默权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沉默不应作为对其有利证据缺失的推论。

这意味着法庭不应将被告人的沉默解释为对其有罪的证明,也不应认定其沉默为对指控的认可。

被告人的沉默实质上是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其次,沉默权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沉默不应影响其材料的可供性。

被告人的沉默不应成为检察官或法庭将证据推向被告人的原因。

审判程序应该保证公正的证据收集,而不依赖被告人的陈述或沉默。

法庭应该寻求其他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而不依赖被告人的沉默。

第三,沉默权要求审判程序中的保护措施,以确保被告人不会因其沉默而受到任何负面后果。

例如,法庭应该确保陪审团明白被告人的沉默权,不将其解释为对其有罪的证明。

法庭也应该确保辩护律师不会因为被告人的沉默而对其产生不利的立场,从而导致无法充分履行他们的职责。

此外,沉默权还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受指控的个人有权在审判过程中与其辩护律师交流,以便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准备其辩护。

沉默权确保被告人有权与其律师取得保密和充分的交流,以便能够提供有效的辩护和权益保护。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还对沉默权的行使提供了相应的例外。

例如,当被告人作证时,沉默权不再适用。

被告人有权选择是否作证,但一旦选择作证,其言辞将受到法庭的评判,并可能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要求被告人作证可能是为了满足当事人之间的等权原则,使双方都有机会向法庭提供证据和辩论。

综上所述,沉默权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它要求法庭将被告人的沉默视为其权利的行使,不应将其解释为对其有罪的证明;要求保证被告人的沉默不会影响证据的可供性;要求确保陪审团和辩护律师不会因被告人的沉默而产生负面后果;要求保证被告人与其律师之间的交流充分和保密。

沉默权:一个无法让人沉默的话题-试述沉默权对侦查的冲击与对策

沉默权:一个无法让人沉默的话题-试述沉默权对侦查的冲击与对策

沉默权:一个无法让人沉默的话题-试述沉默权对侦查的冲击与对策【摘要】在现代社会中,沉默权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沉默权对侦查工作的冲击以及对策。

文章介绍了沉默权的定义和重要性,指出了在司法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接着,分析了沉默权给侦查工作带来的困难和挑战,包括证据不足、案件难以侦破等问题。

然后,探讨了应对沉默权的对策,包括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强化问讯技巧。

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一些提升侦查效率的方法和建议,并强调在维护被告人权益的也要保障社会公正与安全。

通过对沉默权的探讨,有助于提升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关键词】沉默权、侦查、冲击、对策、效率、问讯技巧、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沉默权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人们在面对审讯或侦查时是否有权利选择保持沉默。

沉默权的边界很模糊,有些人主张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而有些人认为在司法调查中必须限制沉默权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在现代社会,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普及,人们对沉默权的认识也在逐渐加深。

即便如此,沉默权依然是一个无法让人沉默的话题,它总会引发人们的深思和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沉默权对侦查的冲击以及应对沉默权的对策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可以提升侦查效率和强化问讯技巧的方法。

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让读者对沉默权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为如何有效处理沉默权在侦查中的影响提供一些启发和帮助。

2. 正文2.1 沉默权的定义和重要性沉默权是指个人在受到调查或审讯时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被明确规定,旨在保护被调查者免受强制提供自证据的压力。

沉默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确保了被调查者在面对指控时拥有合法的自卫权利,同时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利平衡。

沉默权的确立旨在保护个人不受非法调查的侵害,防止强迫证据的产生。

在司法程序中,被调查者在沉默权的保护下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发表证词,这使得调查的结果更加真实和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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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告人的沉默权
摘要:沉默权是指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原则与辩护原则一样,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以便寻求控辩双方在程序上地位的平衡,来实现司法的公正。

引入沉默权是我国法律之间相互协调的要求、是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的要求、是刑事诉讼国际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沉默权;司法公正;控辩双方程序平衡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09)16-0168-02
沉默权在国外从17世纪中期开始确立这一原则以来,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至今,西方社会的许多国家都在其国内法中吸收了这一原则,并且逐步将之完善。

我国应如何对待这一制度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作如下理论及实践上的探讨。

1沉默权定义
何谓“沉默权”呢?所谓沉默权是指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的权利,而司法人员对被追诉人这种沉默的事实既不能依此做出相反的判断,亦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对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分析:
第一,享有沉默权的主体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追诉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这一主体资格表明只要刑事诉讼程序一经激活,那么被追诉指控的对象便切实的享有了这种权利,不论是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法庭对实体的审理过程之中,被追诉人均享有这种法律保护的权利。

就象美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首次讯问的时候,有被告知其享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的权利,即规定在诉讼程序的开始被追诉人就享有了此权利。

第二,义务的主体指向进行讯问的司法人员:这里的司法人员包括公安侦查人员,检察机关人员,庭审过程中的审判人员以及监狱执行人员。

第三,行为方式表现为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被追诉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即其没有义务说不利于自己的话,司法人员不能采用
不人道或者有损尊严的方法强迫被追诉人提供口供,被追诉人也有权在讯问中始终闭口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法律推定。

第四,行为的法律后果表现为此种沉默的行为不产生对于被迫诉人不利的消极后果:即司法人员不得依此不作为而做出任何实体的判断,不得以此加重其刑罚。

2沉默权制度的历史回顾
沉默权始肇于1639年英国利普邦案,由于当时的星座法院的刑讯逼供,引起英国国民的强烈的反对,于是产生一种思想:不经告诉强迫公民接受讯问是违法的,而且强迫公民答辩更是违法。

1641年英国议会宣布利普邦案的审讯非法,利普邦面对审讯可以不做答。

1642年英国议会正式使用沉默权这一名称。

1688年英国国会在法律中率先确立了反对自我归罪的规则。

一百年后的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将这一原则予以吸收,“任何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此后,又有许多国家在其本国的法律中对沉默权进行了规定。

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在开始讯问前,除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告知被讯问者,他有权不回答提问,诉讼也将继续进行”。

日本宪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受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在其刑事诉讼法第116条又规定:“被告人可以始终沉默或对于各质问拒绝陈述”。

截止1993年,已有110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沉默权制度。

3沉默权的利弊分析
正如“法律是一柄双刀之剑”,具有两面性一样,作为一项基本司法制度的沉默权也有其利弊:
3.1沉默权的“利”主要表现
①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在我国长期的法律审判实践中一直实行一种“纠问式”的庭审模式,即代表控方的法官与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诉讼的进行一般由他们对被告人讯问而展开的,而被告人面对司法人员的讯问,必须回答,不能保持沉默。

这种庭审方式长期以来一直制约着我国的司法现代化改革的进程,导致在侦查过程中大量的“刑讯逼供”,而如果赋予了被告人的沉默权,
则加强了对应诉方的权利及地位的保护,从而打破了单一的由控方主导庭审的局面,增强了庭审中诉方对控方的对抗性,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对于我国的庭审方式向“对抗式”的转变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②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我们从沉默权的历史发展中可以了解到:最初沉默权的概念的提出是资本主义反对封建主义的一项有力的思想武器,它最初就是基于人权应该得到尊重与保护的理念,故而沉默权发展几个世纪,其最基本的内涵还在于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发展到近代,司法制度方面越来越追求公正与效率,推行罪刑法定,一切依法办事,反对刑讯逼供等基本的现代司法准则,那么沉默权作为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同样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有人甚至称之为“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史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③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保证司法公正: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被告人对于司法人员的讯问必须如实回答,如不如实供述将会得到不利于自己的判决,而且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也十分依赖被告人的口供,故而在实践中便极易造成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

我们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并不完全如美国一样规定在整个案件的任何过程被告人都有权保持沉默,但是至少从审查起诉时被告人可以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也有权拒绝回答,这样便有利于打破司法人员对口供的过分依赖,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

④有利于促进刑侦技术的提高:一个国家的司法效率如何,很大程度上是看这个国家在对案件的侦破时交上做得如何,如果比较重于对被告人口供的依赖,则可能司法机关在对其他事实证据的收集方面会有些疏忽,而一旦赋予了被告人的沉默权,则司法机关不得不最大限度的依赖事实证据来定罪量刑,即要充分而全国的收集所有能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这在客观上是对刑事侦查部门的要求提高了,刑侦部门面对这一改革,必须从自身做起,努力来提高自身的刑侦技术,以求办案的高效率时效。

⑤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真正的做到司法公正与司法文明: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传统国家,大多数的国家在本国的国内法中都明文规定了被告人享有的沉默权,这是司法国际化的要求,也是现代人权,现在司法的基本要求,‘因为司法的效率与公正是21世纪国际司法共同的主题,而被告人的沉默权则是现代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3.2沉默权的“弊”主要体现在:
①妨碍迅速查明案情的真实情况,不利于诉讼时效及效益的实现:以往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的侦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于被告人口供的突破,依据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得到其它的证据材料,而如果是一旦赋予被追诉人以沉默权,则被追诉人就可能据此来对抗司法机关的侦查,这样不仅不能因口供取得物证书
证等其它的证据材料,而且还会导致口供这一直接证据的丧失,带来破案效率的低下。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口供便捷性的丧失,将会导致司法成本的加大,给案件的侦破带来极大的困难,不利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的效益价值。

②可能妨碍诉讼程序在法定时间内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及时有效的维护社会秩序,一般的案件规定要在六个月内审结,而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但是这些关于期间的限制是基于对案件的正常侦破的能力之上的,而一旦赋予被追诉人的沉默权,则被追诉人可能因此而故意对抗法律要求的如实陈述的义务,从而造成侦查起诉庭审判决方面的不正当的延误。

③可能损害他人利益,对司法的公共效益是巨大的挑战:由于被追诉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沉默权,他有权拒绝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从而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侦水平上不利于正确及时有效的侦破案件,最后导致审判机关会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驳回起诉或宣告无罪,这样容易放纵犯罪,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从以上的对于沉默权的利弊分析可以看出,实现沉默权是“利”大于“弊”的。

我国作为一个政治经济大国,在世界上正发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与国际融合更加加强的今天,我们的法律制度,人权保护应该与国际接轨,跟上时代的步伐,故而当我们对现实做出理性分析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在我国引人沉默权制度不仅必要而且迫在眉睫。

4关于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完善及未来展望
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完善措施,具体讲,文章认为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加强完善:
①在法律规定上,取消刑事诉讼中第93条所规定的如实陈述义务,完善沉默权的配套措施;沉默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与其它原则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不是孤立存在的,例如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举证责任原则,程序价值观,辩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等现代诉讼理论都是密切联系着的,故而引入沉默权必须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积极作用;
②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引导,使这一原则深入人心;通过制度上的宣导,使被追诉人理解赋予其沉默权是对其人权的保护,但是这一权利与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的如实陈述义务并不相违背,被追诉人在充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切实的履行义务,通过制度上的引导使被追诉人自愿开口陈述;
③加快经济的发展,努力提高刑侦技术,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转变思想观念,使这一原则真正贯彻落实;正如人的因素是一切生产力的最根本的决定
因素一样,刑侦技术的提高,破案效率的增强,最根本的还是取决于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尽管刑侦的物质技术方面也是十分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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