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余干方青宁涉黑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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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的格式及范文

辩护词的格式及范文

辩护词的格式及范文一、辩护词格式。

# (一)首部。

1. 标题。

一般就是“辩护词”三个字。

2. 称呼语。

写明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正文。

1. 引言。

简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比如受被告人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等。

然后对案件表示一个基本的态度。

例如:“我受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担任他/她的辩护人。

今天站在这里,我希望通过合理的辩护,让法庭能够全面、公正地看待这一案件。

”2. 事实与证据分析。

这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这里的事实要以对被告人有利的角度去梳理。

例如:“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事情并非像公诉方所描述的那样简单直接。

当时的场景是[具体描述场景],被告人的行为其实是在[解释被告人行为的合理背景或原因]的情况下发生的。

”然后对证据进行分析。

指出证据的漏洞或者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证据名称],在真实性和关联性上存在疑问。

比如说,这份证人证言,证人在当时的观察角度和自身状态[详细分析证人可能存在的问题],使得其证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而我们有一份[我方证据名称],这份证据清楚地表明被告人在案件中的[阐述我方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地方]。

”3. 法律适用分析。

4. 量刑情节分析(如果涉及犯罪案件)阐述被告人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他/她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这一行为体现了被告人对法律的敬畏和自我救赎的态度。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在社区中是一个乐于助人的人,他/她的邻居们都可以作证。

这说明被告人此次的行为只是一时的失足,并非本性恶劣。

综合这些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 (三)尾部。

1. 结束语。

表达辩护人的期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我上述的辩护意见,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涉恶势力案件的辩护词

涉恶势力案件的辩护词

涉恶势⼒案件的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关于陆某涉嫌恶势⼒团伙故意伤害罪⼀案,根据案件庭审情况,作为陆某的辩护律师,我们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陆某犯罪不应当认定为恶势⼒犯罪。

⼀、陆某犯罪不应当认定为恶势⼒犯罪。

(⼀)陆某犯罪超过恶势⼒犯罪的两年期限。

依据2019年4⽉份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恶势⼒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恶势⼒,是指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同时,《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被告⼈于2年之内,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结合《指导意见》第4条和第7条的规定,恶势⼒团伙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嫌疑⼈、被告⼈于2年之内,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公诉⼈指出,1996年10⽉路某、余某和陆某故意伤害案、1998年7⽉余某故意伤害案和1999年5⽉路某、陆某故意伤害案。

其中,1998年7⽉余某故意伤害案只有⼀⼈参加,不符合恶势⼒团伙作案,不属于恶势⼒案件。

因此,陆某参与的故意犯罪案件,只有1996年10⽉和1999年5⽉两起案件。

这两起团伙作案间隔时间超过2年期间,两起案件也不符合多次实施犯罪活动的要求。

(⼆)陆某犯罪不具备为⾮作、恶欺压百姓特征。

《指导意见》第5条指出,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案件处理。

辩护词(余干方青宁涉黑一审)

辩护词(余干方青宁涉黑一审)

关于被告人方维被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方维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得同意,指派魏友援、龚兴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开庭之前,我们仔细阅读过案卷、笔录,会见了被告人方维,并到现场查看,结合这几天的开庭审理情况,发表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综合案卷材料及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维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在此做无罪辩护。

在进行详细的辩护之前,关于本案的背景情况必须予以说明。

自2003年至2006年江西省余干县政府在县城郊区征收了几千亩农田,到2007年县城还有近800亩征收的农田撂荒两年以上未用。

为了完成省政府建经适房的任务,2007年8月4日和11月9日,江西省余干县书记陈建辉、县长李晋明主持下,征用县城郊区的关口解放村小组50多亩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

由于补偿标准和村民安置县政府与被征地村民间至今未达成一致,造成解放村小组村民与政府对抗(至本案开庭前,仍有大部分被征地村民未领取补偿款,第二被告李荣花在开庭前向检察院交还了剩余的110万征地款),而方青宁因支持政府征地行为而被解放村小组村民敌视,关于此事有:一、上饶市政府办市长热线标题:江西省余干县领导陈建辉、李晋明违法征田、暴力征田纪实编号:200900002501 提交时间:2009-3-2 16:40:58 允许公开事发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江西省余干县及回复。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标题:失田农民的痛苦心声血泪请求编号:X20080010092 提交时间:2008-12-5 10:03:13 允许公开事发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关口村委会解放村小组及回复三、国务院纠风之窗2010年5月2日向国务院纠风之窗投诉江西省国土厅,题目是“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助纣为虐与余干县违法官员沆瀣一气”,信件编号是:1005000061.。

2010年7月23日江西省政府纠风办在国务院纠风之窗作了回复,题目是“关于反映余干县征地有关问题的反馈”上诉材料并非新闻报道,而是来自于合法的政府官方信息公开平台,有正式的官方回复,有文件编号并向社会公开,包括辩护人之后提供的余干本地干发〔2011〕29号文件,有合法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来源,至于公诉方所说的电脑内没有打印和政府文件应当提供原件的质证意见完全不符合我国刑诉法关于对政府法律、法规、公开文件的示证要求,辩护人对上诉证据包括本辩护词都将在庭后向法庭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并申请法庭向上述主管部门调取相关文件,核实其真实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被告人***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其一审的辩护人。

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更好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现就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性有异议,本案***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一)本案的事实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事实有异议。

本案中***涉及的处理废钢行为属于***接受废钢的所有权人***等委托处理销售的合法民事行为,***只是利用自身社会资源相关信息促成本案废钢的交易,且本案中交易双方及***明确并约定废钢价格,且所有权人对废钢数量、价格没有异议,***积极要求清理废钢、维护工地安全,属于履行其安全员的职责;***积极协助所有权人***清理废钢,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从中获取一定的劳务报酬合法合理,不存在索贿,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手续费的情形,本案***的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依法不构成犯罪。

1.***作为***公司安全员,有责任和义务要求***等负责人清理工地相关废钢、角料以维护工地生产安全,***积极协助***等处理工地废钢维护了工地安全,***还自行安排工人处理了其他工地垃圾,积极履行了其安全员的职责。

2.***作为工地相关负责人,是本案废钢的所有权人,***为文明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方便处理而将工地废钢清理、出售事宜全权委托给***,***利用自身认识收废品的***来处理相关工地废钢,出厂手续经层层审批通过,***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废钢出售后,三方就废钢价格及时结算,符合正常合法的民事行为。

3.本案处理的废钢价格并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本案***等人均明确知晓废钢的市场价格每吨2000-3000元,***基于文明施工以及方便处理而委托***处理工地废钢,在明知废钢成交价格为每吨3000元左右,***明确告知得到的废钢价格为每吨2700元的情形下,仍主动同意废钢结算价格每吨2000元(省去安排工人清理废钢、安排车辆运输废钢等成本),***所得差额每吨700元属于***利用其自身社会资源(而非利用职务之便)从事劳务(委托、中介服务)而应得的报酬,属于合法所得,不涉及刑事犯罪。

涉黑犯罪的辩护词

涉黑犯罪的辩护词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Jiang Su Co-Far Law Firm中国·南京·石头城6号石榴财智中心05幢邮编:210013building 05,6 shitoucheng Rd,gulou district,Nanjing, 210013 PRC电话Tel:(86)-25-6851 5999 传真Fax:(86)-25-6815 6199黄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黄某某家属委托和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了法庭召集的庭前会议,参加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比较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武检诉刑诉【2013】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诉书》指控黄某某早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至2007年,2007年脱离组织),该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第一、《起诉书》中指控黄某某的内容多处自相矛盾,基本事实没有查明。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第9页第11行至第15行:“2003年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为争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地下赌博市场,被告人陈志相组织、领导被告人陈伟……及黄某某等人,分别与以刘红夫……为首的赌博团伙3次持械斗殴。

其中,被告人陈伟……黄某某、陈玉建各参与1起”;同一页第21行“(2003年下半年间)……至2004年11月间,黄某某组织人员与刘红夫一方多次持械斗殴……”。

那么,在起诉书指控的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2003年至2007年),黄某某到底参与了几次聚众斗殴?根据现有证据以及2005年5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只能认定黄某某参与1次聚众斗殴!即2003年12月23日下午与刘红夫等人的聚众斗殴。

刑事案件辩护词格式范文

刑事案件辩护词格式范文

刑事案件辩护词格式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进行辩护。

就像在一场迷雾重重的探险里,我们不能仅凭第一印象就判定谁是“坏蛋”,得仔仔细细地拨开迷雾,看清真相才行。

一、案件事实梳理。

首先呢,咱们来唠唠这个案子的事实。

控方说我的当事人干了[简要描述控方指控的犯罪行为]这档子事儿。

可是,事情并不是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就好比咱们看魔术,魔术师在台上变戏法,咱们看到的可能是兔子凭空出现了,但实际上那背后有着巧妙的机关和手法。

这个案子也一样,在看似清晰的表象背后,其实有着被忽略的细节。

根据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在所谓的犯罪发生的时候,[被告人姓名]其实正处于[阐述被告人当时的特殊情况,如在另一个地方、在做别的事等]的状况。

这就好比,当别人说你在东边偷东西的时候,你实际上正在西边老老实实地逛街呢。

比如说,当时有[证人姓名]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在[具体地点],这个证人可不是我们随便找来凑数的,那可是和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就像两个偶然在同一场景下的路人甲和路人乙,他说的话那是很有可信度的。

二、证据问题探讨。

接下来,咱们再看看证据这一块儿。

证据就像是盖房子的砖头,要是砖头不结实,这房子肯定是歪歪扭扭的,经不住推敲。

控方出示的证据里,有些地方就特别可疑。

比如说那份[证据名称],这东西看起来好像挺唬人的,但仔细一研究啊,发现这里面漏洞百出。

这份证据的来源就很模糊,就像是在一个黑灯瞎火的胡同里捡到的,你根本不知道它是怎么来的,是谁弄出来的。

而且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来走。

这就好比做菜,你要是不按照菜谱的步骤来,乱放调料,这菜肯定不好吃,甚至可能吃坏肚子。

在证据收集这个环节要是不遵守程序,那这个证据的可靠性就得大打折扣了。

还有啊,控方有一些证人的证言也是前后矛盾。

一会儿说看到我的当事人这样了,一会儿又说看到的是那样。

这就像是一个人一会儿说东边出太阳,一会儿又说西边出太阳,那肯定有问题啊。

黑社会案件辩护词范文

黑社会案件辩护词范文

黑社会案件辩护词范文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审委会各位委员:受本案被告人陈x政近亲属的委托,受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陈x政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一案,一审阶段陈x政的辩护人。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予以参考。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看:被告人陈x政、武x贵等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及全国人大司法解释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根据法律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该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一) 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且是具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首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故意只限于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间接故意,由于该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无论是组织、领导、还是参加,都要求行为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了明确的认识后而积极实施,所以本罪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存在放任的情形。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汝检刑诉【2013】395号起诉书中指控的却是“2000年以来,被告人武x贵通过个人恶名及家族势力,在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王寨村及其附近称王称霸,排斥异己,扶持被告人陈x政、武铅、常书峰等人为王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主要成员,操控王寨村基层组织,拉拢被告人张明亮为‘军师’,纠结被告人郭文强、余根定等人为己用,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武x 贵、陈x政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明亮、常书峰、武铅、郭文强、万涛、等为骨干,以被告人余根定、武玉晓、武占国、武利海、杨红利、杨景及武秋成、武秋红、武新政(三人另案处理)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可见根本没有具体的成立日期、成立地点,设立组织人,没有明确的设立行为,显然不具有直接故意。

感受余干公安

感受余干公安

感受余干公安客观地说,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满意和赞誉,就是公安机关最大的政绩。

那么,怎样才能使人民群众满意?怎样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赞誉?针对这两个问题,余干公安人用自己的行动做出了最好的解答。

在百姓的生活和工作中,黑恶势力可谓是一颗社会毒瘤,让他们心惊胆战。

(找出相关案件的会议、走访、抓捕审讯等视频材料)为了维护社会安定,让百姓安居乐业,近两年,余干县公安局加大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先后打掉以方某等为首和以章某等为首的2个涉黑涉恶团伙。

其中方青宁团伙23名骨干成员被判刑入狱,章剑锋团伙57名成员已被移送起诉。

县城一度出现的欺行霸市、持刀打架、敲诈勒索等治安乱象得到了根本性扭转。

针对绑架、伤害、飞车抢夺等八类案件,余干县公安局同样重拳出击,予以坚决的打击。

今年入夏以来,余干县城连续发生多起飞车抢夺案件,令县城谈抢色变。

为有效压住了发案势头,严打此类犯罪活动,余干县公安局一边调集特警、巡警和城区两个派出所加强街面巡逻防控,一边成立专案组全力展开侦破工作。

6月21日,专案组成功抓获张某水等7名犯罪嫌疑人,破获抢劫、抢夺、盗窃案共20起;7月初,通过深入调查取证,专案组成功锁定另一团伙,并于7月12日远赴福建省石狮市抓获章某梦等团伙成员5名,破获抢劫案32起、抢夺案98起、盗窃案4起,案发地涉及余干、万年、鄱阳、东乡、进贤以及福建石狮、浙江宁波等地。

2011年至今,余干县公安局破获各类刑事案件总数突破2400起,逮捕、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突破580人,看守所日均关押人数达200人,治安拘留人数达731人,各项主要业务数据与历史同期相比,创出了新高。

对违法犯罪活动强有力的打击,有效地压制了案件高发势头,稳定了社会治安。

2011年的全省民意调查显示,受访公众认为余干治安好转率比例达94.2484%,列全省第17位;公众安全感比例为95.6884%,较上年上升14位;群众对公安的满意率为87.2356%,较上年上升9位。

优秀辩护词范文(推荐3篇)

优秀辩护词范文(推荐3篇)

优秀辩护词范文第1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我站在这里,为自己辩护,也为真相辩护。

我承认,我曾犯过错误。

但是,作为一个人,每个人都会犯错,重要的是我们要及时纠正,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曾经的那次错误行为,我深感愧疚,并已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弥补,同时也将它视为人生中的一次教训,以后我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同时,我也要为自己辩解一下,毕竟每个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被误解。

我的所作所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因为我没有正确理解事情的本质,导致了误解。

但是,我不是一个不负责任、不讲道理的人,我希望大家能够给我一个机会,让我证明我可以改变自己,成为一个更好的人。

在这里,我要诚恳地向所有人道歉,包括我所伤害的人,以及那些曾经因我的言行而误解我的人。

我保证,未来我会更加谨慎,更加努力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并展现出一个更加优秀的自我。

我想强调的是,真相是唯一的,只有真相才能让我们更进一步,更好地发展自己。

我希望每个人都能够保持客观、理性,不要轻易相信谣言和私人恩怨,不妨多一些包容、宽容和理解,以和谐的心态来面对周围的一切。

谢谢大家。

优秀辩护词范文第2篇辩护意见书是指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的否认、证据的争议、辩护理由等的书面陈述。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意见书是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有力工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辩护意见书是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必备环节,是被告人进行主动辩护,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可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和驳斥,指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事实,而且可以提出证据争议、辩护理由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从而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辩护意见书的结构一般包括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尊敬的审判长: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特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书,敬请法庭审慎审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公正公平。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XXXX罪名,我们认为指控不属实。

一、关于证据的争议公诉机关在本案中提出的关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点:针对上述证据,我们提出以下几点争议:二、关于辩护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进行辩护,我感觉自己就像一个在真理迷宫里寻找出口的探索者,而这个出口,就是还我当事人的清白或者让他得到公正的、罪轻的判决。

一、无罪辩护。

# (一)证据链不完整。

首先啊,咱们来看看控方提供的证据。

这就好比是要搭一座通往定罪的桥,可这桥啊,缺了不少板子。

比如说,他们指控我的当事人参与了盗窃案,说在现场发现了他的脚印。

可是,审判长,您想啊,那是个公共场所,每天人来人往的,凭啥就认定那脚印就是我当事人作案时候留下的呢?这就好比在一群穿黑衣服的人里,看到一个黑影,就说这个黑影肯定是某个人,这也太草率了吧。

没有其他确凿的证据来辅助,比如说监控拍到他作案的过程,或者在他身上搜到赃物,光凭一个脚印,这证据链根本就不完整,怎么能就这么给人定罪呢?这就像盖房子,光有一块砖,就说这是一栋房子,这不是闹着玩嘛。

# (二)主观故意不存在。

再说说主观故意这事儿。

我当事人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可是实际情况呢?当时那就是个意外啊。

我的当事人和所谓的受害人在酒吧里,大家都喝了点酒,有点兴奋过头了。

受害人当时是自己没站稳,往后一倒,我当事人出于本能伸手去拉,结果不小心扯到了他的衣服,受害人就摔倒受伤了。

这能说是故意伤害吗?我当事人可没有想伤害他的想法啊,就像在路上看到一个人要摔倒了,你去扶一把,结果没扶好,这能怪扶的人吗?他是好心,不是故意去推人或者打人的。

如果这样都要被定故意伤害罪,那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啊?大家在路上看到有人要摔倒了,都得躲得远远的,这社会还能有一点人情味吗?二、罪轻辩护。

# (一)犯罪情节较轻。

如果法庭不认可我的无罪辩护观点,那咱们也得说说我当事人的犯罪情节。

就拿这个盗窃案来说吧,我的当事人确实拿了别人的东西,这事儿他错了,他也承认。

但是啊,他的情节和那些惯犯、大盗可不一样。

他当时是因为失业了很久,家里实在揭不开锅了,孩子饿得直哭,他一时糊涂才犯了错。

轻罪辩护词(模板)

轻罪辩护词(模板)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被(具体罪名,根据起诉书内容添加)案件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参与开庭审理调查,现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恳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具体罪名)罪所得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系从犯,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及讯问笔录,被告人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

既不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犯罪的手段、方式也不是被告人某决定。

其行为是按照他人指示,在他人引诱下引发,因法律意识淡薄盲从他人而犯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从第一次接受讯问到今日的庭审,被告人自始至终积极配合,如实向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坦白情节。

其本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改过自新的悔罪意思。

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情节,依法应从宽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当即表达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无知而触犯刑法,其主观恶性和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案件证据材料以及法庭审理调查查明事实,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其主观恶性较小,作案手段、方式的情节较轻,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及家属愿积极退赃、上缴违法所得,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XX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一案的辩护词

关于XX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一案的辩护词

关于XX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一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我们受本案被告人a亲属的委托和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a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查阅并复印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a,认真听取他对本案事实部分的陈述,结合对卷宗材料的解读,以及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a具有法定以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现提请法庭予以采纳。

第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不成立。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通过上面的立法解释,根据本案卷宗中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得出:第一、被告人之间只是松散的结合,朋友之间的义气,相互帮忙,人员组合变动性很大。

更看不出有严格的组织纪律。

第二、其参与的案件从卷宗中可以得出被告人只是耀武扬威,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和年轻气盛,并没有违法犯罪中获取大量的经济利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行为更是没有,更谈不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

第三、其犯罪行为具有偶然性,大多事有起因,只是被告人采取的手段过于激烈为国家法律所不容,并不是有组织地有预谋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我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是无罪(或者具有罪轻情节)的,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无罪辩护部分(如果是做无罪辩护)# (一)从犯罪构成要件看被告人无罪。

1. 主体不适格。

咱们先来说说这犯罪主体的事儿。

就好比一场比赛,得先确定参赛选手有没有资格参加。

在这个案子里,要构成被指控的犯罪,那对犯罪主体是有特定要求的。

比如说,[阐述该罪名要求的主体特征,如特定身份、年龄、能力等],可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根本就不符合这些要求。

他就像是一个被误拉进成人比赛的小孩,根本不具备参与这种“游戏”的条件,所以从主体这个大门槛上,就不能认定他构成犯罪。

2. 主观方面无故意或过失。

这犯罪啊,就像做一件事得有个想法在里头。

有些罪得是故意去干坏事,有些罪哪怕不小心做错了(过失)也可能构成。

但我的当事人呢,他在这件事情里可没有那种坏心思(故意),也不是因为粗心大意或者应该预见没预见(过失)才导致这个事情发生的。

[结合案件事实详细解释被告人当时的心理状态,为什么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打个比方,这就好比一个人在路上正常走路,突然有个人自己不小心摔倒在他脚边,他可没有任何想让这个人摔倒的想法,也没有做任何会导致这个人摔倒的错事,纯粹就是个意外,这种情况下怎么能怪他呢?所以从主观方面来讲,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3. 客体未受侵害。

每一个犯罪都有它要侵害的东西,就像小偷要偷东西,侵害的就是别人的财产权。

可是在这个案子里,咱们仔细看看,被指控的那个所谓犯罪行为,根本就没有对这个罪名所保护的客体造成任何损害。

[具体说明案件中的行为没有触及该罪名的客体]。

这就好比有人说你砸坏了他家的窗户,可你根本就没靠近过他家房子,窗户怎么可能是你砸的呢?这完全是无中生有嘛,所以从客体这个角度看,我的当事人也是无罪的。

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词精选3篇

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词精选3篇

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和葛汝国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付xx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付xx 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今天,四个正处在花季年龄的青春少年,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我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

我们即为他们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们的终身,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即是对他们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挽救。

我们认为,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根据本案事实,对被告付xx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理由如下: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付xx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检察院指控付xx参与了三起犯罪活动,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付xx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1,2021年10月19日犯罪,其它三被告的供述和四位被害人的陈述都证明了以下基本事实:其一,付xx对被害人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其二,付xx被李x叫来时并不知道是要抢劫,事后也没有获得任何赃物。

显然,在这次抢劫中,付xx没有劫财的主观目的,更没有实施暴力抢劫的行为,仅仅在客观上起了一个助威的作用,情节是显著轻微的,不具备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付xx尚未达到为本次抢劫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2,在检察机关起诉的第二、三起犯罪中,付xx均处于次要地位。

2021年11月1日抢劫中,犯意是由xx引起,在整个过程中,付xx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在2021年11月11日的抢劫中,被害人xxx、xxx的陈述证实,这次抢劫活动是在xx追孟x回来后进行的,付xx仅仅是协助而已,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

所以,付xx在三起犯罪活动中作用是次要的,情节较轻微;没有给受害人身心造成较大伤害,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辩护词的格式及范文

辩护词的格式及范文

辩护词的格式及范文# 辩护词。

一、辩护词的格式。

# (一)标题。

标题一般就是“[被告人姓名]涉嫌[罪名]辩护词”,例如“张三涉嫌盗窃罪辩护词”。

# (二)前言。

1. 称呼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2. 表明身份和辩护目的。

我是[被告人姓名]的辩护人[你的姓名],受[委托方,如被告人本人或者其家属]的委托,依法为[被告人姓名]进行辩护。

今天站在这里,我希望通过我的辩护,能够让法庭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案件事实,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裁决。

# (三)正文。

1. 案件事实陈述。

简要叙述案件的经过,但要着重强调与辩护观点相关的事实部分。

这部分要基于证据进行客观陈述,不能歪曲事实。

例如:“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在所谓的盗窃现场,被告人当时的行为存在诸多被误解的地方。

证人李四称看到被告人在晚上10点进入被害人王五的院子,但李四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被告人与王五是多年的邻居,且王五经常委托被告人帮忙照看院子里的家禽,当晚被告人进入院子正是因为听到院子里有异常动静,担心家禽出问题才进去查看的。

”2. 法律依据阐述。

针对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或者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3. 辩护观点阐述。

这是正文的核心部分,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辩护,如证据存在瑕疵、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

举例:“从证据方面来看,控方提供的证据链存在严重的漏洞。

唯一能证明被告人与所谓盗窃财物有关的证据仅仅是在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脚印,但这脚印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现场是一个开放性的院子,周围邻居经常往来,脚印有可能是之前正常往来时留下的。

”“被告人是初犯,在此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他在得知自己被怀疑盗窃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如实陈述自己进入院子的原因,这种积极配合的态度也应该得到法庭的考虑。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的范文精选3篇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的范文精选3篇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的范文(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敬重的审判员:我受被告*****的托付,作为被告人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日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XX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

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情节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年****月****日十五时许,被告人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接受讯问。

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照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

依据《XX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

本案中被告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全都。

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消失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依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惩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惩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

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熟悉,更没有什么冲突。

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

完全是由于被告人因不满隔壁小区因操办丧事发出噪音,影响其休息,才不理智向操办丧事的人群放射钢珠。

造成被害人受伤。

性质上属于因邻里纠纷冲突激化引发的犯罪。

5、被害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

6、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熟悉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幸深表懊悔。

被告人与辩护人见面时,多次表示情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辩护词(余干青宁涉黑一审)

辩护词(余干青宁涉黑一审)

关于被告人方维被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方维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得同意,指派魏友援、龚兴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开庭之前,我们仔细阅读过案卷、笔录,会见了被告人方维,并到现场查看,结合这几天的开庭审理情况,发表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综合案卷材料及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维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在此做无罪辩护。

在进行详细的辩护之前,关于本案的背景情况必须予以说明。

自2003年至2006年江西省余干县政府在县城郊区征收了几千亩农田,到2007年县城还有近800亩征收的农田撂荒两年以上未用。

为了完成省政府建经适房的任务,2007年8月4日和11月9日,江西省余干县书记陈建辉、县长李晋明主持下,征用县城郊区的关口解放村小组50多亩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

由于补偿标准和村民安置县政府与被征地村民间至今未达成一致,造成解放村小组村民与政府对抗(至本案开庭前,仍有大部分被征地村民未领取补偿款,第二被告李荣花在开庭前向检察院交还了剩余的110万征地款),而方青宁因支持政府征地行为而被解放村小组村民敌视,关于此事有:一、上饶市政府办市长热线标题:江西省余干县领导陈建辉、李晋明违法征田、暴力征田纪实编号:2501 提交时间:2009-3-2 16:40:58 允许公开事发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江西省余干县及回复。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标题:失田农民的痛苦心声血泪请求编号:X092 提交时间:2008-12-5 10:03:13 允许公开事发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关口村委会解放村小组及回复三、国务院纠风之窗2010年5月2日向国务院纠风之窗投诉江西省国土厅,题目是“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助纣为虐与余干县违法官员沆瀣一气”,信件编号是:61.。

2010年7月23日江西省政府纠风办在国务院纠风之窗作了回复,题目是“关于反映余干县征地有关问题的反馈”上诉材料并非新闻报道,而是来自于合法的政府官方信息公开平台,有正式的官方回复,有文件编号并向社会公开,包括辩护人之后提供的余干本地干发〔2011〕29号文件,有合法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来源,至于公诉方所说的电脑内没有打印和政府文件应当提供原件的质证意见完全不符合我国刑诉法关于对政府法律、法规、公开文件的示证要求,辩护人对上诉证据包括本辩护词都将在庭后向法庭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并申请法庭向上述主管部门调取相关文件,核实其真实性。

辩护词定稿(最终)

辩护词定稿(最终)

辩护词辩护词依照法律规定,作为袁小兰的辩护人,在开庭前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详细研究了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同罪名案例,三十多次会见了当事人,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和材料,对本案形成了独立的辩护观点,尽管我的当事人抱着一切为了债权人利益出发,争取早日出去处理债务的良好愿望而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作为辩护人,有必要用严肃的法律规定来审视本案全部事实和证据,有必要用法律的良知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人有充分的、客观的,不可更改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有充分理由说明这场公诉指控是不成立的。

为此,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在正式发表辩护词之前辩护人有一个请求,因为本案事关我当事人身家性命的重大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罪与非罪,辩护人的辩护可能时间有点长,请法庭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不要随意打断辩护人的发言,在此先谢过了):第一部分本案的形成。

本案不是杀人,不是放火,本案不需要侦破,如果说构成犯罪,被告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一直在犯罪,因为,被告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做生意就涉及到向他人借款,如果说不构成犯罪,借款的案件事实本来就是民间借贷的性质。

2015年2月12日因为没有兑现还款10%的承诺而引起部分债权人不满,发生冲突争执而引发本案,袁小兰当晚自动投案被公安机关以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次日,部分债权人以袁小兰要处理债务为由要求公安放人,于是袁小兰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因处理债务不尽人意,部分债权人又要求公安抓人,于是袁小兰以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正式逮捕,袁小兰从病房再次走进了班房直到现在。

因此,本案的形成就是因为被告人暂时无法偿还众多债权人的债务,引起部分债权人上访、闹访,之后,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因为维稳因素介入,因而形成本案。

让袁小兰难于接受、始料不及和雪上加霜的是检察院公诉科改变罪名,高套一档,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袁小兰带着重病正在接受着这场生死审判。

另外辩护人对本案有必要指出二点明显违法之处,一是本案从侦查到审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三辩护词大机关均不批准被告人袁小兰因严重疾病取保候审的要求,严重侵犯被告人袁小兰的基本人权及刑事诉讼权利,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袁小兰因病出现意外,三大机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本案从2016年5月12日移送起诉至今一年多未审结,已经超期,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属于严重超期羁押案件。

(介绍卖淫案)辩护词

(介绍卖淫案)辩护词

辩护词(介绍卖淫案)尊敬的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受被告人的委托和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介绍卖淫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辩护意见,以供法院裁判时参考。

我认为,指控被告人XX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罪名成立,同时,他也具有一些法定、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其理由如下:一、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该被告人介绍卖淫地房屋没有设置任何明显的标志物,陌生人不易看出其用途,故其知悉的人数不多,社会影响面较小。

该被告人没有任何外出推销卖淫服务项目的言行,没有限制卖淫女的人身自由,并由卖淫女自行决定卖淫事宜。

本案中,该被告人只是按照嫖客陈XX、王XX的上门联系、以及嫖客王XX通过中间人“老罗”的主动联系等言行,而消极地护送卖淫女、代收相关费用。

其间,他对卖淫活动的实现只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本案中,卖淫女金XX和嫖客陈XX在没有发生性关系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即此次介绍卖淫一事没有实施完毕,应视为犯罪未遂。

二、该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该被告人能积极配合警方的抓捕行动,没有丝毫的反抗言行,其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过程中,都做到了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真诚悔罪。

三、该被告人涉及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没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首先,由于该被告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本案犯罪行为性质、后果认识不够,没有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同时,也由于他读书不多,缺乏谋生养家的技术、学历,且长期处于家境贫寒,子女年幼,生活经济压力很大的困境中,故其涉案动机也只是期望获取微薄的经济收入,以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

也就是说,该被告人的犯罪目的不是为了牟取非法暴利,仅仅是为了获取一些生活费用而已,其主观恶性不深。

其次,该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也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多次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具有明显的悔改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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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方维被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方维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得同意,指派魏友援、龚兴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开庭之前,我们仔细阅读过案卷、笔录,会见了被告人方维,并到现场查看,结合这几天的开庭审理情况,发表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综合案卷材料及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维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在此做无罪辩护。

在进行详细的辩护之前,关于本案的背景情况必须予以说明。

自2003年至2006年江西省余干县政府在县城郊区征收了几千亩农田,到2007年县城还有近800亩征收的农田撂荒两年以上未用。

为了完成省政府建经适房的任务,2007年8月4日和11月9日,江西省余干县书记陈建辉、县长李晋明主持下,征用县城郊区的关口解放村小组50多亩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

由于补偿标准和村民安置县政府与被征地村民间至今未达成一致,造成解放村小组村民与政府对抗(至本案开庭前,仍有大部分被征地村民未领取补偿款,第二被告李荣花在开庭前向检察院交还了剩余的110万征地款),而方青宁因支持政府征地行为而被解放村小组村民敌视,关于此事有:一、上饶市政府办市长热线标题:江西省余干县领导陈建辉、李晋明违法征田、暴力征田纪实编号:200900002501 提交时间:2009-3-2 16:40:58 允许公开事发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江西省余干县及回复。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标题:失田农民的痛苦心声血泪请求编号:X20080010092 提交时间:2008-12-5 10:03:13 允许公开事发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关口村委会解放村小组及回复三、国务院纠风之窗2010年5月2日向国务院纠风之窗投诉江西省国土厅,题目是“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助纣为虐与余干县违法官员沆瀣一气”,信件编号是:1005000061.。

2010年7月23日江西省政府纠风办在国务院纠风之窗作了回复,题目是“关于反映余干县征地有关问题的反馈”上诉材料并非新闻报道,而是来自于合法的政府官方信息公开平台,有正式的官方回复,有文件编号并向社会公开,包括辩护人之后提供的余干本地干发〔2011〕29号文件,有合法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来源,至于公诉方所说的电脑内没有打印和政府文件应当提供原件的质证意见完全不符合我国刑诉法关于对政府法律、法规、公开文件的示证要求,辩护人对上诉证据包括本辩护词都将在庭后向法庭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并申请法庭向上述主管部门调取相关文件,核实其真实性。

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应当对辩护人提供的上诉证据予以采纳。

以上材料均可说明,余干县关口村目前管理混乱现状的根本原因是政府的征地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方青宁及关口村其他村干部是因为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协助上级部门工作造成在当地群众影响不好,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方青宁为首的20多名被告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关口村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自余干县扩建新县城,将关口村列入城区规划范围以来(见干发〔2011〕29号文件《中共余干县委、余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干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关口村成为处于县城中心的城中村,与其他成为城中村的八个村同样存在私自买卖土地、大范围新建房屋行为。

非本村村民在关口村建房的就有上千户,大部分建房户都缴纳了管理费,而起诉指控的因收取管理费定性为敲诈勒索的只有24起、收取管理费45人,说明收取管理费本身对大多数建房户来说,并非强迫行为。

并且,在关口村已经建房的包括县、镇等多个相关部门的多名人员。

对这种状况,余干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玉亭镇政府对此都持放任态度,这些建房户都能办理合法的建房手续,有的已经拿到了房产证。

2010年7月23日江西省政府纠风办的给解放村小组村民的回复中也明确表示,“余干县一些村民非法买卖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该县有关部门曾查处了18户非法买卖土地的案件。

”这些截止2010年7月已查处的案件明显不包括在关口村的交易行为。

同时据我们询问当事人方维了解到,目前在县政府专门设立了二违办集中处理村民建房手续,其中土地、规划、建设等各个部门集中办公、收费,还有800多户已经办好了所有建房手续、缴纳了所有税费的建房户在二违办等待下发房产证。

因此,关口村土地买卖行为猖獗,村民利益受损,并非出自方青宁等黑恶势力的支持与保护,而是因为余干县政府、各部门的许可、批准、同意与违法行政,其中包括在本案中作为证人出现的玉亭镇亲自参与土地交易与建房销售的朱某某、在每份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的周某某。

在以上背景下,辩护人认为,根据最基本的证据规则,本案中许多证人因上述利益关系、矛盾的存在,其对方青宁等村干部抱有敌视心理(例如,因解放村小组征地而多次上访、举报、投诉的王早福、王松茂、张淑冰、等人,其中2010年7月23日江西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反映余干县征地有关问题的反馈回复”中,明确写明“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这起暴力阻工事件是关口村村民王早福、章海保等人组织策划的。

2007年12月17日,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碍公务罪批准逮捕章海保、王早福、王松茂、赵干德、李本年、艾增卫等6人。

其中,章海保已于2008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王松茂、赵干德2人现羁押在县看守所,王早福、李本年、艾增卫等3人在逃。

”或者为了摆脱其自身责任(包括朱某某、周某某、汤军智等人),其证言带有明显的主观情绪,不具有客观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于本案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且本案所有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方提供证人证言均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所有未经法庭被告人、辩护人质证的证人证言都不应当采纳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庭审中,24位被告人中有20位都指出办案机关在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时,存在刑讯逼供、威胁、恐吓或诱供,致使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笔录与庭审时的供述大部分相矛盾,有部分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竟然存在语句叙述结构、用词90%雷同的情况。

任何人都有理由怀疑,公诉方提供的大部分证据都存在真实性、合法性之疑问。

并且,公诉方在采纳相关人员笔录作为本案证据时,断章取义,例如:卷7第被告人方维的笔录中1,68~169页,提问“你父亲方青宁为何让你母亲李荣花去舒永先建房的工地去?”答::“在我家里,不管是公事还是私事,我父亲方青宁很少出面,一般都是我母亲出面,很多事由我母亲出面处理。

”第173页,询问人员提问:“据我们调查,交管理费的对象都到你家里交,且你母亲会收,这是怎么回事?”,方维回答:“在我家里,我父亲说了算,我父亲交我母亲去,我母亲就会去。

”公诉方却将被告人方维关于特定事项的回答,作为方青宁、李荣花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特征的证据。

基于以上背景,辩护人认为方青宁等人并不构成黑社会组织,我当事人方维更是无罪。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方维不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首先,关于以第一被告方青宁为首的多名被告是否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我们同意第一、二、三被告辩护人认为其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护意见。

补充部分观点如下:1、《村规民约》是在县领导的监督下产生的,2006年版本的第一条就是“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劳动”,可见,关口村的村民委员会是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的基层人民政权,并非反社会型组织。

2、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方青宁等人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所有被告的供述、辩解中都只说明了自己的村干部或村民身份以及方青宁作为村委会组织的领导者在关口村存在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没有任何一人认为方青宁领导的事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别说他们加入了黑社会组织。

公诉方用这些被告人都不认可的供述来说明方青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有着明显的逻辑错误。

3、被告人中的村干部在供述、庭审和公诉方出示的村委会、村小组的账目当中,都显示,各村小组的工作都是由村小组长负责,收取的管理费用于本村或本小组公益事业等支出,无须向方青宁汇报,也从未在方青宁处领取过报酬,方青宁对村小组收取的管理费用也并无支配权力。

这种完全松散、独立的经济关系,并不能成为证明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整体的经济利益联系。

4、根据起诉书,方青宁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活动经费,但综合起诉书全文,方青宁历年来提供的活动经费仅有2520元买香烟、4500元宴请、2200元医疗费、慰问及补贴。

按照公诉方的指控应当自1999年当选村主任以来就逐步掌控了关口村,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2006年元月一日《村规民约》签字生效后正式大范围收取管理费,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豢养的一批马仔,怎么可能组织运行5年以来,只参加了两次组织活动,经费不足万元。

根据江西省统计局的2011年的统计数据,2010年,江西省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058元/月,农民人均纯收入也有5789元。

何春武、方龙、尹智平、冯杰文、王新明等人给方青宁当马仔实在不符合经济效益,也非事实情况。

事实是,方青宁与这些人并不存在组织关系,方龙、何春武等人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方青宁不够格做他们的老大。

5、关于方青宁等人是否垄断了关口村的非法土地买卖,公诉方并未予以说明。

根据《反垄断法》和相关法规,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首要因素是,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例如: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如此等等。

那么,公安机关与公诉方没有对关口村土地、房屋交易总量、份额进行调查、统计,就得出方青宁等人垄断了关口村的土地买卖这一结论,缺乏事实基础。

辩护人认为,方青宁与所有其他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之间,除其妻子李荣花和儿子方维外,与他人也不存在任何村基层政权组织工作联系以外的领导、组织关系、经济支持、利益分配联系。

不具备最高法《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四项特征,方青宁等被告人不应认定为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次,被告人方维与第一、二被告为直系亲属,他们之间有天然的血缘关系,但不能因此认定为被告人方维与第一、二被告间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关系,更不能因此认定被告人方维参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方青宁、李荣花的笔录及庭审记录,以及其他被告人的笔录、庭审笔录,方维从未参加过村委会各项工作,与他们也没有任何联系,参与与舒建先的纠纷,是因为为了保护他母亲李荣花和保护自己的亲人,并无任何侵害他人的犯罪目的。

起诉书指控“李明、方维、张振昌、方本亮听命于方青宁、李荣花,负责安排调集何春武、方龙、尹智平、冯杰文、王新明等一批马仔实施暴力活动震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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